第1篇 質量責任制度:項目施工員
1、按設計圖紙、規范、標準等組織施工。
2、負責組織所管工程施工班組的'三檢一驗'工作,并作好記錄。
3、堅持按程序安排施工,上道工序未經檢驗合格,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對檢查驗收的分項工程作好狀態標識。
4、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組織施工班組按糾正措施要求進行返修整改。
5、把好材料使用關,對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的質量事故負責。
6、參加隱檢和預檢,并組織對檢查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7、負責對公司和項目質量檢查所提出的質量問題實施整改并落實整改完成情況。
第2篇 責任工作質量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于責任和工作質量管理的制度,僅供大家參考!
一、為進一步強化全局工作人員的責任和工作質量,規范工作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工作過錯,是指全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不嚴、不細、不實或其它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損失、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及所有工作人員。
四、追究工作過錯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一般工作過錯
1.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格式、文體、文字等方面出現較大的錯誤或遺漏,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政務接待、會議籌備、活動組織過程中因計劃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辦理,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3.違反工作程序,越級請示、匯報,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4.在督促查辦、綜合調研、信息報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報材料失實的;
5.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負責制,貽誤辦事人辦事,造成較壞影響的;
6.因態度不好、服務不周受到投訴并經查實的;
7.其他應該追究一般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二)重大工作過錯
1.遇重大或緊急問題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應急措施,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2.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做主,給工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在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導致內容出現與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或其他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
4.違反保密規定出現泄密問題,但尚未觸犯國家保密法規的;
5.因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謀私,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6.其他應該追究重大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六、工作過錯責任劃分及承擔按以下情況予以認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報告不及時等造成的工作過錯,由具體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不嚴、不細、不實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具體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處室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實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除具體責任人承擔責任外,處室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四)工作過錯行為造成經濟賠償的,工作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七、對一般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后果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重大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后果輕重給予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目標獎、調離崗位、停職離崗培訓等處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多次重復出現;
(二)明知已出現過錯,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影響擴大的;
(三)因主觀故意出現的過錯;
(四)拒不承認過錯事實的;
(五)故意隱瞞過錯真相,不及時上報的;
(六)其他經局黨組認定,應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從輕或免除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屬認識理解偏差,過錯輕微,且能及時糾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現過錯,情節輕微的直接責任人;
(四)其他經局黨組研究認定,可從輕或免除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十、工作過錯發生后,處室及過錯責任人應將過錯原因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辦公室啟動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領導要求對工作過錯情況及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
十一、工作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局黨組研究確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項目資料員質量責任制度
項目資料員質量責任制度
1、負責接收外部發送的各種圖紙、文件等資料,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2、負責發放本項目部對外發送的各種圖紙、文件等資料,并辦理登記手續。
3、規范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的各類文件資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4、負責管理好有關工程技術資料的歸檔保存。
第4篇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更好地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增強廣大醫務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此制度。
一、 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處理
1.凡急、危、重患者來院就診,接診醫師必須積極認真負責地進行診治或搶救。本人不能勝任搶救工作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會診。需住院的由首診醫師收入病房,交給住院部接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未及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會診,需住院而未收入院,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2.對不屬于本專業診治范圍的患者,首診醫師將問診、查體、相關檢查或處理后的情況記錄在門診病歷中,請相關科室會診,會診醫師將會診情況記錄門診病歷中;需住院時由首診醫師協助相應科室收入病房,交給住院部接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3.涉及兩個科室以上患者,首診醫師必須積極、認真、負責地進行診治或搶救,并根據病情請相關科室會診,視患者病情判斷患者歸屬,根據病情需要必要時請科主任會診。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4.對于發生嚴重推諉患者的醫師,責任人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責任人承擔。
(二)慢診患者的處理
1.患者來院就診,接診醫師應根據此次就診的主要病情來進行診治,不能明確診斷及治療的應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不能明確診斷及治療的如果未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2.接診醫師經過問診、查體及輔助檢查結果認為不屬本科疾病時,如患者一般狀況欠佳,接診醫師負責組織送往相關科室并落實接診。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二、認真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一)經治醫師查房
1.每天對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間、午后)查房,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2.對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術后患者,隨時查房,及時發現和掌握病情變化,及時采取有效診療措施,違反規定一次,扣5分。
3.節假日、雙休日必須做到巡視性查房,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4.夜間值班,要對病區所有患者進行經常巡視性查房,發現和掌握病情變化,及時采取緊急有效的診療措施;疑難急重患者請上級醫師會診。違反規定一次,扣5分。
5.上級醫師查房前,整理病歷,病程記錄最少記錄到查房前一天,各種檢查結果置于病歷中。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6.主治醫師、科主任查房記錄,經治醫師于12小時完成,并于當日遵照上級醫師查房指示完成醫囑的更改和執行。因客觀原因不能執行上級醫師醫囑時,必須向上級醫師匯報,并在病程記錄中記載。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7.由于違反上述規定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二)主治醫師查房
1.新入院患者,必須在48小時內完成首次查房。違反規定一次,給予經濟處罰。
2.每周至少帶醫療組查房1次。違反規定一次,給予經濟處罰。
3..于查房后24小時內檢查經治醫師對指示的執行情況和記錄完成情況,并簽字認可。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5.由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三、認真執行《臨床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醫師要做到按時交接班。接班醫師未到崗,值班醫師不允許下班;接班醫師因故未按時(遲到)接班,應提前30分鐘電話告知值班醫師;接班醫師未到崗﹙已電話告知值班醫師﹚,值班醫師離崗﹙下班﹚,值班醫師按脫崗扣2分;接班醫師未到崗﹙未電話告知值班醫師﹚,值班醫師離崗﹙下班﹚,值班醫師、接班醫師均按脫崗扣2分,并按勞動紀律考核條款考核脫崗時間;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二)值班醫師必須堅守崗位。對擅離職守者,扣5分。
(三)值班醫師在值班時(包括雙休日、節假日、夜班),患者出現病情變化,要及時給予處置,經治醫師解決不了的要做到逐級請示,并把病情變化及處置情況詳細地記錄在交班本上,還要記錄到病程記錄中, 值班醫師對患者病情變化處置有困難,不請示、不匯報或處置不及時的,發生一次,值班醫師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四)值班醫師接班后,對全科住院患者進行查房。對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時發現病情變化,及時處置。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值班人員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五)值班醫師向接班醫師交班時,對危重及病情出現變化的患者做到床頭交班,并書寫交接班記錄﹙包括值班病程記錄﹚,交接班醫師簽字。未按時寫交接班記錄或無醫師簽字,視為未交接班,發現一次,值班醫師、接班醫師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六)交班記錄本要求書寫內容: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藥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變化等,要認真、全面、詳實地書寫,發現少填寫一項內容,值班醫師扣2分。
四、認真執行《術前討論制度》
認真執行術前討論制度,討論結束后按照要求向患者及家屬交待,填寫醫患溝通單。術前討論至少應于患者手術前一天完成,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五、認真執行《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一)患者死亡后,于1周內完成死亡討論。未按時完成死亡討論,科主任、業務院長扣5分。
(二)凡死亡病例,醫療組醫師或值班醫師要征求(動員)家屬意見,是否同意進行尸檢。尤其是對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毆等非正常死亡的和家屬對醫療及死亡原因持有疑義的,堅決動員進行尸檢。家屬同意或不同意進行尸檢,都應在病歷首頁“是否同意尸檢” 欄內進行簽字,而且要在病程記錄中體現,同時要在醫患溝通單上簽字、印手印。違反上述規定的,節假日、雙休日、夜班時對值班醫療組扣2分;正常工作日對醫療組人員扣2分。
(三)死亡病例討論內容要記錄在病歷中,同時也要及時、詳實地記錄在《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死亡病例無死亡討論,發現一份,經治醫師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死亡病例討論內容未及時、詳實地記錄在《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發現一次,經治醫師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六、認真執行《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醫護人員無論是本人發現或接到患者家屬呼救信息及其他醫護人員發出協助搶救的信息后,應迅速到達現場,如醫護人員態度冷漠,“見死不救”,一經查實,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二)搶救記錄要及時、詳實,并簡明扼要地將搶救經過手寫記載于《危重患者搶救記錄本》中,違反上述規定的,記錄人、主治醫師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七、認真執行《會診制度》
(一)急診會診(急診科會診)要求接到電話后10分鐘之內到達請會診科室,會診后認真書寫會診記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會診科室﹙現場﹚和會診后不寫會診記錄的,責任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二)普通會診,申請會診科室要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被邀請會診醫師要親自檢查患者、閱讀病歷,不要只聽病情匯報;會診后要認真填寫會診意見。申請會診科室,會診申請單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填寫會診申請單的醫師扣2分;會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責任人承擔。
八、認真執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對不應該輸血的患者進行輸血或應該輸血的而沒進行輸血的,查實一次,當事人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九、認真執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實施要點
(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入院記錄、病程記錄和出院記錄的,發現一次,當事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二)手術記錄原則上由術者在24小時內完成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術者應簽名認可。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三)病歷嚴禁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改動病歷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用雙橫線劃在須要改動的文字上,修改人在改動處下方填寫修改時間并簽名;同一頁病歷記錄修改不得超過三處。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四)患者及家屬(律師、公安局、法院、衛生行政部門等)復印過的病歷(包括護理文獻)不允許改動。如發現改動,經治醫師(護士)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護理組﹚及當事人承擔。
十、認真執行《醫務人員三基訓練制度》
(一)根椐實際情況由醫務部、護理部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三基培訓。有計劃未組織實施或無計劃也未組織實施,醫務部、護理部主任給予經濟處罰。
(二)醫務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每次扣5分。
(三)對考試不合格﹙不參加考試﹚者,每次扣5分。
十一、認真執行《醫囑制度》
(一)長期及臨時醫囑要求在接診后1.5小時以內開出。違反此規定的,經治醫師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二)長期醫囑單一頁超過6項停止醫囑,應重新整理醫囑,即在最后一項醫囑下格線上劃一道藍線,重新整理的醫囑另起一頁,用紅筆寫上“重整醫囑” ,重整醫囑的時間應按重整當日時間填寫。違反上述規定的,經治醫師扣2分。
(三)除急診搶救和手術中,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如有違反者,責任人扣2分。
(四)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的各種醫囑,必須與病情和病程記錄一致。違反此規定的扣2分?? 。
第5篇 z建設集團公司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zz建設集團公司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編者按:近日集團公司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了《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現將《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項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現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質量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制度所屬工程質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損害外,凡因管理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隱患,機械設備毀壞,降低使用標準,因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第四條 鑒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標準、圖紙圖集和集團公司文件等。屬于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調查事故處理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質〔2010〕111號”執行,公司各有關領導、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司內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條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檢測定性、專家認定、行政裁決”制度,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其調查處理實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力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有權對工程質量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職 責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職責除按照集團公司的崗位職責執行外,質量責任:
總經理的質量責任:建立各級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各級單位的分工和職責及必要資源的配備,對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施工質量保障負領導責任。
分管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主管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下屬各單位、部門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
主管質量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工程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技術保證,落實本系統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并定期對施工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技術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會計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資金保證,對工程質量的資金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經濟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管理保證,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質量管理部的質量責任:按照部門的職責,按照各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施工過程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監督各二級單位、項目部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施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告知項目部和主管領導,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工程質量負主要管理責任。
項目經理的質量責任:項目經理是工程質量責任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各種法律法規、各種規章制度和資源的配備,嚴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和經審批的文件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各級管理人員按照相應的崗位承擔各自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圍和管理職責,為事故報告單位,對所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逐級上報。
第九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總經理報告;主管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一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根據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建議;(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
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五章事故責任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故發生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6篇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
(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2)由于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檢測方法錯誤,造成數據差錯而導致檢測結論錯誤的;
(3)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
(5)在監督、檢測工作過程中因疏漏部分結構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或缺陷,造成受監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2、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
3、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報告,科室負責人核查后,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根據事故的性質召集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確定性質作出適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站長。
4、對確認的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并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和影響的大小,按規定給予事故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7篇 工程監理安全質量責任制度
為保證工程建設中的安全與質量,規范監理行為,履行工程監理合同,提高監理服務水平,督促承建商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與質量管理,齊抓共創文明施工,嚴防人身傷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和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為宗旨,特制訂此責任制度。
(一)安全:
1、 監理部負責本部門所監理的工程安全與質量,日常對各項目的施工現場安全與質量、文明施工進行檢查。
2、 項目總監負責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安全與質量文明施工措施。
3、 項目總監審核承建商是否已申請安全監督。
4、 項目總監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承建商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
(1) 臨時設施的安全。
(2) 施工用電的安全。
(3) 施工機械的安全。
(4) 高空作業的安全。
5、 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現場監理員日常巡查工地人員的安全情況包括安全防護措施(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 項目總監定期組織工地安全與文明施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 質量:
1、 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強制性條文和施工規范。
2、 督促和檢查承建商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3、 審查承建商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施工方案。
4、 對進場材料實行報批手續,不合格材料一律禁止進場和使用,實行原材料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
5、 在工程實體質量形成過程中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對工程質量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控制。
6、 重點控制影響工序質量的五大因素(人、機、料、法、環)在工序施工過程中,采取巡視檢查、旁站監督、組織工序檢查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7、 對工程質量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過,不查清事故責任人不放過,無防范措施不放過。
8、 項目總監定期組織現場例會,解決本工程存在的安全與質量等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報業主停工整改。
9、 做好工程項目主體與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業主做好工程備案工作。
三、 安全與質量目標:
1 重傷和死亡事故為零。
2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平均分值85分以上。
3工序質量合格率為100%。
4工程一次驗收達到規范規定和設計要求。
本公司定期對監理部的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與本公司年度考核相結合對違反以下安全與質量規定的,將按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警告、罰款、待崗處理:
1應旁站的未旁站:
2未按正常程序進行安全質量檢查。
3將不合格材料視為合格材料簽認的。
4上道工序不合格同意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5出現安全質量隱患未指出和要求承建商整改的。
6出現安全質量事故未及時上報的。
第8篇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1、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工作規范,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
2、強化質量教育,提高全員責任意識與道德意識。
3、嚴格準入,規范質量標準,強化質量評價、監督。
4、嚴格落實規章制度,緊密結合醫院自身實際情況,針對醫療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狠抓重點整改規范,以強化持續質量改進措施。
5、結合崗位責任制,把質量目標層層分解,落實責任,明確責任主體,作到人人抓質量,事事講質量,使質量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6、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醫療技術規范,違者必須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7、針對醫療缺陷,按性質與情節,組織醫療安全委員會成員及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討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預防措施,確定缺陷性質,提出處理意見。
8、對疏于管理、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后隱瞞不報的科室將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9、對醫務人員嚴重違反診療常規和技術規范,嚴重傷害了患者合法權益者,除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外,還將按照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質量責任制度:項目材料員
1、嚴格按照驗收標準,組織相關人員對入場使用的原材料、外構件、外協件進行驗收、記錄并及時轉發有關人員。
2.接到原材料及特殊半成品的清單后,按規范要求取樣,并組織驗收工作。
3.代用材料及使用材料的審批手續不完全的不出庫、不發放。
4.驗收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把信息反饋給有關人員。
5.對涉及材料方面的工程質量事故負責。
第10篇 項目質量員質量責任制度
項目質量員質量責任制度
1、負責監督各類人員履行其質量職責,向施工負責人報告工作。
2、組織貫徹實施項目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3、負責本項目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工作,把好每道工序的質量關并作好記錄。
4、協助施工負責人對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管理和監督,并督促'三檢一驗'制度的落實情況和記錄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
5、負責檢查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質量,制止使用不合格材料。
6、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對不合格品糾正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和驗證。
7、對本項目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記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8、負責實施項目部相關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培訓工作,作好培訓記錄。
9、參加隱、預檢的驗收,監督分項工程的狀態標識情況。
10、起草質量保證工作計劃和檢查制度,并負責實施。
11、對預防措施效果進行分析、評價和驗證,收集質量記錄并保證相關質量記錄的完整性。
12、及時收集影響過程質量的信息、顧客意見和質量改進合理化建議,并分析質量狀況趨勢,提出預防措施。
13、參加質量分析會,作好會議記錄,對相關人員進行質保培訓。
14、對質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進行檢查監督,提出改進意見。
第11篇 原料、成品質量責任制度
一、廠長
1、 制定本廠質量目標和質量方針,確保之間是獨立行使其職能。
2、 檢查、督導各崗位執行質量目標和方針的情況,協調各崗位之間的關系。
3、 視各崗位執行質量工作制度的情況進行獎懲。
4、 主管生產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問題。
二、安全技術廠長
1、 組織質量專題會議和供貨商評定會議,接待客戶來訪。
2、 檢查質檢室執行“標準、規則”的狀況。
3、 解決車間提出的技術質量問題。
三、經營廠長
1、 檢查供貨商的資質,主要原料必須有對方的產品質量報告單,其中鋅粉需經質檢室檢驗合格方可進貨。
2、 出口產品應經商檢局批準或廠質檢室出據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單方可發貨。
3、 內銷產品與出口產品質量相同。
四、質檢室
1、 嚴格按“標準”要求進行操作,確保檢驗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受各種干擾。
2、 嚴格執行“質量手冊”重的各項規定。
五、生產車間
1、 嚴格執行各工序操作規程。
2、 嚴格按質檢經中控分析給出的數量添加輔料。
3、 凡出現不合格品需當日解決,并經質檢室確認。
4、 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六、倉庫
1、 未經主管廠長同意的原料不準入庫。
2、 未接到車間與質檢室的通知,成品不準入庫。
3、 未經主管廠長同意的成品不得出庫。
第12篇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第四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五條 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一)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并分類管理;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建立并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臺帳;
(五)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實施食品準入的市場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
第八條 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與本市場簽定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條款。
第十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銷貨臺帳。進貨臺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所出售的食品質量向消費者做出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
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在出售的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