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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3 07:04:27 查看人數:97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我公司屬于人員密集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如煤氣房,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如必須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如燃氣管道)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超時無效。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2、動火管理

      2.1動火危險區依次為:

      21.1配電室、壓縮機房、監控室、燃氣鍋爐房及所屬設備設施等。

      2.1.2 公司內大、小倉庫 營業現場等。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1.4 公司一般區域動火。

      2.2 工作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3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4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動火要求

      3.1由申請動火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組織動火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部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部門(單位)負責填寫動火報告,公司物業設備部門、安全部門審批決定是否簽發《動火許可證》。

      3.2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3 燃氣房等要害部位動火,物業部安管部門需派人現場采取措施監督守護,以確保安全。

      3.4 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許可證》批準的時間、范圍、需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工作。

      3.4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安管部門必須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徐州老街坊物業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

      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3篇 施工現場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橫山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建期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人為火災事故,確?;ㄆ诟鲌鏊鶅鹊娜松砗驮O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橫山煤電一體化項目一期2×1000mw機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各參建單位。

      3 引用標準及關聯文件

      3.1《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3.2《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

      3.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 61號令

      3.4《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08號令【2009】

      3.5《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dl5009.1-2014

      3.6《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簡稱《典規》)(dl 5027-2015)

      3.7《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3.8《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2015)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3.10《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 部分: 熱力和機械》( gb26164.1-2013)

      3.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家能源局 2023年)

      3.13《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管控體系》

      4 專業術語及定義

      4.1本規定所稱的“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與場所;

      4.2本規定所稱的“危險場所”是指基建現場中進入介質的氨區、制氫站、氮氧站、儲煤場、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統等;

      4.3本規定所稱的“禁火區域”是指防火重點部位即為禁火區;

      4.4本規定所稱的“一級動火區域”是指燃油儲存區域,氫氣系統和制氫站或氫氣儲存區域,汽輪機油系統,乙炔及氧氣站,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儲存區域,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脫硫系統作業區域,酸堿存儲區域,脫硝系統作業區域,氨區,冷卻塔填料區,以及公司根據基建期各階段管控重點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本規定所稱的“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5? 職責

      5.1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基建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各單位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明確動火審批權限、作業許可范圍、工作流程,明確各承包商相關職責;

      (三)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動火單位安全管理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下發整改通知單,并監督整改;

      (四)負責建立培訓、考試機制;

      (五)負責確定基建期間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

      (六)負責明確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職責。

      5.2監理單位的職責:

      負責檢查、監督各動火單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實施情況,審核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監理責任。

      5.3承包商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動火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申報、審批、許可的要求;

      (二)負責本責任區內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管理,明確責任人及職責,并動態檢查監督;

      (三)負責組織員工進行動火作業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訓,建立培訓、教育臺賬;

      (四)負責編制施工現場火災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習;

      (五)負責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員或部門報告、反饋。

      5.4調試單位的職責:

      負責試運期間與運行值長實現“雙簽發”動火工作票。

      6? 管理制度編制原則和標準

      6.1編制原則

      6.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行業標準以及榆林能源集團制度要求;

      6.1.2 符合榆林能源集團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理念。

      7? 管理制度執行程序

      7.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管理重點:

      (一)在施工組織總設計和施工組織專業設計中,應編制動火作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視重點部位和動火作業需要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要制定風險預控措施,履行安全技術交底程序。

      (四)對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易燃、易爆區現場周圍動火作業要實施有效的監督。動火單位應建立現場動火作業執行情況動態檢查機制,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在間斷或終結時應仔細檢查所轄范圍,并消滅遺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區域、防火重點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按《發電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規定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現場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油罐車??康膮^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4.風力到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

      (八)施工現場發現火情應立即向責任區負責人等發出警報,同時組織自救、啟動火災應急預案。

      (九)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應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確定并公布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

      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區域(公司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及危險場所,下同):

      (一)設備系統進油的油區、集中油庫、儲油罐、各類油泵房內;

      (二)已充入介質的供氫站、儲氫罐區、氨區、乙炔及氧氣站,以及儲存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庫房等圍墻內(含室內);

      (三)充入氫、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系統及氫冷發電機等設備;

      (四)已充入介質的各類油管道系統、氨、酸管道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

      (五)已安裝完設備、電纜的蓄電池室、通信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電動機、汽車庫、電纜隧道、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

      (六)單體調試開始后的鍋爐制、給粉設備及系統,輸煤系統的設備(包括儲煤、輸煤)間等部位;

      (七)進行防腐作業及施工完畢的脫硫脫硝設備及系統,冷卻塔填料區域。

      7.3在一、二級動火區域內辦理各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視其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一)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結束后拿回現場進行回裝;

      (二)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三)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四)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五)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六)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七)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八)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九)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相關部門、調試單位、承包商有動火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十)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公司按《發電安全管理體系》的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辦理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7.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及各級審批人員的安全責任:

      1.審核該項工作是否必要;

      2.動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3.工作現場是否安全。

      (二)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實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負責動火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6.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7.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三)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1.負責配備必要和足夠的動火現場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設施;

      2.負責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氧氣含量,不滿足安全要求時,禁止動火;

      3.始終監視動火現場的狀態,防止火警發生,一旦失火應及時撲救;

      4.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又無殘留火種。

      (四)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1.全面了解動火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2.仔細檢查所使用的動火工具,確保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要求及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動火工作負責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動火工作的監護:

      1.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單位部門(專業工地)負責人或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監理單位專職安全人員、專(兼)職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單位部門(專業工地)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監理單位專職安全人員、專(兼)職消防隊人員或義務消防隊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六)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管理:

      1.工程基建處生產準備部門應制定動火工作票嚴格的審批、許可、收執、監護、變更、終結、存檔流程、原則。

      2.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現場監護人應經考試合格,并經基建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由安全監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生產準備值長處備案。

      4.公司消防部門、工程部安全專業組、動火申請單位均應對動火工作票進行登記,并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7.5工程部安全專業組、監理單位應不定期對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進行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在每月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并監督整改。

      8 本制度管理職責

      8.1?? 安全監察部根據本制度檢查評價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制度進行修訂或升版,修訂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訂、廢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進行。

      8.2?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監察部。

      8.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9 檢查與評價

      9.1? 檢查完善修訂后,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下發執行。

      9.2? 本制度檢查人每12個月對本制度檢查一次,并把檢查與評價結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議反饋至制度負責人。

      9.3 本制度檢查人是安全監察部安監人員。

      9.4? 檢查人要不定期對開工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本制度行為及時糾正。

      9.5? 承包商、監理單位的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作業工作程序。

      9.6? 本制度評價人為公司的分管副總經理。

      10 附錄

      第4篇 動火焊接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焊接作業審批程序和動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涉及的動火焊接作業。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

      3? 定義

      3.1? 動火焊接作業:是指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包括焊接、切割、噴燈燒焊、熬瀝青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點:是指正常生產需動火的工房,如機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是指生產、使用、貯存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庫)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4.2.1? 在公司內從事以下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和分公司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a) 在易燃易爆場所周圍50米以內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c) 對輸送接觸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管道設施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4.2.2? 4.2.1條規定以外的非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現場審批。

      4.3? 對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由公司安全部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3.2? 在固定動火焊接地點從事動火焊接作業,不需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

      4.4?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程序

      4.4.1? 辦理許可證前,分公司技安人員應先到動火焊接作業的現場檢查,制定安全處理措施,并由需動火焊接作業的工序、班組配合維修分廠實施焊接(動火)作業。

      4.4.2? 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人員填寫動火焊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4.5? 審批動火焊接許可證的要求

      4.5.1? 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認真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禁不檢查就簽證的失職行為。

      4.5.2 許可證上必須詳細填寫動火焊接的地點、部位、動火焊接時間、動火焊接類型(點焊、氣焊、熬瀝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證”,“一處一證”。

      4.5.3? 動火焊接前公司需動火工序、班組應落實現場處理負責人,維修組落實監護人,公司技安人員應向其交待清楚,并讓監護人、現場處理負責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4.5.4? 能夠拆卸下來的設備、附件,應拆卸后拿到固定動火焊接點作業。

      4.5.5? 應該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業,不得采用氣焊切割拆除,否則不予開證。

      4.5.6? 易燃易爆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原則上不準動火焊接。若生產急需,必須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準使用氣焊,必須電焊時,焊件與其它金屬連接物之間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接地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特別危險的動火焊接,應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簽字批準。

      4.5.7? 惡劣天氣(五級以上大風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業。

      4.5.8? 易燃易爆區停水時,原則上不能進行動火焊接。

      4.5.9? 許可證簽發的動火焊接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最長不超過五天。規定時間內未完工,應提出再次審批。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在動火現場必備安全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可酌情延長許可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4.6? 動火焊接安全措施要點(主要指焊接、切割作業)

      4.6.1? 采取切斷、加盲板等,使動焊設備與其它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滲漏到動火焊接設備中來;將動火焊接區與其它區域采取用石棉紙板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花飛濺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現場,應將動火焊接現場周圍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4.6.3? 置換、清掃和清洗儲存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和設備,在安全處理不能確保有效的情況下,應用儀器檢測設備、管道內氣體含量,確保系統符合防止燃燒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c)毒害氣體含量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4.6.4 ?對于接觸易燃易爆物品的夾層、套管等設備,不能進行可靠安全處理的,應進行預燒處理。

      4.6.5 ?動火焊接作業中涉及臨時線安裝、下罐作業、高處作業的,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4.6.6 ?動火焊接現場應備好滅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職責

      4.7.1 ?焊工必須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7.2 ?操作人須持有動火焊接許可證方可作業。操作人應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待相應措施已落實后,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符合要求才能動火焊,并嚴格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4.7.3 ?必須按動火焊接許可證上的規定內容作業,禁止從事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動火焊接作業。

      4.7.4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待排除隱患后繼續作業。

      4.7.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場清。

      4.8 ?監護人職責

      4.8.1 ?必須熟悉動火焊接現場的危險性,掌握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8.2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現場條件符合要求,并在監護人一欄簽字。

      4.8.3 ?必須備好滅火器材。

      4.8.4 ?必須堅守崗位,有權拒絕與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

      4.8.5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監護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向公司技安人員報告。待排除隱患后再繼續作業。

      4.8.6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與操作人一起認真清理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場清。

      4.9 ?現場處理負責人職責

      4.9.1 ?應熟悉作業現場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

      4.9.2 ?嚴格按公司技安人員、消防人員提出的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安全處理。

      4.9.3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并按其完全落實后在現場處理負責一欄簽字。

      4.9.4 ?協作備好滅火器材。

      4.9.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有無后患。

      動火焊接許可證

      申請單位

      填表人

      監火人簽名

      動火部位及

      動火方式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號

      動火安全措施(與本次動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在序號上劃“√”)

      1

      生產裝置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采樣分析合格(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安全處理負責人簽名:(要求寫出落實安全措施的序號并確認已落實簽名)

      2

      切出運行,與生產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斷開并絕緣與動火設備管線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

      3

      動火設備內部清理干凈,采樣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4

      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溝、地漏、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措施進行隔離

      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各類可燃氣體敞空作業,15m內嚴禁各類可燃液體敞空作業

      6

      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

      7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檢測人:??????????? 時間:???????????? )

      8

      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9

      現場配備滅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塊

      10

      電焊地線應牢固固定在焊件本體上,電焊線不得與其它設備(非焊件)搭接,遵守電焊操作安全要求

      動火人簽名:

      11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遵守氣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確穿戴防護用具,高處作業系安全帶

      補充安全措施(要求寫出措施序號):

      動火點單位意見:

      安全消防部門意見:

      附件:公司內“動火證”管制區域或情景(暫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

      一分廠大、小煤球磨內動火作業;

      一分廠冷凍工房內動火作業;

      二分廠萃取工房內的動火作業;

      庫房內動火作業;

      高空動火作業;

      其他有可燃溶劑儲存或可燃氣體產生的場所動火作業。

      第5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6篇 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模版

      為規范在市場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要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市場事務所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市場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市場事務所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事務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

      1. 一級動火需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會同物業管理員、消防保衛負責人、電工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 二級和*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批準,消防保衛人員現場監督.

      3. 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5.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第7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皠踊鹱鳂I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8篇 某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必須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焊工本到保安部辦理動火證,經保安人員現場檢查對動火證簽字后,方可動火。

      □ 電焊工業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地點動火,并隨身攜帶焊工本,現場有防火人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是安全合格的產品,瓶體必須配有壓力表,兩瓶之間距離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氣瓶不得接觸油脂。

      □ 電焊回路線不準接在建筑物及各種管道架上,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借路,并和焊槍一并移動,禁止使用裸線。

      □ 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動火現場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后封堵或遮擋,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導起火災。

      □ 各種管道內動火,必須對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進行檢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災。

      □ 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除干凈前不準進行動火。

      □ 在悶頂、隔墻等隱蔽部位動火時,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陰燃發生火災。

      □ 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特殊情況時,應保持足夠的消防安全距離。

      □ 動火不準與使用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種同室、同時進行操作。

      □ 動火結束后,動火人員要切斷電氣、焊設備用的電源、氣源、并與看火人員一起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使用噴燈作業前,必須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發現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噴燈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業現場存放,施工結束后,要將噴燈內剩余汽油倒出并帶離施工現場。

      第9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范本

      動火作業是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動火作業管理應當遵循落實直線責任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為基礎,以落實安全措施為手段,以保證安全作業條件為目的,防止事故發生。

      一、 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1、作業區域所在單位應當告知作業單位現場存在的風險,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措施或相關方案,監督現場作業安全,發現違章有權停止作業。

      2、作業單位負責開展風險分析,制定并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或方案,開展作業前安全培訓或交底,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現場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及時終止作業。

      3、作業申請人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作業批準人或其授權人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與作業單位溝通工作區域風險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授權后批準人仍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5、作業監護人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對違章行為及時糾正或制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6、作業人員在動火作業前應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及操作規程相關要求;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應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二、動火作業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對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2、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當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3、動火作業應當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當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操作依據,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范圍內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簽;

      5、遇有六級風以上(含六級風)應當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作業單位應當確認作業人員資質,并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等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2、動火作業區域應當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作業區域;必要時,作業現場應當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3、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當切斷物料來源,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并徹底吹掃、清洗或置換;作業區域內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5、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時間距氣體檢測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

      四、動火作業許可審批的要求

      1、作業申請人負責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準備相關資料,提出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2、根據作業風險,動火作業許可應由能夠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線管理人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3、動火作業批準人應當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的相關方,對作業申請的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批準作業。

      五、動火作業過程中應當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交底,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3、應當根據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記錄檢測時間和檢測結果,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及時停止作業;

      4、動火監護人應當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變動需經批準;

      5、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當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六、特殊情況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當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高處動火應當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應當將內部物料除凈,并采取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作業前應當檢測氧含量、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在帶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需動火時,應當制定嚴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并經審批確認;

      4、涉及高處、受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還應當執行相關作業許可要求。

      七、動火作業許可延期、取消和關閉的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必要時,經過嚴格程序審批,可適當延長動火作業許可期限;

      2、當實際作業環境、條件與作業計劃內容發生重大偏離或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終止作業,取消動火作業許可;恢復作業前,應當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3、動火作業結束后,應當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申請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現場確認無隱患后,關閉作業許可。

      八、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包括動火作業單位、作業區域、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時間、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危害識別、安全措施,以及批準、關閉等基本信息;

      2、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當編號,并分別存放在作業現場、作業區域所在單位及其他相關方;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

      3、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根據需要,作業申請人應提供作業環境示意圖、安全工作方案、氣體檢測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10篇 動火與審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以下個部位動火,必須按三級動火制度逐級審批,具備動火條件時方可動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氣焊、電焊作業以及其他明火作業;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業;

      (三) 機械設備及其他電器設備的明火作業。

      2、 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申請,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 一級動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動火,由公司保安部批準;

      (二) 二級動火是指可燃物比較多的部位、重要設備、生產要害部位動火,由公司消防大隊批準;

      (三) 三級動火是指有可燃物質存在,可能引發火災的部位動火,由公司負責消防安全的職能部門批準。

      3、 一級動火時,要有消防安全人員一級消防車輛現場監護、指導;二級、三級動火作業時,要有消防安全人員現場指導、監護。動火施工人員要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從事動火作業各類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動火區域劃分

      根據建筑工程選址位置、施工周圍環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施工工藝、施工部位不同,其動火區域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動火區域(也稱為禁火區域)

      1、 在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廠區,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現場。

      2、 建筑工程周圍存在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在防火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施工部位。

      3、 施工現場內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庫區。

      4、 施工現場木工作業處和半成品加工區。

      5、 在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配置或者調和易燃易爆液體和涂刷油漆作業。

      二級動火區域

      1、 在禁火區域周圍動火作業區。

      2、 登高焊接或者氣割作業區。

      3、 磚木結構臨時食堂爐灶處。

      三級動火區域

      1、 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處得動火作業。

      2、 施工現場燃煤茶爐處。

      3、 冬季燃煤取暖的辦公室、宿舍等生活設施。

      在一級、二級動火區域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認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在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品的場區施工,施工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建立動火信息通報制度,自覺遵守相關單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災。做到動火作業先申請,后作業,不批準,不動火。

      動火證是消防安全的一項重要制度,動火證的管理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動火證由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審批。動火作業沒經過審批的,一律不得實施動火作業。

      施工現場倉庫防火

      第11篇 風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發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訂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德和風電限公司所屬各單位及為其服務承包商。

      3. 定義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冥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適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臨時用電或使用費防爆電腦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4.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4.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4.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4.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4.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4.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倆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4.2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是滴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倆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4.2.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4.2.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必要時)

      4.2.3 風險評估結果。

      4.2.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4.2.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4.2.6 其他相關資料

      4.3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4.4 系統隔離

      4.4.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4.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4.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4.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4.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klcng/pd37《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5 可燃氣體檢測

      4.5.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5.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5.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5.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

      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6 實施動火作業

      4.6.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6.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6.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6.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6.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7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7.1 高處動火作業

      4.7.1 .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7.1 .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7.1 . 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7.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7.2 .

      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7.2 . 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7.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7.3 .

      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7.3 .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7.4 其他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8 職責

      4.8.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8.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8.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8.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所屬各單位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 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8.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動火監護人應經過安全培訓,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4.8.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

      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責任停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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