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 總則
(1) 為加強施工現場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 爆破作業安全要求高、破壞性強,因此,承建單位必須對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加強規程、規范知識的教育,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施工現場嚴格檢查、爆破作業嚴密監控、違章現象嚴肅處罰,及時發現、糾正施工作業中的違規行為,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及生產的發展。
(3) 現場監理工程師將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 爆破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認真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和安全規定,切實做好爆破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
(2) 爆破作業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時間、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明確安全警戒人員。
(3) 認真編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作業技術交底工作。
(4)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 爆破材料必須符合標準和工地使用條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有關性能、工藝參數的試驗。
(6) 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及擠壓裝有雷管的起爆藥。
(7) 工區內火工器材的采購、運輸倉儲、保存由水布埡建設公司負責,由工區炸藥倉庫至施工作業面的由各施工單位負責,任何承建單位不得自行采購火工器材。工區內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術需經水布埡建設公司民爆器材領導小組批準。
(8) 嚴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運輸等各環節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場所嚴禁煙火。
(9) 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10)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安全地點或采取防護措施,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11)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
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12)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定安全隱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使用火藥起爆(按規定要求點炮)。
(13) 地下井挖洞內空氣含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巖體的惡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電力起爆、導爆索起爆、導爆管起爆及處理瞎炮時應遵守《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爆破作業審批程序、信號、安全警戒
(1) 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
(a) 預裂爆破、特殊環境爆破(如主要設備、主要建筑物及高壓線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藥超過2000kg,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附表1),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公司審批。一次起爆藥量超過300kg及一般爆破作業,均需編制爆破設計,報請監理單位審批。
(b) 爆破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c) 各施工隊在進行爆破作業前,必須領取'爆破作業準爆證'后,在核定的時間內實施并同時在'三點會'上進行申報。
(d)'爆破作業準爆證'應由承建單位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審核簽發,保留存根備案。
(2) 爆破作業的信號
(a) 視覺信號:各作業點在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樹立起紅旗標志,以提示人們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選擇避炮地點,作業完畢后收回。
(b) 音響信號:采用警報器、廣播等音響工具所發生的信號。
(3) 爆破作業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隊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布置嚴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為二道設置,離爆破中心點半徑300~500m范圍為第一道警戒區,在裝藥點50m范圍內設置第二道警戒區。第一道警戒區由責任心較強的作業人員擔任,第二道警戒區的警戒任務由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監督員等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警戒區。
(b) 擔負安全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紅旗,警戒過程中,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
(c) 在預告信號發生后,各安全警戒點應將警戒范圍的人員、車輛迅速組織撤離。所有無關人員應聽從安全警戒人員的指揮,迅速撤離,不得無故拖延,影響爆破作業,否則由此而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負責任。
(4)標識與警示
施工區域和現場,應設置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標牌、標語及宣傳欄(櫥窗);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層交叉立體施工時,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識。夜間施工要保證作業場所和相關通道有足夠的照明。施工現場相關部位的安全警示標識必須醒目,臨邊、孔洞、人員進出口等部位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善。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建立值班檢查室,有專人負責,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