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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0 14:54:17 查看人數:66

      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事件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 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 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 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 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 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 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

      原則。

      (三)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安全人員或相應負責人,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在外人員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經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時,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進行報告并進行調查分析。

      (四)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現場第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安全管理部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 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筆錄。

      5. 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 事故調查報告。

      7.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 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 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2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3篇 某旅行社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旅行社傷害事故,保護游客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旅行社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旅行社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導游或陪同人員,應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成員,撥打公安、衛生、交通、保險等部門的應急救援電話,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態勢的進一步擴大。組長對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應在2小時內電話報旅游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書面報旅游管理部門,事故單位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逸。

      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3、食物中毒事故或出現危重病情、危重傷情,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醫療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4、交通事故。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向交警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5、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五、安全領導組相關人員和涉及事故部門的負責人,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并保護事故現場,相互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在公安部門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當作出標志,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對死亡的,應當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逐項登記造冊。

      第4篇 某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為及時處理和預防安全事故,學校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學校每月最后一天以書面形式向主中心學校匯報當月安全工作情況。

      2、學校對突發事件除了及時救治外,學校領導要半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

      事件處理完畢24小時內要向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報。

      4、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即報告校長當即報告校長,學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學,除按學除校的《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搶救外,,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種類的相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程序:老師或現場老師--班主任--校長;

      (2)、火災事故:拔打“119'--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3)治安(刑事)事故:拔打“110”--報告學校負責人--按規定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4)、食品中毒:拔打“120”--報告學校負責人--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5篇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一)質量信息

      項目部及時傳遞可靠的工程質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質量信息網。

      (二)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達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質量標準,一般需作返工、加固處理的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三)根據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03〕48號)的規定,向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導致試運營線路或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特別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重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很大影響。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大事故、險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較大影響。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

      (2) 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一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影響。

      (四)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采取逐級上報的制度。必須在2小時內向項目部安質部報告,并通知有關領導及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安質部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設計、監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提出書面報告。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6、 事故報告單位。

      (五)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盡快成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1)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原因;

      (2)組織技術鑒定;

      (3)查明事故性質、責任單位、責任人;

      (4)提出工程處理方案;

      (5)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

      (6)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7)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1、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首先搶救人員脫離險境,其次是保護現場,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復工;

      2、發生事故后,輕傷24小時內,架子隊必須報項目部,由項目經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傷必須24小時內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派專人來項目,并報縣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團公司派人與指揮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處理事故,責任事故要追查和處罰;

      3、事故苗頭和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訓、落實不了責任、提不出處理意見”不放過),并認真、嚴肅做好記錄。

      4、事故一旦確定為工傷,必須填寫《事故報告》表,項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檔,為今后受傷者及其家屬享受勞保待遇提供原始資料。

      (七)質量報表

      項目部填報《工程質量及事故情況》、《質量評定項目明細表》,統計季年質量報表,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分別于季末當月20日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項目部對每季及年質量報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對策,制定預防措施。

      (八)質量總結

      項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終對安全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分析,形成總結報告,于當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報集團公司安質部。

      (九)質量專報

      項目部及時將重大質量信息,包括質量問題、質量動態、工程獲獎情況、工程項目驗收評定結果等,形成質量專報,上報公司安質部。

      (十)工程質量快報制度。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指揮部、公司和建設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設計、監理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一般質量事故三天上報公司。

      事故應在三天內出具事故快報,填寫《工程質量及事故報告表》逐級報告上述有關單位和部門。

      (十一)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應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十二)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除按第三條規定辦理外,還應按國家和相關行業勞動安全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要按“四不放過”原則,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上級批復。

      (十三)發生情節嚴重的質量事故,尤其是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及社會影響較大的質量事故,主管領導在事故發生一日內將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詳細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質部。

      (十四)對事故的分析,要首先從事故的源頭抓起,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并落實到責任人,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確定事故的原因后,認真吸取教訓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處理的全過程打印成文,做好記錄。

      (十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論處。

      1、發生質量事故后,不按規定時間上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而擅自處理者。

      2、事故發生后提供偽證使用掩飾手段未如實上報者。

      3、有意縮小事故返工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第6篇 某某小學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學校發展和穩定大局,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為切實抓好學校安全工作,創建平安校園,嚴防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某小學安全工作零報告制度:

      一、安全員每天9點、15點之前上報教育局辦公室(5281051),無事故報平安。

      二、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學校。

      三、出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第一知情人要及時上報學校。

      四、學生出現輕度損傷事故,班主任必須馬上報告學校。

      五、學生出現損傷需要治療事故,班主任必須及時上報學校。

      六、學生團體(3人以上)出現不安全事故,第一知情人必須及時上報學校并做出應急處理。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食品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局《關于全面開展全省企業系統安全生產制度編制工作的通知》黨政辦[2022]23號文件要求,,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利益減少公有財產損失,保證人員生產安全。

      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觀,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 事故報告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 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保衛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 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 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 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 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 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事勞動保障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事勞動保障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保衛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為了故分類:

      (一)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二)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三)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四)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五)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六)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七)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八)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達10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一)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領導主管并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職能部

      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生產、技術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設備事故由設備部負責;

      火災、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負責;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檢部負責;

      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部負責;

      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綜合管理中心負責執行。

      (二)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自上而下報告。

      (三)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起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必要的補救措施

      (四)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兩天。

      (五)發生重大事故,由責任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六)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應急處理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七)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八)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九)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十一)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十二)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第10篇 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職工發現或接到報告景區內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景區主要領導和安全管理員報告。

      2、景區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管理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景區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以景區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7、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按規定追究責任。

      8、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

      9、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0、安全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公司。

      第11篇 某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定上報。

      七、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4、 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十二篇)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事故、事件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 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1. 國務院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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