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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9 13:12:02 查看人數:89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

      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

      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

      3.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措施完善有效,手續齊全,經過批準。

      4.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書者,不得上崗動火、動焊。

      5.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規定電壓的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動火、動焊。

      6. 未經領導同意,任何部門人員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動火、動焊。

      7. 動火、動焊前應徹底清理被焊接的設備或管路,對有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化學處理。如無法確認是否處理徹底時,應進行預燒處理,預燒時,必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8. 對接觸危險品的設備及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經過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9. 在氧氣管路上動火時,必須絕對切斷氧氣;在煤氣管上動火,確認煤氣后方可動火。

      10. 動火、動焊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能離開。

      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3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事業部所屬公司工業動火施工安全,根據石油石化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事業部所屬公司、部門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業動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圍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屬于工業動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域和罐區;

      6、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器。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外非生產性區域內的作業屬于工業用火管理范圍。如:在非生產裝置區域預制材料,或在油氣站庫辦公或生活區域內的動火等。

      第四條 工業動火的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1、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在運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體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貯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426mm的天然氣輸送管線、污水管線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6)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的動火;

      (7)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2、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庫、集輸泵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動火;

      (3)1000-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動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罐裝油臺及卸油臺的動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加熱爐、脫水裝置、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的動火;

      (7)煉化生產裝置區的分離器、容器、塔器、換熱設備及輕油罐、泵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的動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9)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動火;

      (10)直徑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氣輸送管線、輸油管線、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11)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2)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3、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油氣井井口處動火;

      (5)輸油(氣)干線穿微孔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6)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7)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8)直徑小于159mm輸油(氣)、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4、四級動火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集輸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的動火;

      (2)除一、二、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五條 工業動火方案的制定

      1、一級動火。由事業部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負責,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2、二級動火。由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3、三級動火。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生產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級動火。由動火施工的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條 工業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附施工動火方案),所屬公司審查后上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經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主管技術的總工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

      2、二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必要時附施工動火方案),經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查,由主管領導批準。

      3、三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相關負責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門批準。

      4、四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事業部所屬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安全部門審查,由負責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管理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各級領導、部門簽字后,必須蓋單位行政公章。

      2、三級以上《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消防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三級動火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四級動火報告由負責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

      3、《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動火施工的依據,必須認真填寫,不得涂改、代簽,并妥善保管。

      4、《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八條 各級工業動火報告簽發及時間限制

      1、工業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工業動火申請報告》。

      2、一份《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只限一處動火,嚴禁一份報告上出現兩處以上動火點。

      3、一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3天;三、四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

      第九條 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要動的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并須由當日值班的公司領導審批。

      3、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4、進設備內部動火,必須辦理特殊施工作業許可證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工業動火的有關規定

      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沒有批準的申請報告書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看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熟知應急預案,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證上崗。

      (3)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5)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5)動火監督時要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4、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動火情況,如發現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可能發生危險時,可收回動火報告并停止動火,根據違章情節對有關單位及人員嚴肅處理。

      5、機具要求

      (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6、用火界限劃分:

      (1)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施工單位參照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辦理動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7、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動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人《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分析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存根上,以備審查和落實動火措施。

      8、施工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工業動火申請報告》,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9、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及管區規定:

      (1)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域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指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進行登記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人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一條 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

      1、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施工動火或用火,必須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或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會同安全等部門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2、外部施工單位進站施工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對進站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內容為:

      (1)生產單位概況介紹;

      (2)工程技術交底;

      (3)與施工相關生產裝置介紹及安全注意事項;

      (4)生產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5)施工手續及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6)安全用電及防火防爆知識;

      (7)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程序;

      (8)急救常識。

      3、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審批后,方可進人生產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制定出詳細的安全生產措施,與主管部門簽定安全施工協議,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領取《出人證》后,方可進入生產部位施工。

      第十二條 其它要求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嚴格工業動火的審批手續,任何人、任何情況下不得違反規定。

      2、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擅自動火的,一經查出,按事業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工業動火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外部施工單位不服從管理,不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區域。

      附:有關說明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工業動火的唯一有效憑證。分為四級,即:一級動火報告、二級動火報告、三級動火報告、四級動火報告。

      2、《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一式四份,一級動火報告事業部安全部門、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二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安全部門、工程主管部門存檔;三、四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工程主管部門部門存檔。

      3、動火補充措施是指《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標明的動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應添加的安全措施。

      4、節假日工業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仍使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級動火對待。

      第4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動火作業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業,為加強管理、避免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規定如下:

      1、必須事先請示報告,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用火證件,在所在單位領導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作業,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動火作業。

      3、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9、作業前必須對現場檢查、清理現場,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專人看管現場;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不留下任何火種或不安全的隱患。

      10、必須在劃定作業范圍,并作出明顯的標志,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周邊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11、動火作業如使用無效專業證件或非專業人員,或不按管理規定進行作業的,一旦發生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1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13、動火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1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1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9、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2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6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 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防城港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防城港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執行部門

      本程序的實施由防城港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經理負責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程序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4、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倉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等。

      4.1.4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

      4.1.5臨時用電。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許可證》,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安全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部安全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許可證》由需要動火班組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程序,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7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區域

      動火作業級別及種類

      (用火、氣焊、電焊等)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年月日

      分起

      年月日

      分止

      動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火人:

      日期:

      申請人:

      日期:

      審批意見:

      審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第7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8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9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10篇 淺談精細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精細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主要有合成、精餾、吸收、離心、混批和加熱、冷凍、壓縮、配電、水循環、污水處理等公用配套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異丙醚、甲醇、乙醇、純苯、甲苯、硝酸、氯化亞砜、硫酸、氟化氫、溴素等多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很高,特別是檢修過程中的動火管理是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細化工企業產品的更新速度快、生產工藝的及時調整,設備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因受內部介質的壓力、溫度、腐蝕等作用,或因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等先天缺陷,在生產過程中隨時需要搶修,電焊、氣割、塑焊等動火十分頻繁,平均每天動火都在十多處,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中容易出現馬虎和紕漏。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換、監控等措施,就會引起火災、爆炸、灼傷和中毒等事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動火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的目標是兩個確保:一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內部沒有易燃物,二是確保動火設備管道周邊沒有可燃物。要做到兩個確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正確認識動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實施切斷、隔離、清洗、置換、通風等安全技術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審、復查、批準、監護、清理、驗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一個需要動火的某個生產單元,某一臺貯罐或某一臺反應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內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的危險特性,采取以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是將動火物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動火:為便于管理,規定機修車間作為固定可動火區。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動到固定動火區焊割的物件,必須移至固定動火區內焊割,從而減少在生產車間或廠房內的動火工作。固定動火區也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對策:要進行適度清洗置換,沒有可燃物;設備、管道及周圍l0米范圍內沒有可燃物料;設備、管道在動火過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氣體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其他場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區周圍要劃定界限,設立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二是卸壓和卸料:為避免設備管道因降溫降壓收縮不均勻,易產生應力而損壞的特點,要緩慢降低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同時接好靜電接地線。將設備內物料通過放料管接入專用中轉桶或清洗干凈符合要求的產品貯存桶,在放料過程中嚴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觀察有無異常情況。物料溫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內壓力降到常壓時要打開放空閥門。在卸盡物料后關閉放料閥門,標明物料代號及相關注意事項。將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專用倉庫中存放。

      三是切斷隔離:現場檢修,要停止與待檢修設備相連接的運轉設備系統。隔斷與此臺設備相連接的所有進出管,使檢修、焊割的設備與其他設備(特別是正常生產的設備)完全隔絕,以保證可燃物料等不能擴散到其他設備及其周圍。可靠的隔絕方法是安裝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盲板的材料、規格和加工精度等技術條件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可濫用,并正確裝配。必須保證盲板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壓力,同時密閉不漏;盲板應安裝在法蘭的進口側;盲板厚度應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應有突耳,并用明顯的顏色予以標記;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強度的石棉板或專用增強塑料板。

      對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產系統或存有物料的一側關閉閥門,對關閉的閥門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殘余物料濺落。還應注意常壓敞口設備的空間隔絕,保證火星不能與其他容器口逸散出來的可燃氣體接觸。

      四是清洗:容器及管道置換處理后,其內外部必須仔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被吸附在設備及管道內壁的積垢或外表面的保溫材料中,液體可燃物會附著在容器及管道的內壁上。如不徹底清洗,由于溫度和壓力變化的影響,可燃物會逐漸釋放出來,使本來合格的動火條件變成了不合格,從而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熱水蒸煮、堿洗、酸洗,使設備及管道內壁上的結垢物等軟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種方法清洗應根據精細化工企業的工藝技術指導書確定。用蒸汽和清水對設備及其連接的管道(指切斷隔離點與設備連接管)交叉清洗,原則要求不少于二遍;堿洗是用氫氧化鈉水溶液進行清洗,其清洗過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堿片或液堿分批逐漸加人,同時緩慢攪動,待全部堿片或液堿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須伸至液體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堿液泡沫濺出。禁止先放堿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熱水),因為燒堿溶解時會產生大量的熱,涌出容器管道會灼傷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適量鹽酸并攪拌。先堿洗后酸洗,也可交叉進行,目的是除去設備管道內的氧化鐵積存物和酸堿及油類物質。

      對于用酸堿清洗法不能除盡的垢物,可用木質、黃銅(含銅70%以下)或鋁質的刀、刷等方法鏟除。注意不能損壞設備管道的搪瓷或襯塑保護層。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

      對地面、地溝和周邊設備用蒸汽和清水沖洗干凈。

      五是置換:做好隔絕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內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質徹底置換。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氬氣等。置換的方法要視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上入口進,從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氣的比重,氮氣應從釜下入口進,從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時應注意置換的不徹底或兩者相互混合。置換氣體用量一般為被置換介質容積的3倍以上。以水為置換介質時,將設備管道灌滿并有水從最高點溢出。

      六是通風與檢測:應打開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風冷卻,也可以用鼓風機對設備內部進行強制通風,通風冷卻的同時可增加設備內部的氧氣含量。

      動火檢測分析就是對設備和管道以及周圍環境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動火分析不但能保證開始動火時符合動火條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過程中動火條件的變化情況。在置換作業過程中和動火作業前,應不斷從容器及管道內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氣體樣品進行分析,檢查易燃、易爆氣體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檢查合格后,應盡快實施焊割,動火前半小時內分析數據是有效的,否則應重新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以使數據準確可靠。焊割開始后每隔一定時間仍需對作業現場環境作分析,動火分析的時間間隔則根據現場情況來確定,正常是不超過2小時。若有關氣體含量超過規定要求,應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換并取樣分析,直到合格為止。

      氣體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濃度應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濃度則應小于0.2%;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操作者需進入內部進行焊割的設備及管道,氧氣含量應為18%~21%。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圍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檢測儀自動檢測。

      在容器及管道內需采用氣焊或氣割時,焊、割炬的點火與熄滅應在容器外部進行,以防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內。

      七是審批: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對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是設備及管道內部和周邊環境及地溝是否確保沒有可燃物。由生產車間或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助理到安全管理部申請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到現場核查,符合動火條件予以批準,不符合動火條件要說明情況落實重新清洗置換的措施。對有較大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料特殊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部要會同生產、技術、設備等部門會商并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

      八是動火:動火人要查驗動火證并熟悉作業現場情況。如不符合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在動火過程中要及時觀察周邊環境變化,如有異常立即停止動火并報告。特殊作業動火主要有帶壓不置換動火和登高焊割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就是嚴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氣體的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然后讓它以穩定的速度,從管道口向外噴出,并點燃燃燒,使其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燃燒系統,并保持穩定地連續燃燒。然后,即可進行焊補作業。

      帶壓不置換動火法不需要置換原有的氣體,有時可以在設備運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時間短,有利于生產。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可燃氣體的容器與管道的外部焊補。由于這種方法只能在連續保持一定正壓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控制難度較大,而且沒有一定的壓力就不能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也有較大風險性。因此,為增加安全保險系數,一般中小型精細化工企業原則要求不準使用此辦法動火。

      登高焊割動火是離開基準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的作業(含周邊有坑、槽、溝和斜坡)。主要是在精餾塔、吸收塔和車間外部管架上動火。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將高處作業和焊接與切割作業的危險因素疊加起來,增加了危險性。其安全問題主要是防墜落、防觸電、防火、防爆以及其個人防護等。因此,高處焊接與切割作業除應嚴格遵守一般焊接與切割的安全要求外,還必須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業應避開高壓線、裸導線及低壓電源線;不可避開時,上述線路必須停電,并在電閘上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告牌;焊割前并應明確告知監護人在情況緊急時立即切斷電源或采取其他搶救措施;登高進行焊割作業者,衣著要輕便,戴好安全帽,穿膠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要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不能用耐熱性差的尼龍安全帶,而且安全帶應牢固可靠,長度適宜,高掛低用;在高處進行焊割作業時,為防止火花或飛濺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應把動火點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點;對確實無法移動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例如用彩鋼板或防火毯覆蓋遮嚴;在允許的情況下,還可將可燃物噴水淋濕,增強耐火性能;高處焊割作業,火星飛得遠,散落面大,應注意風向風力,用水管及時澆滅濺落的火花;對下風方向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大,以確保安全。還應注意相近車間的地溝中有無監時流動的離心母液。

      九是監火:監火人必須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崗位工齡,懂生產操作規程,懂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報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責任心強,動作敏捷,站在便于觀察周邊情況和便于撲滅濺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臺以上的滅火器,備用澆滅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護眼鏡。監火期間不得離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況需短暫離崗必須落實人員臨時代替。較大危險崗位監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掃與驗收:動火結束后,要在關閉進料閥和關停相連接設備運轉系統的情況下拆除盲板,連接好相關管道,同時要防止物料泄漏濺落。監火人要會同動火人清掃動火現場,防止有遺留火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離開現場,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是設備試壓:對動火維修以后的設備及管道在使用前應進行試壓,檢查焊接點泄漏情況。試壓方式主要有水壓和氣壓。對密封要求較高的設備管道在氣壓試驗過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檢查,也可以在惰性氣體中加入體積比為1%的氨氣,在檢查點貼上硝酸銀試紙,如試紙發黑則是泄漏點。在恢復供汽升壓過程中均應緩慢進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況不動火:在雨、雪、濃霧天氣,夜晚,六級以上大風,重要節假日,高溫季節中午室外動火,如果不是生產非常急需,原則要求不動火。在動火過程中如有登高,進罐作業還要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進罐作業證。

      動火管理是一個動態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范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掌握精細化工企業檢修過程中安全生產動火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知識,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綜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精細化工企業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為精細化工企業的快速穩定發展打好扎實的基礎。

      第11篇 某港區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港口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港口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各控參股公司、集團企業和駐港單位、來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

      第二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負責” 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督和管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隊(以下統稱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各控、參股(以下統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時也是所在單位動火作業管理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其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制定相關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逐級責任和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動火的分級管理

      第六條動火作業是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類別。

      第七條 特級動火:是指在處于運行狀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不能動火,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第八條 一級動火: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庫房等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范圍,凡是在這30m范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

      第九條 二級動火:是指在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凡是在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

      第十條 電焊、氣焊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等級辦理審批手續,操作人員應具備消防培訓合格資質,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動火許可證及審核、簽發的要求

      第十一條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理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十二條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是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可為6天(144小時)。

      第十三條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為嚴格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程序審批。

      特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申請,經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一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負責人審檢后,報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終審批準。

      第十四條動火有關責任人的職責: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準,各有關人員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第十五條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具有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技能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八條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九條各單位要明確對動火作業的責任,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工作,定期開展對動火作業的專項檢查,切實做好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對因在動火作業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發火災的,消防支隊應對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班組安全管理講座: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 ,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3. 動火、動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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