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監護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公司系統生產以及檢修過程中的監護工作,根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針對公司系統的生產和檢修工作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監護工作
(一)聯防監護
1、針對各崗位人員配置滿足不了巡檢監護工作,要求各車間根據崗位的區域特點以及工作特性,組成巡檢聯防監護組,實現生產巡檢過程中的監護。
2、根據各崗位危險因素的不同特點,各車間對生產崗位配置相應的防護用具和防護用品。
3、監護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監護人馬上發出警報,從而實現第一時間救援。
(二)防護用具的管理
1、各車間根據公司系統《氣體防護器材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防護用具和消防器材進行規范管理。
2、車間指派一名領導專門管理防護用具。做到定期檢查,實時記錄,以保證用具的完好備用狀態。
3、各車間在生產崗位,設置事故柜,實現防護用具的有效保管,防止流失和意外損壞。
4、結合不同人員的體貌特點,建立防護用具檔案,并在各生產崗位進行張貼,同時根據檔案的數據,分別配備相應數量和型號的防護用具。
5、公司生產技術部不定期對各車間的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并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考核。
二、檢修過程中的監護工作
(一)確定氣體安全監護地點
1、凡進入各種密閉的塔、罐、槽及地溝、地下室、污水井等有危險性的工作場所。
2、為切斷物料來源,須抽加盲板時。
3、對發生泄漏設備進行巡回檢查或操作時。
(二)監護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監護員由本車間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專人。重大的危險性檢修項目,須由專職醫護人員配合時,由車間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
1、監護人員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責任心強。
2、技術熟練,全面了解工作性質,熟悉監護場所的危險源情況,能熟練使用防護器材。
(三)執行監護前的準備
1、審查票證辦理情況,符合要求后首先進行檢查工作,檢查內容包括:
(1)有毒氣體的隔絕情況(斷開、加堵盲板)。
(2)置換分析情況。
(3)溫度、壓力情況。
(4)架子與走梯的搭設情況。
(5)安全帶、安全燈及其它防護器材的準備情況。
(6)消防用具、工具準備情況。
(7)工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了解情況。
2、監護人員必須根據施工地點及任務的危險性,配備與之相適應的防護用具和用品,如防毒面具、救生繩以及指揮旗、應急口哨等。
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在確認相互關系后,要制定聯絡手勢或方式,并要求彼此明確。
4、在進行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工作時,監護人員應勸阻無關人員離開一定距離,并要求車間另派人把守毒區,以免造成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后中毒。
5、監護人員必須根據情況事先提醒工作人員,不準用鐵器敲打,對貯存輸送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設備、管道應使用銅制工具。
6、監護人員必須提前選擇一個適當的監護地點,并注意監護點既有利于自身保護,又便于監護工作。
7、一名監護人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擔任多人工作的監護任務。如三人以上工作的監護,須提前增加監護人。
(四)監護人員的監護職責
1、在監護工作中監護人不得脫離監護崗位,并時刻注意著被監護人動態變化,禁止幫助被監護人工作而忘記了自己的監護責任,監護人要站在上風側。
2、在監護期間,時刻注意被監護人的動作和身體情況,以保證不發生問題,同時又要做好萬一發生問題自己將怎樣行動的思想準備。
3、在工作中,被監護人若感到身體不舒服或呼吸困難,要離開工作地點后,才能脫下防毒面具,摘去面罩,到空氣新鮮處休息,必要時可通知醫護人員到現場,監護人員應禁止被監護人在工作環境中脫下面罩,以防中毒。
4、長管面具的空氣吸口地點的選擇,必須考慮風向和周圍是否有毒源,同時要注意避免泥土灰粒被吸入的可能。
5、被監護人如違章不聽指揮,監護人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向車間領導報告。
6、監護人員在監護過程中,如因病或有急事時,須請領導另派監護人來頂替才能離開,若暫時找不到領導無人頂替而又必須離開,則應暫時停止被監護人的工作。
7、在進行時間較長,勞動強度較大的工作時,工作單位應準備兩班人員輪換休息,監護人也應予輪換而不能進行兩次或時間過長的監護工作。
(五)監護時意外情況處理原則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使工作不能按照安全規程進行時,必須采取保證該項目能順利進行的安全措施,并有主管副總經理的書面同意,車間分管主任自始至終在場,監護人方能予以監護,否則,監護人有權拒絕監護。
2、在進行危險性較大、需要采取安全措施較多的工作,如果監護人員無法保證安全施工時,車間主任應另外指派車間副主任或工段長去協助監護。
3、監護過程中發現情況變化危及安全生產時,應通知被監護人中止工作,及時撤離。
4、如果被監護人發生意外(中毒或其他傷害),監護人(包括醫護人員)給予迅速而有效的搶救,同時通知調度室及時求助于醫院。在救護人員未來到前,不應停止現場搶救。
5、勸阻未戴防護用具的職工進入毒區搶救中毒人員,避免事故擴大。
6、進入密閉容器內部的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以防發生意外。
(六)檢查與考核
1、安全管理部門及各車間領導應經常在氣體監護場所進行檢查,如發現違章行為及時給予糾正,并根據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直至處罰。
2、按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
第2篇 安全監護制度范本
一、 總則
1.1在施工作業面(點)實施安全監護制度,使每個施工人員的作業活動處于受監護狀態之中,是制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施工隊(班)長在每天分工時,應對每個作業點指派一名安全監護人。對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務面(危險性大、地形復雜、施工條件差等)的作業點,必須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施工隊(班)長若未指派安全監護人,作業點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追究施工隊(班)長的責任。
二、必須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
本工程土建工程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有:
2.1基坑開挖;
2.2預制基礎安裝;
2.3現澆基礎;
2.4高空作業;
2.5腳手架搭拆;
2.6井架作業;
2.7各類施工機械作業;
2.8裝卸運輸等。
三、 安全監護人條件:
3.1堅持原則,敢管敢講,工作責任心強。
3.2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的專業知識。
3.3熟悉安全工作規程和施工工藝規定。
四、安全監護人職責:
4.1安全監護人對本作業點負有安全監護責任。安全監護人應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制止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2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前交底,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補充進行現場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簽名欄上簽名。
4.3督促和協助施工作業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使用之。
4.4督促施工作業負責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在擴建、改造工程監督施工人員在指定的區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員誤入(登)帶電間隔,防止誤碰運行設備。
4.5督促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必須使現場布置、工器具、安全設施等符合施工工藝標準。
4.6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工作崗位,如果需要暫離開現場時,應臨時委派安全監護人,并向全體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4.7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施工隊(班)長或項目部報告,并及時提出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
4.8每天應向施工隊(班)長和專(兼)職安全員報告作業現場安全信息。
4.9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必須佩戴“現場負責”袖標;安全監護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在現場時,必須佩戴“安全監督”和“作業負責人”袖標;當小分隊作業時,若作業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為同一人,則同時佩戴“作業負責人”袖標和“安全監督”袖標。
五、安全監護人權利:
5.1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提出警告和批評。當出現威脅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作業時,有權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5.2有權對違章違紀人員實行經濟處罰。
5.3有權督促施工隊(班)長對發生的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六、獎勵和處罰
6.1安全監護工作認真,成績顯著,由項目部質安科給予表揚或獎勵。
6.2在安全監護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質安部給予嘉獎。
6.3在安全監護中,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制止違章不力,擅自離開崗位,未正確佩戴“安全監督”袖標,安全監護失職造成事故者,將根據情節追查責任并作出處理。
第3篇 職業安全健康監護管理制度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第4篇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1 總則
1.1.1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防范傷亡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都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有限空間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3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
1.2.1 凡新調入有限空間作業班組職工或離崗三個月以上返崗等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閉卷考試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1.2.2 有限空間培訓內容包括:
a) 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c) 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d)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e) 有關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將培訓教案、考勤、試卷、成績、評估等相關材料定期歸檔保存。
1.3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1.3.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3.2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1.3.3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a)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1.4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4.1 檢測
a)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b) 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0mg/m3);
c) 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d)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
e)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1.4.2 危害評估
a)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c)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1.4.3 通風
a)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b)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1.4.4 防護設備
a) 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b) 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c)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4.5 呼吸防護用品
a)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
b) 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1.4.6 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a) 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b) 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c) 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d) 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e) 應急照明設備;
f) 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5篇 電力工程安全監護管理制度
1.總則
為了規范施工作業行為,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監護,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2.1爆破作業必須劃定警戒區,附近道路設多人監護,坑中點炮設專人監護,并鳴哨警示。
2.2鐵塔組立、架線施工中必須設專人監護,高空、停電作業監護人員須責任到位,未有安全監護人員不得開始施工作業。
3.安全監護人員必須分工明確、責任清楚。
4.安全監護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否則嚴懲。
5.安全監護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停止施工,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6.施工人員必須尊重安全監護人員,接受并及時處理安全監護人員提出的問題。
7.安全監護人員必須由施工經驗豐富的職工擔任,并應熟悉施工技術、安全措施。
第6篇 有限空間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1 總則
1.1.1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防范傷亡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都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有限空間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3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
1.2.1 凡新調入有限空間作業班組職工或離崗三個月以上返崗等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閉卷考試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1.2.2 有限空間培訓內容包括:
a) 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c) 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d)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e) 有關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將培訓教案、考勤、試卷、成績、評估等相關材料定期歸檔保存。
1.3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1.3.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3.2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1.3.3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a)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1.4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4.1 檢測
a)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b) 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0mg/m3);
c) 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d)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
e)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1.4.2 危害評估
a)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c)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1.4.3 通風
a)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b)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1.4.4 防護設備
a) 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b) 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c)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4.5 呼吸防護用品
a)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
b) 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1.4.6 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a) 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b) 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c) 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d) 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e) 應急照明設備;
f) 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7篇 電力安全施工監護制度
1 總則
1.1 在施工作業面(點)實施安全監護制度,使每個施工人員的作業活動處于受監護狀態之中,是制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 施工隊(班)長在每天分工時,應對每個作業點指派一名安全監護人。對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務面(危險性大、地形復雜、施工條件差等)的作業點,必須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施工隊(班)長若未指派安全監護人,作業點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追究施工隊(班)長的責任。
2 必須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
2.1 送電線路性質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有:
2.1.1 土石方爆破;
2.1.2 基坑開挖;
2.1.3 預制基礎安裝;
2.1.4 現澆基礎;
2.1.5 灌注樁;
2.1.6 整體桿塔地面組裝;
2.1.7 整體組立桿塔(包括拉線安裝);
2.1.8 分解組立桿塔;
2.1.9 高塔組立;
2.1.10 水面鉆孔;
2.1.12 吊掛絕緣子串、放線滑車、重錘。
2.1.13 跨越架搭設與拆除;
2.1.14 人力或機械牽引放線;
2.1.15 張力放線;
2.1.16 導、地線緊線與升空;
2.1.17 導線地線連接;
2.1.18 平衡掛線;
2.1.19 附件安裝;
2.1.20 桿塔及導線地線附件檢修;
2.1.21 裝卸運輸。
3 安全監護人條件:
3.1 堅持原則,敢管敢講,工作責任心強。
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的專業知識。
3.3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和施工工藝規定。
4 安全監護人職責:
4.1 安全監護人對本作業點負有安全監護責任。安全監護人應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制止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2 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前交底,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補充進行現場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簽名欄上簽名。
4.3 督促和協助施工作業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業負責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在擴建、改造工程監督施工人員在指定的區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員誤入(登)帶電間隔,防止誤碰運行設備。
4.5 督促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必須使現場布置、工器具、安全設施等符合施工工藝標準。
4.6 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工作崗位,如果需要暫離開現場時,應臨時委派安全監護人,并向全體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4.7 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施工隊(班)長或項目部報告,并及時提出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
4.8 每天應向施工隊(班)長和專(兼)職安全員報告作業現場安全信息。
4.9 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必須佩戴“現場負責”袖標;安全監護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在現場時,必須佩戴“安全監督”和“作業負責人”袖標;當小分隊作業時,若作業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為同一人,則同時佩戴“作業負責人”袖標和“安全監督”袖標。
5 安全監護人權利:
5.1 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提出警告和批評。當出現威脅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作業時,有權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5.2 有權對違章違紀人員實行經濟處罰。
5.3 有權督促施工隊(班)長對發生的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6 獎勵和處罰
6.1 安全監護工作認真,成績顯著,由項目部質安科給予表揚或獎勵。
6.2 在安全監護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質安部給予嘉獎。
6.3 在安全監護中,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制止違章不力,擅自離開崗位,未正確佩戴“安全監督”袖標,安全監護失職造成事故者,將根據情節追查責任并作出處理。
第8篇 職業安全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第9篇 檢修作業監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為加強檢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確保檢修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嚴防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檢維修作業。
3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本制度,并在整個作業過程中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3.2 各車間負責人、管理人員按照制度在檢維修作業過程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 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4.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4.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4.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 監護工作的安全要求
5.1 監護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或監護資格的人擔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業安全培訓和考試。監護人要了解監護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
5.2 監護人在接到工作通知單或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情況,監護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護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監護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且現場作業人員在監護人的視線范圍內。
5.3 當發現監護部位與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護人應立即制止相關作業。當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要求停止相關作業,當作業人員不聽勸阻時,應收回作業通知單或作業許可證,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4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專職監護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方可開始工作。監護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5.5 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員。
5.6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必須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5.7 作業監護結束后設備復位。白天作業結束人員下班時,指令作業人員將相關設備復位。電器設備將電源斷開,電焊機做好夜間防雨措施。整個工作結束時,要求將所有臨時設備全部拆除,移走。
6 監護工作的管理內容
6.1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吊裝作業,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設備員擔任專職監護人;吊裝作業距離橋架、電纜、爐氣輸送管線、壓縮空氣管線及氮氣等管線3米以內設備,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安全員擔任專職監護人;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吊裝作業,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主任或設備科設備員擔任專職監護人;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的吊裝作業,廠主管安全和生產領導、設備所在部門和檢修設備部門的分廠廠長、安全科主任和調度主任在現場,分廠廠長或設備科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
6.2 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高處作業,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安全員擔任專職監護人;作業高度在5米至15米時高處作業,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高處作業,由分廠廠長或安全科安全員擔任專職監護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高處作業,廠主管安全和生產領導、分廠廠長、安全科主任和調度主任在現場負責,安全科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
6.3 特級動火作業由分廠領導或安全科人員擔任專職監護人,一級動火作業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二級動火作業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安全員或車間工藝員擔任專職監護人。
6.4 進入容器內作業(如成品倉、過濾器、環形加料機、料倉等),設備所在部門和檢修設備部門的分廠領導或安全科安全員擔任專職監護人。
6.5 進入成品倉倉內檢修,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分廠廠長、車間主任、安全科主任、設備部主任和調度主任在現場,安全科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
6.6 電極軟斷、電極硬斷1米以上電石爐所屬車間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員、設備部設備員、生技部工藝員和調度在現場,分廠廠長或生技科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
6.7 電廠故障嚴重影響電石爐生產、電石爐漏糊、電石爐放炮造成電石爐停電時,廠主管安全和生產領導、設備所在部門和檢修設備部門的分廠廠長、車間主任、儀電部部長、安全科主任、設備科主任、生技科主任和調度主任在現場負責。
6.8 檢修高壓設備和低壓設備大型停送電操作,儀電部領導擔任專職監護人。
6.9 檢修破碎機、振動篩內部、斗提機、環形加料機、烘干窯窯體、攪籠、刮板機、鏈板機、爐氣管線,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領導擔任專職監護人。
6.10 取樣作業調度、檢修負責人、安全員、崗位工必須在現場,質檢員方可取樣,并對化驗員作業進行監護。
6.11加堵、拆除盲板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主任擔任專職監護人。
6.12 檢修凈化設備,設備所在部門和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工藝員或車間安全員或車間設備員在現場擔任專職監護人。
6.13 電石爐發生異常情況,如爐眼堵不上、電石躺軌、小車掉道、清理軌道大量電石時,其所屬車間領導擔任專職監護人。
6.14 檢修電石爐二樓設備(處理料面除外),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車間領導擔任專職監護人。
6.15檢修電石爐煙罩、爐門框,由設備所在部門的車間工藝員擔任專職監護人。
檢修出爐軌道,由設備所在部門或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設備員擔任專職監護人。
6.16檢修氣力輸送管線,設備所在部門和檢修設備部門的車間工藝員或車間安全員或車間設備員在現場擔任專職監護人。
6.17變更監護人必須由同一管理級別的管理人員或上級領導擔任專職監護人,不得降低專職監護人的管理級別。
6.18特殊情況因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專職監護人。
第10篇 安全標準化之工作監護制度
一、總則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及注意事項,并始終在現場進行安全監護。對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加以提醒,遇不安全的情況及時提出糾正和制止。
二、要求
1. 所有工作人員,不準單獨留在高壓間內或室外變配電所高壓設備區域內。
2.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3. 值班人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有危及他人安全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報告上級。
4. 從事下列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4.1. 部分停電,工作人員可能誤觸導電部分時。
4.2.臨時帶電或跨越帶電部分工作時。
4.3.登桿或高處進行復雜工作時。
4.4.低壓帶電工作時。
4.5.徒工或有電氣常識的人參加電氣工作或接近帶電設備工作時。
第11篇 生物安全人員健康監護制度范本
1.所有人員應有文件證明其對工作及實驗室全部設施中潛在的風險受過培訓。
2.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健康監測工作,及時了解實驗室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
3.凡進入實驗室的員工都要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實驗室人員崗位情況表、體檢情況和免疫接種登記表。
4.實驗室應制定實驗室人員年度體檢計劃并按時實施,及時將體檢結果記入人員健康檔案,根據需要也可進行臨時性體檢。
5.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并記入健康監護檔案。
6.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新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體檢,不符合崗位健康人員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7.所有實驗人員在開始工作前要留取血清樣品,應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因子接受免疫以預防感染。
8.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可體征時,應當向本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及單位負責人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
第12篇 安全工作監護制度
一、概述
工作監護制度是指檢修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布置好工作后,對全班人員不斷進行安全監護,以防止工作人員誤走(登)到帶電設備上發生觸電事故,誤受到危險的高空,發生摔傷事故,以及錯誤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時工作負責人因事離開現場必須指定臨時監人。在工作地點分散,有若干個工作小組同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指定工作小組監護人。監護人在工作中必須履行其職責,所有這種制度叫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為的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糾正一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做法,特別是在靠近有電部位及工作轉移時更為重要。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的情況,應有電氣工作的實際經驗,其安全技術等級應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②、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如工作需要(如測量、試驗等)且現場允許時,可準許有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在事前應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③、帶電或部分停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使其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監護工作人員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電時;在變、配電所內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地點,總人數不超過三人時;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時。
⑤、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點時,應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返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工作負責人需長時間離開,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二、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