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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18:36:06 查看人數:32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期的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爆破作業施工程序,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煉油項目建設期所有相關單位。

      第二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第五條 爆破單位必須具備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爆破作業前必須持有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爆破作業審批表》。

      第七條 爆破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經爆破單位領導人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單項安全技術方案施工。

      第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爆破器材押運員)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門發給的有效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第九條 每次作業前必須按要求正確填寫《爆破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施工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全面檢查各項施工準備,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組織措施上得到落實。

      第三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條 現場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勞保用品須經常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鉆眼工按設計的孔網尺寸進行鉆孔,其深度、角度應符合要求,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第十四條 炮孔鉆好之后,要進行驗孔,對不合格的炮孔要補鉆。

      第十五條 采用藥壺爆破法,若要分次擴壺,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分鐘才允許重新裝藥。

      第十六條 爆破員按設計的單孔裝藥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數進行裝藥,裝好藥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實。

      第十七條 電爆網路一般采用串聯網路,各接頭要絕緣處理,網路形成后要導通,起爆前要將母線短路。

      第十八條 按設計要求,炮孔口若要覆蓋則應防止損壞起爆網路,避免電爆網路短路,覆蓋后必須重新導通檢查。

      第十九條 聯結導火索火雷管,必須在專門房內加工。房內不準有電氣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條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條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第二十三條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人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第二十四條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應有專人看管,閘刀箱要上瑣。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2、同一電爆網絡應使用同廠、同披、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

      3、接線前先將電雷管的腳線短接,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 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4、裝藥時,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上。雷雨天氣不準采用露天電 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端線兩端聯成短路。所 所有人員立即撤離現場。

      5、在電爆網絡敷設后,待人員撤到安全地區,然后用專用電表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通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第二十五條 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索點火只準用專用點火設備,不準用香煙、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條 電爆和火雷管引爆網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 時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進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條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條 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和殘炮。

      第二十九條 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斷開,接成短路。此時若 若要進入現場,如使用即發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3、嚴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條 放炮時應設置警戒線,人員和設備撤到安全距離外,發出放炮信號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條 遇到雷雨,應停止爆破作業,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條 炮響后,應由爆破工程師或爆破班長到爆破點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條 爆破后如發現盲炮,應及時處理,在現場設立警戒或標志,按規程的規定進行排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屬于hse部。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若與國家標準或行業規范有違背時以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為準。

      第2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失效

      該文件已被安監總政法〔2018〕28號宣布失效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后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蘭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禁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第3篇 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第4篇 爆破作業與火工品管理方面的不安全行為

      1、不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2、放炮員升井后不主動接受檢查,不登記。

      3、放炮員不及時填寫“一炮三檢”記錄或弄虛作假。

      4、井下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用多芯線電纜放炮。

      5、不按規定安排警戒員警戒。

      6、放炮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不間隔吹三聲哨放炮。

      7、放炮員不給警戒員紅燈罩和警戒旗放炮或警戒員不戴紅燈罩,不掛警戒旗警戒。

      8、不聽警戒員負阻闖入警戒區域內。

      9、放炮員、接炮員與警戒員約定放炮后,警戒員不經放炮員同意擅自解除警戒。

      10、放炮員不按規定加工火藥,亂扔亂放,記錄和使用不符,被炮人員在電器附近停留,打眼與裝藥小于規定距離。

      11、炮眼黃泥不滿或不裝水炮泥。

      12、不按規定順序和方向接炮。

      13、放炮員對裝炮情況不清。

      14、不按規定處理瞎炮、殘炮,放炮員對當班留下的殘炮、剩炮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5、起炮前不將母線柱擰緊或母線裸露,放炮后不將母線緊急收回,與金屬設備接觸。

      16、放炮員不親自拉放炮母線。

      17、放炮施工無措施或有措施未經審批。

      18、丟失火藥、雷管、起爆器或不將剩余雷管、火藥返回庫房。

      19、放炮員、背火藥人員攜帶火工品,不按規定運送。

      20、放完炮后組長不在火攻小票使用欄內簽字或讓別人代簽、亂簽。

      21、領完火藥在去工作面途中,放炮員與背炮人員不同行。

      22、撿到火工品不上交。

      23、對查出的火工品隱患不按期整改。

      24、煤巷掘進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規定一次起爆。

      25、隨意毀壞火藥、雷管。

      26、放炮后尚未檢查就進入工作面作業。

      27、掘進工作面不實行反向裝藥。

      28、放炮員讓別人代替填寫小票或返回火藥、雷管小票字跡不清,不按格式填寫,或讓他人代領、代交火藥雷管。

      29、放炮員不按措施規定裝藥或一次起爆炮眼個數超過規定。

      30、不具備放炮條件,威逼放炮員放炮。

      31、作業地點出現瞎炮(丟炮),不在現場交接班。

      32、放炮員鑰匙不隨身攜帶。

      33、電雷管插入藥卷后,腳線末端未扭結。

      34、違反“七不裝藥、八不放炮”規定。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6篇 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本市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在重慶市范圍內的爆破作業項目。

      2 爆破作業項目分類

      2.1 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作業項目分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復雜環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復雜環境巖土爆破作業項目,應實行分級管理。

      2.2.1 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各類爆破作業項目分級為a級、b級、c級、d級以及一般巖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等。

      2.2.1.1 a級、b級、c級、d級爆破項目應經公安機關審批后,方能進行爆破作業,未經審批不能開工。該類項目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2.2.1.2 一般巖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應經施工單位領導人批準,并將經批準的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后即可爆破作業。該類項目無需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3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

      3.1 爆破作業項目設計

      3.1.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承擔a級、b級、c級、d級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符合表1中所列條件。

      表1 承擔a級、b級、c級、d級爆破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條件

      項目等級設計施工單位條件

      單位單位內人員

      a一級資質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a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b一級、二級資質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b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c一級、二級、三級資質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c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d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資質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d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域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建(構)筑物及設施進行調查。

      3.1.3 爆破設計分為可行性研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其各階段設計工作深度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論證爆破方案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在經濟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過與其他施工方案比較論證爆破方案的優越性,通過二個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較分析,推薦初最優的爆破方案;

      --技術設計是提交審核與安全評估的重要文件,在技術設計階段應將推薦方案充分展開,做到可以按設計文件開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圖設計應為施工的正常進行提供詳實圖紙和安全技術要求,對硐室爆破還應在裝要前根據硐室開挖過程中揭示的地質情況和開挖工程驗收資料,提出每條導硐裝藥、填塞、網路敷設的施工分解圖。

      3.1.4 a級爆破工程和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3個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b級爆破工程、c級硐室爆破工程,允許將可行性研究與技術設計合并,分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屬于分級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許一次完成施工設計。

      礦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復性爆破的設計,允許采用標準設計。

      3.1.5 設計文件編制應包含以下內容,不同類別的爆破可適當增刪;不同設計階段的具體深度和內容編排,由設計單位決定。

      3.1.5.1 說明書

      --工程概況、環境與技術要求;

      --爆破區地形、地貌、地質條件,被爆體結構、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計算;

      --設計方案選擇;

      --爆破參數選擇與裝藥量計算;

      --藥室及導銅布置,鉆孔設計;

      --裝藥、填塞和起爆網路設計;

      --爆破安全距離計算;

      --安全技術與防護措施;

      --施工機具、儀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組織;

      --工程投資概算;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1.5.2 圖紙

      --爆破環境平面圖;

      --爆破區地形、地質圖或被爆體結構圖;

      --藥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圖;

      --藥室和導酮平面圖、斷面圖;

      --裝藥和填塞結構圖;

      --起爆網路敷設圖;

      --爆破安全范圍及崗哨布置圖;

      --防護工程設計圖。

      3.1.6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c級、d級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圖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設計書、爆破說明書也宜參照以上設計要求編寫,內容簡單扼要。

      --工程概況及施工方法、設備、機具概述;

      --施工準備;

      --鉆孔工程或酮室、導碉開挖工程的設計及施工組織;

      --裝藥及填塞組織;

      --起爆網路敷設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與撤離區域及信號標志;

      --主要設施與設備的安全防護;

      --預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揮部的組織;

      --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進度表。

      3.2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

      3.2.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完成設計后,在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爆破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評估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

      3.2.2 對爆破作業項目實施安全評估的爆破作業單位,由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或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自主選擇。爆破設計施工難度大或對公共安全影響大的爆破作業項目,應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組織安全評估。

      3.3.3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應監測項目;

      --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3.2.5 經安全評估審批通過的爆破設計,施工時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設計,應重新設計,重新評估。施工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并對安全有較大影響時,應補充必要的爆破對象和環境的勘察及測繪工作,及時修改原設計,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

      3.2.6 經安全評估發現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不符合規定的,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或范圍超過了爆破作業單位作業等級或范圍的,安全評估單位應主動向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及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報告,接報告后,區縣公安機關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應組織安全評估單位、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商議,經商議采信安全評估單位評審意見的,區縣公安機關應告知爆破作業單位停止進行該爆破作業項目,如爆破作業單位堅持提交爆破作業申請的,審批公安機關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2.7 安全評估單位應符合下述規定:

      3.2.7.1 根據ga990規定,一級、二級資質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按照其資質等級對應開展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

      3.2.7.2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單位至少應有兩名具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3.2.7.3 其他b級、c級和d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單位至少應有一名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3.2.8 安全評估單位接受爆破作業單位委托后,應及時開展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綜合情況,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

      3.3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

      3.3.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完成設計后,在提交申請前,應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監理。爆破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監理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安全監理單位不能為本單位安全評估的項目進行監理。

      3.3.2 對爆破作業項目實施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由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或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自主選擇。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應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進度和實施要求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細則,按照細則進行爆破工程安全監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階段竣工完成后,簽署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意見。

      3.3.4 安全監理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監測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動振速、空氣沖擊波等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參數內;

      --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

      --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

      --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爆破作業項目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3.3.5 a級、b級硐室爆破、其他a級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但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前已與相關利害關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損失事項進行充分協商,達成補償、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不進行爆破效應監測。距爆區200m范圍內無任何保護對象的爆破作業項目無需進行爆破地震振動效應監測。監測項目應由安全評估單位提出。

      3.3.6 安全監理單位使用本單位滿足國家計量法規要求的測試系統、儀器進行爆破效應監測時,可以作為監理項目的仲裁性監測方。

      3.3.7 安全監理單位對監理項目進行爆破效應監測后,應編制監測報告備查,報告內容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系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形圖級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標準和判定結論。

      3.3.8 安全監理單位受委托進行安全監理,至少應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為作業現場監理負責人,主持日常安全監理工作,并作為監理項目的聯絡人。實施監理期間,監理項目負責人不能再負責其他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理。

      3.3.9 安全監理單位受委托進行安全監理,除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要求聘請保安人員負責現場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無需聘請保安人員派駐到作業現場。

      3.4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與受理

      3.4.1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設計施工單位爆破設計書經安全評估后,應向爆破作業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見附錄1)及下列材料,但作業項目被評審為巖土爆破c級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級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設計施工難度大或對公共安全影響大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則應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項目申請材料:

      --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

      3.4.2 爆破作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將相關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同步通過系統提出爆破作業項目申請。

      3.4.3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接到爆破作業項目申請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填寫是否正確。

      3.4.4 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爆破作業項目申請,經初步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確認;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申請。

      3.4.5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項目申請的,應當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如不予受理申請人爆破作業項目申請,則應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5 爆破作業項目審查與審批

      3.5.1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全市范圍內爆破作業項目的督導檢查,區縣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本轄區范圍內爆破作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受理爆破作業項目后,可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進行初審,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內,項目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應完成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報送市局主管部門。

      3.6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委托單位;

      --設計施工單位;

      --安全評估單位;

      --安全監理單位;

      --爆破作業時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地點;

      --每次爆破時間;

      --安全警戒范圍;

      --警戒標志;

      --起爆信號。

      3.6.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施工

      3.6.3.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應至少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現場爆破技術管理工作。

      3.6.3.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受委托下井為合法的煤礦、有色金屬礦進行爆破作業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至少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現場爆破技術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業期間,負責施工現場爆破技術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再再負責其他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理。

      4 爆破作業項目執法監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業主管部門、法制部門、督察部門應加強對區縣公安機關爆破作業項目受理、審批的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及時糾正受理、審批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4.2 各級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爆破作業項目審批的投訴電話或者信箱。

      4.3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項目審查的專管民警、批準領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視情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

      --參與經營爆破作業項目的;

      --因利益關系指定有關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

      --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投訴,且投訴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超越法定條件范圍,增設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條件,提高爆破作業項目許可門檻的;

      --其他違法違紀情形。

      4.4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項目審查的專管民警、批準領導在審批爆破作業項目工作中有執法過錯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業項目備案

      5.1.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收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5.1.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對其承接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或外省市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在爆破作業項目批準后3日內將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安全監理合同等情況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備案。

      5.1.3 持有經市公安局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對其承接的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日內,將經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見附錄2)。

      5.2 降級及撤銷

      5.2.1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營業性)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并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范圍。

      5.2.2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營業性)在爆破作業活動中被檢查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直至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認真踏勘爆破作業現場,審核爆破作業有關參數,致評審爆破作業項目等級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關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評審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ga991的規定實施安全評估的。

      5.2.4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直至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業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ga991的規定實施安全監理的。

      5.2.5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5.3 爆破作業項目價格

      根據《合同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價格由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自行協商;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價格分別由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或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自行協商。建議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執行行業自律有關收費標準。

      第7篇 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 總則

      (1) 為加強施工現場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 爆破作業安全要求高、破壞性強,因此,承建單位必須對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加強規程、規范知識的教育,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施工現場嚴格檢查、爆破作業嚴密監控、違章現象嚴肅處罰,及時發現、糾正施工作業中的違規行為,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及生產的發展。

      (3) 現場監理工程師將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 爆破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認真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和安全規定,切實做好爆破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

      (2) 爆破作業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時間、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明確安全警戒人員。

      (3) 認真編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作業技術交底工作。

      (4)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 爆破材料必須符合標準和工地使用條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有關性能、工藝參數的試驗。

      (6) 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及擠壓裝有雷管的起爆藥。

      (7) 工區內火工器材的采購、運輸倉儲、保存由水布埡建設公司負責,由工區炸藥倉庫至施工作業面的由各施工單位負責,任何承建單位不得自行采購火工器材。工區內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術需經水布埡建設公司民爆器材領導小組批準。

      (8) 嚴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運輸等各環節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場所嚴禁煙火。

      (9) 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10)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安全地點或采取防護措施,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11)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

      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12)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定安全隱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使用火藥起爆(按規定要求點炮)。

      (13) 地下井挖洞內空氣含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巖體的惡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電力起爆、導爆索起爆、導爆管起爆及處理瞎炮時應遵守《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爆破作業審批程序、信號、安全警戒

      (1) 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

      (a) 預裂爆破、特殊環境爆破(如主要設備、主要建筑物及高壓線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藥超過2000kg,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附表1),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公司審批。一次起爆藥量超過300kg及一般爆破作業,均需編制爆破設計,報請監理單位審批。

      (b) 爆破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c) 各施工隊在進行爆破作業前,必須領取'爆破作業準爆證'后,在核定的時間內實施并同時在'三點會'上進行申報。

      (d)'爆破作業準爆證'應由承建單位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審核簽發,保留存根備案。

      (2) 爆破作業的信號

      (a) 視覺信號:各作業點在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樹立起紅旗標志,以提示人們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選擇避炮地點,作業完畢后收回。

      (b) 音響信號:采用警報器、廣播等音響工具所發生的信號。

      (3) 爆破作業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隊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布置嚴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為二道設置,離爆破中心點半徑300~500m范圍為第一道警戒區,在裝藥點50m范圍內設置第二道警戒區。第一道警戒區由責任心較強的作業人員擔任,第二道警戒區的警戒任務由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監督員等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警戒區。

      (b) 擔負安全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紅旗,警戒過程中,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

      (c) 在預告信號發生后,各安全警戒點應將警戒范圍的人員、車輛迅速組織撤離。所有無關人員應聽從安全警戒人員的指揮,迅速撤離,不得無故拖延,影響爆破作業,否則由此而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負責任。

      (4)標識與警示

      施工區域和現場,應設置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標牌、標語及宣傳欄(櫥窗);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層交叉立體施工時,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識。夜間施工要保證作業場所和相關通道有足夠的照明。施工現場相關部位的安全警示標識必須醒目,臨邊、孔洞、人員進出口等部位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善。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建立值班檢查室,有專人負責,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院,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9篇 公安局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實做好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杜絕爆破安全事故,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的要求,在省廳制定下發爆破作業項目相關實施細則之前,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明確了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安全評估,以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審批、安全監理等環節的具體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及公安機關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章?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

      第三條 為便于公安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在我市從事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相關情況,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到xx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辦理單位資質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其資質等級和范圍接受爆破作業項目委托。

      第五條 爆破作業人員應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并按照其資格等級和范圍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章? 爆破作業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簽訂設計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前,應組織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成立爆破作業項目管理機構(如“項目部”),并授權該項目部負責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的組成人員應當相對固定,特殊工作崗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

      第七條 項目部設置

      1、基礎設施

      項目部應當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置辦公桌、相機及信息錄入打印設備等辦公設施和器材,辦公場所面積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裝相應的防盜設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技術防范設施,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第八條 項目部崗位設置

      1、設項目管理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項目管理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全面工作,是相關項目的第一安全責任人。項目管理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持證上崗。

      2、設技術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以上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監督、指導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技術檔案,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參與調查爆破事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與項目等級和范圍相適應的爆破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3、設治安保衛負責人。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治安保衛負責人”的標準,負責監督檢查爆破作業現場的治安防范、維護警戒區內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清場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設爆破作業人員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按照爆破作業項目現場及作業點的數量配備足夠的爆破作業人員。

      ⑴ 安全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安全員”的標準,負責協助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做好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是各個項目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⑵ 保管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保管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保管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現場爆破器材的保管、看護、收發、登記、清理退庫等工作,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⑶ 爆破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爆破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爆破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中的布孔、驗孔、裝藥、聯線、防護、起爆、警戒、爆后檢查等操作,持證上崗。

      以上對爆破作業人員配備數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爆破工作中對爆破作業人員的需要來增加各個爆破作業點的安全員、保管員、爆破員數量。

      第九條 項目部人員管理要求

      1、相關人員信息的備案。參與爆破作業的涉爆人員信息資料應當隨項目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上報各級公安機關,人員有變化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

      2、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爆破作業項目部應在爆破作業項目爆破施工前,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按照“一人一檔”進行管理。確保每個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規程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該項目爆破類型的安全操作實施意見,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

      第十條 爆破施工單位承接爆破作業項目后,應組織符合執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術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及應急預案三個部分編寫。

      爆破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規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開始編制爆破施工方案前,應派設計人員到爆破作業現場進行實地勘測,形成書面勘測報告書,勘測報告書應作為設計工作的主要依據。

      實地勘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制成爆破作業現場勘察表):

      1、爆破對象的形態,包括爆區地形圖,建(構)筑物的設計文件、圖紙及現場實測、復核資料;

      2、爆破對象的結構與性質,包括爆區地質圖,建(構)筑物配筋圖;

      3、影響爆破效果的爆體缺陷,包括大型地質構造和建(構)筑物受損狀況;

      4、爆破有害效應影響區域內需要保護對象的分布。

      第十二條 爆破技術設計方案分設計說明書和圖紙兩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即爆破對象、爆破環境概述及相關圖紙,爆破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術方案,即方案比較、選定方案的鉆爆參數及相關圖紙;

      3、起爆網路設計及起爆網路圖;

      4、安全設計及防護、警戒圖。

      5、復雜環境爆破技術設計應制定應對復雜環境的方法、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方案應依據爆破技術設計、招標文件、現場勘測報告、業主委托書、招標答疑文件等進行編制。

      爆破施工組織方案應包括的內容如下:

      1、施工組織機構及職責;

      2、施工準備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3、施工人、材、機的安排及安全、進度、質量保證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環境保護、預防事故的措施;

      6、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編寫。

      第十五條 設計文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應按要求重新編制;安全評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內容的,應按要求修改、補充。

      第十六條 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完好狀態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或環境條件有較大改變,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事前)

      第十七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等特殊地區實施爆破作業的(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本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 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 990-2012 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九條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與爆破作業項目委托單位簽訂安全評估合同,根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安全評估專家組,指定其中1名專家組成員為組長,全面負責安全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安全評估專家組應當根據合同委托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包括確定評估活動的工作流程,核查書面材料,勘察項目現場,審查爆破方案,最后編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申請安全評估時,應當提供書面評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補正。書面材料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1 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禁止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1、為建設工程實施巖土爆破作業的,該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提供建設單位簽發的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書、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業單位為違法建設工程實施爆破作業;

      2、為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爆破作業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屬地政府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能夠證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3、為采礦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礦山單位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合同、礦山單位合法采礦活動的證明文件,禁止為非法采礦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4、實施其它特殊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爆破作業合法性的證明文件。

      12.2 爆破作業單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申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地位,證照齊全,合法有效。

      12.3 預審查爆破施工方案

      1、對照gb6722-2003 的有關規定,核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級別;

      2、核對爆破作業單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單位許可證》,核查證件所載明的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是否與項目級別相適應;

      3、核查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等證件,核對證件所載明的資格等級和從業范圍與項目級別是否相適應,核對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核查爆破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器材是否能夠滿足項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或者臨時儲存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12.4 核查書面申請材料應當齊全。

      1、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2、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設計方案及施工組織方案;

      3、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4、爆破作業單位證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等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6、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文件;

      7、根據法規要求,爆破作業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其他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同意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同意爆破作業的證明文件;

      8、涉爆人員的證件。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及其復印件;

      9、崗位責任任命書。爆破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應當在崗位責任書上親筆簽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提供的書面材料符合評估要求的,評估專家組成員應當到爆破作業地點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業項目的真實性。包括:訪問建設單位、委托單位及其相關單位負責人,核查該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22.2 核查被爆破對象的基本情況。

      22.3 核查爆破對象四鄰情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地表地下管線,物流、交通及人員密集度,人文、水文、氣象、地理、地質等情況。核查是否存在被遺漏的保護對象,注意被保護對象對爆破防護方面的具體要求。

      22.4 現場核查時應當制作圖紙、影像資料、訪問筆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經評估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核,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3、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第10篇 公安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實做好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杜絕爆破安全事故,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的要求,在省廳制定下發爆破作業項目相關實施細則之前,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明確了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安全評估,以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審批、安全監理等環節的具體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及公安機關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章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備案

      第三條 為便于公安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在我市從事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相關情況,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辦理單位資質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其資質等級和范圍接受爆破作業項目委托。

      第五條 爆破作業人員應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并按照其資格等級和范圍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章 爆破作業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簽訂設計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前,應組織本單位爆破作業人員成立爆破作業項目管理機構(如“項目部”),并授權該項目部負責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的組成人員應當相對固定,特殊工作崗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

      第七條 項目部設置

      1、基礎設施

      項目部應當有專門的辦公場所,配置辦公桌、相機及信息錄入打印設備等辦公設施和器材,辦公場所面積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裝相應的防盜設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技術防范設施,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第八條 項目部崗位設置

      1、設項目管理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項目管理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全面工作,是相關項目的第一安全責任人。項目管理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持證上崗。

      2、設技術負責人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配備1名以上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本單位在所屬市、縣(區)行政區劃內所有爆破作業項目的技術工作,負責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監督、指導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技術檔案,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參與調查爆破事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與項目等級和范圍相適應的爆破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3、設治安保衛負責人。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治安保衛負責人”的標準,負責監督檢查爆破作業現場的治安防范、維護警戒區內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清場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設爆破作業人員崗位。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應按照爆破作業項目現場及作業點的數量配備足夠的爆破作業人員。

      ⑴ 安全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安全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1名安全員”的標準,負責協助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做好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是各個項目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⑵ 保管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保管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保管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現場爆破器材的保管、看護、收發、登記、清理退庫等工作,由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

      ⑶ 爆破員。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部配備的爆破員數量應滿足“每個爆破作業項目配備2名爆破員”的標準,專職負責相對固定的某一個爆破作業中的布孔、驗孔、裝藥、聯線、防護、起爆、警戒、爆后檢查等操作,持證上崗。

      以上對爆破作業人員配備數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爆破工作中對爆破作業人員的需要來增加各個爆破作業點的安全員、保管員、爆破員數量。

      第九條 項目部人員管理要求

      1、相關人員信息的備案。參與爆破作業的涉爆人員信息資料應當隨項目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上報各級公安機關,人員有變化時,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

      2、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爆破作業項目部應在爆破作業項目爆破施工前,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按照“一人一檔”進行管理。確保每個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規程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該項目爆破類型的安全操作實施意見,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編制

      第十條 爆破施工單位承接爆破作業項目后,應組織符合執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術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及應急預案三個部分編寫。

      爆破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規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開始編制爆破施工方案前,應派設計人員到爆破作業現場進行實地勘測,形成書面勘測報告書,勘測報告書應作為設計工作的主要依據。

      實地勘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制成爆破作業現場勘察表):

      1、爆破對象的形態,包括爆區地形圖,建(構)筑物的設計文件、圖紙及現場實測、復核資料;

      2、爆破對象的結構與性質,包括爆區地質圖,建(構)筑物配筋圖;

      3、影響爆破效果的爆體缺陷,包括大型地質構造和建(構)筑物受損狀況;

      4、爆破有害效應影響區域內需要保護對象的分布。

      第十二條 爆破技術設計方案分設計說明書和圖紙兩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即爆破對象、爆破環境概述及相關圖紙,爆破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術方案,即方案比較、選定方案的鉆爆參數及相關圖紙;

      3、起爆網路設計及起爆網路圖;

      4、安全設計及防護、警戒圖。

      5、復雜環境爆破技術設計應制定應對復雜環境的方法、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方案應依據爆破技術設計、招標文件、現場勘測報告、業主委托書、招標答疑文件等進行編制。

      爆破施工組織方案應包括的內容如下:

      1、施工組織機構及職責;

      2、施工準備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3、施工人、材、機的安排及安全、進度、質量保證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環境保護、預防事故的措施;

      6、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編寫。

      第十五條 設計文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應按要求重新編制;安全評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內容的,應按要求修改、補充。

      第十六條 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完好狀態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或環境條件有較大改變,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事前)

      第十七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等特殊地區實施爆破作業的(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本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 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九條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與爆破作業項目委托單位簽訂安全評估合同,根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安全評估專家組,指定其中1名專家組成員為組長,全面負責安全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安全評估專家組應當根據合同委托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包括確定評估活動的工作流程,核查書面材料,勘察項目現場,審查爆破方案,最后編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申請安全評估時,應當提供書面評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補正。書面材料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1 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禁止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1、為建設工程實施巖土爆破作業的,該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提供建設單位簽發的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書、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業單位為違法建設工程實施爆破作業;

      2、為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爆破作業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屬地政府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能夠證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3、為采礦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礦山單位同意實施爆破作業的委托合同、礦山單位合法采礦活動的證明文件,禁止為非法采礦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4、實施其它特殊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爆破作業合法性的證明文件。

      12.2 爆破作業單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申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地位,證照齊全,合法有效。

      12.3 預審查爆破施工方案

      1、對照gb6722-2003 的有關規定,核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級別;

      2、核對爆破作業單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單位許可證》,核查證件所載明的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是否與項目級別相適應;

      3、核查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等證件,核對證件所載明的資格等級和從業范圍與項目級別是否相適應,核對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核查爆破作業所使用的設備器材是否能夠滿足項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或者臨時儲存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12.4 核查書面申請材料應當齊全。

      1、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2、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設計方案及施工組織方案;

      3、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4、爆破作業單位證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等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6、爆破作業應當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文件;

      7、根據法規要求,爆破作業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其他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同意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提供同意爆破作業的證明文件;

      8、涉爆人員的證件。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爆破安全作業證及其復印件;

      9、崗位責任任命書。爆破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人、審核人、批準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及其他爆破作業人員應當在崗位責任書上親筆簽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提供的書面材料符合評估要求的,評估專家組成員應當到爆破作業地點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業項目的真實性。包括:訪問建設單位、委托單位及其相關單位負責人,核查該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22.2 核查被爆破對象的基本情況。

      22.3 核查爆破對象四鄰情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地表地下管線,物流、交通及人員密集度,人文、水文、氣象、地理、地質等情況。核查是否存在被遺漏的保護對象,注意被保護對象對爆破防護方面的具體要求。

      22.4 現場核查時應當制作圖紙、影像資料、訪問筆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經評估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核,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3、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4、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5、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6、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7、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9、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各項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第六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評定及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爆破作業合同的備案。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并抄報市公安局。同時,應組織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和范圍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并及時將爆破設計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組織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評定。市公安局應組建、公布爆破作業安全咨詢專家組(簡稱爆破專家組)。爆破專家組負責通過對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材料評審和爆破作業項目的現場核查,評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并出具評定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表》,明確爆破作業項目是否屬于“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除此之外的爆破作業項目歸屬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范疇,為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本市行政區劃內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露天砂巖開采工程爆破作業項目列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范疇。)

      第二十六條 爆破作業項目經爆破專家組等級評定后,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的申請。屬一般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在前期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的基礎上,到縣(區)公安機關完善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屬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應委托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二十七條 一般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

      1、提交申請

      一般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爆破設計施工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爆破作業項目經爆破專家組評定為一般地區爆破作業后,應到縣(區)公安機關完善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并提供如下申請資料:

      ⑴ 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

      ⑵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⑷ 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

      ⑹ 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員)、安全員(工地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以及安全評估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登記表,并附作業證、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的意見材料(原件);b.與爆破場所周圍四鄰單位簽訂的安全合作協議書(原件);c. 測震方案、報告資料;d.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請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電子文件光盤1 張;

      ⑵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⑶ 申請材料中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屬于申請單位提供的還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⑷ 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 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以示證明;

      ⑸ 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裝訂成冊;

      ⑹ pdf 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碼順序應與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和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3、資料審查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要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⑴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范圍是否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相符,爆破作業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內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儲存庫或臨時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審查的項目。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完成審查工作后,承辦人應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出具審查意見并簽名,再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對申報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遞交的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請單位及時補齊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4、現場核查

      縣(區)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在5日內組織人員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場地安全條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業人員在位情況等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并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現場核查表》,由參與現場核查工作的相關人員簽名確認。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⑴ 爆破作業項目場地周邊安全條件是否滿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單位的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⑷ 設計施工方案與爆破作業項目實際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應及其影響是否在可控范圍內;

      ⑹ 爆破作業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資料及有關情況。

      5、綜合評審及審核審批

      ⑴ 受理申請的縣(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承辦人員根據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復查,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綜合評審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簽名確認后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

      ⑵ 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送部門領導審核。

      ⑶ 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承辦人將《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經部門領導審核通過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縣(區)局分管領導審批。

      ⑷ 縣(區)局分管領導在《爆破作業合同備案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簽名。同意作出許可的,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否則,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后,應當在3日內將決定情況上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八條 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的行政許可

      1、提交申請及受理申請。特殊地區爆破作業的項目,應經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對爆破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安全評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請,并提供如下申請資料:

      ⑴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⑵ 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爆破作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詳見安全評估要求)、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詳見安全監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⑷ 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⑸ 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⑹ 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⑺ 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

      ⑼ 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員)、安全員(工地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以及安全評估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登記表,并附作業證、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專家組對爆破作業項目等級評定的意見材料(原件);b.與爆破場所周圍四鄰單位簽訂的安全合作協議書(原件);c.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的相關證明材料;d.測震方案、報告資料;e.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經初審后,申報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遞交的材料不齊全,通知申請單位及時補齊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請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電子文件光盤1 張;

      ⑵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⑶ 申請材料中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屬于申請單位提供的還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⑷ 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 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以示證明;

      ⑸ 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裝訂成冊;

      ⑹ pdf 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碼順序應與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和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3、內部審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請后,要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下發《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通知書》,由縣(區)負責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⑴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范圍是否與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相符,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內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⑶ 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臨時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縣(區)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的項目。

      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自接到《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填報《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有補充材料的可隨表附上,經主管領導簽字后一并上報本市公安局。

      4、現場核查

      接到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上報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查登記表》所附的審核意見后,受理申請的市公安局應在5日內組織人員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場地安全條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業人員在位情況等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并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制作《爆破作業項目現場核查表》,由參與現場核查工作的相關人員簽名確認。現場核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⑴ 爆破作業項目場地周邊安全條件是否滿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設計施工、安全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人員和安全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⑷ 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及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與爆破作業項目實際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應及其影響是否在可控范圍內;

      ⑹ 爆破作業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資料及有關情況。

      5、綜合評審及審核審批

      ⑴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承辦人員根據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的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復查,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綜合評審意見,制作《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簽名確認后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

      ⑵ 經復核,認為有必要組織爆破專家協助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的,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評審結論,一并上報。本部門分管領導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送本部門領導審核。

      ⑶ 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承辦人將《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經部門領導審核通過的《爆破作業項目許可綜合評審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⑵ 市局分管領導在《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簽名。同意作出許可的,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否則,向申請單位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后,應當在3日內將決定情況通知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要求做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監理(事中)

      第二十九條 實施特殊地區爆破作業時,應由具有相應爆破作業資質的安全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項目所在縣(區)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條 安全監理的組織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當事先與爆破作業項目的委托單位簽訂安全監理合同,并根據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指定1名具備相應作業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該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參與安全監理的工程技術人員(簡稱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爆破作業安全監理知識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范,持證上崗。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組織實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進度和實施要求,編制爆破安全監理實施意見,按照實施意見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爆破作業項目完成后,應編寫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竣工報告。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理的準備工作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開始爆破作業5日前將公安機關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經安全評估并經公安審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資料報爆破安全監理單位審查。在開始爆破作業前,安全監理單位要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

      1、通過現場踏勘、調查、拍照等方式核實爆破工程周邊環境、地形地質等資料。如有需要,應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對爆區鄰近建(構)筑物爆前狀況進行調查、檢測或標定。

      2、檢查爆破施工單位申報爆破作業項目的許可程序,對不符合批準程序的爆破作業項目,有權發出停止其爆破作業指令,并向委托單位及公安機關報告。

      3、核查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許可證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核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及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作業證,制止無證作業。

      4、對重大危險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提請委托單位組織專家評審,督促爆破施工單位按評審意見執行。

      5、檢查、督促爆破單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險區邊界設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開工前,應督促爆破單位組織全面的爆破安全技術交底,并將安全交底資料存檔備案。

      7、提請業主單位組織召開爆破工作協調會,業主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爆破施工單位和爆破監理單位應明確進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及人員。介紹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程例會的主要人員、工地例會周期、地點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

      安全監理單位要監督爆破施工單位嚴格按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1、監督爆破施工單位落實崗位責任制,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督促爆破施工單位收回其安全作業證。

      2、查驗保管員證,復檢爆破器材的出廠合格證;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清退記錄。

      3、監督爆破施工單位不得使用過期、變質或未經批準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檢查炸藥、雷管臨時保管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適、臨時保管箱間距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警示標志是否明顯等。

      4、監督爆破施工單位按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設計方案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應立即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有權責令停止爆破作業,并向委托單位及主管部門報告。

      5、監督施工單位將爆破有害效應控制在設計范圍內。施工過程中發現爆破設計方案有重大缺陷時,應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單位停止爆破作業,并報告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理的工作方法

      監理工程師實施現場監督時,應當采用以下監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旁站監督。試爆、最小抵抗線復核、裝藥、填塞、網絡聯接、覆蓋防護、警戒等工序應作為旁站監理的內容。

      2、 巡視: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巡視監督檢查。

      3、平行檢驗:監理工程師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爆破作業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安全監理的工作要求

      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向爆破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向爆破施工單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進意見。必要時可向爆破施工單位發出臨時停工令,并立即將違法、違章情況報告委托單位及屬地公安機關。

      2、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妥善保存監理記錄,如:監理日記、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監)測記錄、各種總結、評價報告以及有關的照片、影像記錄等資料。

      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每周主持召開一次工程例會,通報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狀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計劃,向工程施工相關單位發布工程例會紀要。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理總結報告

      爆破工程結束后,安全監理單位應編寫爆破安全監理總結報告,提交給委托單位及公安機關存檔。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投入監理的設施、履行監理合同情況、監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數、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狀況、施工中曾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附必要的資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 崗位責任

      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在現場指導爆破員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方案實施爆破作業,安全負責人應在現場協助項目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項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實際情況,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爆破安全負責人可以兼任。

      安全員負責監督爆破員按章操作,治安員負責監督檢查爆破作業現場的治安防范、維護警戒區內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清場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據項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實際情況,安全員和治安員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公告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開始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并將公告的發布方式和內容報公安機關備案。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2、委托單位;

      3、設計施工單位;

      4、安全評估單位;

      5、安全監理單位;

      6、爆破作業時限。

      第三十八條 爆破公告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發布方式應與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爆破地點;

      2、每次爆破時間;

      3、安全警戒范圍;

      4、警戒標志;

      5、起爆信號。

      第三十九條 試爆作業

      為檢驗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業項目具備施工條件后應當先進行小規模試爆作業,并根據試爆結果對方案進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變動較大時,應當對修改內容進行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民爆物品購買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業單位依法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自主選擇購買。

      第四十一條 民爆物品儲存

      1、因爆破作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新建、改建、擴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應經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臨時存放條件應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看護。

      第四十二條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前應當填寫《爆破器材現場領用審批表》,報項目安全負責人批準,方可領取。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時,應當由安全員在場監督,并簽名核準。

      2、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爆破員每次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不得轉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不應在爆破作業現場過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 年備查。

      3、爆破作業現場搬運爆破器材時,安全員應當沿途護送。爆破器材到達裝藥地點后,應當劃定安全作業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并安排專人負責看護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盜、丟失。

      4、在開始裝藥前,安全監督員應當清點炮孔數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藥數量,并做好登記;裝藥開始后,安全員要在現場監督爆破器材領用和裝藥作業,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爆破器材。裝藥結束后,要清點裝填炮孔數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數量,并監督爆破員將爆破器材退回庫房;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市公安局組織監督銷毀。

      第四十三條 民爆物品運輸

      1、爆破作業現場搬運爆破器材時,押運員應當沿途護送。爆破器材到達裝藥地點后,應當劃定安全作業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并安排專人負責看護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盜、丟失。

      2、在開始裝藥前,安全監督員應當清點炮孔數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藥數量,并做好登記;裝藥開始后,安全員要在現場監督爆破器材領用和裝藥作業,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爆破器材。裝藥結束后,要清點裝填炮孔數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數量,并監督爆破員將爆破器材退回庫房;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條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區(縣級市)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四十五條 安全警戒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安全規程,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負責安全警戒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周邊環境復雜、危險性大、影響范圍廣的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應專門制定安全警戒組織實施方案并落實方案中的各項要求,確保不發生致人傷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條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管理

      爆破作業單位使用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符合標準、評價合格、合法自用”三項原則的要求。

      1、所選用的混裝設備和建立的設施應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經安全驗收評價合格的,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

      3、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僅限本單位合法的爆破作業活動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業項目的備案(事后)

      第四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日內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將特殊地區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向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內容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等不一致或者存在沖突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第11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

      一、井下爆破作業環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藥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產生co、co2、no、n02等有毒氣體,有時還可能產生h2s和so2 。這些氣體對人體,在放炮地點20 m范圍內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凈化空氣。放炮后,要加強通風。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頂著炮煙進人工作面,以防發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員的安全責任

      1.井下爆破人員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且必須持證上崗。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必須同時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

      2.井下爆破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式和起爆順序。

      (3)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3.井下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時,不準裝藥爆破。

      (2)裝藥前和緊接放炮前,瓦斯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爆破。

      (3)在放炮地點20 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的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準裝藥爆破。

      (4)炮眼內發現出水異常、濕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爆破。

      (5)所有機器、工具和電纜等都必須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應得到可靠的保護。

      (6)放炮前,班(組)長必須布置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道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

      (7)雷管腳線的連接工作以爆破工為主,但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可以協助。放炮母線的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只許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時,爆破工必須事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

      (9)發爆器的把手(或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應當對放炮地點進行巡視,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如果使用的瞬發雷管,炮響后即可把母線由電源上卸下走出掩護地點;如果是延期雷管,炮響后摘下連接在電源上的母線后,還應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點。

      (11)放炮時,發現炮不響,爆破工應從電源上摘下母線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時間(如使用的是瞬發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帶上放炮器的把手,對不響的原因進行檢查。處理完損壞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由班(組)長親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員后,其余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三、嚴格使用煤礦許用爆破器材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安全標志證書。

      在煤礦井下的所有爆破作業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所使用的煤礦許用炸藥應由礦總工程師按礦井和爆破工作面所處區域的瓦斯等級合理選用,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在井工煤礦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和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在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正確執行放炮操作規程

      1.裝配起爆藥卷的安全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

      (2)必須嚴格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l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過2.5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 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 m。

      3.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規定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

      4.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安全規定

      (1)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5.爆破過程中的其他安全規定

      (1)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

      (2)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

      (4)各礦對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對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6)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7)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況下的放炮

      1.巷道貫通

      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m(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除以上規定外,還應達到下述要求:

      (1)測量人員在巷道貫通前,必須勤給中、腰線,鉆眼工和爆破工要嚴格按中、腰線調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貫通爆破前,要加固貫通地點支架,背好幫頂,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頂埋人。

      (3)距貫通地點5m內,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為進度的2倍,眼內不準裝藥,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將探眼用炮泥封死。

      (4)與停掘已久的巷道貫通時,還應在貫通前嚴格檢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塵、積水、支架和頂板,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否則不準貫通。

      (5)由班組長指派警戒人員,并親自接送。在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的專人來接以前,警戒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按預測位置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

      2.遇老空區爆破

      老空區往往積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區,就可能發生突然涌水、人員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惡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點距老空區15m前,必須通過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區的準確位置和范圍、瓦斯、積水及發火等情況,針對查明的情況,修正或調整安全措施,否則不準裝藥或爆破。

      (2)穿透老空區爆破時,必須撤離人員,并在無危險地點爆破。爆破后,必須在查明老空區情況,確認無危險時才允許恢復工作。

      (3)打眼時,發現煤(巖)變松軟、炮眼內出水異常、工作面溫度驟高驟低、瓦斯量增大等異常情況,說明工作面已臨近老空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條件具備時才可以裝藥爆破。

      (4)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3.淺眼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

      (2)炮孔必須封滿炮泥。

      (3)爆破前必須在爆破地點附近灑水降塵并檢查瓦斯,瓦斯濃度超限不準爆破。

      (4)檢查并加固爆破地點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風、水管路,電氣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防崩壞。

      (6)爆破前,班組長必須布置好警戒并在現場指揮。

      4.震動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險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采用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

      (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

      (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5)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6)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5.接近積水區的爆破透水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事故之一。由于積水區資料不全或測量不準。

      在接近積水區爆破時,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積水區時,要根據已查明的情況,編制切實可行的排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否則禁止爆破。

      (2)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必須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3)發現煤巖變松軟、潮濕以及炮眼滲水等異常情況,應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并不許拔出鉆桿,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六、爆破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一)早爆

      1.雜散電流的防治

      1)雜散電流的來源:

      (1)架線電機車的電牽引網路電流經金屬物或大地返回直流變電所的電流。

      (2)動力或照明交流電漏電。

      (3)化學作用漏電。

      2)雜散電流的防治:

      (1)采用雜散電流測定儀測定雜散電流值,測量時間為0.5~2min。按規定,采用電雷管起爆時,雜散電流不得超過30ma。大于30ma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

      (2)盡量減少雜散電流的來源,特別要注意防止架線式電機車牽引網路的漏電。

      (3)確保電爆網路的質量。

      (4)采用抗雜散電流電雷管。

      2.靜電的防治

      1)靜電的產生與危害。

      2)防治靜電措施: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棉布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爆破材料要裝在具有耐壓和防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

      (2)預防機械產生的靜電影響。 (3)采用抗靜電電雷管。

      (二)拒爆

      1.產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質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藥。(2)電爆網路有問題。(3)電源有問題。(4)裝藥操作不當。

      2.預防拒爆的措施

      (1)經常檢查發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發爆器、爆破母線要執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

      (2)實行雷管測試和炸藥檢查驗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領取。

      (3)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裝藥的規定裝藥。

      (4)做好爆破前的檢查工作,尤其是對連接網路、發爆器和爆破母線進行認真檢查。

      3.拒爆的處理方法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流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的指導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殘爆和爆燃

      1.發生殘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裝藥時裝了蓋藥和墊藥。

      (2)裝藥時,炮眼內煤、巖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誤,致使炮眼內藥卷受到阻隔或分離,影響了藥卷間的傳爆。

      (3)裝藥時,藥卷被搗實,增加了藥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轟的穩定性。

      (4)炸藥質量不好或變質,及因炮眼內炸藥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藥達不到穩定爆轟,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響致使爆轟中斷,產生殘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裝藥爆破中,由于管道效應而將爆轟方向末端藥卷壓死造成拒爆或成為殘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質量不好。

      (2)炮眼的間距過大。

      2.預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質量及充填長度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2)炮眼的間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據煤、巖層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選擇合適的裝藥量。

      (五)緩爆

      1.緩爆的原因

      2.緩爆的預防措施

      裝藥炮眼不響時,必須等到一定時間,才可沿線路檢查原因,進行處理。同時,一定要選擇質量合格的炸藥;起爆器充電要足;裝藥時按規定裝藥即可。

      (六)炮煙熏人

      炮煙就是放炮后產生的煙塵,它既包含炸藥爆炸產生的氣體,又包含爆炸產生的煤、巖粉塵。在炮煙濃度較大或長時間在含有炮煙的空氣中工作,人體不僅會吸入較多的粉塵,而且還會受到炮煙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的嚴重毒害,往往會發生炮煙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線短,躲避處選擇不當,造成飛煤、飛石傷人。

      (2)爆破時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爆破警戒的規定,誤傷進入爆破區的人員。

      (3)處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響崩人。

      (4)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等候進入工作面的時間過短,或誤認為是網路故障而提前進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而傷人。

      (6)爆破制度執行不嚴,工作混亂,往往發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時,另有他人用發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煙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藥質量低劣,變質嚴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藥爆炸反應不完全,有毒氣體生成量大。

      (2)使用炸藥量過大,超過了通風能力,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吹散炮煙。

      (3)通風管理差,工作面風量不足,炮煙不能及時排出,作業人員提前進入工作面。

      (4)掘進巷道長,炮煙長時間浮游在巷道中,使作業人員慢性中毒。

      (5)作業人員在回風巷內,距放炮地點較近,炮煙濃度大,人員未能及時撤離。

      2.預防炮煙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質量不合格或嚴重變質的炸藥,并保證炮眼封泥的充填質量。

      (2)一次爆破的炸藥量與通風能力相適應。

      (3)掘進工作面加強通風管理,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要適當,確保放炮后能盡快排出炮煙,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場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點20m范圍內要充分灑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產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氣體和煤、巖粉塵,掘進工作面要實施綜合防塵。

      2.預防措施

      (1)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要有足夠的長度,躲避處的選擇要能避開飛石、飛煤的襲擊;掩護物要有足夠的強度,.

      (2)爆破時安全警戒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如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不能提前進入工作面,以免炮響崩人。

      (4)采取防止雜散電流的措施,避免因雜散電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質量、規格要求,放炮前未經檢查或檢查后未認真加固。

      (2)爆破參數選擇不當,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塊煤、矸拋擲方向偏離巷道中心線。

      2.預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強支架架設質量管理,放炮前必須對不合格的支架進行加固,頂梁與柱腿要用背板插嚴背實,角楔要打緊,相鄰支架要用撐木撐緊或用拉條固定。

      (2)炮眼間距、角度、眼數、裝藥量要符合爆破圖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打,否則不能裝藥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原因

      (1)空氣沖擊波的發火作用。

      (2)熾熱或燃燒的固體顆粒的發火作用。

      (3)氣態爆炸產物的發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塵的措施

      (1)在掘進工作面爆破作業中,加強通風管理和瓦斯監測,防止瓦斯積聚。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2)要正確選擇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線及炮泥堵塞長度和質量,并按規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3)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并應按危險程度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4)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第12篇 高溫清堵爆破作業安全措施規范管理

      摘要: 水泥生產線的堵塞清理問題,目前多數企業采取炸藥爆破的方法進行解決,危險性很大。2006年11月銅陵上鋒曾出現爆破死亡2人事故。因此,如何安全的進行高溫清堵爆破作業,對廣大水泥企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企業爆破作業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方式進行了詳細介紹,并提出建議,希望能夠給廣大企業帶來一定啟發。

      編者按水泥生產線的堵塞清理問題,目前多數企業采取炸藥爆破的方法進行解決,危險性很大。2006年11月銅陵上鋒曾出現爆破死亡2人事故。因此,如何安全的進行高溫清堵爆破作業,對廣大水泥企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企業爆破作業的安全措施及管理方式進行了詳細介紹,并提出建議,希望能夠給廣大企業帶來一定啟發。

      爆破作業是個危險的工作,在材料管理、操作流程和人員素質等方面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管理規范,并嚴格監督實施。高溫爆破的危險程度就更可想而知。因此,如何確保高溫條件下爆破安全顯得十分重要。

      隨著水泥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新型干法窯以節能環保、熟料質量好、生產大型化、運轉率高和運行穩定等優點在水泥行業獲得推廣。但在新型干法窯的實際生產過程中,有時會出現預熱器堵塞、篦冷機“堆雪人”等現象,因設備大型化,物料堆積較多(有時堵塞物料數量達到數十噸),如果采用常規人工和機械清理的方式處理,時間很長,嚴重影響水泥熟料的正常生產,降低水泥企業的效益。為了能在短時間內使問題得到解決,有的企業采取在高溫條件下用高壓水處理,有的企業采取在高溫環境下用炸藥爆破處理,這兩種方法都存在較大危險性,尤其是高溫環境使用炸藥和雷管安全性問題。根據調查發現,有的企業在出現篦冷機“堆雪人”現象時,經常在不停窯的情況下采取在高溫環境下爆破作業,這給安全生產留下較大隱患。因此,重視生產線清堵操作安全管理工作顯得十分重要。

      存在的問題據資料報道,2006年11月,某水泥廠5000t/d熟料生產線的預熱器被生料堵塞,生產線無法正常運轉,該水泥廠采用炸藥爆破對堵塞的生料炸碎法進行處理。幾小時后,發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的重大安全事故,該條水泥熟料生產線隨即停產整頓,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該事故經一些媒體報道后,在水泥行業產生較大影響,多數有新型水泥熟料生產線的水泥企業開展安全自查自糾工作。現將新型干法窯生產線清堵爆破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歸納如下:

      1.生產線的預熱器堵塞和篦冷機“堆雪人”處理屬于熱凝結構物高溫爆破,爆破場所的物料溫度高,隨著場所的不同、時間段的不同,其物料溫度波動幅度很大。然而,由于國家和行業內部還沒有針對高溫爆破的作業規范,使得工作無章可循;在爆破作業中如果對炸藥的防護控制工作做得稍有不慎,炸藥會因高溫而隨時可能出現爆炸。

      2.由于熟料生產的爆破作業屬高溫作業,對炸藥投放量和投放時間要求很嚴,如果控制不合理,容易出現炸藥提前爆炸事故,有時甚至出現因炸藥使用量過大而損壞設備的事故。如某水泥廠5000t/d熟料生產線因炸藥投放量過多,曾出現預熱器損壞變形,耐火磚大面積脫落事故。

      3.因生產線的預熱器和篦冷機工作平臺較小,給操作人員清理作業帶來困難,在進行人工清搗作業時,工人被清搗桿碰傷的事故時有發生,某水泥廠1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兩年中曾發生4起輕傷事故。由于現場空間狹小,尤其是在爆破作業的控制上,對保證所有人員撤離安全區后方可爆破的確認、確定和確實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而保證人員及時撤離爆破現場也是防止事故的重點工作之一。

      4.由于高溫爆破工作是個危險作業,有的單位為了顯示重視,往往聚集在爆破作業現場的人員較多,這給安全管理帶來困難。如人多造成環境嘈雜,影響現場人員的撤離和現場操作指令的準確傳遞等。

      防范措施由于目前沒有這類作業規范,各水泥廠都是根據自己制定的制度和工作流程作業。主要防范措施是:

      1.生產線清堵爆破是危險作業,各企業在組織作業時要高度重視,要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制度,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嚴格培訓與考核。在作業前,要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完善的爆破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定專人現場負責指揮。

      2.在爆破方法上,爆破作業應采用淺眼爆破法,孔深控制在40~80cm之間。爆破采用專用定型隔熱藥包(一般采用1英寸聚乙烯管,聚乙烯管的孔底用5cm潮濕黏土封堵,藥包放置聚乙烯管后,再用40cm黏土填塞,然后在聚乙烯管外包裹一層濕黏土隔熱),炸藥采用乳化膏狀炸藥(乳化膏狀炸藥對雷管隔熱保護作用較粉狀炸藥效果好),藥量應視孔深而定,一般控制在40~100g之間;藥包加工制作由專職熟練爆破工在安全地點進行。

      3.起爆采用導火索或電雷管起爆法。采用導火索起爆,其導火索長度大于等于0.6m;采用電雷管起爆,電源為220v交流電,并設中間電源開關(開關用兩個閘刀控制),導線應采用小電纜,電纜不得破損,必要時,對進入熱源處的導線采取隔熱措施。爆破必須在人員全部撤離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4.嚴禁高溫爆破作業。根據現場物料溫度情況,在投放藥包之前,炮孔要用水降溫。藥包投放必須由熟練的投放人員操作(投放人員必須持爆破安全證),同時要求投放藥包人員反應敏捷,投送藥包時間不得超過30s,一次只允許投放一個藥包。

      5.在高溫爆破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線,同時制定人員安全撤離路線,嚴格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起爆作業前,安全警戒區內嚴禁有人。對導火索起爆的,在投放好藥包后,點燃導火索,人員應迅速撤離至安全地點。電雷管起爆的,要采取雙閘刀控制,必須做到投放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確認無人在危險區域,方可合閘起爆。

      6.在爆破作業完畢后,應及時做好爆炸物品的使用登記和剩余爆破物品入庫工作,并履行登記程序,防止爆炸物品流失。

      效果與體會以上安全措施是筆者通過對多家企業考察學習的基礎上總結歸納的,由于這些企業都重視生產線清堵爆破作業管理工作,清堵爆破作業過程中尚沒有出現一起安全事故。從考察的幾家企業看,企業均制定有管理制度、爆破作業方案、應急救援預案和爆破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盡管高溫清堵爆破作業十分危險,但由于企業經常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人員能夠按章作業,實際安全生產效果良好,沒有出現一起安全事故。從被調查的企業情況看,多數企業認為現場作業人員的技術熟練和反應敏捷是該項工作安全保證的關鍵;因此,對選擇從事該項危險作業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可掉以輕心。從事高溫清堵爆破作業時,除要設立現場安全警戒外,必須做到人員撤離危險區后方可進行爆破。對于電雷管起爆,一些企業采取兩個閘刀由兩個專人控制方法,第一道閘控制人在確認、確定人員都離開危險區后方可合閘,第二道閘控制人只有所有人員都確實到達安全區域后,方可合閘爆破,這種“三確定” 控制(確認、確定和確實)操作管理程序也是安全作業不可缺少的。對于高溫爆破作業,雷管隔熱是關鍵,其次是藥量控制上要嚴謹,并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作業。

      隨著熟料生產線的快速發展,水泥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各水泥企業都在想盡辦法提高水泥熟料生產線的運轉率,降低生產成本;盡管高溫環境下爆破清堵作業十分危險,但仍有不少水泥廠還是一直在延續使用,因此,制定安全規范,規范這類作業操作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筆者寫本文的目的。

      生產線的清堵爆破作業是十分危險的,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時常應用,各企業雖然都十分重視該項工作,制定了相關制度和規程,因受到條件和技術人員素質水平的限制,多數制度是靠工作人員個人經驗制定的,缺乏科學的依據,難以做到定量化,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采用何種炸藥、在什么溫度條件下是安全的,多數企業說法不一,筆者查閱了一些爆破作業的制度和法規,走訪了一些爆破專業技術人員,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這也是一些企業爆破作業人員擔心的問題。鑒于生產線需要時常清堵爆破作業的生產實際狀況,筆者呼吁國家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盡快組織專家開展研討和試驗,量化制度要求,制定相關法規,以便有章可循,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期的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爆破作業施工程序,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煉油項目建設期所有相關單位。第二章 爆破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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