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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5 14:54:02 查看人數:45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2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第3篇 企業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逐級報告領導,向上級 報告事故發生的同時,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搶救負傷人員和財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

      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4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要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

      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5篇 企業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逐級報告領導,向上級 報告事故發生的同時,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搶救負傷人員和財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

      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6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第7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8篇 工程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第9篇 某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10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11篇 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健康危害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定本制度:

      一、 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一個以上(含一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 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和處理。

      三、職業危害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危害報告的辦法

      職業危害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職業危害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危害報告辦法》)進行報告。職業危害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即,企業上報當地危害監督部門,由危害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四、 職業危害處理

      1、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危害后,本公司應根據職業危害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患有職業危害的職工變動單位時,其職業危害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診斷證明及職業危害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4、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危害職業危害防治機構備案;

      第12篇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十二篇)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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