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用火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①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②使用明火、電爐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場所臨時用電,使用電動工具、電器設備,使用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物體等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律不準用火。
(三)凡在防火區范圍內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單位申請;現場安全員根據動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負責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監火人,填寫用火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用火安全措施后,簽發用火許可證,批準用火(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
(四)必須堅持“五不用火”
即未經批準的用火許可證不準用火;沒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準用火;未按規定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不準用火;用火時間、地點、部位不相符不準用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準用火。
(五)對用火許可證簽發人的要求:
用火許可證簽發人根據用火類別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時,必須親臨現場認真進行檢查,了解用火地點的條件、部位、環境和危險程度,審查安全措施確認可靠后,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
(六)監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三聯用火許可證后,對用火許可證內容詳細看清,到用火現場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后,將第二聯用火許可證交給施工單位用火人。
③監火期間不能離開用火現場。
④用火時間、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或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⑤用火完畢必須檢查現場,熄滅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聯用火許可證后,要詳細看清用火許可證全文,確認用火時間、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經監火人同意,方可進行施工用火。
②切實遵守“五不用火”。
③當用火環境發生變化出現異常,監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時,用火人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待監火人處理完同意繼續用火時,方可恢復用火。
④用火許可證應隨身攜帶。未辦理用火許可證或時間、地點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監火人不在現場時,不論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權隨時檢查用火情況,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規定或用火會有危險時,有權收回用火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2篇 施工現場用電用火安全制度
為明確施工現場用電的安全要求,防止用電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措施。
一、?工程項目hse風險控制計劃的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中國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0萬噸/年煉油擴能改造項目-柴油組分罐區。
1.2項目起止時間: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30日。
1.3總包單位:cpecc大連設計分公司
施工單位: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
1.4監理單位:大連七星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2 hse風險管理小組組成員及崗位職責
2.1 hse放線管理小組名單
組長:項目經理 王升亭
副組長:項目部副經理? 劉振
成員: 趙文華、趙俊華、劉興翠、鄭淑陽
項目部hse監督員:劉正文
施工現場用火安全制度
一、電工qhse崗位職責、責任風險、及操作指南
1.電工崗位職責
(1)遵章守紀,執行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的qhse方針,為實現公司的qhse目標和胡石化項目部的控制目標,完成好本崗位工作;
(2)在班長和施工員的指揮下,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
(3)執行qhse規定,佩戴好勞保用品;
(4)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進入生產裝置檢修時遵守業主的各項安全規程,定期維護和保養本崗位負責的設備;
(5)參加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胡石化項目部的qhse活動,接受qhse培訓;
(6)不經授權,不許操作或啟動不是本崗位的任何設備;
(7)發現事故隱患或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8)在沒有用電票、火票或上級領導部門指令的情況下,禁止用電作業;
(9)當有疑問或情況不明時,要進行詢問,切忌自揣妄動;
(10)熟悉本崗位存在的風險和應急保護逃生知識,在緊急情況發生時能夠按應急計劃要求驚醒迅速撤離或是投入救急工作;
(11)堅持原則,拒絕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12)對事故目擊情況要如實出具客觀事實證據;
(13)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舉報享有保護;
(14)對qhse管理提出合理建議;
(15)認真履行崗位qhse職責,出色完成本職任務,業績突出者應享有組織的獎勵。
二、用電作業
1.危害分析
(1)損壞或有故障的用電設備
(2)不良的絕緣狀況
第3篇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一、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生產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或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車間、倉庫的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符合相關的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補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4篇 s飯店消防安全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單位對用火、用電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二、營業廳內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于動火作業結束后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五、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范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六、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核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五、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七、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第5篇 校園用火用電安全制度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范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6篇 賓館飯店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7篇 安全用火制度二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①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②使用明火、電爐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場所臨時用電,使用電動工具、電器設備,使用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物體等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律不準用火。
(三)凡在防火區范圍內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單位申請;現場安全員根據動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負責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安排監火人,填寫用火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實用火安全措施后,簽發用火許可證,批準用火(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
(四)必須堅持“五不用火”
即未經批準的用火許可證不準用火;沒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準用火;未按規定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不準用火;用火時間、地點、部位不相符不準用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準用火。
(五)對用火許可證簽發人的要求:
用火許可證簽發人根據用火類別及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時,必須親臨現場認真進行檢查,了解用火地點的條件、部位、環境和危險程度,審查安全措施確認可靠后,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
(六)監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三聯用火許可證后,對用火許可證內容詳細看清,到用火現場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
②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后,將第二聯用火許可證交給施工單位用火人。
③監火期間不能離開用火現場。
④用火時間、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或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⑤用火完畢必須檢查現場,熄滅余火,不留后患。
(七)用火人的安全職責
①接到第二聯用火許可證后,要詳細看清用火許可證全文,確認用火時間、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經監火人同意,方可進行施工用火。
②切實遵守“五不用火”。
③當用火環境發生變化出現異常,監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時,用火人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待監火人處理完同意繼續用火時,方可恢復用火。
④用火許可證應隨身攜帶。未辦理用火許可證或時間、地點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監火人不在現場時,不論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八)安全主任有權隨時檢查用火情況,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規定或用火會有危險時,有權收回用火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8篇 水泥廠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明火作業管理
1、 凡進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或部門要注明動火的部位,動用火及安全監護人、明火作業的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制定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領導和保衛部門審批,組織實施。
2、 明火作業必須在批準的有效期時間內作業,凡提前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和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 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相應的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衛科派人對現場監督。
4、 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 明火作業后,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防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 動火作業完畢,保衛科要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 大風天(4級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 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科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 外來施工單位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10、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 電氣線路管理
1、 辦公、經營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
2、 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3、 室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4、 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可燃物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將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設備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
5、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前向保衛科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6、 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7、 非電工人員嚴禁折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8、 按期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查,電氣線路必須由專人定期檢修,并做好維護檢查記錄,經常檢查配電柜和自動保護系統,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電器維修是配電柜斷開工作回路開關應懸掛警示牌。
第9篇 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電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2、用火、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和實施。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如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4、嚴禁在車間、倉庫及木工房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電熱設備取暖。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
5、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庫房內電線必須敷設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電氣線路和燈頭應當設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每座庫房的電源開關箱應當單獨設在庫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護措施。
6、現場臨時用電,不得亂拉亂接,嚴格按“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搭接,正確使用標準配電箱。
第10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包括以下廠區內的明火作業、可能產生火花的各種作業:
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 燒烤煨管、熬瀝青、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 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 機動車輛及蓄電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 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設備。
二.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級。
1.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 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 罐區;
(3) 存儲危險化學品倉庫或堆場;
(4) 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原料管線(管架)
2.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 停車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確認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 從易燃、易爆裝置或系統拆除,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設備區域(壓縮機房、鍋爐房)。
(4) 存儲非危險化學品的倉庫。
3. 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三. 用火審批權限
對廠內可能產生明火的上述各種作業,必須取得相關部門責任者批準的『用火申請單』,審批權限按如下要求執行:
1. 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單位(部門)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用火申請單》。公司安全主管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定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簽發《用火申請單》,準許動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應有申請用火部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并召集有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2. 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主管領導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申請單》再經公司安全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報公司環保保安部門批準方可用火;
3. 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用火部門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對填寫的《用火申請單》批準后方可用火;
4. 帶油、帶壓、設備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公司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動火;
5. 外來施工單位在界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申請單》,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四. 動火人權限: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申請單》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五. 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 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用火申請單》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關人員匯報。
六.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是可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加一級用火處理。
七.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申請單》。一張《用火申請單》只限一處,一級《用火申請單》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申請單》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申請單》不超過5天。
八. 《用火申請單》
1.《用火申請單》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一級、二級《用火申請單》由審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歸檔,三級《用火申請單》由審批部門存檔。
十.關聯表單:《用火申請單》,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11篇 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第12篇 校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范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