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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6 07:05:13 查看人數:88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第1篇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科。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2篇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范本

      1、企業對于職工在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車間、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長報告,安全部門派專人負責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傷亡事故材料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局、勞動局、總工會。

      3、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上報和處理。

      4、事故發生后,所在車間科室應立即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

      5、各級領導應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及時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延遲報告的,除責成補報補,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部門、工會、人教部門,車間負責人等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重大事故,有上級機關派員參加會同調查,調查分析,應明確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并填寫有關報告單,最后經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和廠長簽字后上報。

      7、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實,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在調查分析、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事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10、事故的全部資料及時存檔,并總結事故教訓。

      第3篇 建筑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建設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三、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4篇 施工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后,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當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填報事故卡片,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施工現場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負責人必須在當天向本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填報輕傷事故報表。

      3.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施工現場有關人員應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應實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分包隊伍發生工傷事故,總分包單位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職工工傷事故臺帳。

      7.各項各級人員應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不得違反。

      第5篇 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項目負責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時間、指令性的地點所發生的勞動過程中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安全保衛科和公司經理。

      五、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時光擴大。

      六、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八、對積極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工傷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一、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

      報告程序:輕傷事故報告質安部,同時填寫事故報告表,于兩天內報告項目經理;重傷、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項目經理報告集團公司經理和安全部門,將事故概況(發生的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簡要經過和原因)填寫事故快報,呈報集團公司。

      二、項目經理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即報告集團公司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須保護好現場,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任何人或部門不得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四、輕傷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重傷、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及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部門。

      六、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須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八、事故調查的人員,必須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并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九、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人,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十、事故調查組(成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十一、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報上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可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十三、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或者集團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對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于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十七、集團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組織防范措施的落實以及做好善后處理的各項工作,及時通報。

      第7篇 工傷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重大工傷事故發生后,必須用最快速度(電話、電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重大工傷事故發生后,要保護現場,做好書面記錄、草圖、拍相、錄相。

      三、事故發生后,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負責人報告簡要情況并在24小時之內填報工傷事故快報表上報總公司或分公司。

      四、一般工傷事故(輕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之下),必須填寫《工傷事故快報表》,在事故發生后20天后內呈報上級各部門,并做好存檔。

      五、做好職工工傷事故月報工作。項目部必須在翌月一日填寫本月《工傷事故月報表》,報總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科。無事故也應執行月報。

      第8篇 電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1、企業對于職工在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車間、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長報告,安全部門派專人負責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傷亡事故材料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局、勞動局、總工會。

      3、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上報和處理。

      4、事故發生后,所在車間科室應立即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

      5、各級領導應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及時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延遲報告的,除責成補報補,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部門、工會、人教部門,車間負責人等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重大事故,有上級機關派員參加會同調查,調查分析,應明確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并填寫有關報告單,最后經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和廠長簽字后上報。

      7、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實,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在調查分析、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事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10、事故的全部資料及時存檔,并總結事故教訓。

      第9篇 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第10篇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第11篇 施工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第12篇 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十二篇)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1、嚴格執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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