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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7 09:08:07 查看人數:36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

      第1篇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本臨時管理規約對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 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

      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可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相關業主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購房人簽訂物業管理確認書之日起生效。

      購房人(業主)簽字: 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填 寫 說 明

      1、本臨時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確認由購房人(業主)親自填寫確認。

      4、本臨時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 (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內容,予以確認。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門 單元。

      購房人(業主)簽字:

      年 月 日 (此聯由開發建設單位存檔)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全文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并理解、認同條款內容,同意嚴格遵守。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門 單元。

      其他: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購房人(業主)簽字:

      第2篇 臨時用電施工日常維護管理基本要求

      1供用電設施的運行及維護,必須配備足夠的常用電氣絕緣工具,并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電氣性能試驗。電氣絕緣工具嚴禁挪做它用。

      2供用電設施的清掃和檢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時間應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來之前。

      3 各種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每次巡視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記入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內。

      1) 低壓配電裝置、低壓電器和變壓器,有人值班時,每班應巡視檢查1次。無人值班時,至少應每周巡視1次。

      2) 配電盤應每班巡視檢查1次。

      3) 架空線路的巡視和檢查,每月不應少于1次。

      4) 設置的1kv以下的配電箱,每季度應進行1次停電檢查和清掃。

      5) 室外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除經常維護外,遇大風、暴雨、冰雹、雪、霜、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加強對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巡視和檢查時,必須穿絕緣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4現場需要變更供電線路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項目電氣責任師和安全總監批準,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施工。

      5施工用電用畢后,應由項目電氣責任師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拆除。

      6 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源。

      7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

      8施工現場大型用電設備、大型機具等,應有專人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3篇 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

      第4篇 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與文明施工——場地、臨時設施的管理

      一、場地

      施工現場場地布置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施工安全、質量、進度的影響相當大。因此,我們必須通過施工現場平面圖設計來實現施工現場的合理、優化布置。

      二、場地、臨時設施管理的要求

      1、施工現場道路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平面布置圖修筑。

      2、施工現場內的道路、臨時設施、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料場、停車場以及動力通訊線路的位置均要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暴的要求。

      3、易燃易爆品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4、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現場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按照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布設,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6、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供排水應進行設計。

      7、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和材料應設置在遠離人員居住的較為空曠的地點。

      8、施工現場應按照規定設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標志,并不得擅自拆動。

      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陡坡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10、水上作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號)到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水上施工許可證,并按照施工方案和水上作業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11、施工現場臨時碼頭、棧橋、便橋位置應按照當地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選址施工,并應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5篇 臨時設施宿舍防火管理

      ⑴施工現場所有搭建臨時設施都必須按防火有關要求搭建,具體要求如下:

      ①臨時建筑的圍篦和骨架必須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廚房、茶水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必須單獨設置,用磚墻或輕鋼結構材料圍篦。施工現場材料宜搭建在保衛值班室旁;

      ②臨時建筑必須整齊劃一,牢固,遠離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每棟臨時建筑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m2,室內地面要平整,其四周應當修建排水明渠;

      ③每棟臨時建筑的居住人數不準超過14人,并有可以出入的門口,門的寬度不得少于1.2米,臨時建筑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門窗要往外開;

      ④搭建兩棟以上臨時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凈寬不少于5m,臨時建筑與廚房、變電室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少于3米;

      ⑤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要獨立搭建,并遠離其他臨時建筑;

      ⑥臨時建筑不要修建在高壓架空電線下面,并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少于6m;

      ⑵施工現場宿舍必須作好如下防火工作

      ①每間宿舍必須設立一名防火責任人,負責宿舍日常的防火工作;

      ②嚴禁躺在床上吸煙,亂丟煙頭;

      ③嚴禁在宿舍內燒香拜佛和使用蠟燭照明;

      ④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和使用電爐,不準使用電熱器具,電線上不得掛衣物;

      ⑤保持宿舍道路暢通,不準在宿舍通道、門口堆放物品和作業;

      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宿舍和在宿舍內存放摩托車。

      ⑶搭建臨時建筑必須先報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建設;

      5.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⑴在防火要害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由該部位的消防職能人負責維修及保管;

      ⑵對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人員,按照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對相應責任人進行處罰;

      ⑶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器材,工作認真負責;

      ⑷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器材,工作認真負責。

      6.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⑴施工現場動火實行三級審批制度,一級動火為可能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由施工現場安全員報項目經理批準;二級動火為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項目經理報分公司安全部批準;三級動火為可能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的,由分公司報總公司安全部批準;

      ⑵動火前必須作到“八不”,即

      ①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②周圍的易燃雜物不清除不動火;

      ③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④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過處理的不動火;

      ⑤盛裝過氣體受熱產生爆炸的未經過處理不動火;

      ⑥存儲有易燃物體的倉庫未采取防范措施不動火;

      ⑦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時下面的易燃物品未處理的不動火;

      ⑧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⑶動火中要作到“四要”

      ①動火前要指定現場負責人;

      ②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要隨時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③發生火災要及時采取措施,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理;

      ④動火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動火。

      ⑷動火作業前后要告知相關責任人;

      ⑸裝修工程施工期間,在施工范圍內不準吸煙,嚴禁油漆及木工制作與動火作業同時進行;

      7.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⑴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有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⑵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標志和滅火器;

      ⑶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oc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⑷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放倉庫邊,如需要堆放時,離倉庫保持6米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⑸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面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⑹嚴格檢查制度,作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8.木工間防火管理制度

      ⑴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⑵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⑶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所內有煙蒂將按照《安全生產獎懲考核條例》進行處罰;每天作到手清工作;

      ⑷木工間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取得聯系更換;

      ⑸按照天津市有關標準配置安全警示標志,作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⑹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停留,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6篇 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木清華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所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在物業銷售前已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水木清華;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區集仕港鎮望春工業園區;

      物業類型 住宅小區;

      建筑面積 約122779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戶外墻面、屋面、公共進戶門等;

      2、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和設施。

      第三章物業的裝修

      第七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

      1、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

      2、裝修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建筑物的墻、柱、梁等結構體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風抗震及抗滲水能力;裝修材料應分散堆放。

      3、業主應按裝修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行為,遵守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房屋裝修時應考慮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突出體現物業保值增值的長期功能。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或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以免給物業整體設計帶來破壞而影響自身利益。

      第九條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裝外墻墻檐或公共進戶門;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違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安裝衛星接收器、燃油鍋爐);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違反規定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9、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增大荷載;

      10、不得高空拋物;

      11、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或擅自在本物業外觀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14、不得在公共場地、設施、綠化帶上晾曬衣物;

      15、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對本物業外立面裝修,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原外立面設計狀態,不任意改變或安裝其他構件和設施;

      2、陽臺不得私自封閉,如需封閉需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統一式樣、規格、顏色封閉;

      3、露臺不得違章搭建;

      4、空調外機安裝在原設計位置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安裝防盜窗(柵)的,應將防盜窗(柵)安裝在窗內側;

      6、晾衣架設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裝花架、雨蓬;

      7、不得改變公共部位原有設計;

      8、公共進戶門處不得擅自加裝門等設施;

      9、沿街商鋪廣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裝,不得另行安裝;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如下,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集中裝修期間07:00時――21:00時;

      集中裝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時――18:00時;

      其中節假日施工時間為08:00時――12:00時

      14:00時――18:00時,

      進行高噪音、大灰塵、有異味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

      09:00時――11:00時,

      14:00時――17:00時;

      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五條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設攤點、跨門營業;在店鋪外的走廊上放置雜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3、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掛、設立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6、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化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7、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1、22座以上客車、貨車(如有搬家等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入)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5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使用停車位的業主,應承擔車位的綜合服務費或租賃費,且車位僅可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5、有私家車位(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將機動車停入私家車位(庫),不得停放于公共車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確有臨時性停車需要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卸貨、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不得拆改衛生間、廚房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不得在屋內增設衛生間、廚房等;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不得群租。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寵物,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2、因寵物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或對公共財產、其他業主的財產損失的,由寵物飼養人負責。

      3、遇重大疫情時,寵物飼養人應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受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宣傳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或協議要求支付滯納金,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業主在辦理交付手續后或在符合交付條件而由于業主自身原因延遲交付的,不論是空置或業主沒有入住使用,業主均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八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水木清華住宅小區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或簽字)

      第7篇 城尚社區臨時管理規約

      尚城社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尚城花園

      座落位置:***東路尚城社區

      物業類型 :住宅/商鋪/車位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經全體業主同意,建設單位、管理公司可指定共用部位的相應范圍給部分業主、商戶管理和使用,或作為尚城公共配套功能服務。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氣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小區內建設單位可出售的住宅、商鋪、地下停車位(庫)、摩托車位等物業未出售的部分;

      2、會所、商業服務中心、標志鐘樓、幼兒園等;

      3、建設單位未計價分攤的公共部位;

      4、建設單位自有的物業,預留用地等。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必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的規定,并繳付裝修押金。

      第十三條業主不可改動外墻。除室內自有墻體外,不可在墻/柱上加開窗口和開抽氣孔。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門窗、陽臺、圍欄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

      、屋面(露臺)、平臺、道路、停車場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移動、改造供電、供水、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

      6、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7、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8、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9、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10、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1、在物業內違法經營;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飼養動物。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住宅2000元/戶,商鋪2500元/戶。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務設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份)的運作情況向保險公司投保,其金額及保險種類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4、對車輛及停放場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

      1.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應于每月10日前按時足額交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用。住宅:多層1元/月平方米,單電梯高層1.5元/月平方米,雙電梯高層1.8元/月平方米;商鋪2.2元/月平方米;別墅2.5元/月平方米;車輛停放服務費35元/個。

      2.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天線費,業主必須在辦理收樓手續時,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銀行開立活期存折委托劃款。業主承諾該帳號為銀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劃收上述費用的唯一帳號,未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另開帳號委托銀行劃款。如有遺失應在三天內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并補辦提供新帳戶。若業主違反本條規定,致銀行無法劃收款項,管理公司對物業管理費按應收未收款每天1‰計收滯納金,若因此而致供水、供電等停止,由業主自行負責。

      3.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收樓時一次性繳付,住宅按每戶2000元,商鋪按每戶2500元。該款項是用于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方案在未能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委會時,由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維修方案,列明維修的范圍、所需的時間、費用等情況,至少提前60天在小區內公告并給予合理的異議期,若業主在異議期屆滿時仍未提出異議,則物業管理公司可執行支出方案。若超過50%有投票權的業主提出異議,則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實施支出方案。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本金增殖部分支出,動用本金的開支,應按開支比例即時向業主分攤收回。如國家、省、市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4.本物業高層需二次加壓供水,業主須每月按耗水量(含排污費)分攤水損費及水泵電

      費,具體收費標準參照供水部門的規定執行。

      5.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經雙方協商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約業主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并將整改措施予以公告。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責任人根據造成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賠償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

      第三十一條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處以每日1‰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通過訴訟途徑追收。

      第三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業主轉讓或出租、出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對承租人、借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8篇 建筑施工臨時設施的管理

      近年來,隨著建筑業的迅猛發展,建筑安全已成為高危行業的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建筑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方面至今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些建筑臨時設施的安全監管也暴露出較多的問題。據有關媒體報道,由建筑臨時設施所引發的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無疑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例如某縣級市在實施舊城改造過程中,開發商利用未拆除的樣體搭建臨時設施,后因基礎開挖而倒塌,死傷多人。又例,某鎮在商業街路口處豎一塊商鋪預售廣告牌,結果遭遇狂風暴雨,四根水泥樁被連根刮斷,傷及作業人員和行人多名。以上兩例由建筑臨時設施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只是眾多類似事故的少數幾例。此類事故從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人們在建筑臨時設施方面疏于管理,特別是在搭建、設置、使用等方面都片面認為是臨時設施,加上考慮到成本和拆除等因素,故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般情況下,施工建設單位和行業監管大都沒有將建筑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真正納入到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之中,即使發現存在某些安全隱患,又因不屬建筑施工主體,而被動消極地對待,直到釀成事故后,才如夢方醒。另外,有關部門在實施安全監督檢查中,也比較傾向建筑主體,容易忽視臨時設施的安全檢查,致使建筑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成為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管理真空。

      針對目前的建筑臨時設施管理和使用而言,大都是比較粗放的,既沒有嚴格規范的參考依據,又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更沒有系統完善的操作方法和定式,只是用比較直觀的行為,結合局部要求和有關規定機械地加以管理,加之一些部門和人員在具體的工作中又片面地將臨設視為“臨時”,為了臨時而臨時,始終處在應付的狀態中。所有這些現象,都給建筑臨時設施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給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由于建筑臨時設施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也將波及到建筑施工現場和建筑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而影響到建筑施工的整體工作。

      由此可見,建筑臨時設施雖是建筑施工的附屬設施,其安全管理絲毫都不能掉以輕心,更不能松懈和忽視每一個環節,因為臨時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筑施工的安全效果,這顯然是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建議有關的行業管理、安監等部門也應該強化對建筑設施的安全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把建筑臨時設施由粗放型管理模式轉移到規范化制度化上的軌道上來,為全面改善建筑施工的生產作業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推動建筑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第9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內容

      1、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總容量在50kva以上的,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概況圖,作為臨時用電的依據,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必須經上級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

      2、施工用電安裝維修或拆除用電工程,必須由專職電工完成,專職電工應經專業安技培訓,持徐州市有關部門頒發的“電工上崗證”方能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和持過期證件者上崗違章亂干。

      3、每個棟號必須具備2名專職電工,專職電工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盡職盡責地干好本職工作,棟號電工在施工期間,不準擅自離崗,必須隨時接受崗位檢查,凡電工無故離崗,無專人管理電氣設備,一經查處,一律停止供電或予以罰款處理。

      4、棟號電工每天按時巡視電器設備運行情況,記好漏電是跳記錄,不違章作業,停用的設備應及時拉閘斷電,電氣設備不帶病運行,各種機械設備作好保護接地接零,接地電阻不大于10。

      第10篇 臨時設施的搭設與使用管理

      1 辦公室

      施工現場應設置辦公室,辦公室內布局應合理,文件資料宜歸類存放,并應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2 職工宿舍

      (1)宿舍應當選擇在通風、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

      (2)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3)宿舍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設置外開門;

      (4)宿舍內應保證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m,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應超過16人;

      (5)宿舍內的單人鋪不得超過2層,嚴禁使用通鋪,床鋪應高于地面0.3m,人均床鋪面積不得小于1.9mx0.9m,床鋪間距不得小于0.3m;

      (6)宿舍內應設置生活用品專柜,有條件的宿舍宜設置生活用品儲藏室;宿舍內嚴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機具和其他雜物;

      (7)宿舍周圍應當搞好環境衛生,應設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區內應為作業人員提供晾曬衣物的場地,房屋外應道路平整,晚間有充足的照明;

      (8)寒冷地區冬季宿舍應有保暖措施、防煤氣中毒措施,火爐應當統一設置、管理,炎熱季節應有消署和防蚊蟲叮咬措施;

      (9)應當制定宿舍管理使用責任制,輪流負責衛生和使用管理或安排專人管理。

      3 食堂

      (1)食堂應當選擇在通風、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應當保持環境衛生,遠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的地方,裝修材料必須符合環保、消防要求;

      (2)食堂應設置獨立的制作間、儲藏間;

      (3)食堂應配備必要的排風設施和冷藏設施,安裝紗門紗窗,室內不得有蚊蠅,門下方應設不低于0.2m的防鼠擋板;

      (4)食堂的燃氣罐應單獨設置存放間,存放間應通風良好并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5)食堂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應貼瓷磚,瓷磚的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按規定設置污水排放設施;

      (6)食堂制作間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必須生熟分開,食品必須有遮蓋,遮蓋物品應有正反面標識,炊具宜存放在封閉的櫥柜內;

      (7)食堂內應有存放各種佐料和副食的密閉器皿,并應有標識,糧食存放臺距墻和地面應大于0.2m;

      (8)食堂外應設置密閉式泔水桶,并應及時清運,保持清潔;

      (9)應當制定并在食堂張掛食堂衛生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 廁所

      (1)廁所大小應根據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數量設置。

      (2)高層建筑施工超過8層以后,每隔四層宜設置臨時廁所。

      (3)施工現場應設置水沖式或移動式廁所,廁所地面應硬化,門窗齊全。蹲坑間宜設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廁所應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清掃、沖刷、消毒,防止蚊蠅孳生,化糞池應及時清掏。

      5 防護棚

      (1)施工現場的防護棚較多,如加工站廠棚、機械操作棚、通道防護棚等。

      (2)大型站廠棚可用磚混、磚木結構,應當進行結構計算,保證結構安全。小型防護棚一般鋼管扣件腳手架搭設,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搭設。

      (3)防護棚頂應當滿足承重、防雨要求,在施工墜落半徑之內的,棚頂應當具有抗砸能力。可采用多層結構。最上材料強度應能承受lokpa的均布靜荷載,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應不小于600mm。

      6 攪拌站

      (1)攪拌站應有后上料場地,應當綜合考慮砂石堆場、水泥庫的設置位置,既要相互靠近,又要便于材料的運輸和裝卸。

      (2)攪拌站應當盡可能設置在垂直運輸機械附近,在塔式起重機吊運半徑內,盡可能減少混凝土、砂漿水平運輸距離。采用塔式起重機吊運時,應當留有起吊空間,使吊斗能方便地從出料口直接掛鉤起吊和放下;采用小車、翻斗車運輸時,應當設置在大路旁,以方便運輸。

      (3)攪拌站場地四周應當設置沉淀池、排水溝:

      1)避免清洗機械時,造成場地積水;

      2)沉淀后循環使用,節約用水;

      3)避免將未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4)攪拌站應當搭設攪拌棚,掛設攪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應的警示標志、混凝土配合比牌,采取防止揚塵措施,冬期施工還應考慮保溫、供熱等。

      7 倉庫

      (1)倉庫的面積應通過計算確定,根據各個施工階段的需要的先后進行布置;

      (2)水泥倉庫應當選擇地勢較高、排水方便、靠近攪拌機的地方;

      (3)易燃易爆晶倉庫的布置應當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離要求;

      (4)倉庫內各種工具器件物品應分類集中放置,設置標牌,標明規格型號;

      (5)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并建立嚴格的進出庫制度,由專人管理。

      第11篇 長灣小區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長青灣小區《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kd長青灣】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家園,為維護小區的安寧、整潔,全體業主共同立約如下:

      1、與人為善,與鄰里和睦相處,以誠懇友好的態度,理性處理鄰里糾紛。

      2、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關系。

      3、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車庫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4、不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例如屋頂、外立面、樓道、煙道等);不在外墻面裝飾裝修、安裝花架、安裝或懸掛廣告牌或條幅等。不利用自家門窗、玻璃窗等地方張貼、懸掛告示或進行宣傳活動。

      5、不在樓道內停放自行車或放置鞋柜、堆放雜物,否則物業客戶服務中心有權清理。

      6、不在道路、綠地、廣場等公共場種植花草樹木、搭花架、擺花盆。愛護綠地,不踐踏草坪、不攀折樹木、不采摘花果。

      7、損壞小區內任何公共設施,均應照價賠償。未成年人損壞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8、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文明乘梯,遵守《電梯使用管理約定》。

      9、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場地等共用部位的,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同意(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須征得相關業主和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同意),并在約定時間內恢復原狀。

      10、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11、業主、物業使用人須向物業客戶服務中心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方式,便于緊急情況下聯絡。發生漏水、煤氣泄漏、火災等緊急事件時,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可在公安機關、社區、業主委員會等2位以上第三方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入業主專用部分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

      12、將生活雜物、垃圾投放到垃圾箱內,不翻揀小區內垃圾箱(站)的垃圾。

      13、自覺控制裝修、音響、娛樂活動等發出的聲響,以不干擾鄰居正常生活為度。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排除故障前應當停止使用或及時更換。

      14、不違反政府規定或在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5、空調位屬于業主專有,業主、物業使用人須定期檢查空調架、空調擋板安裝的牢固性及空調位排水孔是否暢通。

      16、不在窗戶、飄檐、空調位等處懸掛、擺放物品,以免墜物傷人。

      17、高空拋物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傷或物品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18、本小區內規劃開放式道路維修養護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19、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20、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以下權利:

      1)根據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kd長青灣】《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利用本物業公共場所、設施進行宣傳、場地租賃等經營活動。

      21、本小區的《裝修管理約定》、《露臺管理約定》、《私家花園管理約定》、《商業網點管理約定》、《環境、衛生管理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約定》、《電梯使用管理約定》、《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約定》、《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管理約定》、《寵物飼養管理約定》是本規約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2、本規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租售物業時,業主應將本規約內容告知承租人、受讓人、并將租售情況告知物業客戶服務中心。

      23、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制定【kd長青灣】《業主管理規約》,本臨時規約自動失效。

      附件:

      附件一、《裝修管理約定》

      附件二、《露臺管理約定》

      附件三、《私家花園管理約定》

      附件四、《商業網點管理約定》

      附件五、《環境、衛生管理約定》

      附件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約定》

      附件七、《電梯使用管理約定》

      附件八、《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約定》

      附件九、《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管理約定》

      附件十、《寵物飼養管理約定》

      第12篇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要求

      1、建筑電工應每月對接地裝置、絕緣電阻進行一次檢測,并做好記錄。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抽測也應做好記錄。檢測達不到要求應整改,直至滿足阻值要求。

      2、建筑電工應每天對每只漏電保護器進行試跳,并記錄,達不到要求應修理或更換。

      3、建筑電工應將每天巡視、維修情況作詳細記錄,巡查內容包括:配電線路、配電設備、用電設備等,并填寫記錄。

      4、項目部安全員與建筑電工應每月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公司(分公司)每季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定期檢(復)查表,定期檢(復)查表依照本資料第六冊“安全檢查記錄”內容填寫。

      臨時管理規約范本-20(十二篇)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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