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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2 15:20:02 查看人數:92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1、為加強用火區域的安全管理,防止在用火期間發生火災,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明火在動火前必須到保衛部辦理《動火證》并按動火證中的要求動火。

      3、動火單位在向保衛部申請動火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主管安全的人員,要到用火現場查看,落實安全措施后去申請動火,動火期間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電氣焊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正式焊工證,動火前要準備好滅火器和水,滅火器不少于2具。

      5、動火現場,凡熔珠、焊渣可能濺落地方的易燃,可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在樓層中動火的要嚴防熔珠、焊渣沿孔洞掉落到下層引起火災,室外遇有5級以上風速應停止動火作業。

      6、施工現場焊接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刷(噴)油漆作業。

      7、動火期間必須設定看火人,看火人要時刻密切監視焊花濺落的區域,發現火險立即處理。

      8、有缺陷的焊機,電源線,把線不準進入作業區。

      9、營業期間禁止動火。

      10、動火結束,用火單位,建設施工單位要及時清理用火現場,確保無火災隱患,看火人檢查無余火,半小時后方可離去。動火人將動火證教回保衛部。

      11、用火申請登記表,動火證只限一個地點,規定時間內使用,變更地點和超過規定時間動火證無效。

      第2篇 監理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 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 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 營業場所、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或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 易燃易爆車間、倉庫的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暴要求。

      八、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 對消防有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篇 xx公司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第二條 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 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第四條 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辦理動火證,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 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 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 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 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 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 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 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 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 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 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 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第5篇 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電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2、用火、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和實施。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如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4、嚴禁在車間、倉庫及木工房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電熱設備取暖。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

      5、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庫房內電線必須敷設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電氣線路和燈頭應當設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每座庫房的電源開關箱應當單獨設在庫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護措施。

      6、現場臨時用電,不得亂拉亂接,嚴格按“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搭接,正確使用標準配電箱。

      第6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及用火用電制度

      1.總則:

      1. 0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及消防工作統一由管理經理總負責,管理經理應確定工地安全員主管現場的安保消防工作。

      1.02管理經理和安全員應及時與業主聯系相關事宜,做好現場需要協調的有關工作。

      1.03管理經理應根據工程規模,配置相應的保衛及消防設備器材

      1.04管理部負責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安全保衛及消防知識的教育,每周不少于半小時。

      1.05施工現場的施工區與生活區要有明確嚴格的劃分。

      1.06如果發生各類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部門,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2.安全消防工作

      2.01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安排消防工作。

      2.02在現場設置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組織義務消防隊。定期培訓義務消防員,做好培訓記錄。

      2.03現場消防車道不許亂堆亂放物料占用車道,保證消防車道暢通。

      2.04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門至少配有4具滅火器,設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按規定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有效使用。

      2.05消防栓處晝夜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

      2.06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2.07動用明火,必須書面申領動火證,動火證由安全員批準限當日有效。動用明火時旁邊必須配備滅火器和配有看火人員。

      2.08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2.09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用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有滅火器材。

      2.10庫房應采用非可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2.11工程內進入的可燃材料,要根據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氣材料應及時清除。

      2.12現場使用的安全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規定,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時必須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使用。

      2.13現場內嚴禁吸煙,不得在工程內設置宿舍。

      2.14現場內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2.15油漆和防水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16現場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規定。臨時辦公室內不得臥床吸煙,現場20人以上施工必須設置不少于兩處的安全門,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2.17現場的用水、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安全用電工作

      3.0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3.0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0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采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3.0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3.0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3.0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3.0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4.保衛工作

      4.01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要佩帶出入證。安保人員佩帶值勤標志。重點工程要實行區域劃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4.02管理部負責人及安全員要及時了解現場人員的思想動態,對可能發生的矛盾進行分析化解工作,必要時報公司領導,以防事態擴大。

      4.03嚴禁賭博、酗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斗毆。

      4.04做好成品保護工作,防止被盜,破壞等事故的發生。

      4.05對重點管理,應加強要害部門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人重點管理。

      5.管理部必須保存好各種有關管理的原始憑證、記錄、登記等資料。

      北京住總正華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7篇 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安全管理及用火制度

      1、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內禁止吸煙或使用火爐、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現場禁止存放雜物,確保通道暢通;

      2、原煤倉、產品倉要定時監測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并有記錄,加強抽排風、降塵措施;

      2、煉焦煤選煤廠要加強浮選系統、柴油庫(藥劑庫)安全防火管理,制定防火區域管理制度及滅火預案;

      3、冬季取暖用火,各選煤廠必須建立審批制度,核發取暖用火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防火部位(區域)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必須制定強制性安全管理規定和防火安全措施,報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核后方可動火施工;

      5、防火部位(區域)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及電器設備;

      6、廠區焚燒雜物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焚燒,現場設專人監護,焚燒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

      第8篇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9篇 商場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商場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避免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特制定此制度:

      1、商場設有主要領導和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小組人員名單,并設有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人員;

      2、商場根據企業特性和季節變化,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

      3、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4、賣場及庫房禁止吸煙及動用明火,如有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考核;

      5、安保部定期對賣場及庫房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解決;

      6、對小吃城用火情況進行檢查,并規范使用;

      7、賣場人員應知道'四懂、四會'(懂崗位火災隱患、懂消防措施、懂初期火災撲救方法、懂疏散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疏散逃生)

      8、發生火災時賣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上級匯報,同時撥打'119',說明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引行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積極配合消防隊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10篇 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第11篇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12篇 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火、 用電、 用氣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二、本單位和外單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積裝修使用香蕉水、稀料 等危險品動火的工程) ,必須到安全部辦理動火證。重點部位、危險 地段動火(天然氣調壓站、變壓器室、配電室、汽車場、電腦房`、 電話機房、蓄電池室、各機房、樓層天花板和倉庫內等處)必須由有 關部門會審,無異議方能審批辦《動火證》 ;

      三、施工單位進場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確定 專人負責,動火完畢立刻清查現場。不辦證而擅自動火的,現場人員 應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報主管安全部門, 依據有關規定對相應人員 實施處罰;

      四、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 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 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 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 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 不得進行焊割。 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 噴漆、 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嚴禁私自增加用電容量和用電設備,嚴禁私拉電器線路,加 裝用電設備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 由單位電工統一施工、 安裝。

      六、 電器事故處理及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和運 行日記上。 必須按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錄, 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氣設備、改動用氣管線,必須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 經審批后,由燃氣專業隊伍施工、安裝。

      八、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石油液化氣。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1、為加強用火區域的安全管理,防止在用火期間發生火災,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明火在動火前必須到保衛部辦理《動火證》并按動火證中的要求動火。3、動火單位在向保衛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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