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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安全確認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17:50:06 查看人數:22

      井下安全確認管理規定

      第1篇 井下安全確認管理規定

      各單位及工程隊: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井下安全確認工作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井下工作面安全確認流程

      1、作業現場共性安全確認流程

      ①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酒后、疲勞或睡眠不足者嚴禁下井。

      ②井下爆炸物品在使用前必須存放在臨時儲存點內,不得提前帶入作業面;裝藥作業必須必須使用木質炮棍,嚴禁使用金屬物具,裝藥結束后要立即把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臨時儲存點上鎖存放,嚴禁作業現場私存爆炸物品;

      ③爆破作業,必須按起爆器安全操作規程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執行,并設立人員警戒和設立警示標志;

      ④爆破物品要專箱儲存,炸藥箱和導爆管箱之間距離不小于25米;

      ⑤作業現場必須確保照明良好;

      ⑥引爆時,入口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須翻轉到紅色面,待一氧化碳濃度檢測達標后,將“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轉到綠色面,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⑦作業地點排險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到位。

      2、天井扒渣安全確認流程

      天井掘進每個循環爆破后,進入工作面前:

      ①首先開啟風機通風;

      ②由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安全員(隊長、班長)共同檢測一氧化碳濃度,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50ppm時人員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③對作業現場敲幫問頂,排除浮石;

      ④對天井下口及進路川內的渣子進行灑水降塵,直至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為止,方可扒渣作業;

      ⑤渣子必須確保班產班清,嚴禁下口堵塞。

      3、天井掘進安全確認流程

      ①首先開啟風管和水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通風并灑水降塵;

      ②對作業面一氧化碳濃度檢測,如不達標則繼續通風、灑水降塵,直至達標;

      ③檢查梯子架設是否牢固可靠,如架設不合格,要求立即整改好;

      ④作業人員佩戴并固定好安全帶,排除井筒周邊及頂板的浮石,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采礦作業安全確認流程

      ①進入采場作業前,認真檢查各出礦川是否有懸洞,如有懸洞必須排除險情;

      ②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安全員(隊長、班長)共同檢測一氧化碳濃度,如不達標則繼續通風、灑水降塵,直至達標后,方可進入采場作業;

      ③檢查采場的兩個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梯子是否牢固可靠;

      ④作業前,對采場敲幫問頂,排除浮石;

      ⑤檢查有無盲炮,嚴禁打殘眼和帶盲炮作業。

      5、出礦安全確認流程

      ①出礦作業前,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安全員(隊長、班長)共同檢測一氧化碳濃度,達標后人員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②檢查并排除運輸巷道、出礦川頂板及兩幫的浮石;

      ③認真檢查出各出礦川是否有懸洞,如有懸洞要及時排除險情;

      ④扒礦前必須灑透水(檢查標準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為止)。

      6、獨頭掘進、扒裝作業安全確認流程

      ①每個循環爆破后,進入工作面前,首先開啟風機通風10-20分鐘;

      ②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安全員(隊長、班長)共同檢測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50ppm),如不達標則繼續進行通風、灑水降塵,直至達標后,人員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③作業前,用水清刷頂板及兩幫;

      ④敲幫問頂排除浮石,嚴禁帶浮石作業;

      ⑤檢查有無盲炮,嚴禁打殘眼和帶盲炮作業;

      ⑥迎頭面的渣子必須灑透水(檢查標準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為止)。

      7、殘礦回采作業安全確認流程

      ①進入廢舊采區前,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安全員(隊長、班長)共同檢測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50ppm),如不達標則繼續進行通風、灑水降塵,直至達標后,人員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②作業前要敲幫問頂排除浮石,嚴禁帶浮石作業;

      ③檢查有無盲炮,嚴禁打殘眼和帶盲炮作業;

      ④對原有的支護情況進行檢查,對腐爛、不合格的支護要立即通知工程隊整改;

      ⑤對頂板及圍巖較破碎的部位,要立即通知工程隊進行支護。

      8、脈內(外)運輸巷安全確認流程

      ①對主要運輸巷道及行人脈外巷,每班對巷道的支護質量進行檢查,對腐爛的木支護要立即通知工程隊更換,對不符合要求的支護要立即通知工程隊整改;

      ②檢查頂板及兩幫浮石,嚴禁帶浮石作業;

      ③檢查通風機械及通風構筑物的完好情況,風門按規定開啟。

      二、相關規定

      1、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不確認不生產,先確認后生產”的原則,嚴禁搞形式確認。

      2、工程隊每班必須安排1人與安全保衛科跟班確認人員共同對各作業地點逐項進行確認,做不到每次罰工程隊20元;不按規定翻轉“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人均罰款20元;安全確認漏項,每項人均罰款20元;安全確認表簽字欄由他人代簽,經查證屬實,安全保衛科安全確認人員罰款300元,并調離工作崗位;工程隊安全確認人員罰款50元,并責成工程隊將其辭退。

      3、扒裝作業,礦(渣)堆沒有灑透水,每發現一次罰作業人員50元,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確認人員各罰款20元

      4、天井石門毛碴每班 清理干凈,否則發現一次罰工程隊元,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200元,跟班安全員與工程隊確認人員各罰款50元。

      5、安全確認人員必須認真、如實、相細記錄各作業地點存在的問題,記錄不詳細的每處次罰安全確認人員20元;被監察小組發現而安全確認未發現的隱患,按規定對現場安全確認人員和工程隊當班負責人進行處罰;弄虛作假者否決當月績效工資,第二次弄虛作假者,除否決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外,并調離工作崗位。

      6、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oo九年六月七日

      第2篇 井下電氣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井下電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防止:觸電、電氣火災和電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確保井下安全供電和生產,根據200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 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各生產礦井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必須認真執行200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匯編》、《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碳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和礦井電氣“三大保護” 《細則》及(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未涉及到的內容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程》、《標準》和《細則》執行。

      2、機電主管部門必須配備負責井下電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和負責采區供電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井按工作需要人數配備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并落實崗位職責職權。

      3、必須進一步加強井下電氣安全技術管理,進一步完善防爆電氣設備和電纜管理制度、設備包機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停電檢修制度、電氣試驗制度、用電申請及負荷審批制度等。 礦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輻別示意圖,井隨著情況變化定期添繪。

      4、采區供電設計應按集團公司要求的統一格式正規設計,井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有效。未經批準或無設計不準施工安裝。采區供電設計說明書必須存檔備查。

      在進行來區供電設計時,必須考慮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選擇要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必須考慮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它設備安裝的要求。

      5、采區設備的安裝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標準施工,標準化管理應從安裝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裝中,如實際與設計不相符合,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設計。 機電設備安裝后,必須由主管機電的礦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員桉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和試運,合格后要正式辦理移交手續,并建立技術檔案,同時交付生產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者嚴禁送電運行。

      6、各生產:礦井在組織采煤、掘進進尺的同時,必須落實機電設備管理責任,并執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使管、用。修達到一致。礦井各基層單位必須實行包機制, 責任應落實到人。井下設備應上齊設備標志牌。電氣設備標志牌的內容應包括設備規格型號、電壓等級、 用途、整定置、安裝時間、包機負責人。對運行中的設備應定期、定時、定人做好維擴保養與檢修,確保設備達到《完好標準》要求,確保各種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嚴禁電氣失爆。

      7、井下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選用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七條條款的規定。必須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傭電氣設備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井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8、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防爆電氣設備檢查雖或主管井下電氣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其“二證一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井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電纜入井前,必須檢查其“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準入井。下井屯纜應打號并留記錄備查。

      9、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 不準送電”宇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l0、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低壓電氣設備的修理,應有人監護。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 必須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它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操作人員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執行各自的操作規程;非專責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嚴禁約時停送電或借他人停電時機檢修同一電源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嚴格執行準停電誰送電的停送電管理制度。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和調整。

      11、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嚴禁繼續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和轉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受力過大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12、井下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必須嚴格控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技術參數下使用,嚴禁超過額定值運行;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準投入運行.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中的瓦斯濃度。

      13、電纜的敷設與懸掛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訊、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電纜應用專用的電纜吊鉤或電纜夾子等懸掛裝置進行懸掛,不得損傷電纜。電纜懸掛應有適當弛度,電纜接頭不應受力過大。電纜懸掛點間的距離、高低壓電纜間的間距及電纜懸掛高度應符合規定。井下巷道內電纜應按規定設置電纜標志牌,標志牌的內容應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鐵絲吊掛電纜;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采、掘機組供電電纜除外)。

      14、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不同型電纜之間嚴木禁直接連接。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電纜芯線的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技術;椽套電纜的絕緣、護套修樸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沒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井下嚴禁出現電纜不合格接頭。本質安全型電線、電纜也不得出現不合格接頭或冷包頭。井下6kv橡套電纜的直接連接或與移動變電站高壓負荷開關的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電纜連接器或接線盒。

      15、為確保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

      16、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入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井有停送電標志.

      17、必須加強礦燈和礦燈房的管理。礦燈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滅火器材。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工具。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房間內必須各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礦燈必須裝有可恢復使用的短路保擴器。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瑣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去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18、各生產礦井機電主管部門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條條款規定的周期,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員對井下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和試驗。對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應下發整定卡片。對井下低壓檢漏保護、煤電鉆綜合保護、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局扇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皮帶綜合保護必須定期試驗和檢查。并把撿查、調整和試驗的結果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備查。檢查、調整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19、必須不斷提高礦井電氣的安全裝備水平。井下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單相接地保護裝置。pb3-6ga型高壓配電裝置必須繼續進行真空化改造。油漫變壓器要加快更新為干式變壓器或移動變電站;井下660v的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低壓漏電保擴裝置;dw80系列饋電開關和qc83系列磁力開關已屬國家淘汰產品,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必須逐步進行更新換代或進行技術改造,使饋電開關具備短路、過負荷、漏電閉鎖或有選擇性漏電保護功能,使磁力開關具備電機綜合保護器的各項保護功能。

      20、井下電氣設備的更新改造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應經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審批同意后安排實施,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準隨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電氣設備內部隨意增加電氣元、部件或改變原設計結構,如確須改造,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后方準實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經國家指定的礦用產品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準改造井投入使用。

      第3篇 井下機電硐室安全管理規定

      1、井下機電硐室和變配電設備安裝都必須要有設計,設計應考慮該硐室服務期間內設備最多、容量最大時的情況。

      2、采區變電所應實現雙回路或環形供電,高突及高瓦斯地區的變電所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

      3、永久性的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它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4、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巷道交通。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以便必要時隔絕通鳳。裝有鐵門時,可加設向外開的柵欄鐵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5、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護。

      6、井下中央變電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7、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如確需設在回風流中,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8、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峒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如果硐室深度小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9、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10、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11、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機電硐室內不應有滴水。峒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如果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12、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按規定給予高溫補貼。

      13、機電峒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每個入口應有不少于2只合格的滅火器、0.3m3黃砂及6個砂袋,并備有一把鏟子。滅火器材應放置在峒室內入口處明顯的地方。

      14、峒室入口處應懸掛“非工作入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和場所名稱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峒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15、井下變電所(中央、水平區域、一翼、為2個及以上采區服務)及為高瓦斯頭面供電的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專人巡回檢查。鼓勵采用新技術,實現變電所無人值守。

      值班人員一般為1人,嚴禁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任何工作。鑰匙管理:供電范圍內的采掘等單位按單位配置,由采掘電鉗工現場交接;機電值班室、專職檢查人員按需配置。專職巡回檢查人員由防爆檢查員擔任,24小時內巡查1次。

      16、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護管可用鋼管制作,封堵材料可用黃泥或其它不燃性材料。

      17、有專人值班的變電峒室內應有: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電氣試驗制度、巡回檢查制度、干部上崗制度、包機制度、停送電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終結制度)制度、要害場所管理制度,供電系統圖,巡回檢查記錄薄、要害場所登記薄、干部上崗登記薄、事故記錄薄、交接班記錄薄。無人值班的變電峒室內應有:供電系統圖、巡回檢查記錄薄、事故記錄薄。供電系統圖必須與實際相符,圖上應注明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裝置、信號裝置的規格型號,電纜截面長度,過流保護整定值和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并有標志牌,在牌上注明用途、保護整定值和包機人。

      18、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檢漏保護裝置。

      19、變電所內必須清潔衛生,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擺放整齊,四線吊掛分開,接地線符合規定。

      20、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同時原某市煤局機(81)280號文件中的《機電硐室管理規定》廢止。

      第4篇 井下作業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控制高處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遼河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作業包括: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高處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作業級別

      作業高度

      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

      批準人

      第一級

      2m-5m

      基層隊級

      屬地主管

      第二級

      5m-20m

      基層隊級

      基層隊長

      第三級

      20m以上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級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

      第四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對于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并有操作規程或方案且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如:工程建設施工、鉆井、井下作業、更換路燈等,可不辦理高出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安全監督站負責對作業現場高處作業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生產調度室負責本規定的執行、管理職能。礦區管理科負責本規定在基建項目推行,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方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高處作業中的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4、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5、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相關的教育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消除墜落危害

      第十三條 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 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十五條 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b。

      第十六條 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項目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墜落預防

      第十七條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第十八條 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第二十條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二十二條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三條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時,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墜落控制

      第二十四條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第二十五條 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

      第二十六條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第二十七條 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第二十八條 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第二十九條 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d。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第三十條 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2009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次作業使用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第三十二條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第三十三條 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條 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第三十七條 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作業負責人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1、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

      3、墜落保護計劃;

      4、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5、其他。

      第三十九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遼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事故狀態下。

      安全職責

      第四十二條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作業批準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第四十四條 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五條 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井下安全警示標識牌板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礦區各礦井井下所有場所的安全警示、標識牌板管理,本著規范、實用、節儉及便于日常管理原則,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牌板的設置、吊掛一般規定

      各種牌板按要求進行設置、吊掛,吊掛高度為巷道腰高的1.5米處。

      (一)、工程牌板的設置

      1、采、掘、修工程牌板設在巷道入口處安全地段幫上,并吊掛在橫桿上。

      2、各崗位點的工程牌板設置在便于人員觀看的位置,相鄰牌板的吊掛高度保持一致且水平垂直。

      (二)、安全標識牌的設置

      1、各崗位點的電話、滅火器、消防水管、急救箱等提示牌必須吊掛在相應設施位置的巷道幫上,吊掛符合安全及人機工程的要求,易于人員發現。

      2、高壓危險、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有人工作禁止啟動等牌板設置在靠近高壓設備的入口或圍欄上,有人工作牌臨時設置在檢修的開關上。

      3、配電重地閑人莫入、機房重地閑人免進等牌設置在機房、硐室入口處。

      4、禁止車輛進入等綜合警示牌,設在禁止人員及車輛進入生產區域的邊界處,使用必須到位。

      5、規格尺寸相同的提示牌或其它安全標示牌如在同一位置設置時,應保持一個平面進行吊掛,不同規格的標識牌不得并排安裝,相鄰標志牌不得相互阻擋視線,多個相同的標志牌并行安裝時,高度要一致,間距為零。

      (三)、路標牌板的設置

      1、巷道指向、工作面指向、井下巷道說明、丁字交叉或十字交叉巷道指向牌,設置在巷道交叉頂板正中間,拐彎處指向牌設置在拐點前10米頂板正中間。

      2、地點指向牌設置在巷道對正位置,進出兩個方面均能看見。

      3、禁止通行牌板或非防爆車輛禁止入內牌板吊掛在巷道正中間。

      (四)、其它牌板的位置

      1、主要巷道交叉點,工作面及采區巷道交叉點必須安設避災路線牌,避災路線指示牌板必須指明避災方向,大巷避災路線指示牌在巷道直線段每隔500米設一個,且保持水平垂直。

      2、管路標識牌設置在管路的起點、終點、交叉點、轉彎處、閥門和穿墻孔兩側。

      3、設備責任牌、五小電器責任牌、閥門標識牌設置在易于觀察的部位。

      4、電纜標識牌,直徑大于50mm的電纜粘貼帶箭頭的紅色反光貼,箭頭方向為供電方向,標明電纜電壓、用途及維護人。直徑小于50mm電纜采用掛牌標識,對于頻繁移動的電纜只標出供電方向即可,電纜標識間隔距離為300-500米。

      5、安全確認牌:絞車道等固定安全確認牌吊掛在作業點,采、掘、修等移動式安全確認牌吊掛在距離作業點10米外,隨工程進度即時移動。

      6、安全文化牌板吊掛在光線明亮,安全可靠的位置,要求四角固定在巷幫,上下邊平行底板。

      7、機電硐室門口要求吊掛硐室名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和“高壓危險”牌,硐室內吊掛各種設備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圖,吊掛時要求先固定外框,再和外幫固定。

      8、材料牌吊掛,要求吊掛在巷道內位于材料上方的中間。

      9、一通三防牌: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各瓦斯測量點人行道一側,測風牌,吊掛在各測風站人行道一側,局部通風機牌,要求吊掛在各局部通風機前5米范圍內,通風設施牌,吊掛在風門、密閉處,要求四角固定,內容填寫清楚、準確。

      10、探水牌板,鉆探工程施工牌,掘進工作面先探后掘巷道施工牌等牌板,要求吊掛距工作面50米處,每班填寫,內容填寫清楚、正確。

      11、其它牌板如通風系統圖,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巷道布置圖,供電系統圖等,根據實際內容制定,吊掛在適當位置,要求整潔大方,內容符合實際,需填寫的項目要填寫清楚、正確。

      三、牌板管理

      (一)、牌板管理一般規定

      1、礦區負責各礦井所有牌板管理,各礦井負責人負責管轄礦井范圍內的牌板管理,值班長、安全員負責所轄工作范圍內的牌板管理、檢查和維護,各專業崗 人員負責所在崗位牌板的管理。

      具體責任人:礦區由安全礦長總負責,礦井由礦井負責人及當班值班長負責,各作業點由安全員、班組長負責,各專業牌板由主管領導負責,崗位牌板由所在崗位人員負責。

      2、礦區對各礦井使用中的牌板建立《井下牌板管理臺帳》明確牌板數量,設置地點、管理責任人及使用、更換期限等,有新增加、位置變更、回收、損壞、維修的圖牌板及時記錄到管理臺帳上(標明日期)備查,損壞、丟失的按規定考核到個人。

      3、各礦井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的警示標識及牌板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維護,發現掉落或歪斜的,當天要按排人員重生吊掛。

      4、各礦井根據作業場所的環境,隨時對各類標示及牌板進行衛生清理,保持標示、牌板清潔完好。

      (二)、牌板使用及回收

      1、標識牌板使用年限:所有反光標識牌使用期限為一年以上,一通三防牌板、路標牌、避災路線牌、安全警示牌板、安全確認牌板,使用期限2年以上,采、掘、修安全警示牌、工程標識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機電硐室各類牌板使用期限4年以上,大巷安全文化牌板、絞車房制度等管理牌板視制作材料,使用期限在2-4年,開關、電纜、水泵等管理或標識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

      2、搬家、倒面時,原有的圖牌板要由負責單位全部回收,除工程牌水溶性需粘貼紙內容外,要求其它標識、牌板重新利用,沒有全部回收利用造成丟失損壞的,按標識牌板價格的30%處罰相關管理人員,按標識牌板價格的50%處罰牌板管理責任人,牌板制作費用由責任礦井承擔

      3、礦區要設立標識牌板庫房,回收的標識牌板應存放在礦區庫房內。

      4、對于必須回收利用的,由于礦井責任人的損壞、丟失的,除考核相關責任人外,重新制作費用由各責任礦井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

      (三)、牌板檢查、監督、考核

      1、公司救護隊各安全監察小組會按分管礦井區塊,負責對井下牌板的監督、檢查、考核。各礦井相關負責人按職責范圍負責牌板的維護、監督、檢查、考核。

      2、牌板使用過程中,要保證牌板整潔、干凈、完好,不得人為破壞,由于放炮、巷道變形等因素可能對牌板造成損壞的,要及時回收或移動牌板,故意損壞牌板的,按雙倍價格處罰責任人。

      3、因人為因素造成圖、牌板損壞或丟失的,制作和修復費用由責任礦井自行支付,所在礦井落到責任人。

      4、礦區建立標識牌板管理制度和臺帳,負責本礦區礦井內所有牌板的管理,相關責任人經常對牌板進行檢查和維護。

      四、其它

      因各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要求,需臨時制作的地面各類管理牌板,由礦區提出申請或公司統一參照以上規定制作。

      第6篇 s礦井下停送電供電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井下停送電安全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和《停送電安全工作規定》有關規定,本著緊停(緊急狀態,立即停電)慢送(謹慎送電)原則,制訂本規定。

      一、井下停送電工作由機電礦長、機運部長、生產部、機運部分管機電部長、機電調度負責指揮,高壓停送電命令必須經機電調度下達(機電調度負責下達領導的命令、記錄停送電時間、地點、范圍、停送電人名、開關號碼、等情況)。緊急狀態下,可先停電后匯報。

      二、機電職工必須持證上崗,機電設備司機、電工、機電檢修工,必須持由管理組簽發的本人停電牌。機電設備檢修前必須由檢修人停電、閉鎖開關、掛檢修人停電牌。配電室停電必須經機電隊崗位工操作,掛要求停電人的停電牌、崗位工的停電牌及配電室大停電牌,共三個。停電牌必須掛在送電手把上。開關閉鎖一定是有人在干活,嚴禁他人解鎖送電。否則,至少罰款 1 萬元!

      三、管理組要認真負責審核簽發停電牌,登記造冊,掌握井下機電職工的電工證、操作證、上崗證、停電牌的情況。下井檢查各證持有和使用狀況,檢查電工的驗電筆,檢查絕緣用具,檢查是否正規操作。無證考核 20 元,無停電牌考核 50 元,無驗電筆考核 100 元。

      四、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嚴格按規定停電、閉鎖、驗電、放電。嚴禁約時停電,嚴禁乘別人停電時間干工作。嚴禁帶電拉列車。檢修機組、生產溜的電氣部位,必須閉鎖磁力開關,掛本人停電牌。嚴禁只拉急停就干活。違者罰款 100 元。

      五、配電室一切送電工作,必須經機電調度準許。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規定。只有停電人全部到達,停電牌全部取下,方準請示送電。

      六、局扇的操作,必須瓦檢員許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經瓦檢員準許,方準請示從配電室往出送動力電。瓦斯未排完前,嚴禁動力電從配電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機,必須立即閉鎖動力聯鎖開關。一旦配電室高壓停電,配電室崗位工必須立即拉掉所有掘、開動力饋電開關并閉鎖,保證所有高壓開關在掉閘位置(防止無壓釋放機構失靈,來電時送電一大片)。

      七、高壓頂閘,必須查明原因,經機電調度準許后方可操作。高壓頂閘事故需要搖絕緣時,必須在前端將高開拉開、閉鎖、掛停電牌、用高壓驗電筆驗電、放電后,在負荷側搖測。嚴禁通過電話或約時停電,在后端搖測。

      八、高低壓真空開關都有斷不開的可能,停電時,必須將上一級刀閘拉開或將高壓開關小車拉開,上好擋板。涉及雙回路供電的各個部位必須長期掛有明顯的警示牌,以防反送電。列車上無警示牌,考核綜采隊技術員 50 元;中配無警示牌,考核機電隊技術員 50 元。

      九、饋電開關,只有將電源側停電,才準許取消弧罩。為了自己的安全,安裝、拆除、檢修電氣設備,有條件時,在前級打短路、接地(用 252 裸銅線繞在接線柱上),但要記住在送電前解除它。

      十、高壓設備檢修必須一人監視,一人檢修。采掘、準備、機電、皮帶隊等,解、接高壓線等必須用高壓驗電筆。否則罰款 100 元。無高壓驗電筆的隊,限 10 日領上。在中央配電室電源側檢修,必須制定措施,填寫工作票,機電隊派專人到降壓站辦工作票。在其它地點的高壓設備上檢修,必須親自到上一級高壓開關處聯系、監督停送電(即二區總開關要檢修,必須親自到蘆南中配停電)。

      十一、高壓不超過 10000v ,低壓不超過 1140v ,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 127v 。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 36v 。

      十二、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 2 種或 2 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十三、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峒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十四、風機專供低壓檢漏器由配電室崗位工在每日的九點至十一點試驗,試驗前必須經機電調度與通風調度再與瓦檢員聯系,崗位工和瓦檢員親自通話準許后,方可進行。

      十五、經營部必須保證按時發放合格的千伏級驗電筆。無驗電筆,考核責任者 100 元。

      十六、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 管道井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井下作業安全管理

      一、下井作業人員應提前準備好安全標志,檢查施工所用的機械設備、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適用,所配備的安全防護器材是否齊全。

      二、施工場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交通安全。

      三、夜間作業時,應設安全標志、架設紅燈,夜間除應按日間操作規程作業外,一般情況不得進入井內作業。

      四、下井作業時必須有施工負責人在場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五、為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安全,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頭戴防護帽,身扣防護帶,并系安全繩,口罩戴好后,方可下井作業,井內嚴禁吸煙。同時場地必須配備防毒面具、氧氣袋至少兩個。

      六、施工作業人員進入井下作業時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違章作業,不盲目作業。施工負責人發現違章作業的,應及時制止,對違規作業的,應給予經濟處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下井作業時,嚴禁小孩在附近玩耍,并說服行人不要圍觀。

      八、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1m范圍以內不得有石塊、磚頭、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

      九、井下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井,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

      十、井下作業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包括燈、開關等。

      十一、下井操作時,施工負責人和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堅持2分鐘向井下喊話,注意觀察,特別是井下作業人員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作業,井上不得吸煙,嚴禁向井內拋扔物品和煙頭。

      十二、作業完畢后,應及時將井蓋還原,同時清理周圍堆放的廢棄物。

      十三、發生作業險情時,整救人員需配戴氧氣袋下井救人,并帶另一氧氣袋插入暈倒人鼻孔吸氧,并立即撤出危險地段,同時向施工負責人匯報,并及時與急救中心聯系,說明出事地點與具體情況。

      十五、下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神志清醒。未滿十八歲人員和有呼吸道、心血管、過敏癥或皮膚過敏癥、飲酒后不得從事該工作。

      十六、遇重大自然災害,及狂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應盡量減少或杜絕下井作業。

      井下作業管理措施 1.提高安全意識,重視安全生產 思想決定一切,由于井下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操作人員的疏忽或未按規定的規程進行作業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從事井下作業之前和相應的操作之前都應加強對員工的教育,提高其對危險因素的認識,加強操作的安全意識,消滅操作人員心中潛意識的僥幸心理,真正做到處處講安全,時時談安全,提高每一個員工的安全意識。只有加強了員工的安全意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井下作業中安全事故的發生。 2.完善基礎設施,抓好制度建設 在井下作業中首先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進先進的、安全系數高的設備,消除環境隱患,建立安全的作業環境,給員工配備安全的勞保物品等,從實處重視石油產業的安全生產。使井下作業的硬件設備達到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標準,盡量減少因設備落后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抓好制度建設環節。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就缺乏對生產的保護。因此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來管理生產,確保安全勢在必行。 3.規范操作程序,制定安全作業模式 在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后,石油的井下作業還需對工作人員的工作流程進行規范,從而進一步貫徹安全生產的原則。嚴格要求員工執行作業現場的操作程序,提高作業現場的安全標準的執行力度。同時設置可視化的警示標識,建立可視化安全模式在石油井下作業中可能存在危險的地段盡可能做的使用多種形式的可視化的警示標志或提示牌,從而實現時刻引起井下作業人員對高危害因素的警醒和重視,這也是在無形給予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告示和教育。在設立可視化標志的時候要做到醒目而及時,擺放在合適的地段從而真正能引起作業人員的重視。 4.實施安全目標管理方案 井下作業人員既是井下作業的操作者、執行者,也是利益獲得者。因此必須辯證的看待作業人員在井下作業中的作用。在制定相關政策、方針、制度要求井下作業人員嚴格遵守相關制度的同時,也有必要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對井下作業安全無事故的個人、集體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這必然充分啟發、激勵、調動全體員工在井下作業中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創造力,有效地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井下作業hse體系 hse管理體系是圍繞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的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是國際石油天然氣工業通行的管理體系。該體系是集合了世界上同行的管理經驗,也是我們必須要遵守的行業準則,它體現了當今石油天然氣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減少安全事故,提高經濟效益的環境下的規范運作,其主要特點是預防為主、領導承諾、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管理標準體系。我們首先要充分理解該體系的內涵,真正做到把健康、安全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這樣才能在具體實施中才能結合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把井下作業的危險因素及早排除,保證安全生產。 6.制定井下作業事故調查、應急預案 雖然我們采取各種措施從源頭杜絕、從操作中監督,既要求作業員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又要求監督者認真完成監督義務,但從實際操作中看,井下作業事故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因此,這需要我們企業管理人員未雨綢繆,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管理規范化方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事故發生時,將積極實行彌補措施,搶救傷員,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將事故局部化,同時能從事故的調查研究、統計報告和數據分析中掌握事故的發生情況、原因和規律,針對井下作業的薄弱環節,有的放矢的采取避免事故的措施,不至于導致相同事故重復發生。

      第8篇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

      一、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違規管理和發放爆炸材料。

      二、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的炸藥和雷管,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庫的2個出口必須分別裝設抗沖擊波活門或抗沖擊波密閉門,嚴禁裝設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

      四、 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須專人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余爆炸材料必須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嚴防丟失。

      六、 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并由專人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輸。

      第9篇 井下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班組管理

      班組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基層組織,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相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以及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都要落實到班組,體現在現場。實現班組規范化建設與管理是夯實煤礦安全基礎,創建本質安全型煤礦,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環節。

      1.班組組織建設

      (1)班組的組織體系

      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制定班組定員標準,保證班組安全生產基本配置,實行現場“限員掛牌”制,嚴格控制作業人數,嚴禁超定員生產。

      (2)選好班組長

      班組長是班組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就要求必須選好班組長。班組長選配可采取領導推薦、職工舉薦、個人自薦的方式,或者由本班組職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把那些真正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既懂生產技術、通安全管理的員工吸收到班組長隊伍中,為班組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3)制定、落實班組成員工種崗位責任制

      班組要制定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將各崗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負的責任加以規定。班組長必須把工種崗位責任制的落實工作放在第一位。貫徹落實崗位責任制,必須明確目的、要求和具體措施,建立由班組長負責、班組員工參加的工種崗位責任制檢查機制,把執行工種崗位責任制作為抓好現場安全生產、實現安全規范作業的基礎。

      2.班組現場安全管理

      班組現場安全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三大規程”、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管理、加強隱患排查治理、落實班組安全生產權益。班組長對現場作業條件的變化情況,有安全生產決策權和組織指揮權;有檢查職工安全作業情況、抵制上級違章指揮權;有對作業現場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進行安全評估驗收權;在安全隱患沒有排除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有拒絕開工或停止生產權。

      3.教育培訓

      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是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專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國家安監總局第52號令規定“新招入礦的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同時規定“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因此,煤礦企業要結合班組實際,制定班組員工培訓計劃,除了集中培訓外,還可采取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每季一評的形式,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同時利用崗位練兵、技術比武、以師傅帶徒弟等方式,強化員工應知應會教育,增強員工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班組員工安全工作的整體素質。

      4.班組安全文化

      班組安全文化的塑造是營造班組所有成員精神家園,提升煤礦從業人員人文素質和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生命走廊、安全警示牌、安全標語、事故現場會,安全漫畫、征文,宣傳標語及標志,安全文化知識競賽等方式,營造良好的安全氛圍,使“安全是職工的最大福利”的思想深入人心。強化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培養安全生產價值觀,培植先進的安全生產理念。

      第10篇 井下探放水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

      1.探放水作業前

      (1)探放水前是否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是否在工作面打好堅固的主柱和欄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溝。

      (3)在打鉆地點附近是否安設有專用電話。

      (4)是否有負責測量探放水人員親臨現場指揮,確定探水鉆孔方位、角度、鉆孔數目和鉆進深度。

      2.探放水作業中

      (1)當鉆孔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或頂鉆等異常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當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或脅地區的人員,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探水鉆機后面和前面給進手把活動范圍內不得站人。

      (3)鉆眼接近老空區,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必須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時觀測水壓變化。

      (5)鉆孔內水壓過大時,可采用孔口防噴帽、防噴接頭和盤根密封防噴器等反壓、防壓裝置。

      (6)鉆孔內流量突然變小或突然斷水時,要通孔3~5次,并補打檢查孔核實是否將水放徹底;鉆眼流量變大時,要通知泵房增開水泵臺數并通知水文地質人員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

      3.井下探放水后掘進施工

      (1)探水巷道的掘進斷面是否過大,是否同時有2個安全出口,雙巷掘進時是否在橫貫兩巷之間開掘安全躲避室。

      (2)掘進巷道的坡度是否有起伏不平的現象發生。

      (3)掘進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時,是否停止掘進加固支架,并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向調度值班人員匯報;值班領導是否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查看分析情況。當發現情況危急時,是否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4)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時,是否執行了必須暫停工作的規定。

      (5)探到老空區并已放水的掘進巷道工作面,不能馬上與老空區掘透,在施工過程中是否重打檢查眼進行探水。

      (6)在探水巷道掘進時是否嚴格掌握巷道的掘進方向,如因地質變化偏離時,是否進行補充鉆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

      (7)在掘進時是否經常注意盲巷、老空區積水或斷層隔離而形成的孤立積水區。

      (8)是否選擇合理的掘進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嚴密掩護下,保持設計超前距離和幫距時采取多打眼、少裝藥、放小炮的方法。

      (9)是否嚴格執行炮眼或掘進頭有出水征兆超前距離不夠或偏離探水方向,掘進支架不牢固嚓頂超過規定時不裝炮的規定。

      (10)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開采傾斜石門掘進接近老空區放炮時,是否將所有人員撒到聯絡巷或下邊平巷中。

      (11)掘進打眼沿麻花鉆桿向外流水時,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設法固定并向調度室匯報聽候處理。

      (12)老空區放水后允許恢復掘進時,當掘到離老空區3~5m處是否先用煤電鉆打眼

      進行檢查;當確認老空區水放凈之后,是否先用小斷面從放水鉆孔上方與老空區掘透。

      (13)掘進中班(組)長是否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對允許掘進剩余的距離可能出現的問題等是否清楚。

      (14)掘進到批準位置時,其最后0.5m是否停止放炮,用手鎬采齊工作面。

      4.排放被淹井巷積水措施

      (1)排除井簡和下山的積水前,是否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時是否進行處理。

      (2)用于排水的一切電氣設備是否是防爆型的,有無“雞爪子”、“羊尾巴”明線接頭等。

      (3)井筒排水是否使用明火、明刀閘開關、照明燈是否防爆。

      (4)是否定期檢查水面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時,是否及時開動準備好局部通風機,吹散有害氣體。

      (5)斜井或下山排水時是否及時修復已露出水面的井巷部分的通風系統,縮短局部通

      風機的通風距離,提高局部通風機效用。

      (6)是否在馬頭門露出水面之前,提前開動主要通風機使馬頭門露出后瓦斯或其他

      有害氣體順回風流抽出,避免有害氣體涌入井筒。

      第11篇 新形勢下井下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1、井下作業安全管理現狀

      1.1人員素質

      目前在人員素質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類:一、青年員工所占比例較高,人員年輕帶來的工作經驗不足,安全意識不高,同時培訓工作不到位,培訓模式無法適應培訓需求,對安全生產提出嚴峻考驗。二、缺乏高素質的安全管理隊伍 。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管理隊伍尤為重要,井下生產安全隊伍形成的健全的安全管理網絡是保證各項安全工作落實到位的重要前提。企業需要轉變觀念,更新思維,運用先進理論和成果進行安全管理創新。對此,缺乏管理創新能力的管理人員是難以適應的。不能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管理隊伍,就會從根本上制約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執行的有效性、糾偏性,從而制約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2安全生產制度執行力不夠

      經過多年發展,井下作業行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理論性已經較為完善、全面。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常發現與實際情況脫節,各種管理理念和措施成為擺設。據有關調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根源在于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管理措施不力,同時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執行過程脫節,致使體系運行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較差。

      2、如何有效開展井下作業安全管理

      2.1、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基礎設施

      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規章制度作為保障,也就沒有了生產的保障。不斷修訂完善各項管理管理等制度,可以有效制約職工的工作行為,達到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其次嚴格落實職工考核,對各基層班組和職工實行考核,對違反規章規程、禁令、作業規范等行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第三加強績效考核,通過工作量、工程質量、hse三個方面加強對班組各項工作考核,激勵廣大員工扎實開展各項工作,全力保障安全生產。

      2.2、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2.1、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在生產實踐活動中,人既是促進生產發展的決定因素,又是生產中安全與事故的決定因素。人一方面是事故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安全因素。人的安全行為能保證安全生產,人的異常行為會導致與構成生產事故。所以,要想有效預防、控制事故的發生,必須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1)安全培訓本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按計劃、分層次、有步驟地進行培訓。

      (2)搭建成長成才平臺,選拔優秀人才。每季度組織各類員工進行大比武,并根據比武結果選拔人才充實到關鍵崗位,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性循環,有效提升員工的素質水平和技術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3)構建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平臺方案;目的是使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有綱領性的指導,盡快實現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成效。

      (4)編制企業安全文化手冊方案;目的是使員工能夠方便、迅速的獲取安全相關知識、法規和制度等安全信息。

      2.2.2、建設標準化作業現場

      作業現場條件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保證措施,它直接影響著生產能否進行,安全能否保障,并且對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較大影響。改善作業條件,能夠降低作業現場風險,降低職業病和其它疾病的發生率,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生產效率。

      (1)物料定置:按照生產作業場所物料擺放要求進行作業現場布置,減少因現場作業設備、工具等擺放不當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

      (2)安全標志:擺放清晰的現場安全提示標志,規范員工行為,并在緊急條件下為員工的各種行為指明方向。

      (3)環境衛生:避免因環境污染或不良導致的各種疾病,防止職業病的發生,對于某些突發疾病能夠采取及時、有效的現場救助,保證員工身體及心理的健康。

      2.2.3加強班組安全管理

      (1)明確班組管理的內容: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班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與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設施、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排查控制;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與演練;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班組安全標準化;變更管理;運行與檢修管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安全記錄與檔案管理

      (2)加強班組班組長管理: 班組長首先要確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在進行生產和

      其他工作時,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當生產和其他工作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以安全為主,生產和其他工作要服從于安全。其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通過自身業務能力的提高和綜合管理能力的提高來有效保障安全生產。、

      2.3實施安全目標管理方案

      井下作業人員既是井下作業的操作者、執行者,也是利益獲得者。因此必須辯證的看待作業人員在井下作業中的作用。在制定相關政策、方針、制度要求井下作業人員嚴格遵守相關制度的同時,也有必要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對井下作業安全無事故的個人、集體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這必然充分啟發、激勵、調動全體員工在井下作業中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創造力,有效地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2.4、用“放大鏡”看小問題

      對于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除了積極進行整改外還應及時通過文件、圖片等形式在各基層隊、班組中進行擴散,將問題放大,促進各基層隊、班組人員進行舉一反三并開展專項自查自改工作。

      2.5、強化領導安全意識

      安全工作必須得到領導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才能有效開展各項工作。做好領導的安全帶頭工作尤其顯得重要。在安全生產中領導應做好“六個安全帶頭”。(1)帶頭宣貫安全理念;(2)帶頭遵守安全規章制度;(3)帶頭開展行為安全檢查;(4)帶頭講授安全課;(5)帶頭開展安全風險識別;(6)帶頭開展安全經驗分享活動。

      三、結論

      本文通過對井下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現狀的分析,提出只有合理的、科學的安全管理才能夠給井下作業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井下作業安全問題刻不容緩,通過實施以上井下作業的措施,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真正做到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12篇 井下膠輪車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煤集團煤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煤業)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山煤煤業礦井生產、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項目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煤煤業各生產、建設礦井和外委施工隊伍所有在井下運輸巷道、地面工廣道路上使用的膠輪車,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本規定。

      第三條 礦井井下必須使用防爆膠輪車的單位,防爆膠輪車只允許在煤礦井下運輸巷道、煤礦地面工廠道路上行駛,嚴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駛。

      第四條 山煤煤業生產技術部是輔助運輸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山煤煤業所使用的各類膠輪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和膠輪車及駕駛員的各類證件的發放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山煤煤業各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膠輪車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學習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和行業、企業有關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規定;

      2.負責建立健全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的標準實施細則、規程、制度。標準實施細則、規程和制度包括:膠輪車檢查、檢修、檢測標準實施細則,膠輪車操作規程,膠輪車修理規程,各級膠輪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膠輪車維護保養制度,膠輪車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礦井是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本單位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的適用許可、登記建檔、使用、入井檢查登記、制動性能檢測及其安全管理;負責本單位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檢修、年檢;負責監督檢查外委施工隊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檢修;

      負責對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駕駛員安全資格的審查;負責本單位膠輪車駕駛員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除履行以上職責外,負責膠輪車行駛道路和線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標志及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及其管理;負責對專業化維修服務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二)山煤煤業機電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膠輪車設備管理的技術業務指導工作;

      2.負責膠輪車專業化維修服務的技術業務指導工作;

      3.配合生產技術部對膠輪車輔助運輸進行業務管理。

      第三章 井下膠輪車及駕駛員管理

      第六條 膠輪車入井資格

      (一)防爆膠輪車入井資格:

      1.必須有國家煤礦安全標志中心頒發的煤礦安全標志證書,即“ma”標志;

      2.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保護裝置;

      3.防爆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還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火工品運輸許可證》;

      4.順槽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8 噸,石門、集中巷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10 噸,特種車輛按其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二)其它膠輪車入井資格:

      1.禁止任何型號規格的三輪車、拖拉機入井;

      2.膠輪車制動系統必須靈敏可靠,工作制動可采用油剎或氣剎或油氣混剎,但必須配置可靠的斷氣等安全駐車制動裝置,嚴禁使用手拉或腳踩拉線(桿)駐車制動的膠輪車;

      3.膠輪車發動機必須為柴油機,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

      4.膠輪車必須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滿足巷道行駛條件,并據其額定載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劃定行駛范圍;

      5.運人膠輪車和司機統一由各礦井(籌建處)負責。順槽用其它載貨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3 噸,石門、集中巷用其它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5 噸,特殊地點使用的額定載重10 噸及以上的其它載貨膠輪車,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加裝制動降溫裝置;

      6.膠輪車必須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保護裝置,監控保護裝置必須具備瓦斯超限保護,發動機超溫保護,co 超限保護,超速記憶保護,發動機運行時間記憶。保護動作時自動停機。車輛保護、運行參數記錄周期大于7 天,并能實時采集。

      第七條 膠輪車入井許可

      在使用單位的業務管理部門進行許可登記,驗車,對車輛進行許可載重核定,并統一編號,出具車輛《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并交復印件備案存檔,填寫入井車輛登記表(內容包括名稱、型號規格、額定載重或載人、制動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發動機型號規格及編號、車架編號、顏色等);

      第四章 膠輪車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條 膠輪車駕駛員入井管理

      (一)必須持有符合第七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安全資格證》,特種車輛還必須持有《特種車輛操作證》;

      (二)必須按規定嚴格著裝: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嚴禁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三)嚴禁酒后上崗,不得疲勞駕車;

      (四)必須熟悉井下路線、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

      (五)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原理;具備一定的維修保養和故障判斷處理能力;

      (六)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七)駕駛員應系好安全帶;

      (八)必須服從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協調指揮,積極配合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證件、人員、載人(物)和車輛狀況的檢查。

      第九條 膠輪車入井管理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必須設有入井車輛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一調度;

      (三)膠輪車每次入井都必須在井口進行驗證、檢查登記;

      (四)入井膠輪車防護設施完好,轉向、制動、傳動、信號系統靈敏可靠;

      (五)前燈、尾燈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視鏡、雨刮器、車廂環扣及各種儀表齊全完好,車輛整潔;

      (六)輪胎完好,輪胎表面防滑凸凹紋磨損不超規定,無硬傷;

      (七)必須配不小于8kg 的滅火器和2 個故障警示牌,滅火器材及車輛自備的維修器材齊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規定,無漏油、漏液、漏氣、漏電現象;

      (九)入井膠輪車不準安裝音響設備;

      (十)膠輪車必須配有合格的機載或便攜式瓦檢儀,駕駛員在進入不同工作區域時必須檢測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具有車載瓦斯報警停機功能的必須自動停機,攜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必須手動停機);

      (十一)防爆膠輪車電氣系統、排氣系統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膠輪車必須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條 膠輪車運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載重量裝料;坡度在±5°~±8°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80%裝料;坡度在±8°~±10°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60%裝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車輛載重以車輛行駛全路線中最大坡度限載標準為準;

      (二)運輸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嚴禁乘坐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制定專項措施),貨廂內嚴禁乘人;

      (三)運輸易發生滾動、滑動、掉落等物料時,必須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運輸散料時,不得超高,防止灑落;

      (四)原則上不得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確因生產需要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在車輛前后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超長物料不得超出車輛貨廂的三分之一,超寬物料不得超出貨廂寬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貨廂高度300 毫米,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應下車,在設備傾倒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運輸物料不得遮擋前后燈;

      (六)運輸氧氣、乙炔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分裝分運,并用緩沖材料固定牢靠;

      (七)嚴禁非火工品專用防爆膠輪車運輸火工品;

      (八)必須在指定地點卸料,并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停車卸料

      第十一條 膠輪車運人管理

      (一)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

      (二)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嚴禁在沒有封閉的車廂內運乘人員;

      (三)嚴格按照車輛限乘人數乘坐,嚴禁超員;

      (四)乘車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違禁物品;

      (五)乘車人員必須服從駕駛員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嚴禁在車上嬉鬧、喧嘩;

      (六)必須在車輛停穩后按順序上下車,嚴禁擁擠搶乘;

      (七)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關閉礦燈,嚴禁人員站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所攜帶物伸出車外;

      (八)車輛行駛中,嚴禁追車、扒車、跳車;

      (九)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發現異常后,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停車,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行車;

      (十)嚴禁人、物混運,帶有專用電鉗工工具時,應將其放在車廂底板上,以防緊急制動時造成事故;

      (十一)車輛行駛前,必須確認車門、防護欄、防護鏈關閉鎖緊;

      第十二條 膠輪車進入順槽使用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一)膠輪車運行路線的寬度應大于膠輪車最大寬度400 毫米;

      (二)運行段道路路面應進行硬化;連續下坡超過1000 米時應設置緊急避險帶;

      (三)巷道內每300 米應設一個行人躲避硐室;

      (四)膠輪車輪胎應使用帶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輪胎;

      (五)巷道內應設置齊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膠輪車入井必須在井口檢查站接受檢查,并填寫入井信息。

      第十四條 膠輪車井下行駛管理

      (一)分時段運行原則: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應根據生產需要,將運人與運料膠輪車入井行駛時間分開,運人時段內,運料膠輪車不得運行;

      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運送火工品時不得與其它車輛同時運行;

      (二)行車遵循靠右行駛原則,嚴禁超速行駛:

      1.井下7°及以下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3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20km/h;井下7°~10°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1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0km/h;

      3.會車時必須相互鳴笛,并提前向對面車輛發出信號(變換燈光),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4.交叉點、彎道、硐室、風門、前方有車輛、設備等物料及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提前鳴笛減速;

      5.遇到行人、車輛時,必須變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經過施工地段,必須提前50 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 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或在人員指揮下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讓原則及順序:

      1.下行車讓上行車;

      2.貨車讓人車;

      3.小車讓大車;

      4.輕型車讓特種車;

      5.空車讓重車;

      6.遇有行人時,車輛避讓行人;

      7.特殊時段,特殊路況下,按照專項措施執行。

      (四)正常行駛禁止拖掛車輛或其他物體,處理故障或特殊作業時制定專項措施;

      (五)人員在車輛行駛線路作業時,必須穿戴反光衣服,在作業地點兩端40米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運輸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坡度大于車輛額定爬坡能力時,禁止行駛。特殊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措施,采取輔助牽引;

      (七)嚴禁用礦燈直射干擾駕駛員;

      (八)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必須時刻觀察沿線的標識,不得碰撞管線等設施;

      (九)車輛同向行駛時,坡道上車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車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檔滑行;

      (十一)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十二)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志行車;

      (十三)規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十四)井下嚴禁隨意停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寬敞、不妨礙行車的安全地點:

      1.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進行安全制動,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 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十五)長時間停車必須熄火并進行安全駐車制動;在坡道上停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無故在斜坡上停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在斜坡上停車時,必須在車輛后方設置明顯的反光標識牌,車前近光燈不得關閉,并可靠駐車;

      2.在下坡上停車時,車輛必須停穩,將變速桿推到倒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前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將變速桿推到前進1 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后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車輛在泥濘、松軟等運行條件不良的路段行駛時,必須隨車攜帶墊木、鎬、鍬等材料和工具,以備急用;

      (十七)路況不滿足行車條件時,嚴禁車輛通行;

      (十八)在巷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前后40 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十九)車輛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夠寬的地點禁止調頭,車輛調頭應在會讓硐室或巷道寬度允許調頭的平巷;

      (二十)倒車時必須觀察周圍無人員、無障礙后,緩慢倒車,運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點或空間較小地點倒車時,應由跟車人員指揮倒車,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或滑行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十五條 膠輪車行車路線規定

      (一)行車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寬度符合要求;

      (二)行車線路上的管線吊掛滿足行車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無嚴重破損;無淤泥、雜物、障礙物;積水連續長度不超過5 米,深度不超過0.2 米;

      (四)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志、道路兩幫設置反光標志,上下坡段、彎道、交叉口、硐室、風門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標識;

      (五)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40 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后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七)長距離斜坡的折返段應按設計設置緊急避險帶,且根據實際情況中部加設避險裝置。

      第十六條 特種車輛[指支架搬運車、ed 系列車、多功能車(叉車)、裝載機械類]入井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同時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安全資格證》;

      (二)特種車輛前后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志;

      (三)特種車輛入井必須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制井下行車會車管理制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地點后,重載時不超5 km/h, 空載時不超10km/h;

      (五)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六)特種車輛每次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七)裝車必須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八)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十)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 人;

      (十一)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十二)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十三)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注意防凍;

      (十四)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特種車輛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第十七條 車輛故障檢修規定

      (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如果出現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立即匯報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必須在故障車輛前后40 米外,設置明顯的危險警標;

      (二)車輛檢修應盡量在避開行人和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地點或倒車硐室內進行,檢修前,必須將車輛固定牢靠;

      (三)車輛檢修完畢,必須將現場清理干凈。

      第五章 膠輪車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檢修和安全檢測管理

      第十八條 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一)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當班不使用的膠輪車必須入庫,停放整齊,膠輪車每班入庫前必須及時進行清洗,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二)膠輪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每天進行一次行駛制動性能檢查。

      由駕駛員和專職檢查檢測人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制動性能檢查檢測;由煤業公司輔助運輸業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三)膠輪車駕駛員每班交接車時,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 包括裝載物料、隨車工具、附件等,并確認油量、水量滿足使用(發動機應加防凍液或純凈水)。交接班時,交班駕駛員必須向接班駕駛員詳細交待當班車輛的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確認完好無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接車;

      (四)膠輪車駕駛員發現車輛異常或出現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判斷并排除故障,如無法判斷排除應立即匯報, 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現場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駕駛員對工作中出現異常或存在問題的膠輪車在交車時,應向維修人員說明車輛異常或存在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車;

      (六)使用單位必須按膠輪車《使用、維修、保養手冊》規定的保養、檢修周期,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做好保養和檢修記錄,并存檔留查;

      第十九條 大修后的膠輪車也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井下嚴禁存放膠輪車燃油。

      第二十一條 鑒定報廢的車輛禁止使用。

      第六章 膠輪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膠輪車駕駛員應及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資質培訓和證件審核,各礦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培訓臺帳。每周組織膠輪車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人員不少于2 小時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8 小時的安全培訓。每班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內容應結合當天的任務、運行條件、運行環境等具體情況進行告知和預警。由煤業公司輔助運輸業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資料

      第二十三條 膠輪車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管人員崗位責任制,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各種車輛操作規程,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檢查、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車輛維護保養記錄、車輛檢修記錄、車輛制動性能檢測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相關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油料材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車輛臺帳。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煤煤業機電裝備部負責解釋。

      井下安全確認管理規定(十二篇)

      各單位及工程隊:為進一步加強公司井下安全確認工作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一、井下工作面安全確認流程1、作業現場共性安全確認流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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