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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1-03 19:32:06 查看人數:19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

      如下:

      (一)董事長、總經理

      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具體負責公司資源配置;總體上,對管理框架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1、公司和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簽發“01號·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文件,不能確保公司運行軌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

      (2)未簽發“02號·公司年度年度經營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奮斗目標及實施計劃”文件,不能確保生產平衡有調節,事故控制有指標,安全奮斗有目標。

      (3)未簽發“03號·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書兩種形式確保公司(礦井)班子運營的安全可靠;未明確礦井 “一正四副”五職礦長及總工,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不具、無證上崗。

      (4)未簽發“04號·公司全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和安全技措資金安排計劃”文件,未能保證安全投入,安全欠賬大。

      (5)未簽發“05號·礦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生產隊班不成建制,特種作業人員不齊全。

      (6)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規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

      (7)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培訓計劃”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切合實際。

      (8)未簽發“07號·發布應急預案”文件,造成本單位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個。

      (2)每季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各少于1次。

      3、執行法令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二)礦長

      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總體上,對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人。

      1、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計劃實施方案,造成采掘與設計、計劃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時實施,或實施無效。

      (3)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培訓工作與計劃不符合,或培訓未達效果。

      (4)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造成應急工作無序。

      (5)未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造成安全標準化工作達不到相應等級。

      2、礦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礦領導班子,造成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無人負責。

      (2)未組建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造成業務工作無人抓。

      (3)未搞好采掘隊班等勞動組合,造成生產隊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監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種作業人員不全,礦級監管有真空。

      3、礦井責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未定期組織安全辦公會、安全檢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帶班少于5個,造成礦長下井帶班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3)本人每月組織安全辦公會少于1次,造成安全辦公會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4)本人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少于3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

      (5)年初未對礦領導班子按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分工,造成職責分布不合理。

      4、礦井規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制度形同虛設。

      (2)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操作規程,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規程形同虛設。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隱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員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隱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資金、物資計劃,造成投入不及時。

      (2)未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有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3)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4)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5)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三)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

      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礦井技術方向,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總體上,對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兩個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副礦長、業務科長。

      1、方案缺陷

      (1)對外部設計、評價、評估、檢測等報告未進行內審,造成通過后的外部報告與礦井實際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實施。

      (2)采區設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設計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5)風量分配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場存在瓦斯失控危險。

      (7)作業規程不能指導生產,造成現狀與規程嚴重不符。

      (8)采掘工程圖失真,造成現狀與圖紙嚴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統”管理缺陷

      (1)礦井進風量不滿足設計和風量分配計劃要求。

      (2)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有效風量率低,風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風量不足。

      (3)防瓦斯、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5)“六大系統”未及時跟進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將各系統指明責任礦長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時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類型。

      (2)未編制中長遠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其中需要設備、物資的,未單獨提交申請計劃。

      (3)需要防水的,在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中,未進行具體措施設計。

      4、技術管理缺陷

      (1)未及時將國家新技術應用、淘汰設備工藝融入到生產實踐,造成未及時采用錨網噴支護工藝,或仍然采用淘汰設備。

      (2)未及時建立公司內部技術規范,導致井下布局混亂,支護不符。

      5、現場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

      (2)未每月進行瓦斯防治、防治水專題研究,未每月檢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從系統上消除重大隱患。

      (3)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0個。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在礦長強行組織生產時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3)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四)生產副礦長

      負責組織日常生產,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負責將安全措施貫徹到每天的生產中;總體上,對頂板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業務科長。

      1、生產計劃管理缺陷

      (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和月調度會意見安排生產,計劃外組織施工。

      (2)不按調度會意見安排大型維修,計劃外組織維修。

      (3)日常維修無安全措施,造成維修時無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2、作業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編制作業規程的地點安排采掘,在未編制安全措施的地點安排維修。

      (2)不按旬召開生產調度會,致使生產無序。

      (3)不督促調度室每班召開班前會,致使當班無控制生產。

      (4)不在調度會上安排每班監管力量:每班1名帶班礦長、1~2名瓦檢(安全)員,致使當班無監管生產。

      (5)不在調度會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項,致使當班在危險狀態下生產。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3、質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質量,過了當班驗收關。

      (2)有缺陷的煤炭質量,運出了井口。

      4、現場頂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等合理的支護方式。

      (2)掘進工作面未采用金屬支架、錨網噴等合理的支護方式,未采用前探支護,未禁止空頂作業。

      (3)巷道維修未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未現場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現場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未立即停止作業。

      5、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第2篇 某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

      如下:

      (一)董事長、總經理

      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具體負責公司資源配置;總體上,對管理框架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1、公司和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簽發“01號·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文件,不能確保公司運行軌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

      (2)未簽發“02號·公司年度年度經營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奮斗目標及實施計劃”文件,不能確保生產平?有調節,事故控制有指標,安全奮斗有目標。

      (3)未簽發“03號·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書兩種形式確保公司(礦井)班子運營的安全可靠;未明確礦井 “一正四副”五職礦長及總工,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不具、無證上崗。

      (4)未簽發“04號·公司全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和安全技措資金安排計劃”文件,未能保證安全投入,安全欠賬大。

      (5)未簽發“05號·礦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生產隊班不成建制,特種作業人員不齊全。

      (6)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規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

      (7)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培訓計劃”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切合實際。

      (8)未簽發“07號·發布應急預案”文件,造成本單位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個。

      (2)每季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各少于1次。

      3、執行法令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二)礦長

      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總體上,對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人。

      1、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計劃實施方案,造成采掘與設計、計劃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時實施,或實施無效。

      (3)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培訓工作與計劃不符合,或培訓未達效果。

      (4)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造成應急工作無序。

      (5)未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造成安全標準化工作達不到相應等級。

      2、礦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礦領導班子,造成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無人負責。

      (2)未組建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造成業務工作無人抓。

      (3)未搞好采掘隊班等勞動組合,造成生產隊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監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種作業人員不全,礦級監管有真空。

      3、礦井責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未定期組織安全辦公會、安全檢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帶班少于5個,造成礦長下井帶班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3)本人每月組織安全辦公會少于1次,造成安全辦公會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4)本人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少于3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

      (5)年初未對礦領導班子按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分工,造成職責分布不合理。

      4、礦井規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制度形同虛設。

      (2)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操作規程,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規程形同虛設。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隱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員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隱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資金、物資計劃,造成投入不及時。

      (2)未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有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3)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4)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5)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三)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

      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礦井技術方向,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總體上,對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兩個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副礦長、業務科長。

      1、方案缺陷

      (1)對外部設計、評價、評估、檢測等報告未進行內審,造成通過后的外部報告與礦井實際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實施。

      (2)采區設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設計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5)風量分配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場存在瓦斯失控危險。

      (7)作業規程不能指導生產,造成現狀與規程嚴重不符。

      (8)采掘工程圖失真,造成現狀與圖紙嚴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統”管理缺陷

      (1)礦井進風量不滿足設計和風量分配計劃要求。

      (2)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有效風量率低,風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風量不足。

      (3)防瓦斯、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5)“六大系統”未及時跟進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將各系統指明責任礦長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時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類型。

      (2)未編制中長遠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其中需要設備、物資的,未單獨提交申請計劃。

      (3)需要防水的,在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中,未進行具體措施設計。

      4、技術管理缺陷

      (1)未及時將國家新技術應用、淘汰設備工藝融入到生產實踐,造成未及時采用錨網噴支護工藝,或仍然采用淘汰設備。

      (2)未及時建立公司內部技術規范,導致井下布局混亂,支護不符。

      5、現場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

      (2)未每月進行瓦斯防治、防治水專題研究,未每月檢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從系統上消除重大隱患。

      (3)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0個。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在礦長強行組織生產時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3)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四)生產副礦長

      負責組織日常生產,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負責將安全措施貫徹到每天的生產中;總體上,對頂板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業務科長。

      1、生產計劃管理缺陷

      (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和月調度會意見安排生產,計劃外組織施工。

      (2)不按調度會意見安排大型維修,計劃外組織維修。

      (3)日常維修無安全措施,造成維修時無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2、作業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編制作業規程的地點安排采掘,在未編制安全措施的地點安排維修。

      (2)不按旬召開生產調度會,致使生產無序。

      (3)不督促調度室每班召開班前會,致使當班無控制生產。

      (4)不在調度會上安排每班監管力量:每班1名帶班礦長、1~2名瓦檢(安全)員,致使當班無監管生產。

      (5)不在調度會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項,致使當班在危險狀態下生產。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3、質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質量,過了當班驗收關。

      (2)有缺陷的煤炭質量,運出了井口。

      4、現場頂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等合理的支護方式。

      (2)掘進工作面未采用金屬支架、錨網噴等合理的支護方式,未采用前探支護,未禁止空頂作業。

      (3)巷道維修未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未現場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現場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未立即停止作業。

      5、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五)安全副礦長

      負責生產中的危險控制,確保礦井每處于無事故狀態;總體上,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瓦檢員、安全員、業務科長。

      1、安全目標管理缺陷

      (1)安全目標未指標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統計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奮斗目標。

      2、安全資格及培訓管理缺陷

      (1)未統一管理礦井證照、安管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致使證照失效,或無證上崗。

      (2)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培訓率未達到100%,未統一管理從業人員培訓檔案,有無證上崗及從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現象,培訓檔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導致其存在明顯缺陷,兩次以上出現有事無人負責,或責任不明現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缺項或缺陷,應該規定的未及時規定,或同一件事兩次以上出現不統一現象。應監管的重點制度有:安全辦公會制度、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班前確認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檢制度、瓦斯日報審閱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規程存在明顯缺項或缺陷,應該規定的未及時規定,或不統一。

      4、系統監督管理缺陷

      (1)井下開拓、生產布局不符合設計、采掘計劃、調度會意見。

      (2)通風系統不合理,出現不合理串聯通風及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或風量分配不滿足設計、計劃要求,或通風設施不符合要求,或未執行測風制度,或主扇、局扇運行不合規。

      (3)瓦斯防治系統不合規,瓦斯檢查制度執行不力,檢測儀器儀表配備不充分,檢查日報審閱不規范,有瓦斯超限現象,瓦斯超限后處理不合規,未按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4)防塵、防火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

      (5)“六大系統” 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運行不合規。

      (6)應急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未組織預案演練。

      (7)職衛防治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存在發生職業病危險。

      5、隱患管理缺陷

      (1)未按規定管理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

      (2)未按旬組織礦級安全檢查,或檢查后未按要求組織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隱患,未按“登記、整改、消號、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檢查操作流程,發現未按“班前確認、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時,未及時糾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沒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檢查監管力量安排,發現有監管真空,未及時補缺或糾正。

      (6)發現有無作業規程采掘、無安全措施維修現象,未及時停工并要求糾正。

      (7)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對經常出現的隱患,沒有進行統計分析,對可以不出現的隱患,沒有追究責任。

      (2)對出現的事故,沒有按“四不放過”要求進行處理。

      (3)安全考核、獎罰不公開、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六)機電副礦長

      負責機電設備管理,具體負責“六大系統”管理;總體上,對機電設備、提升運輸、六大系統方面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機電運輸隊班長、業務科長。

      1、方案管理缺陷

      (1)沒有及時編制供用電計劃、機電物資及設備和儀器儀表更新計劃。

      (2)沒有及時編制六大系統延伸計劃。

      (3)沒有組織編制機電方面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用電等管理制度。

      (4)設備選型、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法規規定。

      (5)沒有及時核定提升運輸能力和供電系統能力。

      2、現場管理缺陷

      (1)供用電方面:

      ①、井下管線混,井下供電線路有“雞爪子”“羊尾巴”等現象。

      ②、防爆電氣設備、線纜存在失爆(發熱)現象。

      ③、供用電方面,三大保護不符合。

      ④、機電硐室管理不合規。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絞車有故障,鋼絲繩檢測不規范,礦車及鏈環插銷不符合,一坡三擋不符合。

      ②、提升環境方面,上中下車場不符合,提升線路及軌道上有障礙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單車裝載不符合,列車編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紅綠燈不符合。

      (3)運輸方面:

      ①、運輸硬件方面,機車有故障,礦車及鏈環插銷不符合,車載瓦檢器、滅火器不符合。

      ②、運輸環境方面,運輸線路斷面不夠,運輸線路及軌道上有障礙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單車裝載不符合,列車編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壩翻車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環境方面:供電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倉淤塞,日常不按規定排水,泵房臟亂。

      (5)六大系統方面

      ①、不按規定及時延伸。

      ②、系統運行不正常。

      ③、運行記錄和報表報審閱不規范。

      ④、在系統故障時不及時通知調度室停止安排該區域作業。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5天。

      3、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七)采掘隊班長

      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不召開班前會就帶人下井。

      2、不進行班前安全確認就安排工人作業。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動態,不加強班中控制,致使質量不合格產品進行驗收程序。

      4、不落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超能力多頭組織生產。

      5、發現異常,不及時組織撤離人員,或擅自組織生產。

      (八)瓦斯檢查(安全)員

      對下列行為負責:

      1、沒有按照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各地點的瓦斯,并填寫圖表和牌板。

      2、不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瓦斯檢查儀失真。

      4、有害氣體超限時,不及時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領導匯報。

      5、責任區域內存在盲巷不匯報。

      6、對責任區域內其他違章現象、不符合現象不報告。

      (九)從業人員

      對本人的工作質量、工程質量、作業流程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

      1、領導帶頭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時公示,接受監督;原則上,必須每班、每個作業流程進行隱患排查,整改不能過夜。

      2、隱患解決渠道初步劃分:

      (1)管理人員上、機構體系上、投入上、物資上的隱患,由董事長總經理解決。

      (2)于歷史原因形成的隱患,及綜合性或涉及到幾個領導分管方面的隱患,由礦長解決。

      (3)通風和水害防治系統上的隱患,以及設計、規范方面的隱患,由總工(技術副礦長)牽頭解決。

      (4)瓦斯、粉塵、火災防治和職衛方面的隱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隱患、作業流程方面的隱患,由安全副礦長解決。

      (5)頂板方面、作業安排方面的隱患,由生產副礦長解決。

      (6)設備、提升運輸、六大系統方面的隱患,由機電副礦長解決。

      (7)個人方面的“三違”,由個人解決。

      (8)需要進一步細化的,由分管領導局面細化,由礦長審定。

      四、事故隱患追究

      1、對工人的人為失誤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50元及以上/ 條。

      2、對工人的違章操作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100元及以上/ 條。

      3、對干部的不履行職責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200元及以上/ 條。

      4、對違章指揮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500元及以上/ 條。

      5、上列造成隱患情形中,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隱患危害極大的,加倍處罰;是工人的,直至轉崗、下崗;是干部的,直至免職、撤職、下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從事故處罰。

      第3篇 s礦安全指揮中心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使我礦安全管理目標落到實處,杜絕重大事故發生,減少一般事故,把隱患處理在萌芽狀態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1、 負責事故隱患排查責任人

      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督查科科長、技術科科長、通風科長、機電科長、班組長、安全員。

      2、 隱患分類管理

      一般隱患--科(室)處理;重大隱患--主任處理。

      3、 隱患排查處理

      信息科負責排查隱患的餓篩選和分類、建檔、統計分析,依分類管理程序,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定具體責任人,隱患處理結果,及時反饋,適時動態監控;重大隱患、特大隱患應制定隱患處理應急技術、應急預案、防范措施。

      4、 隱患控制與治理技術

      加強教育,強化全員工對隱患嚴重性的認識;明確責任,理順隱患治理機制,提高隱患治理科學管理;保障隱患治理資金,嚴格管理。利用技術手段,消除危險能量,降低危險能量。

      5、 不按技術規程、措施施工的、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現安全隱患不排除不匯報、為逃避責任隱瞞隱患未造成事故按責任制和違章處罰,嚴重的加重追究。

      6、 安全員、瓦斯員不在現場交接班,工作中空檢、漏檢、瞞報造成和遺留安全隱患按嚴重違章進行責任追究,造成事故的開除礦籍,情節嚴重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4篇 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進一步落實和細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道路運輸重大安全隱患。

      1、一年內違法違規車輛占單位總車數20%以上;

      2、一年內1車次超員、超載100%以上、兩車次超員、超載50%以上或五車次超員、超載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內兩車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車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兩次以上違法違規扣分在9分以上的駕駛員未及時進行專項教育培訓及未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處理的;

      5、 管理人員、駕駛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點線路、重點人員失去監控或監控不到位的;

      7、違章指揮造成較大安全隱患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條 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1、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電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衛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4、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點場所、重點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或對上級各部門及公司安全保衛消防管理制度、有關通知、要求執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章指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惡劣影響的;

      7、對重大不穩定因素未及時發現、匯報、處理并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名譽損失的;

      發生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處分,分管領導寫出檢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及罰款;情節嚴重者,視情給予記大過、降職或降級、撤職處分。

      第5篇 安全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追究規定》精神,強化礦各級領導及業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確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礦級領導和專業科室負責人對第二條規定中安全隱患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1、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責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對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項目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5、被集團公司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6、被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和其它部門檢查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

      7、發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檢查發現的;

      8、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推諉、拖延的;

      9、停止作業后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10、發生傷亡事故承擔搶救的醫院不及時匯報的;

      11、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條:行政處分按照行政責任的大小分為七個等級。

      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留用察看;7、開除。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執行程序

      1、礦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安監處及各業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處,安監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項目后,由安監處負責立即組織各業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對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通過調查分析,按照本《規定》和集團公司其它有關文件規定,找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提出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下發處理意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第六條:發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辦法》(潘煤字[2007]3號)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必須分析原因找出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分別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和專業科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級別實行項目整改落實負責制,屬a級隱患的由集團公司分管處室的處長、主任工程師負責落實;b級隱患由各單位分管礦長負責落實;c級隱患由各區隊及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到期不按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負責范圍分別追究上述人員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停止作業的,分別對分管礦長、安監處長、專業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對礦區和礦井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凡礦區的大型工程、礦井的重點采掘工程、機電運輸設備安裝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設計服務期間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危機安全,都要層層追究有關人員的設計、審查以及監管責任,按照集團公司的標準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傷人身事故的區隊、區隊長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生重傷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礦長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制定年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礦長簽署后,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當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礦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以上考核由安監處負責建立臺帳。

      第6篇 洗選廠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1、隱患排查遵循“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原則,范圍要涵蓋煤礦生產的所有環節、所有過程、所有地區、所有設備設施和所有人員,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班組、車間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排查出來、或排查出來沒有區報告而被區或被(上級公司或安監部)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對班組或車間罰款50至100元,重大隱患罰款100元至1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據事故嚴重程度進行處罰。

      2、班組或車間的工作場所和所轄范圍內存在安全隱患而不按照要求進行治理、又沒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大隱患對班組或車間正、副職處以100至500元的罰款;一般隱患處以50至300元的罰款。

      3、對于班組或車間自己排查出來的隱患問題,并且已經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保證措施的,根據實際情況可酌情減輕或免于處罰。

      4、發現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隱患或處理不當的,責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班組或車間正職寫出整改意見報區長或值班區長。

      5、發現兩次上述情況的班組或車間,將該班組或車間定為安全重點管理班組或車間,定為安全重點管理的班組或車間是公司和區安全檢查的重點。

      6、發現三次未治理事故隱患,或處理不當,或同種現象再三發生的,給予班組或車間正職撤職處分,其他責任人進行100—200元的罰款處理。

      7、沒有特殊原因不按規定的時間完成隱患治理的,給予隱患治理負責人100元的罰款,并通報批評,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8、班組長隱患排查、巡回檢查、安全確認缺一張原始記錄或一張報表,扣班組長和當事人50元。

      9、崗位,工種,班組長當日出現“三違”對當事人處罰100元,對班組長同樣處罰100元,并且停工學習三天,寫出書面檢查和認識。

      神木市銳貴洋洗選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日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六篇)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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