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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5 18:54:02 查看人數:6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第1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不僅危險性大,極易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而且對周圍環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著重大的威脅。要嚴格對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技能培訓教育與考核、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知識、常識的補充教育、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思想的教育

      1、嚴格把關對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技能培訓教育與考核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是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在企業的安全生產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中就明確指出:凡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的考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做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工作要認真負責,遵章守紀;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是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合格;五是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五者缺一不可。

      b、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教材要統一正規化。各種不同的特殊工種,必須有相應統一正規指定教材與之相配套,并且這一指定的教材應該是從事該工種實踐研究工作多年、有豐富經驗的專家或學者來進行編寫。培訓教材要能體現出專業技術與實踐操作相結合;思想教育與法規教育相結合;一般教育與專門教育相結合的特點。

      c、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要規范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無論是參加勞動部門統一培訓還是經授權自行組織培訓,都必須按照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授課人要認真編制授課培訓計劃,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學員必須掌握的重點與難點,學時不得少于規定的要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教學,不得隨意裁減;維護教學培訓計劃的嚴肅性,安排專人管理,認真做好考勤工作,保證培訓的質量。同時,授課人必須是合格的特種作業教員,具有相應的技師或高級工資格認可,專業技術強,能勝任教學工作的人員。

      d、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要嚴格化。首先要組織考前的準備工作。培訓主管部門要根據課程和考試的具體要求,組織學員認真準備,吃透教材,熟悉規范,突破重點、難點。實際考核要根據規定要求準備好所需的機械設備、材料、考具等,保證考核符合標準規定要求。其次,命題要保密。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試題一般都是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設置的試題庫中抽題制卷。制卷應專人負責,嚴格保密,決不允許出現泄露試題現象。此外,還要嚴格考場紀律。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實行閉卷,單人單桌,限時;要堅決杜絕考試中作弊現象;監考人員必須是勞動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專業人員。

      e、對持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復審還要定期化。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后的復審工作也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素質進行把關的一個重要環節。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一般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復審。經過定期化復審的健康檢查,就能及時發現自己是否還適合繼續從事本特殊工種的作業,做到防患于未然。

      2、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知識、常識的補充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掌握了自己本特殊工種的安全操作技能,還必須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對其他方面的基本安全知識、常識的培訓教育。

      第一,對新入場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三級”教育。

      第二,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在這方面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提高在作業過程中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班前班后安全教育。通過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班前班后十幾分鐘的安全交底,做到對各個安全注意事項崗前崗后心中有數,天天“打預防針”,確保施工生產天天平安。

      第四,對特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經常性教育。

      第五,還要及時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新標準、新規范的補充教育。通過補充教育,消除在實際操作中的各種不安全行為。

      三、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思想的教育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是在“安全生產技能教育”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常識教育”之后更高層次的“精神”教育。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就是為了改變這種現象,讓每個從業人員能自覺做到文明生產,遵章守紀,保障安全,使他們從思想意識上把“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觀念轉變。

      第2篇 項目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3篇 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認真執行《勞動法》,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工作的規定,同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持證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工作,并要隨身攜帶,項目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檢查,對發現一次未持證上崗工作,對其進行教育;兩次發現,對其進行經濟處罰50元;發現三次,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發現無證從事特種行業工作人員,當即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條:特殊工種定期參加操作證年度復審(兩年復審一次)不經復審的操作證無效。項目安全員負責檢查,發現持不經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工作,視無證情況進行處理。公司安全處隨時對其進行檢查,如發現無證,操作證不復審的操作人員上崗工作,有權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同時對該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進行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四條:項目工地要準備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并發放到特種作業人員手中,項目安全員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情況嚴重的對違章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或停止工作。

      第4篇 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保證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不得任意涂改,如發現涂改,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

      三、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出現問題,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并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

      四、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如發現缺損等情況,應通知安全主管部門申請換發;

      五、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如發現被盜、丟失,應通知安全主管部門登報申明作廢,還應申請補發;

      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作業范圍內作業,嚴禁混用;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復審。

      第5篇 化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1、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1.2、危險物品保管

      2、綜合管理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生產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3、 生產部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報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企業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4、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5、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托市安監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從事相關工作。

      6、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7、“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原證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安委會補發。

      8、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并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9、綜合管理部每年根據本公司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

      10、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生產副經理批準同意。

      11、對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持證人員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11.1、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11.2、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6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從事電氣、焊接、氧化工藝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特殊工種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年檢和培訓工作。

      三、員工違章以及重大事故責任者,由所屬單位或安全環保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同時進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責任者離崗復工時必須經公司安環部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四、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安全環保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7篇 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用人單位應當為特種作業人員建立管理檔案,確保持證上崗。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聘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八條實行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制度。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予以注銷。

      第九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8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杜絕無證上崗現象,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法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六條”反違章禁令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下列特種作業:

      (一) 電工作業;

      (二) 金屬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三)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 場(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 登高架設作業;

      (六)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 壓力容器操作;

      (八) 制冷作業;

      (九) 爆破作業;

      (十)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 、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六)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培 訓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由各單位提出,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培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執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取證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 安全基礎知識;

      (二) 安全技術;

      (三) 安全操作規程;

      (四) 急救與現場救護知識;

      (五) 典型事故案例;

      (六) 實際操作能力培訓;

      (七) 其他應培訓的內容。

      第七條 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考核、發證機關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復審期滿前1個月。

      第九條 復審內容包括

      (一) 健康檢查;

      (二) 責任事故、違法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 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 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條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的有關要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特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特種人員檔案,定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三條 分公司(項目)應保持特種作業人員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離,確需調整崗位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十四條 分公司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見附件),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項目)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保障培訓時間、費用落實。

      第十六條 分公司(項目)應當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上級及公司有關規定對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工種作業范圍內作業,并隨身攜帶操作證,隨時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崗工作:

      (一)未按規定進行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四)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未按時參加復審培訓或單位不安排按時參加復審培訓的,不允許上崗。

      第二十四條 對安排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領導違章指揮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作業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等。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hse 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9篇 貴航特鋼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范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第10篇 持證上崗制度-特種作業人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過一些規定。1999年7月12日前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明確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隨著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隨之發生變化,特別是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一些作業崗位的危險程度在逐步加大,頻繁出現安全事故,對在這些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也需要進行特別的教育培訓。如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都應當列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于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特種作業定義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1) 年齡滿18歲;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培訓內容

      (1) 安全技術理論;

      (2) 實際操作技能。

      4.考核、發證

      (1)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作,并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2)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一次;

      (3)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過一些規定。1999年7月12日前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明確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隨著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隨之發生變化,特別是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一些作業崗位的危險程度在逐步加大,頻繁出現安全事故,對在這些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也需要進行特別的教育培訓。如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都應當列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于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特種作業定義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1) 年齡滿18歲;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培訓內容

      (1) 安全技術理論;

      (2) 實際操作技能。

      4.考核、發證

      (1)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作,并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2)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一次;

      (3)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11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 每個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特殊工種人員,禁止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作業。

      2 特殊工種人員如:電工、起重工、架子工、電焊工、機械工及其他按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3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對本作業有實踐經驗和具備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要由項目部集中向公司報名,經審查、體檢合格送市培訓班培訓,經實踐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的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證的特殊作業人員中除機動車駕駛員每年進行年審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進行體檢、復試本工種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違章違紀情況。

      第12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3)、起重作業(包括電梯駕駛);(4)、起重設備拆裝作業;(5)、建筑登高作業;(6)、場內機動車輛駕駛。

      第三條:特種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業的操作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和安全知識。

      第四條:公司選用特種作業人員前,要嚴格按有關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技能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才能安排作業。

      第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通過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

      第六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只能從事本工種的特種作業,少數工種(如塔機電工)必須持電工證、塔機拆裝證雙證上崗。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審。年審不合格的或未參加年審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種作業。

      第八條:項目部要嚴格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保證持證上崗率100%。

      第九條:對沒有列入特種作業的(如:木工機械、攪拌機、砂漿機、卷揚機等)操作人員的管理,要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個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一條: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公司要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要給予嚴肅處理。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十二篇)

      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不僅危險性大,極易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而且對周圍環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著重大的威脅。要嚴格對特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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