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系安全防火之專用設備,任何部門及人員均要愛護,按時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不得隨意損壞或挪作他用。
2、各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要齊備合格設專人定點定時檢查保養,每月檢測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消防設備應保持清潔完好,設備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堵壓或占用。
4、消防器材要放置固定醒目之處,要搞好防曬、防潮、防銹蝕、防霉爛、防凍工作。
5、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依據消防系統操作說明之內容進行正確的運行操作。
6、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按照大廈消防系統和設備委托代管合同之內容履行自己的權力和義務。
7、消防控制中心人員必須根據大廈消防系統設備維修說明之要求,進行每月季年的例行維修保養工作。
8、每月例行的維修要求:
1)查噴灑總閥門是否完全開啟;
2)檢查每層最后位置之壓力表讀數;
3)檢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開關;
4)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5)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6)檢查每個消防栓內之設備是否齊全;
7)檢查每個消防栓是否有漏水;
8)檢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開關;
9)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10)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11)檢查水幕::總閥之狀態;
12)檢查水幕噴嘴是否固定穩固;
13)檢查水泵控制板上燈號是否正常操作;
14)檢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鈕是否正常操作。
15)檢查每個手動報警手上之玻璃是否完整;
16)在總控板上檢查煙感器是否在正常工作狀態;
17)檢查總控板上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18)檢查總控板上控制板燈號是否正常;
第2篇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并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采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采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采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并采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采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區回采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密閉(防火墻),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墻)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墻)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后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后,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火藥庫都要備有干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于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并備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并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臺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采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松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第3篇 商場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商場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設施是指用于火災報警、防火排煙和滅火的所有設備。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撲救初起火災的干粉和1211滅火器及其他滅火專用輕便器材。消防設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證,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設施必須保證靈敏可靠,保證良好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1安保部全面負責商場所屬的消防報警設施、滅火器材的管理,負責定期檢查、試驗和維護修理,以確保完備,并建立檔案登記。
2商場安保部負責維護、管理商場公共場所內的消火栓。在重大節日前對器材、裝備進行檢查,春秋季進行試噴抽查。
3各部門、班組對本崗位的消防器材由義務消防員進行兼管,定期進行維護,禁止無關人員挪動、損壞消防設施。防止消防器材丟失,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安保部。
4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門、班組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損壞,該部門、班組應承擔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
5禁止無關人員動用消火栓內的設備,禁止將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動用消火栓必須向安保部報告。
6嚴禁以任何理由阻擋、遮攔、裝飾、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設施及消防標志。
7本規定未盡條款,均執行消防法規所規定的有關條款。
第4篇 消防器材設備消防道路管理規定
1、消防器材、設備是防滅火的消防設施。為了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保養和管理,以保證消防器材、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保證消防道路的暢通,切實做到防范于未然。
2、按規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應當落實到人,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完整良好。寒冷季節要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消防器材、設備,。要布置明顯和使于取用的地方,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對方其他物品,任何個人不準挪用,不準堵塞消防道路。
4、配置的滅火器材,有條件的應一律換成干粉滅火器。
5、全體職工應做到;人人會正確使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愛護消防器材,對無意損壞者,要按價賠償,及時更換,對隨意挪用者,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第5篇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格式
1 目的
保證安全生產,防患于未燃,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是消防管理有所依據,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器材的管理。
3 職責
3.1 人事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 安保小組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安保小組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安保小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推車式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安保小組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6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安保小組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5.3.2.2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 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6 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2 安保小組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 器材配置
7.1 人事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1 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 登記入庫
7.2.1 消防器材由安保小組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 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人事部辦理入庫手續
7.3 使用與維護
7.3.1 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1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7.3.1.2 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 滅火器的維護
7.3.2.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7.3.2.2 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 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 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 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 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 外觀檢查發現有7.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 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 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蚰:磺?。
3)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 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 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 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 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 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滌
7.3.3 滅火器的報廢
7.3.3.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 筒體嚴重變形的。
4)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 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 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 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 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 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3.4.2 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 消火栓的維護
7.3.5.1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
7.3.5.2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 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 水帶的報廢
7.3.6.1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 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 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 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 安保委員會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安保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域,由安保委員會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 安保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 違反處理
7.5.1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 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第6篇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范本
為加強王家嶺煤礦井下防滅火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杜絕井下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規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庫、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油脂庫(或臨時存放點)、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綜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各隊材料庫、皮帶機頭、移變、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須設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設地點必須保證寬敞、干燥,安設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點應標識“消防器材,嚴禁破壞”字樣,以示警示;
4.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
5.各隊要設專人每月對所有的干粉滅火器進行壓力表、保險塞、壓把、噴射軟管進行檢查,并將滅火器搖晃數次,防止筒內的粉末受潮沉淀結塊,并做好記錄。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細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長×寬×高)、裝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鍬:2把
消防桶:2個
滅火器:2個(滅火器型號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滅火器要求離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過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設要求
序號
消防器材設置地點
配置類型及數量
擺放位置
1
綜采工作面
機頭、機尾各配置1套
機頭、機尾第一硐室
2
掘進工作面
1套
距迎頭40-50m
3
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
1套
進風側通道口
4
油脂庫
1套
進風側
5
機電設備硐室
1套
進風側
6
各隊材料庫
1套
進風側
7
局扇
干粉滅火器2個
局扇后3米處煤幫上
8
檢修硐室
1套
進風側
9
采煤機、綜掘機、鏟車、膠輪車等所有車輛
干粉滅火器2個
車上
10
皮帶機頭
1套
機頭左側煤壁
11
移變、泵站
1套
進風側
12
變電所
2套
進風側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王家嶺煤礦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7篇 消防器材設施管理規定
1、?目的
確保各種消防器材設施的性能完好,及時消除火情、火災事故、減少事故損失,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
2、?范圍
公司所有車間、辦公場所、管轄區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
3、?職責
3.1 綜合部負責消防器材設施的監督管理、使用培訓以及進購質量的確認、配發、登記和相關問題的調查處理。
3.2 物流部采購根據綜合部對消防器材設施提供的種類、型號、規格和質量要求,負責采購工作。
3.3 廠區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由管轄區域的部門、車間負責檢查管理,并建立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臺帳。
3.4 公司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消防設施安全“三同時”和工程建設安全預評介的手續辦理,消防設施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向公司綜合部移交完整的消防設施配置圖和安全技術資料。
4、程序
4.1 消防器材設施包括:消防泵系統、各種類型滅火器、壁式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含消防器材箱)、地上消火水炮、水泵結合器、噴淋、火災報警系統等與消防管理相關的器材設施。
4.2 消防器材設施的日常管理(誰區域,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
4.2.1 各部門、各車間管轄區域內配置消防器材設施由車間、班組實施管理;滅火器材實行編號,提供滅火器材的數量,車間負責編號及建好臺帳,根據廠區消防器材設施的本設情況,分類入冊,建好臺帳。
4.2.2 車間、班組,須嚴格落實公司《安全檢查制度》的相關要求,每日須消防器材設施,落實日?!八陌币?,即包在位、包齊全、包完好、包清潔。確保其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發現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須及時填寫《中紡油脂(天津)有限公司檢查記錄表》,報告公司安委會研究處理,嚴防謊報,瞞報和拖延不報。
4.2.3 各部門、車間的主管,應經常教育所屬員工,清楚工作崗位的火險程度和防火措施,培訓員工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設施。
4.2.4 消防器材設施非火警不得動用,因火情、火災事故動用后,動用的車間、班組,應及時填寫《消防器材設施領用申請表》,報送綜合部安全補發,同時依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的要求,立即口頭報告主管和綜合部安全,并在24小時內真實填寫《中紡集團工廠事故報告》,報送綜合部安全。
4.2.5 各部門、車間確屬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設施的,填寫《動用消防設施申請表》,履行動用審批程序,并嚴格落實此表中的注意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動用, 否則,按違規處理。
4.2.6 因生產特殊情況需用消防水,為避免隨意動用本市的消防水帶,綜合部安全應據情向各生產車間配發1條水帶,以備急用。
4.2.7 壁式消防栓的周圍,禁放各種雜物,在距其1米內不準有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資;消防器材應放于明顯處,便于緊急滅火使用。
4.2.8 消防器材設施納入班組設備巡檢內容,交接前應將消防器材設施的安全等情況,清楚體現在設備巡檢記錄中,班組實行交接班簽字制度,白班發現消防器材設施存在問題,需更換或補發的,由當班班組長負責填寫《消防器材設施領用申請表》解決,夜班發現存在問題,由當班班組長做好交接記錄后交由白班解決。
4.2.9 各生產車間,在每月28日前須向安全主管部門反饋《消防器材設施點檢表》;公司專職安全員每月須對廠區的消防器材設施徹底核查一次;嚴格落實廠區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記錄,發現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報告主管,下發《中紡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通知書》,責成相關部門、車間或單位限期整改,同時,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布《通報》。專職安全員每月須向安全主管書面匯報消防器材設施綜合管理情況。
第8篇 消防器材裝備管理規定
目的:為了加強公司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隨時處于戰備狀態,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職責:公司所有車間、部門及員工(包括計劃外臨時工)。
范圍:公司廠區以內。
起草部門
安保部
項目
起草人
審核人
批準人
簽名
日期
執行日期
分發號
發放范圍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各車間、部室。
內容:
一、消防器材裝備包括:消防車輛、消防加壓泵、通訊設備(包括消防自動報警系統)、防毒面具、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戰斗服裝、消防水帶、防火門等。
二、我公司消防器材分類:
(1)消防設施:
泡沫站、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系統、自動噴灑系統、消防供水系統(室外消火栓和室內消火栓)、安全疏散設施、消防標志、消防照明等。
(2)消防器材:
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f扳手等。
(3)消防裝備:
消防車輛及車載器材、防護器材、訓練器材等。
三、管轄范圍和職責
1、安保部對全公司消防設施、器材、裝備進行統一管理,具體負責泡沫站、消防車輛及車載器材、防護器材、訓練器材等的管理和日常的監督、檢查。
2、各車間(部室)負責所轄區域內消防器材、室內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系統、自動噴灑系統、消防供水系統(室外消火栓和室內消火栓)、安全疏散設施、消防標志、消防照明等車間內設置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的管理(包括衛生)和日常檢查。安保部負責技術指導,203車間負責維修。
3、消防供水部分(主管網)由203車間負責日常維護與管理。
4、消防器材的維修、更換、采購由安保部統一制訂計劃,相關部門給予配合執行。器材所在地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經安保部批準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落實。器材的采購報告,經安保部核實、報主管副總同意后,交由供應公司采購。
5、消防設施及器材裝備的分配、報廢等工作,由安保部負責落實,其它部門或單位無權隨意設置和采取處理措施。
四、公司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統一登記,逐級負責,專人保管,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1、建立公司器材裝備登記冊,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每年對所有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2、建立車間器材裝備登記冊,由車間指定專人負責,每月對全車間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庫存器材裝備登記冊,由公司消防隊專人負責,每三個月對庫存器材裝備進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隨車器材登記表,由班長負責,在調班時或從火場返隊前,組織全班戰士對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進行清查。清查中發現器材裝備丟失或損壞,應即登記造冊,查明原因,上報處理。
五、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我公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安保部消防隊負責日常的管理,任何人在沒有火情的情況下嚴禁隨意按動報警按鈕。
(2)消防隊值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應清楚了解本單位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和報警部位號。
(3)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運行。
(4)系統應進行以下的定期檢查和實驗:每日檢查、季度實驗和檢查、年度檢查和實驗。
2、自動噴水系統
(1)自動噴水系統的維護由消防隊具體負責,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的檢查。
(2)經常對管道系統進行維護,清除堵塞物;并注意防漏。若發現極個別噴頭有漏水、腐蝕、玻璃球中有色液體變色或數量減少等現象,應立即更換。
(3)經常檢查水源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水壓、水泵是否正常。
(4)每月檢查一次報警閥。
(5)經常用刷子或風吹掃噴頭上的灰塵,但如果灰塵是爆炸性物質,不能用壓縮空氣吹掃。
3、泡沫滅火系統
(1)每月對泡沫產生器的濾網進行一次清理,以保證空氣通道暢通。
(2)每月檢查密封玻璃片一次,發現碎片應立即更換。
(3)儲罐內的泡沫液必須按時抽樣檢驗,對失效的泡沫液應及時調換并記錄日期。
(4)對柔性膠囊,應每六個月做一次檢漏實驗。實驗時可開啟檢查閥,如有泡沫泄出,證明膠囊已破,應及時修補或調換。
(5)每天應檢查壓力表值是否準確,如有損壞應予修復或調換,并對修復或調換情況進行記錄。
(6)定期啟動消防水泵,電動機的接地電阻每年雨季前要測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線和閥門在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
(7)管道內的余水或殘液應放空。每年應沖洗一次,清除管內銹屑和雜物。
(8)儲水罐應保持正常液位,消火栓應有良好的保溫措施,冬季放空余水,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4、消防供水系統(室外和室內消火栓)
(1)消火栓屬于消防設施,非消防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開啟和使用。
(2)未經有關部門和領導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停啟消防供水,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全部責任。
(3)消火栓上的閥門、悶蓋、接扣、扳手等應靈活好用,不得丟失或破損。
(4)定期檢查消火栓內的水壓力是否能達到使用要求,膠墊是否漏水等。
(5)使用單位應對轄區的每個消火栓建立檢查記錄檔案,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和除塵除垢,保持良好外觀。
(6)消火栓的更換、維修、報廢、購買等工作,必須經安保部現場檢驗同意后方可進行。私自采取行動的,按規定進行通報批評或考核,情節嚴重的按《消防法》有關條款交公安機關處理。
5、安全疏散設施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設施應包括如下內容: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走道、門和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公司對疏散設施的要求如下:
(1)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占用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通道。
(2)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的單位:201、202、203、204、205、206、207、208、倉庫、質控部、綜合樓等。
(3)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的部位:生產車間、樓梯間、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泵房、綜合樓走廊、地下室等。
(4) 206、207、208、簡易庫、立體庫、綜合樓等已設置消防專用疏散照明和部分指示標志,其他車間未設置。應根據規定逐步完善本項工作。
(5)“安全出口”、“安全樓梯”的設置要求:箭頭方向應正確指向出口和樓梯;每層當中,均需等距設置標志若干,距離不得大于20米,箭頭均需指向實際樓梯口;標志距離地面1.6米,照明型的標志距離地面1米以下。
(6)樓梯間應用明顯標志表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了解自身所處的位置,有利于安全疏散。
(7)消防器材標志如:滅火器、消防水帶等,應設置在明顯部位,箭頭應正確指向實際目標;一個標志可以指示多個器材,但比較明顯的消防設施或器材附近可不設置標志。
(8)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米。
六、滅火器材管理辦法
我公司目前配置的滅火器有1211、干粉兩種,劑量有4公斤、8公斤、35公斤等,分手提式和推車式兩種。
1、配置原則
(1)滅火器的配置必須依據有關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滅火器材的設置、撤置和數量上的變更。
(2)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應少于2具;一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于5具。
(3)滅火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地點和便于取用(包括不受阻擋和碰撞)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4)在某些不能直接看見器材的場所設置時,必須有明顯標志。
(5)滅火器應設置穩固,銘牌必須朝外。
2、管理要求
滅火器材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1)公司每個車間(部門)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每個分區設有一名消防監督員專門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態監督、技術服務、信息反饋和檔案管理工作。
(2)車間級的管理工作由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一般由車間安全員具體負責。
(3)消防器材同車間(部門)其它設施一樣,同屬公司固定資產。因此,各車間、部門應保證其相應的地位和作用,使消防器材處于經常性的良好狀態。
(4)對于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必須嚴格實行責任制。
a、公司負責督促檢查各車間做好器材裝備的管理、保養工作;
b、車間主任負責具體組織做好本車間器材裝備的管理、保養工作;
c、值班長(組長)負責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管理、保養情況;
d、崗位員工負責做好本崗位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
e、消防車駕駛員負責做好消防車輛的管理、保養工作;
f、通訊員負責做好通訊設備的管理、保養工作;
g、戰斗員負責管好各自分工的隨車器材和個人裝備;
h、倉庫管理員負責管好全部庫存器材裝備。并做到賬物相符。
(5)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安保部負責整改:
消防器材破損、腐蝕、丟失、故障等,致使不能正常使用且未下發整改通知的;消防供水管網內無水或水壓偏低且未及時發現的;現場消防器材配置不正確,導致重大事故的;器材維修、更換過程中,未采取一定保障措施的;消防器材未及時進行報修、更換、報廢處理的;監督員不履行職責,導致漏洞出現甚至發生責任事故的;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檢查的(無論是否造成后果);發現問題未進行記錄、報告,未及時通知車間進行相應工作或整改的;本屬車間責任但應工作失職而未通知到,造成后果的。
凡有下列情形的,由車間(部門)負責整改:
接到整改通知后,未按規定落實的;未按要求落實消防器材日常管理工作的;本單位消防器材衛生不合格的;施工過程中,未經申請隨意抽取、使用、借用器材的;未經同意,擅自設置、挪動、開啟、圈占、埋壓、拆除消防器材的;發生器材丟失現象而未及時報告的;檢查中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并且也未進行整改的;擅自處理過期器材的;私自隱藏、儲存、使用消防器材的;員工不會使用器材、不懂得管理辦法或故意浪費消防器材及其劑類的。
(6)車間在動火、動電等施工時,現場必須備有滅火器材若干。器材的領取必須經安保部或車間同意后方可從指定的設置點抽取。凡私自抽取滅火器造成排序混亂的,由負責組織施工的人員及當事人承擔考核責任。若施工人員為廠外人員,則按違反消防器材管理規定進行罰款處理。
(7)衛生要求:器材箱內外均無灰塵、污點;標志明顯、清楚;器材本身無灰塵、污點。
(8)狀態要求:滅火器壓力表的正面和銘牌應朝外放置;軟管應卡在卡箍上;滅火器的握把應朝同一個方向;器材箱內無其它雜物;推車式滅火器的握把應朝外放置以方便使用,噴管應整齊盤放在固定物上;所有器材的銘牌均應保留,不得遮蓋或撕毀;應統一噴印編號和責任人。
(9)消防器材應進行現場定置管理,不得隨意更換位置和編號。
七、對于消防車輛,必須進行下列保養:
1、例行保養。每日調班前和每次出動后,必須進行以檢查、清潔為中心的例行保養。主要內容是:清潔全車,檢查發動機、泵浦、電氣設備、控制儀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盤、制動器、輪胎、燈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電、氣和滅火藥劑是否充足,隨車器材是否丟損和放置牢固。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以保證消防車隨時出動。
2、一級保養。每隔三個月,或每次出動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以后,必須進行以潤滑、緊固為中心的一級保養。主要內容是:除執行例行保養的全部作業外,要檢查、緊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檢查、添注各總成潤滑油,潤滑各個潤滑點,清洗空氣濾清器等,以減少各活動結合部位的機械磨損,延長機械壽命。
3、二級保養。每隔六個月,必須進行一次以檢查調整為中心的二級保養。主要內容是:除執行一級保養的全部作業外,要對發動機、電氣設備、制動、轉向機構和離合器等進行檢查調整,清洗機油盤和機油濾清器。按實際需要進行輪胎換位,并檢查調整其它總成,以保證消防車各部機械完好,靈敏有效。
4、三級保養。由公司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和現有的技術力量統一安排,進行以總成解體、消除隱患為中心的三級保養。主要內容是:除執行二級保養的全部作業外,要拆洗檢驗發動機、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積炭、結膠和污垢;拆檢調整變速器、傳動軸、后橋、前軸,以及轉向、制動等機構;檢查車架、車身,必要時進行噴漆,以延長消防車的使用年限。
5、停駛保養。對準備入庫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車,必須進行停駛保養。主要內容是:排除汽缸余氣,放盡車內存水,并對全車進行清潔潤滑、涂油防銹、解除負荷、密封孔口,必要時進行噴漆,以防各部機械腐蝕受損。對隨車器材的保養,應結合消防車輛的保養工作一道進行。
八、消防器材裝備是進行滅火戰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公司、車間各級負責人應經常教育隊員和員工加強戰備觀念,養成愛護器材裝備的良好習慣,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責任心,切實做好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工作。對于擅自將消防裝備挪作它用的人,必須嚴肅處理,輕者批評教育,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九、考核辦法
1、對發現的消防設施、器材、裝備衛生方面的問題,按公司《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細則》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2、對未經批準擅自將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單位,一經發現,扣該單位當月安全考核分0.5分。
3、對于虛報火警(包括按消防報警按鈕)的個人,一經查出,扣個人當月獎金50%;并扣所屬車間(部門)當月安全考核分0.5分。
4、對于出現消防器材丟失的單位,根據損失情況扣罰相關單位0.1至2分。
第9篇 車間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撲救初期火災所必需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完好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和重點要害部位的負責人要思想重視,切實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檢查、管理。
二、消防器材必須設專人負責保管。要保證消防器材不丟失,不損壞,并整潔好用。
三、各車間、各部位配備的消防器材,要擺放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或明顯、通風、便于取用的位置。
四、各車間的負責人要每周組織員工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擦拭、保養。發現滅火器壓力不夠、失效、破損等問題,要立即報告消防安全負責人,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
五、各類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部門、車間和個人除撲救火災外,一律不得私自動用,不準用于與消防工作無關的方面。
六、愛護消防器材是全廠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損壞。
七、滅火器一年維修一次。
八、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直至追究部門、車間、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對因過失造成消防器材損壞的,由當事人負責照價賠償。
(二)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個人,按如下規定進行罰款處理:(每次給以200元的經濟處罰) 1、對當事人處以80%的罰款。 2、對消防器材的車間管理責任人處以20%的罰款。
(三)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每周對全車間的消防器材維護、檢查、擦拭情況進行檢查,對消防器材不按照要求維護、擦拭、保養的直接給予車間管理人員100元的處罰。
第10篇 機房硐室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機房(硐室)內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證消防器材的合理、正確使用,特制定如下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1、機房(硐室)內配備的滅火工具、器材,要制定明顯的地點按要求存放,由單位制定專人管理,并簽定責任書;
2、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機房(硐室)內通風、干燥、拿取方便的位置。
3、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放置整齊,不能暴曬和雨淋。
4、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壓力、容量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要及時進行更換。
5、單位、個人不準隨意動用消防器材,不準以任何借口將滅火器材、工具、設施等挪作他用。對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者,根據消防條例嚴肅處理。
6、不準在消防器材周圍堆放任何障礙物。
7、因滅火而使用掉的滅火工具、器材、設施必須及時審報安全保衛部門進行充裝、更新,確保數量充足、完好。
8、機房(峒室)的所有值班人員必須按期參加消防知識培訓,懂得消防知識,能熟練的操作和使用各種消防工具、器材、設施,能正確的維護、檢查消防器材。
第11篇 高速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高速公路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建立嚴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落實責任。
2、各種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工具,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3、各種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火災,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并報損重新配發。
4、消防器材一律由安全管理部或各作業隊統一購置,按各需用單位實際需要配發。
5、凡配發各單位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于完好狀況。
6、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對消防栓動用、埋壓、圈占、堵塞。
第12篇 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5.3.2.2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1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7.3.1.2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7.3.2.1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7.3.2.2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4.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蚰:磺?。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7.3.3.1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4.3.4.2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7.3.5.1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
7..3.5.2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7.3.6.1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第13篇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為加強王家嶺煤礦井下防滅火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杜絕井下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規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庫、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油脂庫(或臨時存放點)、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綜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各隊材料庫、皮帶機頭、移變、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須設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設地點必須保證寬敞、干燥,安設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點應標識“消防器材,嚴禁破壞”字樣,以示警示;
4.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
5.各隊要設專人每月對所有的干粉滅火器進行壓力表、保險塞、壓把、噴射軟管進行檢查,并將滅火器搖晃數次,防止筒內的粉末受潮沉淀結塊,并做好記錄。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細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長×寬×高)、裝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鍬:2把
消防桶:2個
滅火器:2個(滅火器型號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滅火器要求離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過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設要求
序號 | 消防器材設置地點 | 配置類型及數量 | 擺放位置 |
1 | 綜采工作面 | 機頭、機尾各配置1套 | 機頭、機尾第一硐室 |
2 | 掘進工作面 | 1套 | 距迎頭40-50m |
3 | 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 | 1套 | 進風側通道口 |
4 | 油脂庫 | 1套 | 進風側 |
5 | 機電設備硐室 | 1套 | 進風側 |
6 | 各隊材料庫 | 1套 | 進風側 |
7 | 局扇 | 干粉滅火器2個 | 局扇后3米處煤幫上 |
8 | 檢修硐室 | 1套 | 進風側 |
9 | 采煤機、綜掘機、鏟車、膠輪車等所有車輛 | 干粉滅火器2個 | 車上 |
10 | 皮帶機頭 | 1套 | 機頭左側煤壁 |
11 | 移變、泵站 | 1套 | 進風側 |
12 | 變電所 | 2套 | 進風側 |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王家嶺煤礦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14篇 機房硐室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機房(硐室)內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證消防器材的合理、正確使用,特制定如下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1、機房(硐室)內配備的滅火工具、器材,要制定明顯的地點按要求存放,由單位制定專人管理,并簽定責任書;
2、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機房(硐室)內通風、干燥、拿取方便的位置。
3、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放置整齊,不能暴曬和雨淋。
4、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壓力、容量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要及時進行更換。
5、單位、個人不準隨意動用消防器材,不準以任何借口將滅火器材、工具、設施等挪作他用。對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者,根據消防條例嚴肅處理。
6、不準在消防器材周圍堆放任何障礙物。
7、因滅火而使用掉的滅火工具、器材、設施必須及時審報安全保衛部門進行充裝、更新,確保數量充足、完好。
8、機房(峒室)的所有值班人員必須按期參加消防知識培訓,懂得消防知識,能熟練的操作和使用各種消防工具、器材、設施,能正確的維護、檢查消防器材。
第15篇 常備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增加員工對消防器材的了解,懂得一些常見消防器材的性能、適用范圍以及其使用方法,及時有效的處理火情,特編寫本辦法。
2.職責
公司安全科負責消防器材管理辦法的編寫工作,并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確保消防器材的正確和有效使用,功能得到正常發揮。
3.常備消防器材種類
3.1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
3.2消防栓、消防水帶
3.3細沙、土、鐵鍬等
4.消防器材工作原理:
4.1干粉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是以高壓二氧化碳為動力,噴射筒內的干粉進行滅火,為儲氣瓶式。
4.2細沙、土
細沙和土的作用是隔斷火焰和易燃物品與大氣的聯系,阻止可燃物品燃燒。
4.3消防栓、消防水帶
消防栓與專用消防用水管道、高壓水泵連接,使用時外連消防水帶,利用壓力噴射水柱滅火。
5.適用范圍
5.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適用范圍
適用于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以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幾類火災外,還可用于撲救小范圍固體物質火災。
5.2細沙、土的使用范圍
適用于撲滅各種原因引起的初起火災。
5.3消防栓的使用范圍
使用于撲滅較大范圍的火災;帶電設備火災必須在斷電后才能使用消防栓滅火,輕質油類擴散式火災不宜使用。
6.使用方法:
6.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先撥去保險銷,一只手握住噴嘴,另一手提起提環(或提把),按下壓柄就可噴射。撲救地面油火時,要采取平射的姿勢,左右擺動,由近及遠,快速推進。如在使用前,先將筒體上下顛倒幾次,使干粉松動,然后再開氣噴粉,則效果更佳。
6.2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
使用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滅火時,先將其快速推去著火現場,撥去保險銷,舒展噴管,一只手握住噴槍,另一手向上打開拉閘,對著火苗根部噴射。
6.3細沙、土
滅火時,只需用沙子、土等將易燃物品蓋住或與大氣、其他易燃物隔開即可。
6.4消防栓
使用壁掛箱式消防栓滅火時,應使用鐵錘或其他外力將玻璃罩擊破,取出水帶和噴嘴,先將水帶盤甩出或滾至火源附近,水帶一端與噴嘴的卡環連接并卡緊,另一端與消防栓的卡環連接并卡緊,旋開消防栓閥門即可噴射。
使用地上消防栓滅火時,先使用專用工具打開側蓋,將水帶與噴嘴、消防栓連接并卡緊后,使用專用工具打開閥門即可噴射。
7.維護保養
7.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維護保養和檢查
7.1.1平時應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止干粉受潮變質;還要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防失效。存放環境溫度在-10~55℃之間。
7.1.2進行定期檢查,如發現干粉結塊或氣量不足(指針降至紅區時),應及時更換滅火劑或充氣。
7.1.3一經打開啟用,不論是否用完,都必須進行再充裝,充裝時不得變換品種。
7.1.4滅火器每隔五年或每次再充裝前,應進行水壓試驗,以保證耐壓強度,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7.2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維護保養和檢查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除了按7.1 mfz-8型維護保養和檢查外,還要檢查車輪是否靈活,噴管是否完好。
7.3消防栓的維護保養和檢查
消防栓安裝后必須經消防工程檢測機構驗收,確保其可靠性。
消防栓嚴禁用于清洗車輛、地面等任何其他用途,水帶、噴槍、鐵錘和地上栓的專用工具必須齊備,嚴禁挪做他用,地上栓的專用工具放置在保衛室指定位置,以方便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