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上崗制度
1、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經主管部門審核領證,方可上崗和業,持證上崗。
2、每一特種作來人員,屬于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送培。
3、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后頒發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但以后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復訓,復訓合格辦證后方可繼續上崗。
7、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
第2篇 風電部煤氣工段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特種作業人員人身健康及規范操作的安全意識,特制定 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煤氣工段所有區域
3管理內容
3.1特殊工種的范圍:
3.1.1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3.1.2高、低壓電工;
4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5 特殊工種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5.1 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5.3.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5.3.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5.3.3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5.3.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于違章作業的,對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第3篇 建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性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司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復審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及實際操作技能,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在勞動過程中,易發生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含以下幾個作業內容。
1、電工作業:指從事送電、變電、配電和電器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繼電保護、高壓試驗、電氣儀表及維修等作業的人員。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指電焊及氣焊的金屬焊接(切割)人員。
3、起重作業:指起重機械司機、掛鉤和指揮人員及天車工。
4、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指在企業內部范圍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
5、根據特種作業的定義,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年滿18 周歲;
2、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
第五條 凡公司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分公司報公司安環科審查同意后,報常州市建設局安排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操作證到期的人員要按期限進行培訓復審。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和復審費用,由單位進行支付,由于學員考核不及格需進行補考或再次參加培訓復審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進行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無操作證者,嚴禁上崗作業。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佩證上崗,并要按“操作證”限定的作業內容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犯規定,強迫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要妥善保管,不準涂改、轉借,操作證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公司安環科報告,聲明作廢,補發證等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全國通用,本省內調動工作的操作證繼續使用,外省市調入的特種作業人員,憑操作證和檔案由公司安全科上報溫州市建設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外單位來公司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要服從公司安全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凡有特種作業人員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進行動態管理,應保持特種作業人員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脫崗一年以上,再上崗時需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環科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過一些規定。1999年7月12日前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明確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隨著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隨之發生變化,特別是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一些作業崗位的危險程度在逐步加大,頻繁出現安全事故,對在這些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也需要進行特別的教育培訓。如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都應當列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后,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于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特種作業定義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1) 年齡滿18歲;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培訓內容
(1) 安全技術理論;
(2) 實際操作技能。
4.考核、發證
(1)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作,并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2)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四年一次;
(3)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5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職責范圍
4.1 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 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 特種作業的范圍
5.1 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 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 壓力容器操作
5.6 司爐工作業
5.7 登高作業
6、 日常管理
6.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 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 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 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 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 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 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7.1 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 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 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 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第6篇 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一、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經公司提出,會同人事科、安全科、機料科審核同意后,由醫務所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后,憑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單獨操作。
三、作業人員崗位分為
(一)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四、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崗位工作。
五、脫離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機料科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六、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實習操作期間,公司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并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熟練工中選擇。實習操作期滿,經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七、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八、每年組織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
九、對在安全生產中特種操作人員發生安全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進行學習,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崗位。造成人員傷亡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第7篇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標準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三、定義
1、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特種作業人員。
四、職責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由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負責,考核和發證有安監部門負責。
2、企業安全辦公室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危險物品作業;
11、經國家安監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至45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七、培訓
1、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上級安全辦公室審核批準后,報區負責培訓的單位統一培訓。
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3、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手續。
八、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所有單位報鎮安全辦公室審核批準,參加培訓,持證上崗。
2、對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對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8篇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制度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選擇
1. 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上崗前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任用與調動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1. 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 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 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 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 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 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五、其他外培人員管理,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第9篇 電梯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一、電梯司機和維修保養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二年;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四、使用單位每季度應對司機和維修保養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
第10篇 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對特種作業人員統一集中管理,配備專業性管理人員,直接高度管理,并由專職安全員監督檢查,強化管理。
3、特種作業人員要責任心強,熱愛本職工作,遵章守紀,服從指揮,按技術規章辦事。
4、每年年初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整頓,凡是年齡較大,或者不服從管理違章蠻干的,專業技術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末遂的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時調整,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5、對所配備的特種作業入員必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按期復核,參加再培訓。
6、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建立登記卡,實行一人一卡。
7、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山崗或酒后上崗。
8、特種作業人員要每月脫產學習半天,學習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事故案例剖析,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技術水平。
9、對特種人員上崗前要進行技術交底,無技術交底不得進行上崗作業,上崗后要嚴格實施安全措施,不得撤離崗位,不準閑談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10、要堅持上下崗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11篇 h化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 規定內容
3.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 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 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 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 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 各車間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 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 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 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 13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 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 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 則
4.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3)、起重作業(包括電梯駕駛);(4)、起重設備拆裝作業;(5)、建筑登高作業;(6)、場內機動車輛駕駛。
第三條:特種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業的操作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和安全知識。
第四條:公司選用特種作業人員前,要嚴格按有關要求進行體格檢查、技能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才能安排作業。
第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通過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
第六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只能從事本工種的特種作業,少數工種(如塔機電工)必須持電工證、塔機拆裝證雙證上崗。
第七條: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審。年審不合格的或未參加年審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種作業。
第八條:項目部要嚴格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保證持證上崗率100%。
第九條:對沒有列入特種作業的(如:木工機械、攪拌機、砂漿機、卷揚機等)操作人員的管理,要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個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一條: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公司要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要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