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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公司防塵、防毒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13 18:54:02 查看人數:45

      生物公司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物公司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障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消除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對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粉塵、生產性毒物的作業場所的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是作業場所防塵、防毒管理的部門,負責編制防塵防毒規劃,監督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措施的落實。

      3.2、安全部負責組織粉塵、生產性毒物的年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3.3、生產部負責動態監測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

      3.4、技術質量部負責建設項目防塵、防毒設施的設計與驗收。

      3.5、采購部負責防塵、防毒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及更換。

      3.6、生產部負責發放防塵、防毒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7、財務部負責落實防塵、防毒所需經費。

      3.8、安全部負責對接觸塵毒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維護檢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4、內容

      4.1、公司現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質、粉塵、噪聲。

      4.2、環安部應依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編制防塵防毒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按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要求進行設計,嚴

      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含防塵、防毒設施)“三同時”制度。

      4.4、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4.4.1、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不能實現全密閉或隔離的,就加強通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和防護設施,經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

      4.4.3、在生產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不得設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4.5、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并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標志。

      4.4.7、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簽。

      4.4.8、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業人員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規定。

      4.4.9、安全部每年組織一次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檢測和評價。

      4.4.10、新入公司員工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于從事塵毒作業的,不得分配到粉塵或有毒有害崗位。

      4.4.11、對接觸塵毒的在冊從業人員,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4.11.1、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游離有毒物在10%以上時,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在10%以下時,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4.4.11.2、接觸有毒物質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除一般內科項目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項目檢驗。

      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對有職業禁忌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2篇 生物公司禁煙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所轄區域內禁止吸煙的管理機構、管理范圍、檢查職責和考核標準。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體職工。

      2 、引用文件

      集團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3 、管理職責

      3.1、公司的禁煙工作由生產部負責管理。

      3.2、生產部門公司所屬各單位進行禁煙檢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處罰。

      4、禁煙范圍

      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設定的吸煙室,其余均屬于禁止吸煙范圍。

      生產現場包括所有生產車間及各科室的工房內、庫房內。辦公現場包括所有辦公室、會議室。

      5、管理要求

      5.1、公司對各現場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由所屬地行政負責人負責。發現吸煙者由本人負責,在現場發現煙頭由屬地單位負責。

      5.2、日常管理由各單位自查為主,現場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專項組負責不定期檢查。

      5.3、檢查組人員對工作應嚴格要求,認真負責,大力管理,實事求是,不徇私情。

      5.4、對檢查組的工作,全公司職工有權進行監督,如發現工作不認真或有徇私舞弊現象,全公司職工可向安全部及主管領導舉報。

      5.5、中層以上各級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嚴格執行公司禁煙規定,如發現違章者加倍處罰。

      6、考核辦法

      6.1、各專項檢查組每月末將當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統一匯總報生產部。

      6.2、安全部匯總后將處罰情況納入當月績效考評并于下月初報主管領導。

      6.3、在禁煙區域內每發現一位吸煙者或每發現一個煙頭均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人民幣。有直接責任人的,

      由各單位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公司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安寧西路718 號電話 傳真 118

      6.4、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吸煙或在辦公室發現一個煙頭,罰款金額翻一番。

      6.5、在易燃易爆危險點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工品的場所發現吸煙或煙頭的每例罰款200元。

      6.6、各單位可參照公司的規定,制訂內部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內部罰款由本單位自行支配使用。

      6.7、對外來人員,主管單位或接待單位負責向其說明公司禁煙管理制度,一經發現違章吸煙,對主管單位或接待單位進行處罰。

      7 本制度由生產現場管理部門制訂解釋。

      第3篇 生物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指導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規范本公司的危險源管理,保證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的重大危險源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指導本公司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各車間。負責本部門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工作。

      4 、內容與要求

      4.1 、重大危險源辯識

      重大危險源: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臨界量: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4.2、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4.2.1、公司聘請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意見進行改進,保證重大危險源單元處于良好的安全狀態。

      4.2.2、現場配有事故噴淋水源、消防水源、滅火機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防毒衣等消防防護用品,做為處理事故之用,所屬單位要加強管理,使之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4.2.3 、加強重大危險源的檢查。所屬區域操作工要做好當班的巡回檢查,嚴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員至少每天巡檢一次;安全環保部人員至少每周巡檢一次,每月進行一次綜合檢查。查靜電跨接,查避雷設施,查安全附件等。查出問題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報。

      4.2.4 、嚴格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非本工序、本車間人員確需進入的,必須經領導批準,并由公司人員陪同,進入重大危險源單元必須嚴格登記,庫區操作工交待清注意事項并監護。

      4.2.5 、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

      公司按應急預案的編寫導則,編制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公司員工發現險情必須迅速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并上報。

      4.2.6、重大危險源登記

      公司對所有重大危險源進行了登記建檔,并嚴格進行檢查,監控,使危害辯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成為一個持續的過程。

      5 相關制度

      《風險評價控制程序》

      6 相關記錄

      《重大危險源清單》

      《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

      《外來人員登記表》

      《交接班記錄》

      《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會議記錄》

      第4篇 生物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臺帳,并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采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回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 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第5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為公司跨越式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應建立不同層次的安全生產目標,形成規范化管理體系中一個相對完整的部分,即對各子公司、各項目經理部下達任務,年終按目標實施考核、獎懲。

      2、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特點

      2.1、安全生產目標的制訂:在公司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根據公司前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訂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并將目標列入公司年度考核。

      2.2、安全生產目標的執行:集團公司目標下達后,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再將目標進行分解細化,層層落實到各作業區及其班組,并依此檢查和考核。將完成情況與個人的經濟利益、先進評比、職務升遷等掛鉤,明確各級領導及每個人的目標及責任,以便每個單位、個人在工作中對照目標開展工作。

      2.3、安全生產目標的檢查:年度目標確定后,公司每年組織專項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檢查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對目標的分解及貫徹落實情況,每年組織年中和年底的目標執行情況檢查,分析完成目標的經驗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標的問題和原因,制訂改進措施。

      2.4、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每年年底對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根據年初確定目標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兌現。通過對目標的考核兌現,達到目標管理的績效反饋,實現閉環管理。

      3、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作用3.1、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公司每年年初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通過目標管理的形式,

      把指標下達到各部門,上下團結一致完成目標。

      3.2、有利于公司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是一個系統工程,每個指標都涉及到很多部門,需要各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圓滿完成。

      3.3、有效地調動部門和員工的積極性。各部門和員工在明確各自的目標和崗位責任后,能夠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合理安排各自的時間和精力,在規定的時限內自主完成任務。

      3.4、有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目標確定以后,通過階段性的檢查考核,使每個部門和員工清楚地知道各自目標完成情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使下一步的工作更有方向。

      3.5、有利于考核。安全目標是考核的前提和內容,最終以目標的完成情況與考核工資、獎金以及工作成績掛鉤。

      4、安全生產目標的建立

      4.1、傷亡事故控制指標: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人員責任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不發生重大財物被盜事故;不發生其他重大的管理責任事故;

      4.2、安全達標文明施工指標: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的要求,確保生產過程安全有序。

      5、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完成的措施和方法

      5.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經理辦公會上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建筑業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及各基層單位應制訂并完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應堅持每季一次安全生產分析會,分析總結每季度的安全生產情況,基層單位應堅持每月一次安全分析會,每季一次安全生產擴大會,使公司對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精神直接深入到基層;通過安全述職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獎懲制度,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

      5.2、深入宣傳貫徹公司安全理念,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沒有消除不了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并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活動,大力宣貫安全理念,推動公司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以期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5.3、推廣安全性評價工作:安全性評價工作是基于公司對設備、管理等方面廣泛自查自改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全面的評價打分,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變以往定性的安全檢查為定量的安全評價,對安全生產現實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公司根據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舉一反三,排查整改,然后再組織專家進行復查。在自查—整改—評價—整改—復查—再整改的評價循環中,公司通過對設備的整治、規章制度的健全、管理的完善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5.4、開展危險點預控工作:公司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開展危險點預控工作。

      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以期防止了人身事故和誤操作事故的發生。

      5.5、大力開展反違章活動;加大安全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度,對事故、異常和違章堅持“三不放過”,對各類違章行為和違章造成事故的有關人員應按規定嚴肅處理。組織安全互查,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巡視活動。健全安全生產督察組織,配備交通工具和監察設備,加強生產施工現場的違章查處,提高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5.6、辯識重大危險源,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在辨識和評估潛在的重大危險、事故類型、發生的可能性、發生過程、事故后果及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協調等發面預先做出的具體安排并實施演練,增強對突發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5.7、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

      5.7.1、采取外培、內培等多種形式,舉辦各類人員培訓班,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7.2、不斷創新安全教育的形式,舉辦題材新穎的各種集體安全活動,擴大安全教育室的功能和效果;

      5.7.3、利用技能練兵和技能大賽活動,把安全業務與技能作為一個重點,提高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能;

      5.7.4、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應充分發揮安全活動日的作用,加強檢查,提高學習質量;

      5.7.5、各施工項目應堅持把“三種人”、外包隊伍、農民工等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并列人工作計劃,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素質,為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的保證。

      6、獎罰規定和評審辦法

      6.1、考核評審辦法:由安全部根據檢查實施細則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年底對各單位該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考核。

      6.2、實行獎懲制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6.3、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認真貫徹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以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給以批評和處罰。

      6.4、安全生產應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予以重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4.1、獎勵

      (1)通過公司年終安全檢查評比,對獲安全生產優秀前二名的部門給予年度安全生產單項獎,獎勵額為:第一名的部門獎勵2000 至4000 元;第二名的部門獎勵1500 至3000 元。

      (2)結合年終檢查,對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實績考核,評選公司安全先進工作者,并發給200 元以上的獎金,以資鼓勵。

      6.4.2、處罰

      (1)對責任事故單位及主要領導人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對上等級事故隱瞞不報的責任事故的單位,對無故拖延事故報告的單位,根據情節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由于違章行為而造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對責任事故單位處以1000 元--500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單位罰款的10%實施處罰。

      一次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 元以上的單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15%的比例予以罰款。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的處罰,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執行罰款。

      重傷、死亡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檢察院審定認可的《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審批表》。

      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交警部門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數額的認定,依據當地保險部門認可的《估損項目清單》。

      6.4.3、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承包風險金掛鉤。

      6.4.4、獎懲執行

      通過年終評比,獲得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公布。根據評比情況以及獎勵數,由公司財務部直接下撥給各得獎項目部。

      個人獎勵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發放。

      對責任事故項目部及有關人員的罰款,待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安委會的處理意見,從事故項目部的財務行政經費中劃撥,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生物公司風險評價控制程序制度

      1、目的

      為了充分識別與評價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在出現新問題時能及時更新控制,實現安全管理關口前移,達到事前預防、消減危害、控制風險的目的,特制訂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公司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組織并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具體實施。

      相關部門:生產部;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內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單位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

      4 、內容與要求

      4.1 、術語

      4.1.1 、危害: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4.1.2、風險:特定危險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4.2 、公司組織以總經理為組長、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各職能部門和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代表為組員的風險評價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范圍的風險評價及控制工作。

      4.3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的范圍包括公司進行的所有常規和非常規活動、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和作業場所內的所有設備設施。危害辨識和風險控制應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建立運行控制和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4 、辨識危害時,應充分考慮三種狀態、三種時態和七種危害。

      4.4.1、三種狀態:包括正常、異常和緊急狀態。連續生產過程,屬正常狀態。生產的開始和臨近結束時,危害與正常狀態有較大的不同,屬異常狀態。緊急狀態則是火災、大風、暴雨、風暴等情況,對可預見的緊急狀態,應有相應的計劃、措施,以保證其影響最小化。

      4.4.2 、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辨識危險時應在對現有的危害進行充分考慮的同時,也要看到以往遺留的風險以及策劃中的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應在盡可能全面地考慮生活活動的各個方面使風險得到控制。

      4.4.3 、七種危害類型: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4.5 、危害辨識應依據本單位區域范圍、生產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危害辨識應從基層做起,各部門也應對自己的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危害進行辨識。危害辨識一般可通過以下方法進行。

      4.5.1、詢問、交談

      由對某項工作具有一定經驗的人組成小組(一般3-5人),分析某項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可初步分析出該項工作存在的所有危害。

      4.5.2、現場勘察和工作經驗判斷

      由具有一定安全技術知識和掌握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要求的人組成小組(一般2-3人),進行現場勘察。通過對現場環境或工作經驗判斷,發現存在的危害。

      4.5.3 、查閱有關記錄

      通過查閱事故、事件、職業病記錄,從中發現存在的危害。

      4.5.4 、獲取外部信息

      從同行業或類似行業、文獻資料、聘請專家咨詢等方面獲取有關危害信息,包括貨主及其他相關方的要求,加以分析研究從中辨識存在的危害。

      4.5.5、工作任務分析

      通過分析員工工作任務中所涉及的危害,辨識有關的危害。

      4.5.6 、安全檢查表

      運行已編制好的安全檢查表,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從而辨識出存在的危害。

      4.5.7、其他適應的辨識方法。

      4.5.8 、下列四種危害,應定為本單位風險評價級別較高的危害

      a --曾發生過事故,至今無合理控制措施的;

      b--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風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c --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標準的;

      d-- 相關方依據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或局及公司所做承諾提出的合理抱怨。

      4.5.9 、風險評價的方式可分為定性評價和半定量評價兩種。

      定性評價一般適用于可以比較直觀得出結論的風險評價;其它不宜直觀得出結論的風險可通過公式(d=lec)進行半定量風險評價。其中:d-風險評價值,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暴露于風險環境的頻繁程度,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4.6、風險評價實施

      4.6.1、各部門、單位統一組織部門負責人、班組長、生產骨干進行本部門、單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

      4.6.2、安全部匯總各部門、單位的危害辨識,統一組織風險評價小組進行公司的風險評價,編制重大危險源清單。

      第7篇 生物公司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檢查主要是為了防患于未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的實施,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并及時

      整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車間及部門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3.1、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由安全部、生產部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

      成。負責組織對公司的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等。

      3.2、各車間及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日常檢查并組織群眾性的安全自查活動。

      4、內容與要求

      4.1、日常安全檢查

      4.1.1、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嚴格執行班中的巡回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4.1.2、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根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進行檢查。檢查情況

      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4.1.3 、各單位、班組如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確保人、財、物的安全,對于自己解決不了的隱患

      要上報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監督落實整改。

      4.1.4、各單位要發動全體員工隨時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檢查

      4.2.1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防建筑物倒塌為重點。

      4.2.2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為重點。《綜合管理考核辦法》

      6 相關記錄

      《交接班記錄》

      《車間、部門上報隱患臺帳》

      《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

      《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4.2.3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護設施、防凍保溫為重點。

      4.2.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滑為重點。

      4.2.5、定期的安全檢查由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

      4.3 、專項安全檢查

      4.3.1 、安全用電和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查。

      4.3.2、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查。

      4.3.3、防火、防爆的安全檢查。

      4.3.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檢查。

      4.4 、節假日的安全檢查主要是對節日安全、保衛、消防、生產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

      4.5 、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4.6 、各項檢查內容應包括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廠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

      上崗情況,設備管理,各種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安全標志、定置管理、勞動紀律、防火滅火以及

      危化品的管理、防護用品(具)的保管等情況。

      4.7 、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開據《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在規定的整

      改期限后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車間及其它部門進行的各項安全自查,檢查記錄于《體系運行檢查記錄

      表》上,并將處理意見方法上報相關部門領導。

      4.8、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隱患,無故未及時整改的,由安全負責人按《安全獎懲制度》提出處理意

      見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4.9 、對事故隱患存在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部門專題報告,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4.10、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在《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范圍內的,按該辦法考核。

      5 、相關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第8篇 某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所有罰款均歸入福利項目)

      1、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以下五種:

      a、嘉獎(每次加發100元年終獎金)

      b、記功(每次加發500元年終獎金)

      c、記大功(每次加發1000元年終獎金)

      d、重獎

      e、晉級

      2、有以下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a、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時完成任務者。

      b、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c、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d、拾金不昧價值達300元以上者。

      e、嚴格遵守員工行為規范者。

      3、有以下事跡者,給予記功:

      a、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納確有成效者。

      b、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c、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d、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e、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并措施得當者。

      f、舉報違規或損害本廠利益的案件者。

      g、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4、對于有以下事跡者,給予記大功:

      a、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而減少損失者。

      b、維護公司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c、維護本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d、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5、對于有以下事跡者,頒發重獎或給予晉級:

      a、研究發明,對本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b、一年內記大功3次者。

      c、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

      6、員工的懲罰分為以下五種:

      a、警告(每次扣發100元年終獎金)。

      b、記過(每次扣發500元年終獎金)。

      d、記大過(每次扣發其全部年終獎金)。

      e、降級(減掉相應薪資)。

      f、解雇。

      7、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警告處分(或罰款30~50元):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因過失致使出現工作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5)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公務者。

      (9)在工作區未佩帶廠證或未穿工衣者。

      (10)在工作區穿涼鞋或赤腳者。

      (11)在工作區、宿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及其他雜物者。

      (12)出入工作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工作區而拒絕保安或主管人員查詢者。

      (13)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14)破壞生態及環境衛生者。

      (15)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16)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17)其他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者。

      8、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記過之處分:

      (1)對上級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3)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但不太嚴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嚴重妨礙他人工作者。

      (5)在工作現場吃東西者。

      (6)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8)投機取巧隱瞞蒙蔽牟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10)在工作時間睡覺者。

      (11)附合罷工、怠工者。

      (12)辦理移交,無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辦妥者。

      9、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擅離職守,致使發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泄漏公司機密者。

      (3)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4)遺失經營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5)撕毀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6)在工作現場吸煙者。

      (7)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10)偽造出勤記錄或請人代打卡或他人打卡者。

      (11)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名,效用印信或未經核準擅自使用印信者。

      (12)吸毒者。

      10、有以下事情之一查證屬實者,可不經預告給予解雇:

      (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廠誤信而遭受損失者。

      (2)對于上司或其他員工實施暴行或有侮辱行為者。

      (3)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定情節嚴重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術、營業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5)違反國家法律而判刑者。

      (6)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三日以上者。

      (7)聚眾要挾,妨礙生產秩序者。

      (8)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圖書,足以破壞勞資感情者。

      (9)在工作區或宿舍內賭博者。

      (10)偷竊、盜賣同仁或本廠財物者。

      (11)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及財物受到損害者。

      (12)侵占本公司財物或營私舞弊者。

      (13)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者干私活者。

      (14)在特定禁煙區吸煙者。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6)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7)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者。

      (18)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9)一年內記大過兩次,且無功過相抵者。

      (20)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21)鼓吹與煽動員工罷工、怠工等確鑿證據者。

      (22)參加非法組織者。

      (23)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經主管部門核準者。

      11、員工的降級,參照第10各條款規定,后果稍輕者使用降級處分。

      12、同年度功過相抵標準如下:

      a、嘉獎抵警告。

      b、記功抵記過。

      c、記大功抵記大過。

      13、獎懲計算標準如下:

      a、兩次嘉獎等于一次記功。

      b、兩次記功等于一次記大功。

      c、兩次警告等于一次記過。

      d、兩次記過等于一次記大過。

      14、解職

      (1)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或解雇三種。

      (2)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3)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規定提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1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經預告后終止雇用關系: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業務性質變化,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d、員工對于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6、員工欲終止合同時亦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未依規定預告者,按比例扣除相應薪水作為補償,若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7、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9篇 生物公司法律、法規識別與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定公司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確認、培訓、傳達和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及時宣貫、遵守與本部門、車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4 、內容與要求

      4.1 、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a--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

      b --甘肅省、蘭州市的地方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規章、規程;國家、行業、山東省、青島市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則、標準及其他要求等;

      c-- 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d --上級機關、執法機關的通知、公報等其他要求;

      e-- 國家公約等。

      4.2、獲取方法

      a--上級發文、轉文;b-- 報刊、雜志登載;

      c --會議獲取;

      d-- 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取;

      e --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獲取;

      f-- 上網查詢;

      g --其他渠道。

      4.3、識別和確認

      4.3.1、安全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通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部門、單位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4.3.2、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4 、貫徹執行

      4.4.1 、安全環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4 、公司通過管理評審、內審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 、公司安全環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5 、相關記錄

      第10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并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布置、

      落實)。

      3.2.5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 、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

      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 、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4、相關記錄

      《會議記錄》

      第11篇 生物科技公司辦公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辦公設備,使現代辦公設備在本公司充分發揮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范圍:辦公設備,包括計算機及附屬設備、網絡設施、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音響及附屬設備等專用于公司辦公、開會及培訓所用的設備。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

      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使用人負責設備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與保管,若使用過程中出現人為損壞,經發現、核實后,照價賠償。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辦公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辦公設備的報廢處理工作。

      第三章作業內容

      第六條

      辦公設備配置,由使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安排采購。

      第七條

      辦公設備入庫、驗收:

      辦公設備采購后須辦理入庫、驗收、領用手續,辦公室負責設備質量的驗收,驗收合格后,保管員根據實際入庫數量填寫“辦公設備入庫單”入庫。

      第八條

      辦公設備使用與維護:

      1、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專用于員工辦公使用,不得挪于非工作之外其它用途。

      2、計算機及附屬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計算機及附屬設備由使用人負責保管,除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開計算機及附屬設備、更換配置、隨意搬離辦公地點;

      2)計算機使用人要負責所使用的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始終處于整潔、無灰塵的狀態;

      3)接收E-MAIL的時,須使用殺毒軟件徹底查收郵件無病毒后,才能打開郵件以免帶入病毒影響公司計算機網絡;

      (財務部計算機的使用,

      4)除使用人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上機操作,貴州弘毅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由財務部負責人安排財務人員使用)如有違反按制度處罰,使用人不正規操作造成計算機損害者,照價賠償;

      5)計算機使用人在利用網絡給其他員工共享文件須設置密碼,以免被他人給破壞;

      6)計算機使用人須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電腦信息屬公司機密,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員泄露;計算機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電腦硬件設備,若經發現、核實后,照原價倍進行賠償;

      8)計算機使用人在關機時,不得強行切斷電源進行關機,應按操作規范進行關機;

      9)計算機使用人要做好日常數據備份工作,堅持做到數據雙備份,重要文件資料可以備份到軟盤。如有特殊要求,可做成光盤作永久性保存;

      10)打印機的日常使用中,色帶、墨盒用完需及時更換,更換時須嚴格按操作說明操作。

      3、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音響及附屬設備等辦公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以上辦公設備操作,詳見《使用說明書》,出現故障須叫專業人員維修;

      第九條

      辦公設備的維修:

      1、計算機及附屬設備的維修:計算機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軟、硬件問題時,使用人需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2、其它辦公設備的維修:一般異常,由辦公室請技術人員排除;若涉及更換配件,使用人須請辦公室安排相關技術人員維修;

      3、所有辦公設備,在保修期內,參照《設備保修協議》執行,保修期外,由辦公室依實際情況安排相關技術人員(涉及費用須事先上報核準)進行維修;

      第十條

      辦公設備的報廢認定與處理:

      1、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辦公用品,由于故障而無法修復或無維修價值需要報廢的,設備使用部門須填寫“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報廢單”,交辦公室進行審核,按審批權限報總經理批準后,將“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報廢單”及待報廢辦公設備交公司辦公室處置;

      2、出售或報廢處理物品時,須報總經理批準后,才能進行出售或報廢處理;

      3、出售或報廢處理的辦公設備,其現金上交財務部入帳,同時,財務部負責對出售或報廢處理的辦公設備進行銷帳;

      第十一條

      員工違反本制度規定的,首次給予批評、第二次罰款50元,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逐次加倍罰款。

      第12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 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設備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后,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后,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簽后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 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制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 米范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1.3.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設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5.1.3.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3.10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3.11、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3.1—5.1.3.10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1.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1.3.11.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1.3.11.3、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1.3.11.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1.3.11.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1.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5.1.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1.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1.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5.1.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5.1.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

      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

      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 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 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 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 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 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4.1.7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4.1.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4.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4.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4.1.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4.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4.1.13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5.4.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4.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4.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4.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4.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4.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 的有關要求。

      5.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4.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4.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5.4.4.4、《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于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5.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5.2.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5.2.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5.5.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5.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5.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5.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5.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5.5.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

      5.5.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5.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4.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5.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5.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5.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5.5.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5.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5.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5.5.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5.5.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5.5.6.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5.5.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5.5.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5.7.1、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5.5.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準。對本規定5.5.2.3 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負責人批準。

      5.5.7.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5.7.4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5.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6.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5.6.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5.6.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5.6.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 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4.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6.14.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6.1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6.14.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6.1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5.6.14.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6.14.7、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7.1.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 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7.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5.7.2.3、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7.2.5、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2.6、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7.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7.2.10、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7.2.12、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7.2.13、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5.7.3.1、生產車間負責人

      5.7.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5.7.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5.7.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7.3.2、監護人

      5.7.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

      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7.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7.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5.7.3.3、作業單位負責人

      5.7.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5.7.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作業人

      5.7.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3.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5.7.3.5、審批人

      5.7.3.5.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5.7.4.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5.7.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5.7.4.5、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設備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8.1.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8.1.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8.1.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8.1.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8.1.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5.8.1.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8.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8.1.5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5.8.1.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8.1.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1.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8.1.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8.1.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5.8.1.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5.8.1.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5.8.1.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8.1.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8.1.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8.1.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8.1.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8.1.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8.1.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8.2.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8.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8.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8.2.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8.2.6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5.8.3.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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