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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八篇)

      發布時間:2024-02-01 13:21:05 查看人數:39

      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責任追究

      1、各單位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團公司匯報,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及事故經過等情況,由集團公司負責調查處理。

      2、本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集團公司追究有關領導人的管理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造成事故的。

      3、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集團公司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事故處罰規定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事故)、一級非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的處罰規定。

      1、對礦長、負事故管理責任的分管礦長、帶班人員分別給予1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2、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管理人員、跟班管理人員分別給予2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撤職等行政處分。

      3、事故單位當班班組長及事故直接責任人、連保人員、其他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對由上級部門做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集團公司按照上級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隱患責任追究規定

      1、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或排查不徹底、走形式的,罰款500元。

      2、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治理完畢的,罰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集團公司或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停產、停頭或停面的,做以下處罰。

      (1)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全礦停產指令1次,罰款2000-5000元。

      (2)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停頭停面1次,罰款500-2000元。

      (3)對不執行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停產(包括全礦停產和停頭、停面)指令的,出現1次罰款1000元。

      4、在各級安全檢查中,被查出問題較多的,對負管理責任的礦級領導罰款200元。

      5、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到期不整改的,每條罰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值班期間脫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帶班人員)跟班期間不在井下現場和不進行井下交接班的,發現1次,罰款200元。

      2、礦井發生工傷事故、重大僥幸事故隱滿不報或遲報超過2小時以上者,罰款1000元。

      3、隱滿作業地點的罰款500元。

      4、不按規定按時召開各類安全會議,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和上級管理部門的文件、會議和指示精神的,罰款200元。

      5、煤礦礦長、副礦長、工區科室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帶班次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特殊情況除外),缺1個罰款50元。

      第2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監管責任制度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1、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2、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三是受理社會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單位或企業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性措施決定,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依法強制監督其立即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各科室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1、對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對生產經營單位或鄉鎮政府,交通、商業、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各科室要按職責分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期消除。

      4、各科室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主管局長,由主管局長負責協調解決;主管局長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隨時上報局長,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本局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一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體位置和部位、危險程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監控措施、管理責任人、監控責任人、檢查時間、檢查情況等詳細登記造冊。

      6、辦公室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匯總向局領導匯報,并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對事故隱患未按照職責進行認真監管或未按規定上報的各類隱患,發生問題,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職責》及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3篇 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山西呂梁離石炭窯坪煤業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1、各分管負責人每旬對分管范圍內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綜合制定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排查出的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五定”的原則進行問題下發,分管礦領導負責分管本專業排查問題的驗收及銷號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檢科進行備案。

      2、各科隊負責人必須按照本單位職責分工對所有員工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3、各科、隊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負責制訂完善單位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閉環模式及時有效地處理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4、在每旬各分管負責人組織的檢查中,各科隊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由當天按照“五落實”、“閉合管理”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遲一天,對安監科負責人罰款100元;職能科隊未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的,對該科隊負責人每條隱患罰款100元。

      5、集團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來礦進行檢查出的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檢科報主體企業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主體企業書面報告給發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銷號。

      6、專業系統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力,致使重大隱患不斷出現,追究分管礦長及相應領導的責任。

      7、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執行。

      8、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9、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要求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跟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10、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1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發現走過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檢科備案的行為,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并進行全礦通報。

      第4篇 安全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精神,強化礦各級領導及業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確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礦級領導和專業科室負責人對第二條規定中安全隱患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1、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責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對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項目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5、被集團公司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6、被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和其它部門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7、發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檢查發現的;

      8、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推諉、拖延的;

      9、停止作業后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10、發生傷亡事故承擔搶救的醫院不及時匯報的;

      11、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條:行政處分按照行政責任的大小分為七個等級。

      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留用察看;7、開除。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執行程序

      1、礦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安監處及各業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處,安監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項目后,由安監處負責立即組織各業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對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通過調查分析,按照本《規定》和集團公司其它有關文件規定,找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提出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下發處理意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第六條:發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辦法》(潘煤字[2007]3號)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必須分析原因找出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分別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和專業科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級別實行項目整改落實負責制,屬a級隱患的由集團公司分管處室的處長、主任工程師負責落實;b級隱患由各單位分管礦長負責落實;c級隱患由各區隊及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到期不按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負責范圍分別追究上述人員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停止作業的,分別對分管礦長、安監處長、專業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對礦區和礦井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凡礦區的大型工程、礦井的重點采掘工程、機電運輸設備安裝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設計服務期間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危機安全,都要層層追究有關人員的設計、審查以及監管責任,按照集團公司的標準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傷人身事故的區隊、區隊長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生重傷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礦長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制定年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礦長簽署后,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當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礦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以上考核由安監處負責建立臺帳。

      第5篇 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為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檢查、實落實,發現隱患消除危險,預防到位減少事故。強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公司安全生產平穩,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隱患排查責任追究

      根據《安全檢查制度》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檢查頻次,各級領導干部、職能部門,必須認真組織落實排查事故隱患,按規定次數完成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規定要求參加安全檢查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具體規定如下:

      1、公司經理級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的,缺一次罰款200元;部級未按規定要求參加安全檢查的,缺一次罰款100元。

      2、分公司經理級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的,缺一次罰款100元;科級、車間主任級未按定參加安全檢查的,缺一次罰款50元。

      二、事故隱患整改責任追究

      各級檢查人員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分級管理,一般隱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隱患由公司協助整改。嚴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進行登記上帳,實行隱患閉合管理。對于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時限完成、整改不落實的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規定如下:

      1、車間主任級的責任人罰款200元,班組長級責任人罰款100元。

      2、分公司經理級負責人罰款200元,科級負責人罰款100元。

      三、事故隱患整改監督責任追究

      各級安全管理部門要對事故隱患整改閉合情況進行監督,分公司安全科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閉合情況監督,公司安全部要對各分公司事故隱患整改閉合情況進行抽查監督。以查臺賬和現場整改情況對照為手段,發現有弄虛假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1、對復查負責人追究規定。重大隱患整改不落實對復查負責人處罰500元;一般隱患整改不落實處罰復查負責人處罰200元。

      2、對相關責任人連帶責任追究規定。對本單位負責人(經理)罰款300元;對安全負責人(安全副經理)罰款200元,對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科長)罰款100元。

      第6篇 s礦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山西呂梁離石炭窯坪煤業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1、各分管負責人每旬對分管范圍內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綜合制定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排查出的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五定”的原則進行問題下發,分管礦領導負責分管本專業排查問題的驗收及銷號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檢科進行備案。

      2、各科隊負責人必須按照本單位職責分工對所有員工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3、各科、隊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負責制訂完善單位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閉環模式及時有效地處理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4、在每旬各分管負責人組織的檢查中,各科隊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由當天按照“五落實”、“閉合管理”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遲一天,對安監科負責人罰款100元;職能科隊未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的,對該科隊負責人每條隱患罰款100元。

      5、集團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來礦進行檢查出的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檢科報主體企業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主體企業書面報告給發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銷號。

      6、專業系統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力,致使重大隱患不斷出現,追究分管礦長及相應領導的責任。

      7、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執行。

      8、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9、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要求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跟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10、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1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發現走過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檢科備案的行為,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并進行全礦通報。

      第7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度

      一、各級人員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盡其職,各員其責,認真履行資金應員的責任。

      二、逐級落實產要負責人,個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級負責人、崗位工人的責任。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

      三、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員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各級人員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產要負責人的責任

      1、產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2、明確本單位各級人員的責任。對隱患排查工作按照職責分工逐級員責。

      3、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相關制度。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4、保證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和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6、按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二)、分管負責人的職責

      1、協助產要負責人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做好產要負責人安排的所分管的具體工作。

      3、及時溝通各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產要負責人匯報。

      4、對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報告協助主要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機構,生產系統負責人制定治理方案。

      (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1、做好分管負責人安排的工作。

      2、對生產系統全面檢查,所查出的隱患做好記錄。

      3、現場檢查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指令作業人員撤出現場。

      4、向分管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

      5、推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驗。

      (四)、生產系統負責人的職責

      1、對本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責任。

      2、生產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計劃、部署、檢查、總結、批評。

      3、對檢查妯的事故隱患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逐級上報。

      4、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反饋工作情況信息。

      5、調動生產系統管理人員和工人的積極性,錢方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班(長的職責)

      1、負責對本班(組日常的隱患排查治理)。

      2、在生產系統安全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帶領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3、倒作業場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隱患,問題解決后方才可作業。在作業中經常檢查安全情況,油新出現的事故隱患。

      4、現場遇有危機人身的隱患,撤出作業人員,處理后再作業。

      5、本班組解決不了的問題,繼續作業保證對安全時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6、本班組的隱患治理工作及時向生產系統負責人匯報。

      六、工人的安全職責

      1、在班組長直接領導下,襲擊參與與隱患隱患虎治理,營造安全的作業環境。

      2、作業時遵章守紀,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部被別人傷害,不形成的事故隱患。

      3、檢查作業場所的設備、設施、環境失否存在危險狀態。

      4、檢查出事故隱患后,在班組長的具體安排下解決。

      5、發現危機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薩及時,產動撤出危險區域,排除后再作業。

      第8篇 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安全主管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負責。車間、采區、安全科室負責人對本轄區職責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及重點安全崗位工及從業人員,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2、各級負責人、各重點崗位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規定,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3、對不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或發現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不報告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企業主管安全責任人及礦安全科管理人員,要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制度及隱患排查消除報告制度規定,認真及時填寫報送有關部門,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以備存查。

      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八篇)

      一、事故責任追究1、各單位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團公司匯報,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及事故經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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