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都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鄉都一號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為維護重慶z「鄉都一號」全體業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權益,確保良好的環境和秩序,及有利于「鄉都一號」所有物業的維修保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及《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訂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由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根據有關「鄉都一號」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鄉都一號」物業的購買方協議向重慶z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商”)購買「鄉都一號」物業,成為本社區的業主,并同意「鄉都一號」由發展商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全權負責統一管理,業主同意必須遵守本規約。
本規約的所有條款,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全體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員、訪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約束力。
本規約明確列出當事人各方的彼此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一條定義
1.1在本規約中,除另有定義的以外,以下用語有以下含義:
(1)“物業”是指位于重慶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園度假村旁的「鄉都一號」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屬配套設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綠化區域及發展商保留區域等在內的所有區域。
(2)“業主”是指根據相關的《房地產權證》或《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擁有「鄉都一號」的物業所有權及相應所占土地使用權的一個或多個(共有)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繼承人或被轉讓人(包括但不僅限于變賣、贈予及互換等)。
(3)“專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夠單獨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包括該空間或區域內為實現房屋使用功能而設置的相關管線設施。
(4)“共用部位”指在「鄉都一號」所屬范圍內,容許超過一個以上的物業單元或業主共同使用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區入口、各單元門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房屋承重結構、公共綠地、走廊、中庭花園、噴水池、空地、窨井、設備房、物業管理用房、生化垃圾處理房、外墻、通道、地面臨時停車位以及為該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及訪客而設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規劃為共用的場所。共用場所的撥劃、增撥和撤銷由發展商或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經商議后決定和公布執行。
(5)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在「鄉都一號」內所有容許超過一個物業單位以上的業主共同使用和維護而購置、安裝或鋪設的設備、裝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電系統、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設備、水泵、水箱、保安系統、照明設備、污水處理系統、電視天線、通訊設備、郵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為社區、物業服務的設備和材料。共用設施的撥劃、增撥和撤銷由發展商或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經商議后決定和公布執行。
(6)“發展商保留區域”是指社區內由發展商界定劃出,發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場所和非共用設施。未經發展商許可,任何其他業主不得使用。發展商保留區域經發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業主,可轉它為共用場所或共用設施。
1.2如有關物業單位是由兩位或以上業主共同擁有的,該等業主在本規約項下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條業主權利
2.1發展商保留區域為發展商所有,發展商在不違反本規約規定的前提下有獨家排他權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包括管理權)。發展商有權開放發展商保留區域的設施、服務,供社區的所有人及其他發展商認可的人仕有償或無償使用。有關發展商保留區域的使用守則、使用資格及收費標準將由發展商全權另行擬定。
2.2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以下部位或設施設備為發展商所有:
發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并享有的使用權和廣告位收益權,但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2.3業主擁有的物業歸業主所有,在業主接收到物業的同時,業主就在其物業內在不違反本規約規定的前提下有獨家排他權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社區內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歸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并享用及承擔維修和管理營運費用。
2.4業主及經業主許可的人仕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權通過、進入共用場所,并使用共用設施,但不得妨礙或容許他人妨礙其他業主對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的正當使用。
2.5業主享有水、電、氣通行于其物業內部、上下水管或周圍已設或將設的管線、渠道的通行權。
2.6業主享有其物業受到底部及側面支撐的權利以及其物業從周圍其他物業獲得掩蔽的權利。
2.7發展商享有以下額外權利:
(1)發展商對社區享有命名權,有權在任何時間經向業主發出不少于一個月通知后變更社區的名稱而無需為此對任何業主作任何經濟賠償或經濟補償。
(2)有權在社區范圍內按規劃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完成建筑安裝工作。
(3)有權對社區內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單位的設計布局于任何時間進行修改變更而無需得到任何業主的事先同意。
(4)有權將社區內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指定或更改為共用場所或共用設施供業主共同使用,而業主須分擔其維修保養費用。
(5)有權聘任物業管理公司成為社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與該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唯須按本規約所賦予的權利執行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授權范圍、聘任條件由發展商與其指定物業服務企業商議酌定,業主必須認可和具體配合。
(6)為了更妥善地管理社區,發展商有權就本規約未詳盡規定的事項或其他事項制定補充規約,發展商有權要求或通過其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簽訂補充規約,補充規約與本規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業主義務
3.1如業主欲將其物業單位出售、轉讓或出租給他人,該業主須在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簽署后十天內將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連同有關的出售、轉讓或出租事宜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中須要求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規約規定的業主義務。業主、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須履行本規約規定的業主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關的服務費用和其他任何應付款項等。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有責任在物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前確定業主已付清所有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否則,物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后,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有義務清償前業主所欠付的一切費用及滯納金。如因該業主違約,導致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規約行的相應條款而使相關權利,而使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一切責任或損失均由該受讓方業主或承租方負責予以賠償。
3.2業主須依本規約第四條的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期交納其應承擔的服務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3.3業主須按期支付與其物業產權有關的一切稅費。
3.4業主須
自付費用維護及修理其物業以使其物業保持應有的良好可用狀態。
3.5除按本規約規定發展商享有的額外權利以外,業主保證其物業單位的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1)變動、改變其物業單位的用途和結構,或在行使權利時與物業的使用性質相悖;
(2)在共享場所、共享設施、發展商保留區域范圍內增建或搭蓋任何建筑物或設施;
(3)進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場所或共享設施或其他業主之物業的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險費增加的行為;如因此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業主造成損失或損害,該業主須負責全額賠償;
(4)在其物業單位內外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環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彈藥、硝石、火藥、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在社區范圍內燃放爆竹、煙花;
(5)占用、損壞、污染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或在共享場所堆放雜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其他業主對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的使用;
(6)在其物業單位內外自行或許可他人喧嘩或發出噪聲或過量聲浪,導致四鄰任何物業用戶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擾,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騷擾其他物業用戶或有騷擾之嫌;
(7)在非指定地點停放任何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等)或拒絕按規定停放車輛或繳納費用;
(8)不正確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溝渠等引致損壞、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時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廚房、衛生間挖掘地面或頂部,或拆裝、改動任何燃氣管道和設備;
(9)不正確或大意使用電力供應,引致電線超負荷、失火或短路;
(10)不正確或大意使用燃氣供應,引致失火或漏氣;
(11)在預留位置外安裝空調機、抽風扇等;或以空調機、抽風機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響其他業主;
(12)自行或許可他人將其物業單位用作與相關的《房地產權證》規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如將住宅單位改作辦公、貨倉或其他商務用途);
(13)改變、改造其物業單位的外表、外墻,包括(但不限于)在窗外、陽臺或天臺加設圍欄、衛星電視設備、外墻晾衣架等,或將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裝修或以其他顏色重新修飾外墻;
(14)利用、容許或默許他人利用其物業單位從事任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動;
(15)在其物業單位外、單元門廳、樓梯、信道或其他共享場所自行或許可他人亂棄廢物或拋擲、堆放或留置垃圾、廢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嚴禁從窗戶、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16)損壞、干擾、改變、截斷或阻塞共享設施和共享場所或其他任何通過、跨過、鄰接其物業單位的信道、管線、溝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門窗;不得破壞一切消防設備和控制設備;
(17)在其物業單位的外部或共享場所懸掛或晾曬任何衣物,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除外;
(18)未經許可,在其社區單位內飼養貓、狗、雀鳥等寵物及豬、兔、雞等家禽;
(19)在其物業單位外面或共享場所自行或容許他人安裝、張貼、展示、陳列任何名字、字畫、招牌、廣告及其他類似物品;
(20)在其物業單位內或共享場所隨意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圍墻、圍欄、花架、檐篷、防盜網、鐵門、大門、鐵籠、天線、旗桿、遮陽傘、木棚、衛星天線等;
(21)在共享供電線路、供水或供氣管道上私自接駁線管盜用電、水或氣;
(22)在其物業內或共享場地面上放置重量超過設計負荷的物品,例如:機器、設備、保險箱等;
(23)在共享場所及/或升降機內吸煙、吐痰、張貼任何標語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壞共享場所及/或升降機內墻,在升降機內人數超載及使用客用升降機載運貨物;
(24)以任何方式干涉物業服務企業對社區的管理和對社區提供的維修;
(25)在社區的共享場所舉行任何慶典活動或聚會,但事先經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許可的除外;
(26)使用發展商保留區域,但事先獲得發展商書面許可的除外;
(27)封鎖通往樓頂的入口和通道。物業服務企業將有權排除封鎖上述部位的障礙,實施前述封鎖行為的業主將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28)如物業的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違反上述定,業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6業主及任何其他人使用共享場所及升降機時應共同保護,保持清潔,否則一切損壞概由責成之業主或責任方賠償。
3.7業主應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規定時間、地點和處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及食物渣滓(需用垃圾袋袋裝)。
3.8業主應遵守并履行本規約及物業服務企業不時頒布的有關使用、管理和維修社區的規約、條例、停車庫管理規定、會所使用規定等規章制度。
3.9業主可自費雇用裝修公司進行其物業內部裝修,但須遵守下列條款: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物業服務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審批條件,不得損及社區的建筑結構,包括但不限于其物業單位內部及社區的公共建筑、公共設施、附屬建筑物等;
(2)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社區,須事先呈交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批準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且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相應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后方可施工;
(3)業主應預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安排施工材料的搬運時間、地點及所經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場所,亦不得弄污、損壞、堵塞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
(4)保持共享場所清潔和物業內部衛生,一切廢物和施工垃圾須放置在發展商或物業服務企業所指定的地方統一處理;
(5)物業服務企業可進入物業單位內部視察各項工程是否符合審批規定,如發現有違章施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可要求業主和施工單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應步驟予以糾正和救補,其間所引致的一切損失或經濟責任,均由違章業主自行承擔,與發展商及物業服務企業無涉;
(6)業主需為因裝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7)業主需依照政府有關空調室外機安裝規范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的空調安裝管理規定選擇適當的空調機型號,并規范空調室外機安裝工作。
(8)共享區域內的電話線路及插座,公共天線線路及插座,原始設計的水電管道及供電線路、插座不得因物業的內部裝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閉;
3.10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征得其書面同意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法規制定之裝修管理制度,并須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及交納裝修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業主應交納裝修保證金的標準為:別墅人民500
0.00元/戶,小高層(高層)人民幣2000.00元/戶。裝修完畢,經驗收物業主體結構和共享設備、設施未受損壞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裝修保證金于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無息退還。業主應按照裝飾裝修各管理規定和管理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
3.11暴風雨來臨之前,業主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玻璃發生破損,以免引起危險。
3.12業主應對由于其本身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社區的損失負全部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3.13如長期離開其物業單位,其單位之業主應將其常用通訊地址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以便物業服務企業向其送達與其有關的通知、函件等,有關費用由業主承擔。
3.14業主應保持其物業及其內部各項附屬設備,包括電器、衛生設備、門窗等處于良好狀態,并避免上述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保證其物業內部無任何蟲害。
3.15業主應保證經其直接或間接許許進入、使用其物業單位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擔本規約中規定的業主義務和責任。如因業主或經其直接或間接許許進入、使用其物業單位的人之惡意行為或疏忽行為引致物業服務企業或使用物業的其他人仕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均由該責任人負責賠償,其直接或間接許許該責任人進入本物業的業主在本規約項下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16業主需提供業主本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及相關數據予物業服務企業,以配合社區的管理工作。
3.17一切有關物業單位內的通水、通電、通氣、電話、網絡寬帶、有線電視等相關設備、設施服務,一概由業主自行向相關經營管理單位申請開通、接駁,并自行承擔相關報裝及因使用所引至費用。
3.18在本規約的有效期內,業主愿意及確認物業服務企業為社區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機構,全權負責社區的各項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自行負責和承擔其一切的行為及法律后果;發展商無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所引至的后果向業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償負任何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條服務費用
4.1業主須就其物業單位、共享地方及設備設施的管理服務向物業服務企業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以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有效測繪報告為準)進行計算,包括:
(1)社區用地的土地使用費(不包括業主物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費)、與社區相關的所有公共稅費;
(2)共用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能源開支、共享排污費;
(3)共享場所、共享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更換(資本性維修未計在內)、污水處理、衛生清潔、照明、環保、綠化等費用;
(4)共用場所、共用設備的管理營運費、押金(如有);
(5)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及其他職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費;
(6)社區之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運費(建筑垃圾除外)、清潔打掃工具材料費;
(7)聘請管理、維修、會計、法律等專業顧問的費用;
(8)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及共用場所、共用設施的保險費;
(9)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費、通訊、郵寄、聯絡、文具、復印、物品、物料等各經常性項目的開銷;
(10)環境綠化;
(11)秩序維護服務;
(12)因應當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別裝置(包括彩旗、標語、海報、告示牌及其他性質的臨時的、永久的對象)而產生的安裝、動作、保養、維修、拆除、清潔費用或贊助費用;
(13)按本規約條文征收的其它合理費用;
(14)其它未在《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本規約內詳列而屬于社區整體利益、義務或責任的任何直接和相關費用。
4.2如業主向發展商購買停車位產權的,須就其所購買的停車位向物業服務企業交付停車位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及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具體情況擬定。
4.3業主就其物業的服務應按「鄉都一號」社區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業主應于物業單位交付之日起每一個月的首日或之前預付下一個月的物業服務費。業主、發展商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約定本社區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含公共能耗)為:
(1)別墅:按物業單位的建筑面積計算,人民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