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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6 07:05:39 查看人數:75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生產車間、各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的考核。

      (三)加強公司內部傷亡事故管理。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工作。

      (四)集團公司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具體落實由安全技術部、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共同負責。

      (五)對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導致發生生產責任事故的,要嚴肅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及相關主管人員的責任。

      (六)對已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罰按事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區分對待,事故性質惡劣或事故程度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處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第2篇 某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如下:

      ***:法人代表(第一責任人)

      ***:園 長(直接責任人)

      ***:財務后勤

      ***:教學主任、聘用教師代表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按責論罰;

      2、以警示、教育為主;

      3、主管部門負責人員管理責任,連帶追究;

      4、追究時限不超過一學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挾私報復;

      6、容許被追究人辯解。

      三、責任追究程序

      1、事故發生后,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從多角度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受損程度;

      2、評議小組根據了解的情況討論分析事故責任的劃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將評議情況面告責任人,聽取責任人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復議追究方案;

      4、根據事故的輕重依程序作出公開批評、扣獎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稱職)、

      解聘(考核不稱職)等處理,嚴重的報由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5、一般事故一周內處理,重大事故二周內處理,特大事故一月內處理;

      6、追究結果實行存檔、公示、上報制度。

      四、本責任追究制度在教職工會議上通過后實行。

      第3篇 公路養護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橋梁使用安全和公路暢通,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指轄區內的橋梁因監管單位、責任單位管理不到位或責任人失職,造成橋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橋梁養護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對轄區內的橋梁實行養護管理,保障橋梁使用安全,積極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有關設計規范等,嚴把質量關,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保障橋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對橋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條 公路總段應當針對橋梁安全狀況召開防范橋梁安全事故專題會議,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委托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七條 公路總段、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的危橋、加固和改造橋梁安全事故進行防范。

      第八條 公路總段、公路段應對轄區橋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九條 公路段應確保轄區內橋梁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經常性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突然出現的較嚴重病害或明顯加劇的病害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及時上報公路段主管領導。

      3、公路段對橋梁養護工程師上報的情形未組織人員到現場進一步調查、觀測。

      4、公路段未將有安全隱患的橋梁上報公路總段。

      5、公路段未對四、五類橋梁按相關規定設置限載、限速標志。

      6、經過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同意上路行駛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時,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跟蹤觀測,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跟蹤觀測。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段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公路段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總段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路總段承擔轄區內橋梁安全使用的監管責任,監管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定期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評定不準確,檔案資料不完整。

      3、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擬定的四、五類橋梁沒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進行特殊檢查。

      4、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接到公路段橋梁病害程度明顯加劇的報告后,未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進行檢查。

      5、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對確認的危橋安排公路段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及采取管制、監測措施。

      6、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組織對批準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橋梁的技術措施和方案進行審定,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控。

      7、在危橋加固和改造工程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對施工人員報告的安全隱患沒有安排處置措施。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總段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確保橋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的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設計單位對橋梁施工設計方案把關不嚴,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載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單位未嚴格按設計圖施工,存在偷工減料現象。

      3、施工單位未嚴格按施工技術規范施工,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

      4、施工單位沒有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施工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未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指示等標志。

      6、監理單位未嚴格按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沒有及時要求整改。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從業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違反本款規定的,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五條 國家或自治區因橋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調查組時,公路管理局、公路總段、公路段、各從業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 對阻撓、干涉橋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橋梁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并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規定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總段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三月

      第4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制度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特制定本規。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車輛管理、運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現或已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安全監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現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5篇 安全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指揮(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等單位(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

      5.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各級接到報告后,按照分級負責調查處理原則和應急預囊要求,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責任人逃匿的,應當報告公安部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9.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各級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

      10.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負的責任、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 文 號】國函〔2007〕86號

      【頒布日期】2007-09-14

      【實施日期】2007-09-14

      【標 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正 文】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監察部:

      你部《關于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監呈字〔2007〕3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監察部牽頭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溝通協調,嚴厲打擊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瞞報、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掌握全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情況,協調解決責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制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決策部署的措施,向國務院提出相關工作建議;組織對各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建議;承辦國務院交辦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監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高法院、高檢院組成,監察部為牽頭單位。由監察部一位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

      召集人: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成 員: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長

      王德學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 軍 高法院副院長

      王振川 高檢院副檢察長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監察部,主要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協調、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一位負責人擔任。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監察部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二)聯席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同時抄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難以解決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中的重大問題,經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后報國務院。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絡員會議,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通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研究分析責任追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具體事項。重要事項提請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四)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涉及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處理責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第7篇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五)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幼兒、教師、財產的安全。

      2、出了責任事故,影響了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領導不堅持原則,不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大,扣有關領導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學設備出現了安全隱患,告知了不及時處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領導1分/次、20元/次。主要領導扣一半,責任教師扣1/3。

      4、因工作失職,受到上級部門的通報批評,扣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1分/次、30元/次。

      5、體罰幼兒致傷,幼兒醫藥費和營養費都由責任人負擔,扣1分/次、50元/次;體罰幼兒致死、殘,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園內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購和廚房工作人員1分/次、50元/次,分管領導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領導各扣1/4。情節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7、發生幼兒逢針、骨折、燙傷、摔傷等事故,教師在崗扣0.2分/次、5元/次;在崗不負責,看書看報或與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師不在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責任教師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發生在幼兒進餐時間,由責任教師承擔,分不出責任人的由帶中餐教師平分責任。

      9、幼兒發生事故,存在醫療費賠償的,1000元以內由教師協調解決,1000元以上的園里協調解決。脫崗者負全責。行政值日承擔1

      第8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區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事故的行政責任,保證員工生命安全,防止企業財產受到重大損失,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健康穩定發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3、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誡免、免職、撤職、降級、開除八種。

      4、礦山部發生重傷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定性,礦山部班子成員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礦山部發生重傷事故或重大隱形事故,礦山部班子成員責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對礦山部有關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工區跟班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員、事故責任者一律降一級,情況嚴重的開除公司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6、對礦山部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在服務期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經濟處分。

      7、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不認真、不全面或隱患排查后沒有采取針對性防范措施,因此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8、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后,因措施沒有及時落實,不按時整改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負責人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9、因技術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失誤而發生安全事故,對專業副總、部門負責人、技術員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10、因措施審查不認真造成技術指導上,出現失誤而發生安全事故,對參與審查的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11、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未能及時補充安全措施,因此發生安全事故,對有關分管技術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12、規程措施未進行技術交底和貫徹,不履行簽字手續,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對有關技術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13、無安全操作規程、無措施施工、違反規程措施施工而發生安全事故,對專業部門分管責任人、坑長、隊長、班組長、安全員及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經濟處分。

      14、不認真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會安全,對礦山部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15、使用不合格的物資、支護材料、設備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16、技術裝備不完善、安全設施不健全,因此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分管副礦長、技術分管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

      17、違反《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有關規定,對新員工、特殊工種等未培訓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因此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分管礦長、坑長、辦公室人事管理、安全員、直接安排人員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18、對礦山部安排的安全技措部門不積極落實或資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不完善因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分管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19、專業管理人員不負責任,不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安排處理,除對事故單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外,還要給予專業管理人員相應的處罰。

      20、因設備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機電、運輸、通風防塵事故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21、不按規程施工,因隱蔽工程質量差造成安全事故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22、員工不按正規程序操作,冒險蠻干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別給予管理人員、有關責任人、班組長經濟處分。

      23、凡謊報事故真相或隱瞞事故不報,對礦長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4、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后,值班人員應按《應急救援預案》通知、匯報有關領導和主管部門。事故單位要立即組織力量搶救,使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在事故搶救期間不服從調度指揮,延誤救助。致使事故擴大蔓延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25、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后,礦山部分管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應盡快趕赴現場,采取各級措施,以減少損失,并對事故調查取證,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破壞現場,隱瞞真相,阻撓、干涉調查工作的,對事故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26、礦山部每月必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不定期對現場安全檢查和技術指導,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消除事故隱患。在各類安全質量檢查中,對故意挑起事端,惡意攻擊辱罵檢查人員,有意阻礙干涉檢查工作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其他責任人員視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27、礦山部在技術負責人的主持下必須編制本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規劃,礦長按照規劃要保證資金的投入,人員的配備和及時到位,分管副礦長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本著先急后緩的原則,保證分管規劃項目按時完成,責任落實。

      28、必須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計劃,提出安全目標,制定落實措施,定期進行考核。

      29、礦山部根據公司會議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按時召開各類安全會議,排查安全隱患,分析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層層落實責任。

      30、以任何方式蓄意打擊報復辱罵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視情節對當事人、礦山部負責人和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0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補充意見

      金山區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第11篇 沂山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年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年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員工為具體負責人。

      第三條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確安全分工,確定安全職責,層層落實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體系,并以此為依據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學校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本部門工作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門人員安全教育知識培訓,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現事故,將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根據事故情節大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條班主任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學生的養成教育,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監管不力而出現學生意外事故,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根據事故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并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職稱評聘資格。

      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日常監督檢查由安全辦負責,要勤于檢查,及時排除存在的安全隱患。若因監管不到位,工作不細致或對其他部門上報的問題不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和處理上,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追究領導者的責任。依照本制度和相關規定給予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相應的組織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事故責任認定如下:

      一、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2、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安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災發生后,因組織疏散不及時,造成學生踩踏或學生傷害的;

      4、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5、校內用火點、線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生上、放學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在校門前出現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學校未實行校園封閉管理,導致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因指揮不當或未按指定路線行駛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2、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3、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4、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5、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6、由于食堂門未鎖、窗未關或安全保衛措施不完善等而導致投毒事件發生的;

      7、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8、發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9、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10、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市衛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規定,購進、出售腐爛變質及“三無”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追究按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的《學校食物中毒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衛監督發[2005]431號)執行。

      四、教育教學事故的責任認定(具體操作參照《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1、因曠職(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請假手續,教導處未安排串課而導致課未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3、上課期間教室外抽煙、接打電話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4、品行不良,行為不端,猥褻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5、上班期間酗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6、室外體育課因保護不當或不力造成學生嚴重運動傷害;體育課未按原定計劃隨便改換活動內容而造成學生運動傷害和造成影響的;體育課期間因教師不在崗,學生無人監管造成學生傷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未按規定組織校舍檢查鑒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時報告或不報告的;

      2、學校安排和組織師生在D級危房上課、辦公或食宿的;

      3、因樓梯扶手松動、照明設施不完善、校舍樓房懸浮物有危險等原因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墻、危廁,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和化學危險品保管使用不當造成藥品丟失和學生傷害事故的。

      七、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發生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救治工作,致使傳染病疫情事態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執行校內外大型活動報批制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或制定的安全應急預案職責不明確、分工不明確,在活動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出現安全事故的。

      九、外來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由于門衛人員未執行校園封閉管理制度,致使社會閑散人員進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對學生進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對“三生”(流失生、學困生、劣跡生)、行為偏差生、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幫教不力或監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寢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寢室火災事故的;

      2、因寢室防護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學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致使寢室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4、舍務教師監管不到位,不負責任,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十一、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平時值班值宿、節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盡職,且當日校內發生重大治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學校門衛人員和校警不在崗盡職或在崗不盡職,導致外來人員入校造成學校財物損失或造成師生傷害事故的;

      臨時工涉及到事故,參照本制度執行,其罰金應在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對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負有直接、間接領導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2、對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態度不端正,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重大違法事故的。

      3、對校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上報的。

      4、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5、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態擴大的。

      6、相關人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對壓力表、閥門、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重大事故的。

      7、對重點、特殊工種,使用無上崗資格證人員,并不按要求積極組織培訓造成事故的。

      第九條學校在重大責任事故的防范處理上要遵循以下規定要求,對末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學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定,積極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校長應對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2、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門、設施和場所實施監督管理,要明確安全事故的防范責任,積極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落實。

      3、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市教育局備案。

      4、對本制度第七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排除。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學校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在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時,實行重大集體活動逐級報批制度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要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要無條件地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要按照《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條由學校協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12篇 某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采購員購貨沒有索證,貨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園長10分。

      2.采購員如果購進腐爛變質過期食品,由保管員退回的,扣除采購員當月獎金,扣后勤園長20分。

      3.保管員沒驗出腐爛變質過期食品,由炊事班長驗出退貨的,扣除保管員、采購員當月獎金。若炊事班長包庇,一并扣除當月獎金,扣后勤園長20分。

      4.如果吃了腐爛變質或過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長、管理員、保管員、采購員全部下崗,不發工資,后勤園長撤職,后果嚴重的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5.如果廚房衛生消毒工作沒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長下崗,管理員扣除當月獎金。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一)生產車間、各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的考核。(三)加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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