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2篇 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 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 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 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3篇 某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2】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 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 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 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4篇 某某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