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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公司職業衛生及生產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9 10:24:01 查看人數:48

      生物公司職業衛生及生產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物公司職業衛生及生產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

      3 、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3.3、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4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5、內容與要求

      5.1、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

      5.1.1、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中明確責任人、責任部、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由安全部和安全領導小組對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濃度監測結果及分析;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應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5.1.3、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

      5.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作業場所設計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符合標準規定,如有不符合點要有整改計劃或方案,并按計劃或方案進行整改,整改效果要進行評價。

      5.1.5、企業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確保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與生產區分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且作業場所不得有人員居住。企業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有害物質的傷害。企業存在高毒作業時,應將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進行有效隔離。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5.1.6、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于作業場所設置的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等,明確責任部門并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7、企業安全員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并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將檢測結果進行公告,以使從業人員知曉其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5.1.8、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體檢果告知員工。

      5.1.9、對職業病患者、觀察對象、職業禁忌癥按規定復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5.1.10、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5.1.11、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由安全員負責管理檢查。

      5.1.13、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1.14、不得在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人員從事禁忌作業。

      第2篇 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部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3.2、安全部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副總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1)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2)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3)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4)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

      4.1.3、評審內容

      (1)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2)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3)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制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2)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3)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4)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5)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4.2.4、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第3篇 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規范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稱的“安全事故”,是指沒有達到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

      的“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級事故,僅僅發生在生產現場的所有造成人員傷害或帶來經濟損失的事故。

      1.3、根據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類別:

      (1)一類事故。是指發生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類事故。是指發生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類事故。是指發生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類事故。是指雖未造成人員受傷或一定經濟損失,但影響較大給企業帶來一定信譽損失的。

      1.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2、事故報告

      2.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接到報告后,應先后及時向集團分管領導與主管領導匯報。

      (1)發生一類事故與二類事故,項目經理應在48小時內上報;

      (2)發生三類、四類事故,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上報。

      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害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措施;

      (5)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3、事故應急處置

      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后,總經理應該指定相關人員如實做好影像記錄,或者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事故調查

      4.1、事故調查組成立權限:

      (1)發生一類事故與二類事故,公司責成發生事故的項目部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發生三、四類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 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項目部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4、提交報告的時間:

      (1)發生一類和二類事故,項目部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向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2)發生三類和四類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向公司領導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5 、事故處理

      5.1、總經理與部門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現一起,除扣除《生產經營主要指標績效考核責任狀》

      “安全獎”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予以罰款(發生影響較大事故的處1000元罰款):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積極配合或者抵制調查的。

      5.2、總經理與部門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現一起,除扣除《生產經營主要指標績效考核責任狀》

      “安全獎”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予以罰款(發生影響較大事故的處2000元罰款):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3、總經理與部門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定比例予以罰款:

      (1)發生一類事故的,免于處罰;

      (2)發生二類事故的,按1%予以罰款;

      (3)發生三類事故的,按2%予以罰款;

      (4)發生四類事故,視情處3000-5000元罰款。

      發生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等級事故,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從其規定。

      第4篇 某生物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使各類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運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公司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保障對生產設施的管理中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4.1.2 、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1.3 、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準購買后,須報生技科備案。

      4.1.4 、生產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后,各相應項目組或生技科負責組織安裝,并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

      量。

      4.1.5 、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4.2 、生產設施使用

      4.2.1、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生技科的技術人員講解。4.2.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4.2.3 、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2.4 、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4.2.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4.2.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4.2.7、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兼職設備員,協助生技科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2.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3、生產設施維護

      4.3.1、所有動力設備不經車間、設備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

      棉紗類物品。

      4.3.2、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設備主管部門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4.3.3、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3.4、對封存、閑置的設備,不經生技科批準,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各類生產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4.4.2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生技科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臺帳中注銷。

      4.4.3、生產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5.2、對各種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銹、防腐蝕、防霉變、防蟲蛀等工作。

      4.5.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5.4 、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

      4.5.5、對生產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5、相關制度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驗收單》

      第5篇 生物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臺帳,并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采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回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 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第6篇 生物公司法律、法規識別與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定公司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確認、培訓、傳達和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及時宣貫、遵守與本部門、車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4 、內容與要求

      4.1 、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a--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

      b --甘肅省、蘭州市的地方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規章、規程;國家、行業、山東省、青島市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則、標準及其他要求等;

      c-- 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d --上級機關、執法機關的通知、公報等其他要求;

      e-- 國家公約等。

      4.2、獲取方法

      a--上級發文、轉文;b-- 報刊、雜志登載;

      c --會議獲取;

      d-- 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取;

      e --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獲取;

      f-- 上網查詢;

      g --其他渠道。

      4.3、識別和確認

      4.3.1、安全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通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部門、單位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4.3.2、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4 、貫徹執行

      4.4.1 、安全環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4 、公司通過管理評審、內審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 、公司安全環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5 、相關記錄

      第7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 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設備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后,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后,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簽后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 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制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 米范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1.3.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設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5.1.3.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3.10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3.11、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3.1—5.1.3.10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1.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1.3.11.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1.3.11.3、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1.3.11.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1.3.11.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1.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5.1.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1.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1.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5.1.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5.1.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

      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

      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 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 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 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 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 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4.1.7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4.1.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4.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4.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4.1.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4.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4.1.13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5.4.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4.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4.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4.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4.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4.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 的有關要求。

      5.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4.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4.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5.4.4.4、《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于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5.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5.2.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5.2.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5.5.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5.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5.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5.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5.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5.5.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

      5.5.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5.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4.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5.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5.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5.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5.5.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5.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5.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5.5.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5.5.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5.5.6.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5.5.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5.5.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5.7.1、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5.5.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準。對本規定5.5.2.3 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負責人批準。

      5.5.7.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5.7.4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5.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6.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5.6.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5.6.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5.6.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 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4.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6.14.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6.1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6.14.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6.1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5.6.14.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6.14.7、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7.1.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 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7.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5.7.2.3、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7.2.5、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2.6、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7.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7.2.10、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7.2.12、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7.2.13、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5.7.3.1、生產車間負責人

      5.7.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5.7.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5.7.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7.3.2、監護人

      5.7.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

      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7.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7.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5.7.3.3、作業單位負責人

      5.7.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5.7.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作業人

      5.7.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3.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5.7.3.5、審批人

      5.7.3.5.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5.7.4.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5.7.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5.7.4.5、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設備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8.1.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8.1.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8.1.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8.1.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8.1.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5.8.1.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8.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8.1.5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5.8.1.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8.1.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1.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8.1.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8.1.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5.8.1.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5.8.1.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5.8.1.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8.1.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8.1.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8.1.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8.1.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8.1.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8.1.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8.2.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8.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8.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8.2.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8.2.6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5.8.3.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第8篇 生物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年齡滿18周歲;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

      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

      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 、相關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9篇 生物公司交、接班制度

      1、目的

      為嚴格交接班過程管理,明確交接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推諉、扯皮現象,保證公司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的交接班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 、內容與要求

      4.1、交班

      4.1.1 、交班值班長應在下班前1小時,將所屬的設備、管線閥門、儀表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得拖延給下一班。

      4.1.2 、交班前三十分鐘,由操作工擦試好本崗位的機器、電器儀表。整理好記錄,清掃工作現場、檢查工具、儀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做好崗位交班前的準備工作。

      4.1.3、交班前,當班者應向接班者詳細交待本班情況,做到

      “十交”,即:

      ①、本班生產情況;②、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③、事故原因和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

      ④、設備運轉和維護保養情況;⑤、儀器、儀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情況;⑥、記錄表的填寫保護情況;

      ⑦、室內外及設備衛生;⑧、跑、冒、滴、漏及機械用油情況;⑨、安全生產情況;⑩、領導的指示。

      “六不交”,即:

      ①、工藝指標不符合條件不交;②、設備保養不好不交;③、事故原因查不清不交;④、工具不全不交;⑤、記錄表不齊全不整潔不交;⑥、設備及環境衛生不清潔不交。

      4.2 、接班

      4.2.1 、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位,認真聽取上班值班長對生產情況的介紹和本班值班長對生產工作的布置。

      4.2.2 、接班者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聽取交班者介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4.2.3 、檢查要點:十交六不交是否做到,設備運行閥門開關,儀表使用、油、水、電是否正常,各控制點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是否符合工藝條件。

      4.2.4、要做到五不接:①交班項目交待不清不接;②存在不安全生產因素不接;③事故原因不清,處理不完不接;④設備運轉異常不接;⑤工具不全、設備、現場不清不接。

      4.3 、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所規定的檢查路線,進行檢查交接。

      4.4 、交接班必須把當班設備運行和檢修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清楚并填寫記錄。在接班人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交班人方可離開現場。

      4.5、交接班時如雙方之一發生爭執,應及時報告值班人員進行協商解決。在此期間由交班者正常操作直到問題解決,交接班期間發生事故由交班者負責,接班后發生事故由接班人者負責。

      5、相關記錄

      《交接班記錄》

      第10篇 某生物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年齡滿18周歲;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

      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

      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 、相關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11篇 生物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使各類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運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公司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保障對生產設施的管理中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4.1.2 、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1.3 、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準購買后,須報生技科備案。

      4.1.4 、生產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后,各相應項目組或生技科負責組織安裝,并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

      量。

      4.1.5 、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4.2 、生產設施使用

      4.2.1、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生技科的技術人員講解。4.2.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4.2.3 、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2.4 、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4.2.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4.2.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4.2.7、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兼職設備員,協助生技科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2.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3、生產設施維護

      4.3.1、所有動力設備不經車間、設備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

      棉紗類物品。

      4.3.2、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設備主管部門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4.3.3、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3.4、對封存、閑置的設備,不經生技科批準,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各類生產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4.4.2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生技科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臺帳中注銷。

      4.4.3、生產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5.2、對各種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銹、防腐蝕、防霉變、防蟲蛀等工作。

      4.5.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5.4 、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

      4.5.5、對生產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5、相關制度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驗收單》

      第12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并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布置、

      落實)。

      3.2.5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 、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

      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 、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4、相關記錄

      《會議記錄》

      生物公司職業衛生及生產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十二篇)

      1 、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02),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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