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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5 08:26:15 查看人數:81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組織

      1、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礦長為第一責任者,安全礦長為直接責任者,統管全礦安全生產;下設生產技術科、井、隊、班、組,實行分級負責,層次管理。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體系。

      2、安全生產監察系統:礦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礦設安檢科、井口設安全小組,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察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監察工作。

      3、安全生產監督系統:以礦委會為主體,礦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井口有監督員,形成安全生產監督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發動職工及家屬參加管理,參加監督。

      4、安檢科,是礦和“礦委會”的具體管理職能機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的監察指揮組織,指揮全體安監系統和檢查全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井設安檢小組,抓本井的全面安全工作,對本井安全生產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安全員做好安全工作。

      6、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安檢工作,監督執行《安全規程》,檢查不安全因素,組織全班人員及時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7、安全工作,要專人抓,要層層抓,全員都把關,全員都有責,全員都要抓,互相監督,共同抓好安全生產。

      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1、安全生產記錄。井隊班設安全生產記錄,記錄要記清,寫明執行規程情況,有無事故因素,險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業場所安全狀況等。

      2、安全檢查記錄。井和安檢科設安全檢查記錄,在日常檢查中,分別抽查和集中大檢查時,把檢查項目,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寫清。

      3、安全會議記錄。包括安全工作會,安全專題分析會和事故調查處理會等。寫明議題,意見和決議等內容。

      4、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安全工作情況,要按系統逐級統計上報。有日報表,月報表和統計圖表。報表由統計資料管理系統人員負責登記,填報;圖表設在井隊和安檢科,由井隊和安檢科統計、登記。各報表、圖表都要如實的按礦規定填報項目,日期和格式填報。

      5、事故處理檔案,輕傷填“輕傷登記表”表式寫明傷者情況,受傷部位,原因,責任和處理意見或結果等。重傷以上事故檔案,要有事故調查報告,診斷證明,事故處理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等。事故處理檔案由礦安檢科或礦組織的專職人員搞好,辦公室存檔管理。

      6、安全工作文書檔案。包括安全工作計劃、決定、通報、總結和報告等,礦內形成的材料都要立案管理。過程由安檢科管理,年末由辦公室統一整理立卷,存檔,上級有關文件,經由辦公室管理。

      7、事故發生要加強思想組織工作,及時組織恢復生產,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盡量減少影響。

      第2篇 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采取旬檢查、月驗收制度,每旬由各專業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抽查,要對全礦各采、掘工作面進行1次質量檢查,確保每旬覆蓋一遍,每月未進行一次驗收評級。

      2、月未驗收評級由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組協調辦公室組織各專業組相關人員進行全面查驗評級,評級結果參與生產考核。

      3、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要求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細則》規定。

      4、每月驗收評級要召開專門標準化會議,對當月存在問題和現狀進行1次解剖分析。確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3篇 某礦基建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基建安全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1.礦每旬組織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質量大檢查;管理人員下井要填寫檢查記錄,作為動態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對分管范圍內的、庫房、班組、場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月檢、旬檢、周檢、日檢、班檢制度,并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堅持日?,F場巡回安全檢查。

      2.礦安全質量大檢查由礦長組織、基建副礦長具體負責,井下檢查由安監站牽頭。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參加,分別對本專業責任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進行檢查。分管領導對所分管范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業務保安部門對分管業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3.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檢查具體組織、考核、評級、獎罰按有關文件執行。

      4.檢查標準:按《基建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礦制定的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化、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執行。

      5.對查出的問題,安全副礦長要組織召開落實整改會議,安全部門負責對查出的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隱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予以落實到位,督察整改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并通報和存檔備案。

      6.檢查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由安監站按規定時間進行復查。本礦落實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上報,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7. 安全監督檢查原則。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檢與互檢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規范化。

      8. 煤礦領導和業務保安部門要堅持日常巡回安全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開展不定期的日常動態安全監督檢查,突出“動態”和“夜班檢查”兩個特點。

      9.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1)礦井基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

      (3)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的完成情況;

      (4)上次安全監督檢查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5)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情況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情況;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安全獎勵使用及安全罰款執行情況;

      (8)各級領導干部值班、下現場、跟班、情況;

      (9)證照管理及安全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10)應急救援體系、創傷急救體系的響應、處置等情況;

      (11)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10.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若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11. 凡是參加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都必須嚴格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制度

      1.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措施要明確施工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具體辦法。

      2.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必須按照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各級審批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嚴把安全技術關,確保規程、措施等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3. 礦井的《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提前上報審核,經相應管理部門(省廳)批復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礦井應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預測,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瓦斯涌出量預測報告,逐級上報相關部門(市局、省廳)批復,瓦斯涌出量預測預報需經有資質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報相關部門備案。

      5. 設計變更由礦方以“工程聯系單”形式提出設計修改建議,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及預算費用,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聯合簽署變更意見后,報省廳審批。所有的設計變更必須下達設計變更卡或者辦理批文。設計變更資料與施工圖紙一起作為工程技術資料,在工程竣工后統一歸檔。未履行設計變更程序的,所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單位自負,并向建設單位賠償工期損失和其他損失費用。

      6. 施工中發生的工程更改,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做出更改分析報告并負責審核更改工程量及預算費用,報省廳基本建設部門履行審批,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雙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記錄,填寫工程更改書。

      7.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規程等,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審,不得傳閱審批,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批準,報集團公司批復。

      8.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礦工程、技術、機電、通風、調度、安全等業務部門會審簽署意見后,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批準,報集團公司批復,再到縣局批復。

      13. 下列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1)各類施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必須提前3個月編制開掘作業規程,經礦工程、機電、通風、技術、調度、安全等業務部門會審后,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3) 巷道貫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業及其它非正常作業安全措施,經礦工程、機電、通風、技術、調度、安全等業務科室會審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4)檢查和穿過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巖)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的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傾斜井巷,在清理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制訂行車安全措施;

      (8)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或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9)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制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防止礦車碰壞風站的安全措施;

      (10)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制訂停風措施;

      (11)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采用超前支護方法,穿過冒頂區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12)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

      14、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由建設單位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的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需經建設單位的審查同意。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單位總監、煤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報煤炭管理局基本建設部門備案。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作為考核工程進度的依據。重點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制,審批照此執行。

      地面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進行編制,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核后,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5. 所有工程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一般性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制定安全措施,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及相關科室批復。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掉頂、倒棚、移棚、埋皮帶等),由跟班隊長在現場制定口頭安全措施,要求現場人員貫徹執行。

      16.礦審批的安全措施,必須經安監站審查、備案,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17. 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后,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必須認真向作業人員轉達貫徹執行,并要求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第4篇 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1.礦每旬組織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質量大檢查;管理人員下井要填寫檢查記錄,作為動態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對分管范圍內的車間、庫房、班組、場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月檢、旬檢、周檢、日檢、班檢制度,并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堅持日常現場巡回安全檢查。

      2.礦安全質量大檢查由安全礦長組織、基建副礦長具體負責,井下檢查由安監科牽頭。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參加,分別對本專業責任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進行檢查。分管領導對所分管范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業務保安部門對分管業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3.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檢查具體組織、考核、評級、獎罰按有關文件執行。

      4.檢查標準:按《基建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礦制定的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化、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執行。

      5.對查出的問題,安全副礦長要組織召開落實整改會議,安全部門負責對查出的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隱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予以落實到位,督察整改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并通報和存檔備案。

      6.檢查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由安監科按規定時間進行復查。本礦落實不了的隱患要按規定上報,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7. 安全監督檢查原則。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自檢與互檢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規范化。

      8. 公司領導和業務保安部門要堅持日常巡回安全檢查,安全管理人員要開展不定期的日常動態安全監督檢查,突出“動態”和“二班夜班檢查”兩個特點。

      9.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1)礦井基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

      (3)安全投入、重點工程的完成情況;

      (4)上次安全監督檢查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5)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情況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情況;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安全獎勵使用及安全罰款執行情況;

      (8)各級領導干部值班、下現場、跟班、情況;

      (9)證照管理及安全培訓與持證上崗情況;

      (10)應急救援體系、創傷急救體系的響應、處置等情況;

      (11)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

      10.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若發現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等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11. 凡是參加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都必須嚴格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

      第5篇 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員崗位責任制度

      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員崗位責任

      一、企業質安處的質量監督檢查員,負責整個項目工程的質量監督與檢查。檢查分自檢與同監理工程師檢查兩個階段。填寫質檢表,質量監督檢查員對工程質量認可簽字后,交代表甲方的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簽字。如需補救、返工的,立即補救、返工。補救、返工過程分清責任,是甲、乙方任何一方的責任,其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督促本處質量檢測員,對施工的每一個部位,進行有關規定的檢測方式檢測。該取樣試塊檢測的,定期、定量取樣,試塊檢測。取樣試塊應有代表性,如不合格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嚴重的返工重作。

      三、經常學習關于工程質量方的規定、規范和有關文件,不斷改進工作,提高質檢工作的質量。

      四、搜集質檢資料,質檢表、檢測試驗報告、設計修改通知、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的會議記要、其它資料等。

      五、參加總經理召開的有關會議,主動匯報質檢方面的工作,存在的問題,希望得到及時解決。

      六、質量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大事,質量是鑄造企業信譽的魂,企業的質檢員肩付此重任,應以自豪。質檢工作有什么困難和問題,總經理應迅速地予以解決。

      第6篇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管理制度

      為使我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規范化、制度化、經?;?、繼續鞏固質量標準化成果,夯實安全工作基礎,特制定以下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管理制度。

      一、驗收制度

      1、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每月對安全生產系統井巷工程質量及井上、下十一個專業全面檢查一次,評分結果在月底安全例會上通報。

      2、每天質量檢查組成員三班入井,共同參與對該周確定檢查專業各地點環節的安全質量檢查監督工作。

      二、驗收辦法及要求

      1、驗收人員要熟知驗收標準,帶好驗收表格、卷尺、線繩等驗收工具進行驗收。

      2、檢查采用均勻隨機抽點的辦法,采掘工作面的驗收點一般不少于5個。

      3、現場要嚴格按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得分,不得弄虛作假,做到“誰檢查、誰得分、誰簽字、誰負責”。

      4、對特殊的工程要組織有關單位負責人進行專門檢查驗收。

      5、驗收檢查出的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單位。

      6、檢查的原始記錄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要歸檔保存,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匯總各專業的存在問題,及時送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7、對檢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回查,對沒有按時改正的要追查原因,進行處罰。

      三、評分定級

      1、每次檢查結束,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依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編制的《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及本公司實施細則進行打分定級。

      一級:檢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專業不低于90分,其它4個專業不低于80分。

      二級:檢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專業不低于80分,其它4個專業不低于70分。

      2、凡存在《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十五項重大安全隱患之一的礦井以及不符合國家、省政府及省煤炭廳相關規定的,不予認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等級。

      四、考核獎懲制度

      1、月排名考核獎懲:單月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評分排名,按隊考核,第一名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500元,第三名獎勵500元,最后一名罰1500元,并和每月“個人安全賬戶”中10%的質量標準化工資掛鉤。

      2、月打分考核獎懲:對每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評分不達80以上的專業每次罰款500元,全部由管理人員(組長、班長、跟班隊長、副隊長、隊長、分管副部長、部長)承擔。

      四、總結上報

      每月27日前,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將上月各專業評分和隊組考核情況及獎勵等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匯總上報企管辦,并將每月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匯總表經安全副總簽字后上報公司。

      第7篇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及三違處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鴻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強化安全質量管理,使我礦的安全質量管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強化管理,落實責任,狠反“三違”,及時排除各類事故隱患,搞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鴻運煤礦特制定了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及安全隱患“三違”現場處罰辦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條:礦必須每周星期六對全礦井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由總經理或礦長主持,礦領導及各隊隊長、機電負責人、安檢人員、瓦斯檢查員等有關人員參加。(2)以上人員每天下午四點在礦二樓會議室參加安全生產調度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20元。

      第 2 條:對井下各隊工程質量驗收要評比、打分(優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檢查完要開專題會議,要有獎有罰。對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要存檔,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出現一次不合格品罰200--500元,優良品每次獎100--300元,合格品不獎不罰。

      第 3 條:對井下現場監督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措施及質量標準化的落實情況,發現職工“三違”及時制止并追查處理,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造成的責任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找出責任人進行教育,并經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 4 條:檢查隱患排查情況,井下跟班人員和現場當班班組長,負責當班的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要現場解決,對現場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限期解決。

      第 5 條:關于“三違”現象處罰辦法,具體如下:

      第 6 條:1、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者罰款30--50元,罰井口檢身工20元,攜帶煙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罰款500元,并開除工職、罰檢身工100元;

      2、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地面、井下各崗位人員脫崗一次罰款30--50元;

      3、井口檢身工不嚴格執行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每次罰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罰本人50元。

      第 7 條:跟班礦長、隊長、安檢員、瓦檢員提前升井,脫離崗位者罰款50元。

      第 8 條:瓦檢員假檢查,假記錄每次罰款50元。

      第 9 條:礦井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匯報、不組織處理,罰現場跟班人員50--100元。

      第10條:領導違章指揮,罰款50--300元,工人違章作業罰款30--100元。

      第11條:在工作場所睡崗,上班有意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罰款20--50元。

      第12條:火工品庫房內火工品領退制度不健全,實物與臺帳不符者,罰本人50--200元,并根據情節追查處理。

      第13條:全礦所有管理人員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職工向生產礦長郭礦長請假。如無故不請假者,曠工一個罰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條: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暢通,并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施工,罰隊100--2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第15條:工作面的傘檐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罰隊每處100元。

      第16條: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規定打好臨時支護、或不按規定回柱,罰隊100--300元,罰跟班隊長30--50元。

      第17條:空頂作業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時恢復或更換,罰隊100元。罰當事人50元。

      第18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不栓保險繩罰

      隊每根10元。

      第19條:不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罰跟班隊長30元。

      第20條:工作面頂板變軟時,不及時護頂,底板變軟時,不按規定穿“鞋”,傾角變大,不按規定挖柱窩。罰工區隊100--2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

      第21條: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架設超前支護,罰工區隊50--1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

      第22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罰工區隊100--200元,罰跟班領導30--50元。

      第23條:工作面漏頂,掉包不及時處理造成大面積冒頂,罰工區隊1000--5000元,罰跟班領導200--1000元。

      第24條: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單體支柱,金屬絞接梁配備不足,不按作業規程要求施工,罰隊100--200元。

      第25條:回柱放頂時無人監護,一人作業,罰跟班礦長或隊長30元。

      第26條:人員冒險進入老空區作業,罰隊200元,罰違章者30--50元。

      第27條: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頂距控制頂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罰區隊100--200元。

      第28條:工作面柱距、排距超過規程規定,出現一處罰隊每處10元。

      第29條: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鎬、錘等硬物直接敲打、撞擊柱體和三用閘。罰違章者每次30元。

      第30條:工作面支柱壓死,不先打好臨時支護,用挑頂臥底方法回撤,違章用炮崩或機械強行回撤,罰工區隊100元,罰當事人30元。

      第31條:單體液壓支柱回柱時不使用專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罰違章者10元。

      第32條: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齊,歪斜、接頂不實、迎山無力,罰隊50--100元。

      第33條:兩道積水、雜物、浮煤、浮矸、支護不完整可靠,罰隊100元。

      第34條: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當班電工50元。

      第35條:掘進工作面當頭不及時支護,空頂冒險作業,罰隊100元,罰跟班領導50元。

      第36條:架棚巷道掘進必須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時前探支護,無前探支護罰隊100元。

      第37條:架棚不挖柱窩,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護背幫不牢,頂不實,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30元。

      第38條:掘進工作面水溝滯后工作面窩頭距離超過20米,罰隊100元。

      第39條:掘進工作面巷道偏離中線0.3m以上影響安全使用,罰工區隊100--300元,罰隊長50--100元。

      第40條:巷道貫通前貫通不設警戒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41條:工作面出現透水預兆時,不及時撤人,繼續施工,罰隊5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200元。

      第42條:工作面有害氣體,瓦斯超限時不及時撤人,繼續作業,罰工區隊500元,罰跟班礦長或隊長、瓦檢員50--100元。

      第43條: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則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數量、深度不夠,罰隊300元。

      第44條: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時扶起,罰跟班隊長50元,班長30元。

      第45條:維修巷道違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則,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46條:掘進巷道支架架設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絞頂不實,背幫不嚴,罰隊(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條:爆破工不持證上崗,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不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罰違章者20--50元。

      第48條: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不使用專用箱和專用包,罰違章者30元。

      第49條:爆破員不按照爆破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罰爆破工50--100元。

      第50條:爆破工沒有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蓋上鎖,罰違章者30元。

      第51條:雷管腳線不扭結,罰違章者20元。

      第52條:裸露爆破,罰違章者50元。

      第53條:炮眼的封泥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爆破員20元。

      第54條:爆破作業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罰違章者30元。

      第55條:爆破作業不設警戒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56條: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仍然放炮作業,罰隊200元,罰跟班隊長、安檢員、瓦檢員、爆破員各100--200元。

      第57條:放糊炮、明電放炮、用放炮處理煤倉罰隊100元,罰違章者50元(處理煤倉或溜煤眼堵塞,必須使用被筒式炸藥,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條:放炮時煤電鉆未拉到安全地點或不停電者,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59條:跟班隊長、班長不安排專人在人員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道上擔任警戒工 作,罰違章者各50--200元。

      第8篇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三違處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鴻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強化安全質量管理,使我礦的安全質量管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強化管理,落實責任,狠反“三違”,及時排除各類事故隱患,搞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鴻運煤礦特制定了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及安全隱患“三違”現場處罰辦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條:礦必須每周星期六對全礦井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由總經理或礦長主持,礦領導及各隊隊長、機電負責人、安檢人員、瓦斯檢查員等有關人員參加。(2)以上人員每天下午四點在礦二樓會議室參加安全生產調度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20元。

      第 2 條:對井下各隊工程質量驗收要評比、打分(優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檢查完要開專題會議,要有獎有罰。對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要存檔,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檢查的工程質量出現一次不合格品罰200--500元,優良品每次獎100--300元,合格品不獎不罰。

      第 3 條:對井下現場監督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措施及質量標準化的落實情況,發現職工“三違”及時制止并追查處理,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造成的責任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找出責任人進行教育,并經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 4 條:檢查隱患排查情況,井下跟班人員和現場當班班組長,負責當班的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要現場解決,對現場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限期解決。

      第 5 條:關于“三違”現象處罰辦法,具體如下:

      第 6 條:1、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者罰款30--50元,罰井口檢身工20元,攜帶煙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罰款500元,并開除工職、罰檢身工100元;

      2、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地面、井下各崗位人員脫崗一次罰款30--50元;

      3、井口檢身工不嚴格執行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每次罰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罰本人50元。

      第 7 條:跟班礦長、隊長、安檢員、瓦檢員提前升井,脫離崗位者罰款50元。

      第 8 條:瓦檢員假檢查,假記錄每次罰款50元。

      第 9 條:礦井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匯報、不組織處理,罰現場跟班人員50--100元。

      第10條:領導違章指揮,罰款50--300元,工人違章作業罰款30--100元。

      第11條:在工作場所睡崗,上班有意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罰款20--50元。

      第12條:火工品庫房內火工品領退制度不健全,實物與臺帳不符者,罰本人50--200元,并根據情節追查處理。

      第13條:全礦所有管理人員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職工向生產礦長郭礦長請假。如無故不請假者,曠工一個罰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條: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暢通,并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施工,罰隊100--2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第15條:工作面的傘檐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及時處理罰隊每處100元。

      第16條: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規定打好臨時支護、或不按規定回柱,罰隊100--300元,罰跟班隊長30--50元。

      第17條:空頂作業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時恢復或更換,罰隊100元。罰當事人50元。

      第18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不栓保險繩罰

      隊每根10元。

      第19條:不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罰跟班隊長30元。

      第20條:工作面頂板變軟時,不及時護頂,底板變軟時,不按規定穿“鞋”,傾角變大,不按規定挖柱窩。罰工區隊100--2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

      第21條: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架設超前支護,罰工區隊50--1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100元。

      第22條:工作面不按規定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罰工區隊100--200元,罰跟班領導30--50元。

      第23條:工作面漏頂,掉包不及時處理造成大面積冒頂,罰工區隊1000--5000元,罰跟班領導200--1000元。

      第24條: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單體支柱,金屬絞接梁配備不足,不按作業規程要求施工,罰隊100--200元。

      第25條:回柱放頂時無人監護,一人作業,罰跟班礦長或隊長30元。

      第26條:人員冒險進入老空區作業,罰隊200元,罰違章者30--50元。

      第27條: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頂距控制頂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罰區隊100--200元。

      第28條:工作面柱距、排距超過規程規定,出現一處罰隊每處10元。

      第29條: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鎬、錘等硬物直接敲打、撞擊柱體和三用閘。罰違章者每次30元。

      第30條:工作面支柱壓死,不先打好臨時支護,用挑頂臥底方法回撤,違章用炮崩或機械強行回撤,罰工區隊100元,罰當事人30元。

      第31條:單體液壓支柱回柱時不使用專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罰違章者10元。

      第32條: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齊,歪斜、接頂不實、迎山無力,罰隊50--100元。

      第33條:兩道積水、雜物、浮煤、浮矸、支護不完整可靠,罰隊100元。

      第34條: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規定,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當班電工50元。

      第35條:掘進工作面當頭不及時支護,空頂冒險作業,罰隊100元,罰跟班領導50元。

      第36條:架棚巷道掘進必須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時前探支護,無前探支護罰隊100元。

      第37條:架棚不挖柱窩,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護背幫不牢,頂不實,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30元。

      第38條:掘進工作面水溝滯后工作面窩頭距離超過20米,罰隊100元。

      第39條:掘進工作面巷道偏離中線0.3m以上影響安全使用,罰工區隊100--300元,罰隊長50--100元。

      第40條:巷道貫通前貫通不設警戒罰隊1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41條:工作面出現透水預兆時,不及時撤人,繼續施工,罰隊5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200元。

      第42條:工作面有害氣體,瓦斯超限時不及時撤人,繼續作業,罰工區隊500元,罰跟班礦長或隊長、瓦檢員50--100元。

      第43條: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則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數量、深度不夠,罰隊300元。

      第44條: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時扶起,罰跟班隊長50元,班長30元。

      第45條:維修巷道違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則,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46條:掘進巷道支架架設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絞頂不實,背幫不嚴,罰隊(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條:爆破工不持證上崗,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不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罰違章者20--50元。

      第48條: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不使用專用箱和專用包,罰違章者30元。

      第49條:爆破員不按照爆破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罰爆破工50--100元。

      第50條:爆破工沒有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蓋上鎖,罰違章者30元。

      第51條:雷管腳線不扭結,罰違章者20元。

      第52條:裸露爆破,罰違章者50元。

      第53條:炮眼的封泥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罰爆破員20元。

      第54條:爆破作業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罰違章者30元。

      第55條:爆破作業不設警戒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56條: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仍然放炮作業,罰隊200元,罰跟班隊長、安檢員、瓦檢員、爆破員各100--200元。

      第57條:放糊炮、明電放炮、用放炮處理煤倉罰隊100元,罰違章者50元(處理煤倉或溜煤眼堵塞,必須使用被筒式炸藥,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條:放炮時煤電鉆未拉到安全地點或不停電者,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第59條:跟班隊長、班長不安排專人在人員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道上擔任警戒工 作,罰違章者各50--200元。

      第60條:警戒工提前脫離工作現場不負責任者,罰警戒工50元。

      第61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放炮員20--50元:

      (1)、爆破母線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

      (2)、爆破母線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線。

      (3)、每次爆破作業,爆破工不按規定最后離開爆破地點。

      (4)、發爆器的鑰匙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轉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短路。

      (6)、裝配引藥不在安全可靠、通風條件良好的地點進行。

      (7)、放炮母線有明接頭。

      第62條: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違章者罰20--50元。

      第63條:繼續對殘爆眼、拒爆眼用煤電鉆、風鉆在原孔內打眼,罰違章者每人50元。

      第64條: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電源放炮,罰違章者50元。

      第65條:炮眼內發現異常仍在裝藥放炮,罰違章者50元。

      第66條:從成束的雷管腳線中猛拉硬拽,罰違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條:在通風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雜物。罰隊50--100元。

      第68條:停風地點不撤人或無風作業,罰隊100--200元,罰現場跟班領導50元。

      第6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瓦檢員50--100元。

      (1)、風筒接口不嚴,漏風嚴重。

      (2)、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

      (3)、風筒吊掛不直,反接風筒。

      (4)、風筒不每環必掛。

      (5)、風筒被其他物體擠壓不暢通。

      (6)、風筒距迎頭不符合規定。

      (7)、風筒、風門跑風嚴重。

      (8)、錯套風筒圈,花接風筒。

      (9)、作業地點無瓦斯牌板。

      第70條:無計劃停電停風、罰隊每次100元,罰瓦檢員每次50元。

      第71條: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處理,而強行作業,罰隊500--1000元,罰瓦檢員100--500元。

      第72條:瓦檢員空班漏檢或脫崗、睡崗、假檢、無故不交接班,罰瓦檢員50--100元。

      第73條:瓦斯超限瓦檢員、安檢員執行任務時,其他人員不聽勸阻,強行作業的并打罵瓦檢員、安檢員,罰打罵者100--200員,并根據情形追究處理。

      第74條:瓦檢員不填寫牌板,不填寫當班日報表及記錄,罰瓦檢員30元。

      第75條:損壞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罰違章者50--200元。

      第76條:有盲巷沒設柵欄、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寫參數,罰當班瓦檢員50元。

      第77條:人員進入盲巷內作業,罰違章者100元。

      第78條:在井下無安全措施,進行氧焊、焊接工作,罰違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處理。

      第79條:井下使用燈泡取暖,罰違章者500元。

      第80條:不隨手關閉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罰違章者30元。

      第81條: 破壞通風設施,發現一次罰50--100元。

      第五章:機電

      第82條:電纜破皮漏電或接線中出現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出現一次罰電工50--100元。

      第83條:機電設備保護不齊全、擅自甩掉電器保護裝置、調整整定值、保險管用銅、鋁、鐵絲代替,查出一臺(次)處罰電工50--100元。

      第84條: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查出一臺(次)罰電工或區隊50--100元。

      第85條:機電設備失爆,出現一處罰電工50元。

      第86條:檢查、檢修機電設備時,不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查出一次罰檢修工50元。

      第87條:瓦斯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打開防爆電器設備隔爆殼進行檢修,發現一臺(次)罰維修工100--500元,并追查處理。

      第88條:對防爆設備積塵、污垢不清理,防爆面變形、劃傷、銹蝕不處理以及殼體表面油漆脫落部分不處理,接地保護不合格,查出一臺罰電工50元。

      第89條:在井下拆卸礦燈,發現一次罰違章者50--100元。

      第90條:繼電保護裝置不合理,查出一臺罰電工50元。

      第91條:礦燈燈鎖失效、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燈線絕緣老化,未經處理而發放使用,發現一臺罰充電工或相關責任人30元。

      第92條:在電器設備上蹲坐或睡覺,查出一人罰當事人30元。

      第93條:檢修刮板輸送機不停電、不閉鎖,查出一次罰隊100元,罰當事人30元。

      第94條:掘進面無風電閉鎖,查出缺項一處罰電工100元。

      第95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不齊全,查出一處罰當事人50元。

      第96條:運煤皮帶機運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罰隊200元,罰違章者50元。

      第97條:機械設備外露旋轉部位無安全防護柵欄,查出一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98條:人員乘坐皮帶,查出一人(次)罰個人50--100元。

      第六章:運輸

      第99條:井下從事電氣焊、氣割等工作無專門安全措施,并且未經礦長、工程師批準進行作業發現一次罰隊500元,罰違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100條:提升不掛保險繩,查出一次罰當事人50--100元。

      第101條:小絞車司機兼做把鉤工,查出一次罰違章者50元。

      第102條:采區、材料上山提升不設警戒,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罰當事人50--100元。

      第103條:提升系統信號不齊全,查出一次罰電工50--100元。

      第104條:無信號或信號不明確盲目提升,發現一次罰絞車工30--50元。

      第105條:鋼絲繩在絞車滾筒上不用壓繩板壓緊,鋼絲繩死彎、壓扁、斷絲、麻芯外露、溝頭繩卡子不按規定并且松動,查出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106條:斷電放飛車,查出一次罰絞車司機30元。

      第107條:同向推車的距離,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規定距離推車的現場工作人員發現一次罰款20元。

      第108條:斜井提升中礦車掉道,用絞車牽引強行復位,發現一次罰絞車工50元。

      第109條:機車司機離開坐位時,不切斷電源,發現一次罰司機30元。

      第110條:不按規定掛車,而超掛車輛提升,查出一次罰掛鉤工30元。

      第111條:小絞車提升摘鉤后不收繩,不關閉擋車門,發現一次罰當事人30元。

      第112條:扒車、蹬車、跳車、查出一人罰違章者50--100元。

      第113條:(地面)絞車運行中司機吸煙操作或雙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罰司機50元。

      第114條:掘進機不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每次罰司機50--100元。

      第115條:不是掘進機司機而操作掘進機發現一次罰款100--500元。

      第116條:掘進機必須按說明書加油,保養、維護,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100元,主管領導100--200元。

      第117條:掘進機經技術專家論證是人為而造成的機械損壞按損壞部件50%--80%賠償。

      第七章:執行說明

      第118條:本辦法僅限于鴻運煤礦安全隱患“三違”現象處罰執行標準。

      第119條:本辦法所確定的處罰對象屬個人違章行為只處罰違章者本人,屬工區(隊)集體違章者只處罰工區(隊)。

      第120條:本辦法罰款金額范圍,下限適用于一般安全隱患或者是“三違”人員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的行為,上限適用于安全重大隱患“三違”人員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主動糾正錯誤行為。

      第121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鴻運煤礦。

      第9篇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制度

      1、認真開展“上標準崗、創精品工程及班組建設創優”等活動樹立安全質量標桿班組,保質保量地完成當班生產工作任務。

      2、推行現場精細化管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安全評優和質量標準化等綜合評比,獎優罰劣,全面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

      3、強化現場管理、突出動態達標。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本崗位工作質量標準,熟練掌握操作技能,按照現場班組文明生產好,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做到上標準崗、干標準活、創精品工程。

      4、狠抓班組現場工序環節管理,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工作現場環境衛生和文明生產,保證生產設備完好,及時處理安全事故隱患,交安全班、交放心班,為下一個班組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5、每班作業期間,班組長要對工作面的文明生產、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設備完好等工作進行動態檢查,對于未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現場立即進行處理,實現動態達標。

      6、每天工作結束后,由跟班干部、安監員、班組長、質量檢查員。按照現場“制度落實達標、環境安全達標、設備完好達標、操作程序達標、工程質量達標”五達標的要求,每班要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等進行驗收和評估。

      7、當班質量標準化驗收人員和班組長要共同認真填寫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和評估表,并做好記錄。

      第10篇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制度

      為全面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健全機構,明確職責,落實規劃和措施,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再上新臺階,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特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

      (一)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領導組

      組 長:廠長

      常務副組長: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廠長

      副 組 長:副廠長

      成 員:副總工程師、各生產單位及各職能科室行政正職。

      (二)領導組的職責

      1、負責不定時安全抽查、聯合檢查的組織、協調工作安排。

      2、對各科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檢查講評。

      3、督促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出的隱患整改工作。

      4、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獎罰、兌現。

      (三)、各科室要相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組長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領導組。制定本科室達標規劃和實施方案,認真執行各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制度。及時查處各類安全隱患,做好旬檢月驗班評估、自查自檢和隱患處理落實工作。

      二、檢查范圍

      廠屬各科室所有生產作業場所。

      三、達標規劃

      1、杜絕災害性損失和惡性事故,消滅工業死亡事故;消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2、根據公司《地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分標準及考核辦法》及我廠實際情況制定達標線:主洗車間、儲運系統930分以上,配電系統940分以上,煤泥水車間950以上,其它車間950分以上。

      四、檢查形式

      實行車間旬查、廠月驗及每月一次聯合大檢查。

      1、嚴格執行旬檢月驗制度,每旬5日前,科室由行政主要領導帶隊,對管轄范圍內的所有作業場所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分標準考核辦法》進行覆蓋性自查自檢、“三定”講評;每旬10日前,廠主要領導組織,分管領導帶隊,對全廠所有作業場所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分標準》進行覆蓋性檢查、評分定級、“三定”講評;廠每月召開講評會,將全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分、排名排隊情況進行講評、通報和公布。

      2、實行專業檢查與聯合大檢查、日常性檢查和突擊性抽查相結合的檢查制度。

      五、考核辦法

      1、對各生產單位實行千分制評分考核,根據現場實際難易程度,分別制定不同達標要求。

      2、在每月檢查中,發現以下情況,按以下規定核減考核分。

      (1)未按“三定”要求處理的隱患,有一條扣1-5分。

      (2)發生輕傷、一、二級非傷亡和重大未遂事故,有一起扣2-10分。

      (3)發生輕傷及一、二級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安技科,不得隱瞞。否則,一經發現,在原標準扣分的基礎上加扣10-50分。

      六、分數計算

      按照《地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檢查評分辦法》,分為現場部分和綜合治理部分,進行聯合評分。

      得分=生產現場分+綜合治理分-附加考核分

      1、難度系數

      主洗車間 儲運系統 0.98

      配電系統 煤泥水車間 0.96

      2、排名

      按實際得分乘以各單位的難度系數后的最終得分的高低次序,依次排名。

      即:實際得分×難度系數=最終得分

      七、獎勵辦法

      1、根據安全質量標準化季度檢查考核結果,按季獎勵兌現,取得季度公司檢查排名第一名,生產車間職工該季度獎勵300元,科級領導干部每人獎勵1000元,機關職工每人獎勵150元,廠級領導干部每人獎勵1000元,安技科隨生產一線。取得季度公司檢查排名第二名,生產車間職工該季度獎勵100元,科級領導干部每人獎勵300元,機關職工每人獎勵50元,廠級領導干部每人獎勵500元,廠主管部門隨生產一線。

      八、講評辦法

      1、實行車間旬檢講評和廠月度總講評通報制度。把檢查講評作為排查隱患,安排布置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認真研究解決查出的安全問題,對管理不到位的進行責任追究,落實公司和廠安全文件和管理制度,總結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2、每月組織召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總結講評會,講評的主要內容是:

      (1)通報檢查評比結果和獎勵兌現情況。

      (2)通報質量標準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肯定先進的管理方式并以推廣。

      (4)傳達上級的指令、通報安全現狀及其它。

      (5)表彰獎勵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的先進單位。

      (6)總結分析上月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步的安全工作。

      九、對檢查人員的要求

      1、每次檢查前,廠主管部門必須組織檢查人員進行半天的學習培訓,認真學習檢查標準,規范檢查行為,召開檢查預備會,使每一名檢查人員熟練掌握檢查標準,充分認識自己在檢查中擔負的責任,增強檢查工作的事業感、責任感和壓力感。做到求真務實、統一標準、從嚴從細、公正公開。真正反映各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績效情況。

      2、建立持證檢查制度,參加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方可參加檢查。

      3、每次檢查覆蓋率必須達到100%,所有參加檢查的人員必須統一使用規范的檢查表,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規范檢查行為,提高檢查質量。

      4、檢查實行檢查組長負責制,成立評分委員會,評分結果須經評分委員會主要成員簽字,方可有效。

      5、嚴格執行檢查連帶責任追究制度,對檢查后48小時內發生重大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要根據事故分析追究檢查人員的連帶責任。

      6、檢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于律已,否則取消檢查資格。

      第11篇 安全質量檢查和跟蹤處理制度

      安全質量檢查和跟蹤處理制度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管理責任,規范安全質量檢查程序,加大安全監督和隱患排查整改力度,努力實現礦井本質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組織

      1、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礦長為第一責任者,安全礦長為直接責任者,統管全礦安全生產;下設生產技術科、安全科、隊、班實行分級負責,層次管理。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體系。

      2、安全生產監察系統:礦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礦設安全科、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察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監察工作。

      3、安全生產監督系統:以礦委會為主體,礦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形成安全生產監督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發動職工及家屬參加管理,參加監督。

      4、安全科,是礦和“礦委會”的具體管理職能機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的監察指揮組織,指揮全體安監系統和檢查全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每班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安檢工作,監督執行《安全規程》,檢查不安全因素,組織全班人員及時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6、安全工作,要專人抓,要層層抓,全員都把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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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質量檢查和跟蹤處理制度

      員都有責,全員都要抓,互相監督,共同抓好安全生產。

      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1、安全生產記錄。隊、班設安全生產記錄,記錄要記清,寫明執行規程情況,有無事故因素,險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業場所安全狀況等。

      2、安全檢查記錄。安檢科設安全檢查記錄,在日常檢查中,分別抽查和集中大檢查時,把檢查項目,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寫清。

      3、安全會議記錄。包括安全工作會,安全專題分析會和事故調查處理會等。寫明議題,意見和決議等內容。

      4、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安全工作情況,要按系統逐級統計上報。有日報表,月報表和統計圖表。報表由統計資料管理系統人員負責登記,填報;圖表設在隊和安全科,由隊和安全科統計、登記。各報表、圖表都要如實的按礦規定填報項目,日期和格式填報。

      5、事故處理檔案,輕傷填“輕傷登記表”表式寫明傷者情況,受傷部位,原因,責任和處理意見或結果等。重傷以上事故檔案,要有事故調查報告,診斷證明,事故處理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等。事故處理檔案由礦安全科或礦組織的專職人員搞好,并存檔管理。

      6、安全工作文書檔案。包括安全工作計劃、決定、通報、總結和報告等,礦內形成的材料都要立案管理。過程由安全科管理,年末由辦公室統一整理立卷,存檔,上級有關文件,經由辦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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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質量檢查和跟蹤處理制度

      7、事故發生要加強思想組織工作,及時組織恢復生產,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盡量減少影響。

      三、安全管理實際工作

      1、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為頭等大事,抓部署工作,檢查工作,總結工作,都要把安全工作貫徹在一切工作之中,并堅持始終。

      2、貫徹安全法規,上好安全課,搞好安全教育,從懂得安全知識,個個都知道安全法規、制度、規程、條例,處處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經安全教育不上崗。

      3、每周五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專門檢查安全工作,講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改變安全工作中的不足。

      4、安全工作立足于防,工作做在形成過程前,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必須加強日常的檢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實,要求要嚴,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不留隱患,不能拖延,處理不了的,立即報告,并負責催辦,解決為止。

      5、認真執行“法規”、“規程”、“制度”執行要嚴,懲罰嚴明,發現問題,追究責任,該罰的處罰,以嚴紀保安全。

      6、不斷完善安全制度,按“規程”、“制度”要嚴格執行。還要發現問題,分析情況,研究政策,結合需要,制定相應的制度,加以制約,予以防范,從而不斷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使其更完善、適用。

      7、安全工作要問責,問題發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負責,輕則批評教育,重則給予經濟處罰或下崗。故意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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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質量檢查和跟蹤處理制度

      追其刑事責任。

      四、安全事故跟蹤處理

      1、發生事故,立即按系統登記,報告,各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必須認真處理不得拖延。

      2、搞好搶救工作。發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須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護理和治療,同時做好災區治理防范工作,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搞好事故調查,凡是發生事故,都要及時進行調查,必須把發生事故的情況,原因和責任查清。一定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準確、搞實、搞清,寫出調查報告。

      4、搞好事故分析,進行安全教育,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凡發生事故,查明情況后,都要在一定范圍內,搞事故分析,講明事故情況,原因,找出防范措施,使大家都能從中得到教育,責任人得到處理,從而引起重視。

      5、搞好事故現場處理,事故現場的恢復。按批準權限進行,一經批準立即組織恢復生產,制定安全措施,確保生產安全,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無安全措施,不得生產。

      6、搞好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對發生事故的責任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結論。特別是對可預見事故嚴懲責任人。

      7、事故處理,按輕重分級管理。輕傷由安檢科,井長會同醫院處理。重傷則由礦安檢、生產技術科等單位處理。重傷以上事故,上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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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篇 安全質量檢查跟蹤處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組織

      1、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礦長為第一責任者,安全礦長為直接責任者,統管全礦安全生產;下設生產技術科、井、隊、班、組,實行分級負責,層次管理。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體系。

      2、安全生產監察系統:礦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礦設安檢科、井口設安全小組,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察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監察工作。

      3、安全生產監督系統:以礦委會為主體,礦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井口有監督員,形成安全生產監督網絡體系,對全礦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發動職工及家屬參加管理,參加監督。

      4、安檢科,是礦和“礦委會”的具體管理職能機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的監察指揮組織,指揮全體安監系統和檢查全礦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井設安檢小組,抓本井的全面安全工作,對本井安全生產負責,組織指揮所屬安全員做好安全工作。

      6、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的安檢工作,監督執行《安全規程》,檢查不安全因素,組織全班人員及時妥善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7、安全工作,要專人抓,要層層抓,全員都把關,全員都有責,全員都要抓,互相監督,共同抓好安全生產。

      二、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1、安全生產記錄。井隊班設安全生產記錄,記錄要記清,寫明執行規程情況,有無事故因素,險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業場所安全狀況等。

      2、安全檢查記錄。井和安檢科設安全檢查記錄,在日常檢查中,分別抽查和集中大檢查時,把檢查項目,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寫清。

      3、安全會議記錄。包括安全工作會,安全專題分析會和事故調查處理會等。寫明議題,意見和決議等內容。

      4、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安全工作情況,要按系統逐級統計上報。有日報表,月報表和統計圖表。報表由統計資料管理系統人員負責登記,填報;圖表設在井隊和安檢科,由井隊和安檢科統計、登記。各報表、圖表都要如實的按礦規定填報項目,日期和格式填報。

      5、事故處理檔案,輕傷填“輕傷登記表”表式寫明傷者情況,受傷部位,原因,責任和處理意見或結果等。重傷以上事故檔案,要有事故調查報告,診斷證明,事故處理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等。事故處理檔案由礦安檢科或礦組織的專職人員搞好,辦公室存檔管理。

      6、安全工作文書檔案。包括安全工作計劃、決定、通報、總結和報告等,礦內形成的材料都要立案管理。過程由安檢科管理,年末由辦公室統一整理立卷,存檔,上級有關文件,經由辦公室管理。

      7、事故發生要加強思想組織工作,及時組織恢復生產,保證生產正常進行,盡量減少影響。

      三、安全管理實際工作

      1、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為頭等大事,抓部署工作,檢查工作,總結工作,都要把安全工作貫徹在一切工作之中,并堅持始終。

      2、貫徹安全法規,上好安全課,搞好安全教育,從懂得安全知識,個個都知道安全法規、制度、規程、條例,處處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經安全教育不上崗。

      3、每月10、25日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專門檢查安全工作,講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改變安全工作中的不足。

      4、安全工作立足于防,工作做在形成過程前,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必須加強日常的檢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實,要求要嚴,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不留隱患,不能拖延,處理不了的,立即報告,并負責催辦,解決為止。

      5、認真執行“法規”、“規程”、“制度”執行要嚴,懲罰嚴明,發現問題,追究責任,該罰的處罰,以嚴紀保安全。

      6、不斷完善安全制度,按“規程”、“制度”要嚴格執行。還要發現問題,分析情況,研究政策,結合需要,制定相應的制度,加以制約,予以防范,從而不斷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使其更完善、適用。

      7、安全工作要問責,問題發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負責,輕則批評教育,重則給予經濟處罰或下崗。故意造成損失的追其刑事責任。

      四、安全事故跟蹤處理

      1、發生事故,立即按系統登記,報告,各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必須認真處理不得拖延。

      2、搞好搶救工作。發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須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護理和治療,同時做好災區治理防范工作,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搞好事故調查,凡是發生事故,都要及時進行調查,必須把發生事故的情況,原因和責任查清。一定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準確、搞實、搞清,寫出調查報告。

      4、搞好事故分析,進行安全教育,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凡發生事故,查明情況后,都要在一定范圍內,搞事故分析,講明事故情況,原因,找出防范措施,使大家都能從中得到教育,責任人得到處理,從而引起重視。

      5、搞好事故現場處理,事故現場的恢復。按批準權限進行,一經批準立即組織恢復生產,制定安全措施,確保生產安全,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無安全措施,不得生產。

      6、搞好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對發生事故的責任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結論。特別是對可預見事故 嚴懲責任人。

      7、事故處理,按輕重分級管理。輕傷由安檢科,井長會同醫院處理。重傷則由礦安檢、生產技術科等單位處理。重傷以上事故 ,上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十二篇)

      一、安全管理組織1、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礦長為第一責任者,安全礦長為直接責任者,統管全礦安全生產;下設生產技術科、井、隊、班、組,實行分級負責,層次管理。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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