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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0-12 17:30:03 查看人數:57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范本

      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范本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是落實安全工作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建立責任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1. 安全會議由主要負責人組織,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 安全會議由安全管理負責人主持,壓力容器相關部門負責人、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參加。

      3. 會議傳達上級主管部門對當前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報各部門安全狀況,研究布署下一階段的工作任務、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時解決;每次會議所決定的措施,都要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會議記錄。

      4. 與會人員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對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要在各部門先進行討論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見。

      5. 與會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各種安全隱患,并認真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以便會上通報交流。

      6. 與會人員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需事先請假。

      第2篇 壓力容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參照相關規定,根據本單位自身特點制定了壓力容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1、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后30 天內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嚴禁無證或超期運行。

      3、壓力容器的改造、大修、年度檢驗必須事先履行審報手續。

      4、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檔案齊全完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登記卡、檢驗合格證按規定張貼。

      5、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前三個月應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6、壓力容器發生重傷、死亡事故1 小時內向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7、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保護好事故現場。

      8、發生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9、發現重大隱患后應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0、事故及重大隱患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等資料應齊全,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11、壓力容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員均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做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聽勸阻執意蠻干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上級部門反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作業資格。

      12、對壓力容器進行維護保養或改造的外來單位和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必須選派業務技術強,工作認真的維修人員。壓力容器改造必須申報項目批準,明確具體內容,項目完成后,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檢驗。

      13、對實行壓力容器業務分包的單位,使用單位應承擔對分包方安全監管的責任。應對分包方及其作業人員是否取得國家有關法定的資格進行確認,對分包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實施有效管理。

      第3篇 壓力容器安全保衛制度

      1. 壓力容器房是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危險部門之一,除壓力容器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準入內。

      2. 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

      3. 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壓力容器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操作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4. 禁止壓力容器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注意檢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 壓力容器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6.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停爐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4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5篇 公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第6篇 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二)、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找材料到文秘114 wenmi114.com-wenmi114.com-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7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第9篇 壓力容器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

      2.職責要求

      2.1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為避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2.2購買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向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購買。新購或進口產品入廠時必須資料齊全,其中包括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安裝說明書等有關資料。

      2.3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工作必須由經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的施工單位承擔。

      2.4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報我廠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報市勞動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產使用,試運時的保運任務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2.5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檔,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級卡片、安裝資料、修理和檢測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2.6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性能和工藝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最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2.6.1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6.2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2.6.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方法。

      2.6.4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2.7司爐工的管理按原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掌握應知應會基本技能后,經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勞動部門發給司爐操作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上崗;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頂崗。

      2.8崗位操作人員要安保部和有關車間協商時間,對其進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經安保部辦理,由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后發給安全作業證,上班工作時必須攜帶,以備檢查。

      2.9當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責任制,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定時、定線、定點、認真的進行巡回檢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記錄。

      2.10操作工必須嚴格按照各項工藝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2.1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11.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11.4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脅到容器安全運行。

      2.12運行中的蒸汽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12.1水位下降到《規程》中規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時;

      2.12.2不斷加大給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12.3鍋爐水位已升到規程所規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時;

      2.12.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1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12.7燃燒設備損壞、爐腔倒塌或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害鍋爐安全運行;

      2.12.8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13非當班者,不經許可不得亂動一切開關和閥門(緊危情況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違章作業的命令。

      2.15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年度檢驗。

      2.16運行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17運行的蒸汽鍋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18檢驗前必須做到檢驗設備與其他設備和管線完全可靠的距離,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含量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檢驗容器所用的照明燈須用低壓防爆燈,其它儀器、工具的電源不得超過12伏。

      2.19蒸汽鍋爐停爐檢驗的重點:

      2.19.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19.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鉚縫、焊縫、板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2.19.3管壁有無腐蝕和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脆化;

      2.19.5脹口是否嚴密,管壁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2.19.6鍋爐的拉掌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2.19.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2.19.8鍋爐和磚襯接觸有無腐蝕;

      2.19.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2.19.10給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管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動滅火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開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動控制、連鎖裝置、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2.20壓力容器檢查項目:

      2.20.1外部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容器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常現象。

      2.20.2內外部檢查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現象。

      3容器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壓力集中的部位有無裂紋,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探傷或10倍放大鏡檢查,如發現有表面裂紋時,還應用超聲波或射線進一步抽查焊縫總長的20%(鍛制或拔制的無縫容器,抽查面積應小于總面積的20%),如沒發現表面裂紋,則不需對制造時已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的容器作進一步的抽查。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發現襯里出現上述現象有可能影響容器本體時,應將該處襯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檢查殼體是否有腐蝕或裂紋。

      5筒體、封頭等通過上述檢驗后,發現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 最高工作壓力。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破壞時(如脫碳、應力腐蝕的晶間腐蝕、疲勞裂紋等),必要時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作出檢驗報告。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園角過渡部位、長度等)。

      2.20.3全面檢查: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接總長(或殼體總面積)的20%,對高壓、超高壓的反應器,應進行100%的超聲波探傷,必要時還應做表面探傷。

      2.21除定期檢查外,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2.21.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的。

      2.21.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2.2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做內外部檢驗.

      2.22.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

      2.22.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將安裝使用的。

      2.22.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影響強度的。

      2.22.4更換容器襯里的。

      2.23耐壓試驗除特殊情況外應以水為介質,用氣(液)體試壓時,試驗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如下表:

      名稱

      鍋檢工作壓力kgf/cm2

      試驗壓力kgf/cm2

      鍋爐本體

      p<6

      1.5p≮2

      鍋爐本體

      6~12

      p+3

      鍋爐本體

      p>;12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氣

      任何壓力

      1.25p+5

      2.25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除應符合圖紙要求外,也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

      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壓力規定

      容器名稱

      壓力等級

      耐壓試驗壓力

      pjη·p·kgf/cm2

      氣密試驗壓力

      kgf/cm2

      非? 鑄? 造? 容

      低壓

      液(水)壓

      氣壓

      1.00p

      1.25p

      1.20p

      中壓

      1.25p

      1.15p

      1.00p

      高壓

      1.25p

      1.00p

      超高壓

      1.25p

      1.00p

      壁溫≤200℃的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設計壓力㎏/cm2

      ptt耐壓試驗壓力,㎏/cm2(≥200 ℃)

      pt???????????? 耐壓試驗壓力? ㎏/cm2(常溫)

      η???????????? 耐壓試驗系數( 按上表 )

      [ ]???????????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應力kgf/cm2

      [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kgf/cm2

      當[ ]/[ ]t>1.8時取1.8

      2.26鍋爐水壓試驗合格后標準:

      2.26.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26.2鉚縫和張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漏水。

      2.26.3水壓試驗壓力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2.27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

      2.27.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27.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2.27.3經返修,焊補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2.28檢驗完畢后,檢驗人員應對所檢驗的鍋爐、壓力容器作出檢驗報告,報告應指明鍋爐或壓力容器是否能繼續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壓操作,特別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29經檢查認為鍋爐、壓力容器缺陷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廠領導,如廠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2.30 經鑒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按承壓設備使用。

      2.3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必須裝安全閥(或爆破片)和壓力指示儀表:

      2.31.1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學反應,使其內壓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產工作介質(如粘性大、腐蝕、有毒)等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者兩者重疊使用。

      2.31.5壓力來源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得超過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應復核每個容器的強度,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下表進行調整和校驗。

      鍋爐工作壓力kgf/cm2

      安全閥開啟壓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鍋爐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壓力調整,有過熱器時按較低壓力調整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對于沖量式的安全閥部分,指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其他則為裝置點的工作壓力。

      2.33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應裝放空導管,并引到安全地點或進行妥善處理。

      2.34安全閥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應每年更換一次,安全閥校驗后應加鉛封,校驗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3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如指針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針不回零、鉛封損壞等均應立即更換,選擇壓力表時應考慮介質的腐蝕性。

      2.36壓力表刻度極限至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盤上劃有紅線指出工作范圍,表盤直徑應≮100㎜。

      2.37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日志和儀表自動記錄紙不得亂動,應妥善保管。

      2.38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2.39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除因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值班調度和安保部,對于玩忽職守,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3.相關記錄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第11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總 則

      根據勞動部[1993]442號關于頒發《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購進的壓力容器設備,必須在勞動局建檔備案,否則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進設備建檔條件

      1.1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1.1.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2 建檔資料齊全。

      1.2.1 產品合格證

      1.2.2 產品質量證明書

      1.2.3 產品竣工總圖

      1.2.4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1.2.5 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臨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1.2.6 以上資料不齊全,設備不予驗收。

      1.3 使用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和記錄。

      1.3.1 編寫新進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3.2 編寫日常維護和保養規程。

      1.3.3 建立定期檢修記錄及運行記錄。

      1.4 設備購進單位要及時將設備的全部齊全資料轉交資產運營部以備建檔。

      1.5 所有的壓力容器設備在勞動局建檔登記,頒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紀委職責

      第12篇 電子公司壓力容器安全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使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徑大于等于1.15,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有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暴曬,碰撞,腐蝕等。防止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檔,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列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列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德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查,使用和維護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需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操作工藝指標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露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于管道發生嚴重的振動,危機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等各項管理制度。

      6、主要控制環節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執行有關規定并向經營部提出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的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驗收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審核,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

      術檔案。

      6.2.3、不具以下建檔條件的不予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1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他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使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關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法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有修理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人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上報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單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出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對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范本(十二篇)

      壓力容器安全會議制度是落實安全工作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建立責任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1. 安全會議由主要負責人組織,每月至少召開一次。2. 安全會議由安全管理負責人主持,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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