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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7 07:05:36 查看人數:32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特制定本規。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車輛管理、運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現或已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安全監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現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2篇 安全事故報告和事故上報責任人制度

      為了切實搞好學校的安全工作,嚴防事故發生,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創建平安型校園,防止因偶發事件、管理不善或外界人為破壞發生安全事故后,產生慌亂和造成失態進一步惡化,特制一下制度:

      一、 當周值周領導、值日班主任、值日教師或其他教師發現安全事故后,應在第一時間(十分鐘內)向校長或副校長報告,如因報告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 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如因延誤處理事故時機,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 凡屬食堂、學生服務中心飲食造成學生中毒事件,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學校必須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施救。

      四、 教師在上課的時候造成學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向班主任和學校領導報告,由班主任迅速與家長取得聯系讓其知曉。如果事故較輕,視情況加以適當處理;如果事故較重,則需立即組織人員將學生送往醫院治療。

      五、 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同時迅速告知家長。如果事故較輕,視情況加以適當處理;如果事故較重,則需立即組織人員將學生送往醫院治療。

      六、 若是校內設施設備不當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由學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知家長。如果事故較輕,視情況加以適當處理;如果事故較重,則需立即組織人員將學生送往醫院治療。

      七、 凡是在學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現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種事故原因,都必須實行上報,并采取積極措施加以處理。要求校內各處室職責人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報校長室,以便及時整改處理。

      八、 一旦發生事故,按上級相關文件精神處理;成立事故調查組,完成調查事故報告。

      九、 事故內容要詳細向上級報告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十、 學校內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發現如下情況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教育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慌亂或者拖延不報。 (1) 師生中發生重大的傷亡事故。 (2) 師生中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3) 師生中出現嚴重的違紀違法事件。 (4) 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春游活動。

      十一、分析事故原因,教育當事人和廣大師生員工,從嚴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安全措施。

      十二、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3篇 公路養護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橋梁使用安全和公路暢通,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指轄區內的橋梁因監管單位、責任單位管理不到位或責任人失職,造成橋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橋梁養護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對轄區內的橋梁實行養護管理,保障橋梁使用安全,積極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有關設計規范等,嚴把質量關,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保障橋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對橋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條 公路總段應當針對橋梁安全狀況召開防范橋梁安全事故專題會議,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委托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七條 公路總段、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的危橋、加固和改造橋梁安全事故進行防范。

      第八條 公路總段、公路段應對轄區橋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九條 公路段應確保轄區內橋梁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經常性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突然出現的較嚴重病害或明顯加劇的病害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及時上報公路段主管領導。

      3、公路段對橋梁養護工程師上報的情形未組織人員到現場進一步調查、觀測。

      4、公路段未將有安全隱患的橋梁上報公路總段。

      5、公路段未對四、五類橋梁按相關規定設置限載、限速標志。

      6、經過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同意上路行駛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時,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跟蹤觀測,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跟蹤觀測。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段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公路段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總段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路總段承擔轄區內橋梁安全使用的監管責任,監管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定期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評定不準確,檔案資料不完整。

      3、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擬定的四、五類橋梁沒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進行特殊檢查。

      4、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接到公路段橋梁病害程度明顯加劇的報告后,未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進行檢查。

      5、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對確認的危橋安排公路段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及采取管制、監測措施。

      6、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組織對批準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橋梁的技術措施和方案進行審定,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控。

      7、在危橋加固和改造工程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對施工人員報告的安全隱患沒有安排處置措施。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總段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確保橋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的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設計單位對橋梁施工設計方案把關不嚴,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載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單位未嚴格按設計圖施工,存在偷工減料現象。

      3、施工單位未嚴格按施工技術規范施工,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

      4、施工單位沒有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施工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未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指示等標志。

      6、監理單位未嚴格按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沒有及時要求整改。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從業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違反本款規定的,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五條 國家或自治區因橋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調查組時,公路管理局、公路總段、公路段、各從業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 對阻撓、干涉橋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橋梁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并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規定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總段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三月

      第4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金山區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應承擔責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2、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4、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的。

      5、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

      必要照顧的。

      6、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7、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8、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

      要求、操作規程的。

      二、由于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

      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

      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

      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

      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

      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廊下小學全體在職在職教職員工和全體在籍在校就讀學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

      九、本試行辦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學

      第5篇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如下:

      ***:法人代表(第一責任人)

      ***:園 長(直接責任人)

      ***:財務后勤

      ***:教學主任、聘用教師代表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按責論罰;

      2、以警示、教育為主;

      3、主管部門負責人員管理責任,連帶追究;

      4、追究時限不超過一學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挾私報復;

      6、容許被追究人辯解。

      三、責任追究程序

      1、事故發生后,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從多角度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受損程度;

      2、評議小組根據了解的情況討論分析事故責任的劃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將評議情況面告責任人,聽取責任人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復議追究方案;

      4、根據事故的輕重依程序作出公開批評、扣獎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稱職)、

      解聘(考核不稱職)等處理,嚴重的報由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5、一般事故一周內處理,重大事故二周內處理,特大事故一月內處理;

      6、追究結果實行存檔、公示、上報制度。

      四、本責任追究制度在教職工會議上通過后實行。

      第6篇 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依法對建筑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的問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勾結串通批準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者勾結串通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對依照第二條規定取得批準單位和個人,負責審批的部門必須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責令停工整改、黃牌警告、吊扣證照直至撤消原批準。

      負責審批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地安全條件,不對其進行處理而又不撤消原批準的,對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造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負責審批的部門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正職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門衛制度,落實到人,各負其責職,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盜、防事故等各項工作。對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要負直接責任,責任人員要負主要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如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x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制度

      第一條依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按照鐵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專公司的要求,為規范對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哈大鐵路客運專線tj-1標建立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按照事故等級、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30號),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執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03]48號)。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作業隊隊長:孫志華、

      作業隊書記:趙光

      作業隊副隊長:魏興宇、李健威、寧寶森

      作業隊安質負責人:張濤

      第四條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第五條作業隊發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一般c類以上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因工傷亡、工程質量事故的作業隊隊長、副隊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到項目部匯報。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原則上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報股份公司確定后執行。

      第七條發生輕傷、重傷3人(不含)以下生產安全事故、一般d類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作業隊隊長、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c類及以上一般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一年內發生兩起(含兩起)以上同類或同類以上安全質量事故,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單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按有關規定上報,有謊報、漏報、遲報、瞞報情節的,在原規定處分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 文 號】國函〔2007〕86號

      【頒布日期】2007-09-14

      【實施日期】2007-09-14

      【標 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正 文】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監察部:

      你部《關于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監呈字〔2007〕3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監察部牽頭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溝通協調,嚴厲打擊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瞞報、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掌握全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情況,協調解決責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制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決策部署的措施,向國務院提出相關工作建議;組織對各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建議;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監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高法院、高檢院組成,監察部為牽頭單位。由監察部一位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

      召集人: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成 員: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長

      王德學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 軍 高法院副院長

      王振川 高檢院副檢察長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監察部,主要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協調、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一位負責人擔任。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監察部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二)聯席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同時抄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難以解決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中的重大問題,經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后報國務院。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絡員會議,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通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研究分析責任追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具體事項。重要事項提請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四)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涉及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處理責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第10篇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重大火災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 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 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 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 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 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對本制度

      第二條 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 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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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篇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全鄉轄區內的運輸業、車輛維修、運輸服務以及鄉村、企事業單位、個體業主所擁有的車輛及因服務質量問題、管理部門的管理問題而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在鄉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在境外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種車輛凡發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沒有在12小時內報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沒有在2小時內報告;發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沒有在1小時內報告;要追查車輛車主所屬單位、鄉道路安全主管部門的責任。

      三、凡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關部門沒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險救援,如因職能發揮不夠,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的要追究各相關部門及個人的責任。

      四、對發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內發生兩次重大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車主或業主,交通部門未責令進行整頓或整頓未驗收合格而繼續經營者要追查車主和交通主管部門的責任。

      五、車主或鄉、村、企事業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下列職責,將直接追查車主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開展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隨時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完善企業安全基礎資料。

      (三)及時對車輛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車輛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檢測,配備必須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設施,嚴禁車輛帶病運行和過期車輛運營。

      六、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沒有按規定上繳、解體、報廢,仍然上路經營或將廢舊零配件再次進入流通市場,導致發生事故者,將追查車主和管理部門的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公民均有權向村和鄉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運輸車主或單位車輛的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當地政府或部門不履行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政府部門,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對舉報的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職責的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八、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第12篇 學校管理-安全事故上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上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內發生1人傷亡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

      2、上報事故內容詳細,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3、校長要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處理事故,并對事故現場作必要的保護。

      4、成立事故調查組,完成調查事故報告。

      5、嚴格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教育當事人和廣大師生員工,從嚴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安全措施。

      6、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十二篇)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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