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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13:20:02 查看人數:76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

      如下:

      (一)董事長、總經理

      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具體負責公司資源配置;總體上,對管理框架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1、公司和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簽發“01號·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文件,不能確保公司運行軌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

      (2)未簽發“02號·公司年度年度經營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奮斗目標及實施計劃”文件,不能確保生產平衡有調節,事故控制有指標,安全奮斗有目標。

      (3)未簽發“03號·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書兩種形式確保公司(礦井)班子運營的安全可靠;未明確礦井 “一正四副”五職礦長及總工,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不具、無證上崗。

      (4)未簽發“04號·公司全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和安全技措資金安排計劃”文件,未能保證安全投入,安全欠賬大。

      (5)未簽發“05號·礦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生產隊班不成建制,特種作業人員不齊全。

      (6)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規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

      (7)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培訓計劃”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切合實際。

      (8)未簽發“07號·發布應急預案”文件,造成本單位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個。

      (2)每季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各少于1次。

      3、執行法令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二)礦長

      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總體上,對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人。

      1、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計劃實施方案,造成采掘與設計、計劃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時實施,或實施無效。

      (3)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培訓工作與計劃不符合,或培訓未達效果。

      (4)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造成應急工作無序。

      (5)未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造成安全標準化工作達不到相應等級。

      2、礦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礦領導班子,造成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無人負責。

      (2)未組建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造成業務工作無人抓。

      (3)未搞好采掘隊班等勞動組合,造成生產隊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監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種作業人員不全,礦級監管有真空。

      3、礦井責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未定期組織安全辦公會、安全檢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帶班少于5個,造成礦長下井帶班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3)本人每月組織安全辦公會少于1次,造成安全辦公會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4)本人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少于3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

      (5)年初未對礦領導班子按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分工,造成職責分布不合理。

      4、礦井規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制度形同虛設。

      (2)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操作規程,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規程形同虛設。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隱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員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隱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資金、物資計劃,造成投入不及時。

      (2)未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有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3)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4)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5)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三)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

      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礦井技術方向,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總體上,對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兩個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副礦長、業務科長。

      1、方案缺陷

      (1)對外部設計、評價、評估、檢測等報告未進行內審,造成通過后的外部報告與礦井實際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實施。

      (2)采區設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設計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5)風量分配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場存在瓦斯失控危險。

      (7)作業規程不能指導生產,造成現狀與規程嚴重不符。

      (8)采掘工程圖失真,造成現狀與圖紙嚴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統”管理缺陷

      (1)礦井進風量不滿足設計和風量分配計劃要求。

      (2)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有效風量率低,風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風量不足。

      (3)防瓦斯、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5)“六大系統”未及時跟進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將各系統指明責任礦長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時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類型。

      (2)未編制中長遠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其中需要設備、物資的,未單獨提交申請計劃。

      (3)需要防水的,在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中,未進行具體措施設計。

      4、技術管理缺陷

      (1)未及時將國家新技術應用、淘汰設備工藝融入到生產實踐,造成未及時采用錨網噴支護工藝,或仍然采用淘汰設備。

      (2)未及時建立公司內部技術規范,導致井下布局混亂,支護不符。

      5、現場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

      (2)未每月進行瓦斯防治、防治水專題研究,未每月檢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從系統上消除重大隱患。

      (3)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0個。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在礦長強行組織生產時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3)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四)生產副礦長

      負責組織日常生產,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負責將安全措施貫徹到每天的生產中;總體上,對頂板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業務科長。

      1、生產計劃管理缺陷

      (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和月調度會意見安排生產,計劃外組織施工。

      (2)不按調度會意見安排大型維修,計劃外組織維修。

      (3)日常維修無安全措施,造成維修時無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2、作業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編制作業規程的地點安排采掘,在未編制安全措施的地點安排維修。

      (2)不按旬召開生產調度會,致使生產無序。

      (3)不督促調度室每班召開班前會,致使當班無控制生產。

      (4)不在調度會上安排每班監管力量:每班1名帶班礦長、1~2名瓦檢(安全)員,致使當班無監管生產。

      (5)不在調度會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項,致使當班在危險狀態下生產。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3、質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質量,過了當班驗收關。

      (2)有缺陷的煤炭質量,運出了井口。

      4、現場頂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等合理的支護方式。

      (2)掘進工作面未采用金屬支架、錨網噴等合理的支護方式,未采用前探支護,未禁止空頂作業。

      (3)巷道維修未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未現場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現場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未立即停止作業。

      5、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第2篇 煤業安全指揮中心安全隱患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產過程中的突發事故隱患,切實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到實處,特制定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1. 安全指揮中心各級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生產一線認真觀查,提高隱患排查意識,并分析發生的原因和責任。

      2. 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根據危害、解決難易程度分為兩類:

      a類:危害大、處理難度大、危害安全生產的立即停產處理。

      b類:不直接危及安全生產,能現場處置的可現場自行解決(由安全員、督查員盯住處理)。

      3. 對安全隱患產生的責任者按我礦安全獎懲條例進行處罰并向全礦通報,同時向隱患單位下達整改指令,限期落實。

      4. 對發生和存在隱患單位必須上報安全指揮中心書面分析報告和整改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嚴重者免去職務。

      5. 特殊情況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責任單位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6. 安全指揮中心要根據安全隱患事故類型進行分析舉一反三,查找隱患發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應的對策,將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7. 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責任者和責任單位,按礦獎懲條例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處罰。

      第3篇 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進一步落實和細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道路運輸重大安全隱患。

      1、一年內違法違規車輛占單位總車數20%以上;

      2、一年內1車次超員、超載100%以上、兩車次超員、超載50%以上或五車次超員、超載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內兩車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車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兩次以上違法違規扣分在9分以上的駕駛員未及時進行專項教育培訓及未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處理的;

      5、 管理人員、駕駛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點線路、重點人員失去監控或監控不到位的;

      7、違章指揮造成較大安全隱患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條 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1、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電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衛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4、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點場所、重點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或對上級各部門及公司安全保衛消防管理制度、有關通知、要求執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章指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惡劣影響的;

      7、對重大不穩定因素未及時發現、匯報、處理并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名譽損失的;

      發生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處分,分管領導寫出檢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及罰款;情節嚴重者,視情給予記大過、降職或降級、撤職處分。

      第4篇 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制度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更為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切實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排查人員;各排查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極強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第二條,根據我校實際,落實以下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

      1、班級責任區內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2、食堂設施設備食品安全就餐安全排查責任人:食堂領導、食堂從業人員;

      3、閑置房、危房、用房、公用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總務主任;

      4、體育設施設備、場地安全檢查、飲用水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專職體育教師;

      5、學生機房、教師機房、多功能室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計算機教師;

      6、圖書室、閱覽室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圖書管理員;

      7、校門一帶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校警值班人員;

      第三條,排查人員既是安全隱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員,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學校設施設備、食品和飲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條,排查工作采用輪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員根據排查對象的特征確定的排查時間間隔排查。

      第五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作好記錄,有險情隱患應及時向校長或學校安全科匯報。自己能處理的及時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或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學校討論并解決。重大險情學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七條,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安全法制科長必須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收集好有關資料;總務主任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第八條,班主任要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其它教師也是一崗雙職,要盡到安全教育與管理的責任。

      2023年12月11日

      第5篇 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職責制度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更為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切實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排查人員;各排查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極強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第二條,根據我校實際,落實以下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

      1、班級責任區內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2、食堂設施設備食品安全就餐安全排查責任人:食堂領導、食堂從業人員;

      3、閑置房、危房、用房、公用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總務主任;

      4、體育設施設備、場地安全檢查、飲用水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專職體育教師;

      5、學生機房、教師機房、多功能室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計算機教師;

      6、圖書室、閱覽室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圖書管理員;

      7、校門一帶安全隱患排查責任人:校警值班人員;

      第三條,排查人員既是安全隱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員,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學校設施設備、食品和飲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條,排查工作采用輪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員根據排查對象的特征確定的排查時間間隔排查。

      第五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作好記錄,有險情隱患應及時向校長或學校安全科匯報。自己能處理的及時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或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學校討論并解決。重大險情學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七條,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安全法制科長必須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收集好有關資料;總務主任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第八條,班主任要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其它教師也是一崗雙職,要盡到安全教育與管理的責任。

      2023年12月11日

      第6篇 安全隱患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各礦現場安全管理,努力將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意識和安全意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業務保安責任或監管責任:

      1、 對規程、措施把關不嚴,導致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與規程措施嚴重不符的;

      2、 對業務保安范圍內工作監管不到位,導致現場施工出現停產類和立即處理類隱患時;

      3、 對查出安全隱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隱患危害進一步擴大的;

      4、 對隱蔽工程監管、驗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不達標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

      5、對各類井下工程設計上存在明顯失誤,造成工程返工或影響使用的;

      6、 對重復出現的隱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導致同類隱患重復出現的;

      7、 由于違章操作或過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人;

      8、對管轄范圍內的設施、設備維護不到位,影響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隱患的;

      9、 由于監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對“三違”人員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個月出現三次以上“三違”的;

      11、無規程、措施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任單位和主管業務部門;

      12、事前責任追究由督查科牽頭,安全技術科和相關業務科室參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并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4、事前責任追究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并與季度、年度考核掛鉤,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經礦長辦公會議裁定處理決定。

      第7篇 某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

      如下:

      (一)董事長、總經理

      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具體負責公司資源配置;總體上,對管理框架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1、公司和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簽發“01號·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文件,不能確保公司運行軌道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

      (2)未簽發“02號·公司年度年度經營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奮斗目標及實施計劃”文件,不能確保生產平?有調節,事故控制有指標,安全奮斗有目標。

      (3)未簽發“03號·公司(礦井)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書兩種形式確保公司(礦井)班子運營的安全可靠;未明確礦井 “一正四副”五職礦長及總工,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不具、無證上崗。

      (4)未簽發“04號·公司全年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和安全技措資金安排計劃”文件,未能保證安全投入,安全欠賬大。

      (5)未簽發“05號·礦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生產隊班不成建制,特種作業人員不齊全。

      (6)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規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

      (7)未簽發“06號·發布礦井培訓計劃”文件,造成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切合實際。

      (8)未簽發“07號·發布應急預案”文件,造成本單位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個。

      (2)每季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各少于1次。

      3、執行法令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二)礦長

      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礦的安全工作;總體上,對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人。

      1、礦井運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計劃實施方案,造成采掘與設計、計劃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時實施,或實施無效。

      (3)未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方案,造成培訓工作與計劃不符合,或培訓未達效果。

      (4)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造成應急工作無序。

      (5)未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造成安全標準化工作達不到相應等級。

      2、礦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礦領導班子,造成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無人負責。

      (2)未組建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造成業務工作無人抓。

      (3)未搞好采掘隊班等勞動組合,造成生產隊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監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種作業人員不全,礦級監管有真空。

      3、礦井責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未定期組織安全辦公會、安全檢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帶班少于5個,造成礦長下井帶班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3)本人每月組織安全辦公會少于1次,造成安全辦公會制度不能完全執行。

      (4)本人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少于3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

      (5)年初未對礦領導班子按生產、技術、安全、機電四塊分工,造成職責分布不合理。

      4、礦井規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制度形同虛設。

      (2)年初未明確指定人員貫徹本礦操作規程,未提出貫徹程度要求,未定期組織檢查落實情況,造成規程形同虛設。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隱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員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隱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資金、物資計劃,造成投入不及時。

      (2)未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有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3)違反上級停工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4)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5)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三)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

      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礦井技術方向,負責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總體上,對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兩個系統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副礦長、業務科長。

      1、方案缺陷

      (1)對外部設計、評價、評估、檢測等報告未進行內審,造成通過后的外部報告與礦井實際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實施。

      (2)采區設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設計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5)風量分配計劃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狀與計劃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時調整,造成現場存在瓦斯失控危險。

      (7)作業規程不能指導生產,造成現狀與規程嚴重不符。

      (8)采掘工程圖失真,造成現狀與圖紙嚴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統”管理缺陷

      (1)礦井進風量不滿足設計和風量分配計劃要求。

      (2)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有效風量率低,風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風量不足。

      (3)防瓦斯、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5)“六大系統”未及時跟進采掘工程而延伸;未將各系統指明責任礦長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時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水害類型。

      (2)未編制中長遠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其中需要設備、物資的,未單獨提交申請計劃。

      (3)需要防水的,在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中,未進行具體措施設計。

      4、技術管理缺陷

      (1)未及時將國家新技術應用、淘汰設備工藝融入到生產實踐,造成未及時采用錨網噴支護工藝,或仍然采用淘汰設備。

      (2)未及時建立公司內部技術規范,導致井下布局混亂,支護不符。

      5、現場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

      (2)未每月進行瓦斯防治、防治水專題研究,未每月檢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從系統上消除重大隱患。

      (3)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0個。

      6、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在礦長強行組織生產時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

      (3)不按日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四)生產副礦長

      負責組織日常生產,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負責將安全措施貫徹到每天的生產中;總體上,對頂板上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業務科長。

      1、生產計劃管理缺陷

      (1)不按審批的采掘計劃和月調度會意見安排生產,計劃外組織施工。

      (2)不按調度會意見安排大型維修,計劃外組織維修。

      (3)日常維修無安全措施,造成維修時無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2、作業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編制作業規程的地點安排采掘,在未編制安全措施的地點安排維修。

      (2)不按旬召開生產調度會,致使生產無序。

      (3)不督促調度室每班召開班前會,致使當班無控制生產。

      (4)不在調度會上安排每班監管力量:每班1名帶班礦長、1~2名瓦檢(安全)員,致使當班無監管生產。

      (5)不在調度會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項,致使當班在危險狀態下生產。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3、質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質量,過了當班驗收關。

      (2)有缺陷的煤炭質量,運出了井口。

      4、現場頂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單體液壓支柱等合理的支護方式。

      (2)掘進工作面未采用金屬支架、錨網噴等合理的支護方式,未采用前探支護,未禁止空頂作業。

      (3)巷道維修未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礦領導未現場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現場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未立即停止作業。

      5、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五)安全副礦長

      負責生產中的危險控制,確保礦井每處于無事故狀態;總體上,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各采掘隊班長、瓦檢員、安全員、業務科長。

      1、安全目標管理缺陷

      (1)安全目標未指標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統計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奮斗目標。

      2、安全資格及培訓管理缺陷

      (1)未統一管理礦井證照、安管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致使證照失效,或無證上崗。

      (2)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培訓率未達到100%,未統一管理從業人員培訓檔案,有無證上崗及從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現象,培訓檔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導致其存在明顯缺陷,兩次以上出現有事無人負責,或責任不明現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缺項或缺陷,應該規定的未及時規定,或同一件事兩次以上出現不統一現象。應監管的重點制度有:安全辦公會制度、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班前確認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檢制度、瓦斯日報審閱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規程存在明顯缺項或缺陷,應該規定的未及時規定,或不統一。

      4、系統監督管理缺陷

      (1)井下開拓、生產布局不符合設計、采掘計劃、調度會意見。

      (2)通風系統不合理,出現不合理串聯通風及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或風量分配不滿足設計、計劃要求,或通風設施不符合要求,或未執行測風制度,或主扇、局扇運行不合規。

      (3)瓦斯防治系統不合規,瓦斯檢查制度執行不力,檢測儀器儀表配備不充分,檢查日報審閱不規范,有瓦斯超限現象,瓦斯超限后處理不合規,未按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4)防塵、防火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

      (5)“六大系統” 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運行不合規。

      (6)應急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未組織預案演練。

      (7)職衛防治系統未及時隨采掘系統延伸,或存在發生職業病危險。

      5、隱患管理缺陷

      (1)未按規定管理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

      (2)未按旬組織礦級安全檢查,或檢查后未按要求組織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隱患,未按“登記、整改、消號、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檢查操作流程,發現未按“班前確認、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時,未及時糾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沒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檢查監管力量安排,發現有監管真空,未及時補缺或糾正。

      (6)發現有無作業規程采掘、無安全措施維修現象,未及時停工并要求糾正。

      (7)每月下井帶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對經常出現的隱患,沒有進行統計分析,對可以不出現的隱患,沒有追究責任。

      (2)對出現的事故,沒有按“四不放過”要求進行處理。

      (3)安全考核、獎罰不公開、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六)機電副礦長

      負責機電設備管理,具體負責“六大系統”管理;總體上,對機電設備、提升運輸、六大系統方面出現的隱患負責,具體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需要分解的,由其書面分解到機電運輸隊班長、業務科長。

      1、方案管理缺陷

      (1)沒有及時編制供用電計劃、機電物資及設備和儀器儀表更新計劃。

      (2)沒有及時編制六大系統延伸計劃。

      (3)沒有組織編制機電方面的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用電等管理制度。

      (4)設備選型、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法規規定。

      (5)沒有及時核定提升運輸能力和供電系統能力。

      2、現場管理缺陷

      (1)供用電方面:

      ①、井下管線混,井下供電線路有“雞爪子”“羊尾巴”等現象。

      ②、防爆電氣設備、線纜存在失爆(發熱)現象。

      ③、供用電方面,三大保護不符合。

      ④、機電硐室管理不合規。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絞車有故障,鋼絲繩檢測不規范,礦車及鏈環插銷不符合,一坡三擋不符合。

      ②、提升環境方面,上中下車場不符合,提升線路及軌道上有障礙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單車裝載不符合,列車編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紅綠燈不符合。

      (3)運輸方面:

      ①、運輸硬件方面,機車有故障,礦車及鏈環插銷不符合,車載瓦檢器、滅火器不符合。

      ②、運輸環境方面,運輸線路斷面不夠,運輸線路及軌道上有障礙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單車裝載不符合,列車編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壩翻車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環境方面:供電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水倉淤塞,日常不按規定排水,泵房臟亂。

      (5)六大系統方面

      ①、不按規定及時延伸。

      ②、系統運行不正常。

      ③、運行記錄和報表報審閱不規范。

      ④、在系統故障時不及時通知調度室停止安排該區域作業。

      (6)每月下井帶班少于15天。

      3、薄弱環節和緊急狀態管理缺陷

      (1)主扇因故停止運轉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2)不具備安全條件時,強行組織生產。

      (3)采區、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時,未先安排整改,強行組織生產。

      (4)在出現薄弱環節使生產不能安全繼續時,不及時解決;當薄弱環節上升為安全隱患時,不及時中止生產。

      (5)有透水、爆炸、火災、大冒頂等危險時,不及時通知撤離井下人員。

      (七)采掘隊班長

      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1、不召開班前會就帶人下井。

      2、不進行班前安全確認就安排工人作業。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動態,不加強班中控制,致使質量不合格產品進行驗收程序。

      4、不落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超能力多頭組織生產。

      5、發現異常,不及時組織撤離人員,或擅自組織生產。

      (八)瓦斯檢查(安全)員

      對下列行為負責:

      1、沒有按照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各地點的瓦斯,并填寫圖表和牌板。

      2、不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瓦斯檢查儀失真。

      4、有害氣體超限時,不及時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領導匯報。

      5、責任區域內存在盲巷不匯報。

      6、對責任區域內其他違章現象、不符合現象不報告。

      (九)從業人員

      對本人的工作質量、工程質量、作業流程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

      1、領導帶頭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時公示,接受監督;原則上,必須每班、每個作業流程進行隱患排查,整改不能過夜。

      2、隱患解決渠道初步劃分:

      (1)管理人員上、機構體系上、投入上、物資上的隱患,由董事長總經理解決。

      (2)于歷史原因形成的隱患,及綜合性或涉及到幾個領導分管方面的隱患,由礦長解決。

      (3)通風和水害防治系統上的隱患,以及設計、規范方面的隱患,由總工(技術副礦長)牽頭解決。

      (4)瓦斯、粉塵、火災防治和職衛方面的隱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隱患、作業流程方面的隱患,由安全副礦長解決。

      (5)頂板方面、作業安排方面的隱患,由生產副礦長解決。

      (6)設備、提升運輸、六大系統方面的隱患,由機電副礦長解決。

      (7)個人方面的“三違”,由個人解決。

      (8)需要進一步細化的,由分管領導局面細化,由礦長審定。

      四、事故隱患追究

      1、對工人的人為失誤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50元及以上/ 條。

      2、對工人的違章操作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100元及以上/ 條。

      3、對干部的不履行職責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200元及以上/ 條。

      4、對違章指揮造成的隱患,一律罰款500元及以上/ 條。

      5、上列造成隱患情形中,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隱患危害極大的,加倍處罰;是工人的,直至轉崗、下崗;是干部的,直至免職、撤職、下崗;因之而造成事故的,從事故處罰。

      第8篇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與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切實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排查專人;各排查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極強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第二條根據我校實際,安排以下4個安全排查崗位:

      1、危房安全隱患排查:總務主任;

      2、消防、食物、飲用水安全檢查:總務主任;

      3、用電安全隱患排查:生活管理員;

      4、其他安全隱患排查(欄桿、床架及其他公共設施)綜治主任。

      第三條 排查專人既是安全隱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員,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學校設施設備、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條 排查工作采用輪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員根據排查對象的特征確定的排查時間間隔排查。

      第五條 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作好記錄,有險情隱患應及時向校長匯報。自己可以處理的應及時消除隱患,不能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學校討論并解決。重大險情學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七條 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綜治辦必須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政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關資料;總務主任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第9篇 學校安全隱患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排查;各排查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2、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一般應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確排查責任人:

      (1)校舍安全隱患排查;

      (2)食物、飲用水安全檢查;

      (3)用電及消防安全隱患排查;

      (4)體育器材安全隱患排查;

      (5)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隱患排查(欄桿、書架及其他公共設施)。

      3、學校對排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隱患要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并制定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間,嚴格落實“五個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及時進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隱患不能解決或整改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據制度規定追究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第10篇 機械公司安全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隱患排查責任

      1、實行班組自行查找安全隱患,做好記錄進行整改。

      2、車間(分廠)黨、政領導對班組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人、整改時間及驗收負責人。

      3、車間(分廠)專(兼)職安全員、技術員負責日常現場安全監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下發整改通知單,由車間(分廠)領導落實整改時間及負責人。

      4、安監科全體人員每天對生產單位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負責人,明確整改時間及驗收負責人。

      5、公司領導工作日對生產單位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做好記錄,安監科人員負責到生產調度室查閱記錄,對相關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負責人,明確整改時間及驗收負責人。

      6、公司領導夜間10時以后對包括乙炔車間在內的重點部位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做好記錄,第二天安監科人員到保衛科查閱記錄,對相關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負責人,明確整改時間及驗收負責人。

      二、安全隱患排查責任追究

      1、生產單位黨、政領導及專(兼)職安監員、技術員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后,班組不按時整改,每件次罰班長10--50元。

      2、安監科下發整改通知后,責任單位不按時落實的,每件次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50元。

      3、公司領導安全巡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安監科不能在24小時之內采取措施落實或下發整改通知的,每件次罰安監科10--50元。

      第11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責任追究制度

      1、為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制,保障項目安全生產,根據《金屬非金屬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2、礦井安全隱患,系指礦井施工(生產)現場、生產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3、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排查出來的隱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實,一時確實難以解決的安全隱患要制定預防措施。

      4、安全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5、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6、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7、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對本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若出現下列情況,造成安全事故,應追究現場領導責任,罰款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⑵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⑶重大險情不排除,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⑷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亂的。

      8、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對所轄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安監人員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對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下達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停止作業的,排除險情,默許工人盲目蠻干的;

      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9、崗位人員有下列情況,應追究當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并按“三違”處罰條例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⑵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⑶發現險情和事故預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⑷對制止“三違”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⑸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第12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

      1、為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制,保障項目安全生產,根據《金屬非金屬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2、礦井安全隱患,系指礦井施工(生產)現場、生產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3、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排查出來的隱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實,一時確實難以解決的安全隱患要制定預防措施。

      4、安全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5、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6、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7、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對本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若出現下列情況,造成安全事故,應追究現場領導責任,罰款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⑵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⑶重大險情不排除,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⑷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亂的。

      8、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對所轄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安監人員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對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下達整改通知的;

      ⑵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停止作業的,排除險情,默許工人盲目蠻干的;

      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9、崗位人員有下列情況,應追究當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并按“三違”處罰條例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⑵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⑶發現險情和事故預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⑷對制止“三違”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⑸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隱患分級追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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