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 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 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并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后是采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 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 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 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 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溫、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應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事業部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章 職業危害的定義及范圍
第四條 職業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五條 公司業務涉及范圍內職業病危害種類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作業中開墻洞、地溝、石材加工及機房作業打膨脹螺栓孔時,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可發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業時,由于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在此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作業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機溶劑的危害:作業過程中常接觸到油料、油漆、化學溶劑等多種有機溶劑,這些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濃度過高,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電氣焊使用的錳焊條,除產生錳塵外,還可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塵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產噪聲的危害:作業中使用機械工具可產生較強噪聲,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
六、高溫作業的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 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第六條 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事業部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三、施工現場在進行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閉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條 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認識,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盡采取措施降低粉塵的濃度,并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三、從事與有機溶劑接觸作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并減少在噪聲環境下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第八條 采購設備和材料,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 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條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把職業危害列入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3篇 建筑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應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事業部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章 職業危害的定義及范圍
第四條 職業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五條 公司業務涉及范圍內職業病危害種類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作業中開墻洞、地溝、石材加工及機房作業打膨脹螺栓孔時,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可發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業時,由于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在此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作業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機溶劑的危害:作業過程中常接觸到油料、油漆、化學溶劑等多種有機溶劑,這些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濃度過高,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電氣焊使用的錳焊條,除產生錳塵外,還可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塵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產噪聲的危害:作業中使用機械工具可產生較強噪聲,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
六、高溫作業的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 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第六條 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事業部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三、施工現場在進行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閉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條 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認識,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盡采取措施降低粉塵的濃度,并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三、從事與有機溶劑接觸作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并減少在噪聲環境下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第八條 采購設備和材料,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 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條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把職業危害列入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4篇 某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排水公司各部門。
2 名詞解釋
2.1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2.3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4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氣體(氯氣、氯乙烯、氨氣等)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3.2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準許施工。
3.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3.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3.5各部門所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禁止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6各部門、科室、班組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3.7根據設備、工藝變化,職能科室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3.8公司工會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監測結果。
3.9公司工會必須做好職業健康教育工作,并告知新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
3.10公司工會處根據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規定時間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 機構與責任
4.1公司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危害防治,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和各部門部長根據“一崗雙責”負責監護職業危害和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4.2公司工會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2.1負責制訂公司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4.2.2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4.2.3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4.2.4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4.2.5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2.6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4.2.7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職業健康衛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4.2.8進行勞動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4.2.9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3各部門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3.1配合制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4.3.2配合公司工會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4.3.3根據公司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4.3.4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4.3.5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
4.3.6負責本部門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3.7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4.4技術技改處、設備能源處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4.1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4.4.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4.4.3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4.4.5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5篇 某某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并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后是采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溫、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公司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7篇 氣體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接觸靠近低溫液體、高分貝噪音、有毒藥劑、防腐保溫、旋轉設備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均應執行本制度。本制度適應于鄭州瑞氣氣體有限公司。
2.防治方針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3.職業危害的種類
根據我公司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有以下九大類:
3.1生產性噪聲和局部震動危害:高速運轉的電機和內部有高速氣流的管道附近會產生以產生較強的噪聲和局部的震動,對經常從事現場生產作業人員的聽力會造成損傷。
3.2接觸低溫液體:本公司生產的液氮液氧為低溫液體,皮膚接觸后會產生低溫燙傷。
3.3惰性氣體窒息:高濃度氮氣和氬氣為窒息性氣體,在通風不暢狹小空間內作業時當氣氛中氧氣的濃度低于18%時易發生呼吸困難,甚至窒息。
3.4氧中毒:當氧的濃度超過40%時,有可能發生氧中毒。吸入40%~60%的氧時,出現胸骨后不適感、輕咳,進而胸悶、胸骨后燒灼感和呼吸困難,咳嗽加劇;嚴重時可發生肺水腫,甚至出現呼吸窘迫綜合征。吸入氧濃度在80%以上時,出現面部肌肉抽動、面色蒼白、眩暈、心動過速、虛脫,繼而全身強直性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長期處于氧分壓為60~100kpa(相當于吸入氧濃度40%左右)的條件下可發生眼損害,嚴重者可失明。
3.5高溫燙傷危害:本公司內部分管道內為高溫高壓氣體,在接觸時會發生高溫燙傷。
3.6登高作業危害:在從事高于2米的登高作業時易發生墜落危險。
3.7高空下落物體危害:在施工或檢修現場,容易有高空墜落的物體砸傷的危險。
3.8旋轉設備傷害;本公司有空壓機、泵等旋轉設備,在靠近時容易將衣服或頭發等牽引入旋轉設備,嚴重時發生局部傷害或意外事故。
3.9有毒有害藥劑危害:在從事分析化驗時易接觸到氨水等有害化學藥劑,對皮膚有腐蝕危害。
4.防護措施
4.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4.1.1.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一定要遵守工作票制度,確定工作環境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4.1.3.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4.1.4.對高分貝的噪聲源或振動設備周圍要設置隔音降噪設施。
4.1.5.分析化驗室內要注意保持通風,將空氣中有毒有害藥劑濃度控制在安全的范圍內。
4.2個人防護措施:
4.2.1進入主廠區內要正確配戴耳塞、勞保鞋、低溫防護手套、工作服等勞保防護用品。
4.2.2避免長時間吸入高濃度氧氣避免氧中毒,避免吸入高濃度惰性氣體以防窒息。
4.2.3在旋轉設備附近作業時,不準帶手套,工作服應穿戴整齊,將長頭發挽好以防纏進旋轉設備中造成意外傷害。
4.2.4在從事高于2米的登高作業時要正確配戴安全帶,并有相應的監護人在場監護。
4.2.5進入檢修或施工現場時要正確佩戴安全帽。
4.2.6從事分析化驗作業時因配戴橡膠手套以減少對皮膚的損傷。
4.2.7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之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編制:審核: 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