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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五篇)

      發布時間:2024-01-22 10:54:02 查看人數:17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

      第1篇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安裝、使用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均適用本規定。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應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入侵、防破壞、防爆炸等特種器材和設備。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是指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防護系統。

      第四條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部位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倉庫;

      (二)存放含有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圖紙、資料、產品、設備等各種載體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倉庫、場所;

      (四)金融機構所屬金庫、營業場所及運鈔車輛;

      (五)博物館、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六)黃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銷售場所;

      (七)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八)單位的財務室和集中存放現金、證券、貴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級以上賓館的指定部位;

      (十)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應當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場所或部位。

      第六條 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聯網,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使用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使用、保養、維修、更新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完善防范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制定要害場所或部位的警情緊急處置預案,檢查本地區各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 技防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單位生產技防產品,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產品登記備案,方可到主管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從事技防產品的生產。

      第十條 登記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產品具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沒有上述標準的,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自治區技術監督部門和自治區公安機關備案;

      (二)產品具有省級以上國家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合格證書。

      安全技術防范的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應當具有地市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的生產定型鑒定證書。

      第十一條 技防產品實行銷售備案制度。

      凡向本規定第五條列舉的場所或單位銷售技防產品的,應當到自治區公安機關辦理銷售備案。

      銷售進口技防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技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技防產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生產或銷售技防產品的申請之日起,應在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技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以外的單位到本自治區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業務的,應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發放的資格證,經自治區公安機關審核備案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保密規定,將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并造冊存檔。

      第十八條 在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嚴格落實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充分運用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抓獲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產的技防產品,性能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警告,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產、銷售技防產品或銷售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技防產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

      (四)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飽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常識和管理

      分機

      安裝在各住戶的通話對講及控制開鎖的裝置。

      1)按照分機功能分類:

      a、對講分機:主要功能為接收呼叫、通話、開鎖、呼叫管理中心(數字聯網型系統)

      b、可視分機:主要功能為接收呼叫、通話、開鎖、呼叫管理中心(數字聯網型系統)、接收主機圖像

      c、多功能分機:以上兩種為基本型的對講分機及可視分機,目前市場產品中分機的功能進行增強,主要的增值功能包括:

      a、室內報警:分機內有可控制室內報警探頭的模塊,可進行針對室內探頭的設防、撤防等操作并向管理中心報警;

      b、圖像存儲:可視分機內部有圖像存儲模塊,可對主機的視頻信號進行手動及自動的存儲及回放;

      c、信息發布:分機可以接收小區物業管理中心所發布的信息,此類型的顯示一般有兩種顯示方式:一種為通過可視分機的顯示屏進行顯示;另一種為分機上裝備有led液晶顯示屏,信息可以在分機的led顯示屏上進行顯示。

      2)根據分機安裝方式分類:分機可分成壁掛式分機及嵌入式分機兩種

      a、壁掛式分機:分機安裝方式為明裝,主要通過分機底座上的螺釘固定位或者固定安裝背板與墻面進行固定后進行分機安裝。壁掛式分機安裝方便,但是分機本身突出墻面比較多,視覺效果不好。由于本身容積的限制,內部不能夠加載很多功能模塊(有些加載的功能模塊是經過簡化的模塊);

      b、嵌入式分機:分機安裝方式為暗裝,首先將分機的預埋底盒埋墻安裝,再將分機固定在預埋底盒上。嵌入式分機安裝后與墻面基本高度一致,對于室內整體視覺效果非常好。另外由于嵌入式安裝分機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加載比較多的擴展功能;其缺點為需要暗埋底盒,施工難度比較大,并且在安裝后不容易進行移動;

      c、新產品:超薄型壁掛式分機:由于以上兩種分機的優缺點,目前市場上又有新型的超薄型可視分機的面世,此類分機比一般傳統的壁掛式分機薄(傳統的壁掛式分機采用聽筒設計,可視部分由于需要兼容黑白顯示屏,所以超出墻面高度一般在40mm以上,厚度基本不能夠再進行降低)。???? 新型壁掛式分機一般采用免提通話技術,可視部分采用彩色液晶顯示屏(也可以顯示黑白圖像),因為節省了空間,超薄型分機的厚度一般在40mm以下。但是由于采用了新型的技術及高檔的材料,所以新型超薄型分機的價格比較高,很難在短期內大面積的采用。

      3)分機的組成:

      傳統對講分機結構分成分機底座及分機手柄。

      a、分機底座主要功能:固定分機位置,分機底座有螺釘固定位(根據廠家不同,分機有直接通過底座的螺釘孔進行安裝,也有分機通過在分機后面的背板進行安裝)。在分機底座上(或者部分廠家在分機安裝背板上)有接線柱,用來連接從主機-分機的電纜。分機底座內部有電路板,對分機部分功能進行控制。

      b、分機手柄:分機手柄內部有喇叭和咪頭,用來接收語音及發送語音。

      分機面殼上會有多個按鍵,根據分機功能的不同,按鍵數量將有所變化,但是最基本的功能按鍵是必不可少的。如:開鎖按鍵、呼叫按鍵。開鎖按鍵主要功能是主機呼叫分機后,分機通過此按鍵開啟門口電控鎖;呼叫按鍵主要在數字式聯網系統中,當住戶按動分機的呼叫按鍵時,管理中心可以顯示住戶房間號碼。

      1.2.3、管理員機

      管理員機是安裝在小區管理中心的通話對講設備,控制各單元防盜門電控鎖的開啟。

      小區安保管理中心是系統的神經中樞。管理人員通過小區安保管理中心的控制設備管理各子系統的終端,各子系統的終端只有在小區安保管理中心的統一協調管理控制下,才能有效正常地工作。因此,小區安保管理中心的地位顯得十分重要。小區內各個子系統的控制設備可以獨立設置分管理中心,也可以集中設置在小區安保管理中心內。例如廣播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監控中心等,可以合理地把它們設置在安保管理中心內,進行集中管理。

      樓宇對講系統的管理員機也設置在小區管理中心,管理員機的基本功能為:接收小區內住戶呼叫信號并進行通話、可以呼叫小區內任意住戶并進行通話、接收各單元主機的呼叫信號并進行通話及開鎖(可視管理員機可顯示各單元主機視頻信號)、監視監聽各單元主機情況。

      1)管理員機的主要功能:

      小區管理員機必須具備下列一些基本功能:

      能提供系統設備所需的電源。

      監視和記錄。

      輸出各種遙控信號。

      接收各類系統的運行與報警信號。

      同時輸入輸出多路視頻信號,并對視頻信號進行切換。

      時間、編碼等字符顯示。

      內外通信聯絡。

      2)管理員機的組成:

      a、聽筒:主要功能為進行通話;

      b、鍵盤:主要功能為進行選通住戶及編程;

      c、黑白(彩色)顯示屏:主要功能為顯示各單元主機視頻圖像;

      d、功能按鍵:主要功能為給各單元主機開鎖、查詢住戶報警信息、編程等;

      e、各種接線端子:連接管理員機與各單元主機、電腦之間的接線部分;

      f、lcd(led)顯示屏:管理員機應該能夠顯示時間、住戶房號等字符,通常的管理員機采用led數碼管顯示時間及房號等信息。由于led數碼管顯示有它的局限性,目前很多廠家出現了使用lcd液晶顯示屏顯示的管理員機。lcd液晶顯示屏可以顯示中文字符,對于管理員進行編程、呼叫等操作非常方便,(在報警聯網系統中)還可以顯示住戶的警情信息,提升了管理員機的實用性及方便性;

      g、內部存儲部分:存儲住戶的警情信息是管理員機必須擁有的功能,內部存儲部分主要存儲住戶的報警信息(信息包括警情類型、住戶房間號碼、報警時間等)

      1.2.4、解碼器

      解碼器為安裝在樓層主干線與分機間進行解碼及隔離保護的設備。

      主要使用在數字式系統中,目前國內樓宇對講廠家中有兩種數字式系統的解碼方式:分機內解碼方式、外置解碼器方式。以下就兩種不同的類型解碼方式的產品從解碼方式、起源等方面進行簡單講解:

      1)解碼:相比于傳統的模擬系統,數字式系統容量更大、功能更強。目前數字式樓宇對講系統將每個住戶定義為一個可尋的地址,主機在輸入這個可尋的地址后,通過解碼器等相關的器件對相應的住戶進行選通,然后進行振鈴、通話、開鎖等功能。

      2)分機內解碼:將解碼部分放置在分機內部

      3)外置解碼器:將解碼部分集中在一臺解碼器中(解碼器一般為四戶型或八戶型),解碼器放置在大樓內弱電井中。

      4)起源:由于樓宇對講系統是舶來品,國內廠家在進行參照研制的過程中必定收到原產品的影響。首先進入國內的產品為臺灣、韓國、日本產品(我在這里稱之為亞洲系統),基本均采用以上說的分機內解碼的方式;94-98年進入中國的產品很多包括西班牙、意大利等國的產品(我在這里稱之為歐洲系統),基本上是采用以上說明的外置解碼器的解碼方式。國內產品中也出現了以上的兩種系統,下面就兩種系統的區別與優缺點及相關的改進介紹一下:

      5)外置解碼:外置解碼器的樓宇對講系統有單一的解碼器,門口主機通過主線連接(串聯)單元內所有的解碼器,再從解碼器分線進入住戶室內,連接住戶分機。解碼器基本功能包括:解碼、存儲地址信息、故障隔離、故障指示、音頻選通等。由于本身包括故障隔離及故障指示功能,單一住戶分機出現的問題基本不影響解碼器的正常工作,故障隔離功能對于樓宇對講系統的維護、保養等均有非常大的好處。但是相對來將,布線將稍微煩瑣一點。

      6)內解碼:內解碼系統由于將解碼器放置在分機內部,理論上可以將各個分機串聯在一條數據通道上,接線十分方便,但在實際應用中內置解碼分機系統出現了一些非常難處理的情況,如:一戶出現問題,將影響到一條線上的所有住戶,而且問題很難排查(因為是內解碼,必須進入住戶室內對分機及線路進行檢查,而且接線錯誤等問題也可以造成比較巨大的影響)。內解碼系統的廠家自98年以后開始增加短路保護器(根據廠家不同也有叫隔離器),具體方式就是將原先串聯在一起的各個住戶分機通過短路保護器進行隔離。增加短路保護器后總體的布線結構與外置解碼器系統相同(主機將各個短路保護器串聯,再從短路保護器向各個住戶分機進行分支,這樣的布線方式我們稱之為樓內總線布線方式)。一些內解碼系統的廠家在短路保護器上增加了如故障指示等外置解碼器所擁有的功能,使樓宇對講系統的布線方式逐漸的趨于統一。

      通過樓內總線方式進行的單棟住宅的樓宇對講系統布線有更好的維護性能,系統在進入使用階段后,對于日常的維護工作提供很多幫助。

      第3篇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安裝、使用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均適用本規定。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應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入侵、防破壞、防爆炸等特種器材和設備。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是指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防護系統。

      第四條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部位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倉庫;

      (二)存放含有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圖紙、資料、產品、設備等各種載體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倉庫、場所;

      (四)金融機構所屬金庫、營業場所及運鈔車輛;

      (五)博物館、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六)黃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銷售場所;

      (七)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八)單位的財務室和集中存放現金、證券、貴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級以上賓館的指定部位;

      (十)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應當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場所或部位。

      第六條 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聯網,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使用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使用、保養、維修、更新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完善防范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制定要害場所或部位的警情緊急處置預案,檢查本地區各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 技防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

      單位生產技防產品,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產品登記備案,方可到主管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從事技防產品的生產。

      第十條 登記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產品具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沒有上述標準的,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自治區技術監督部門和自治區公安機關備案;

      (二)產品具有省級以上國家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合格證書。

      安全技術防范的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應當具有地市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的生產定型鑒定證書。

      第十一條 技防產品實行銷售備案制度。

      凡向本規定第五條列舉的場所或單位銷售技防產品的,應當到自治區公安機關辦理銷售備案。

      銷售進口技防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技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技防產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生產或銷售技防產品的申請之日起,應在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技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以外的單位到本自治區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業務的,應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發放的資格證,經自治區公安機關審核備案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保密規定,將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并造冊存檔。

      第十八條 在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嚴格落實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充分運用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抓獲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產的技防產品,性能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警告,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產、銷售技防產品或銷售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技防產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

      (四)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飽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吉林省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共財產和社會公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盜竊、搶劫、破壞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簡稱技防設施)是指單獨或者綜合運用技防產品進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活動的設施。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生產、銷售技防產品的;

      (二)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中,開展技防設施安裝業務的;

      (三)按照國家規定,必須設置技防設施的;

      (四)從事與上述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活動的。

      第四條 縣以上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置技防設施: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電訊樞紐的重要部位;

      (二)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三)機場、車站和港口的安全檢查場所;

      (四)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物品庫房;

      (五)存放機密以上級別文件、檔案、資料的部位;

      (六)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制藥品以及致病性細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其制品的場所;

      (七)存放重要物資、高檔商品和重要儀器設備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的場所;

      (八)生產、經營、儲存黃金、珠寶的場所;

      (九)博物館、文物店等陳列、經營、收藏重要文物的場所;

      (十)生產、使用、儲存放射性物質的場所或部位;

      (十一)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十二)金融機構所屬的金庫及營業場所;

      (十三)其他集中存放現金、票證的部位;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設置技防設施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場所和部位的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保養、維修制度,并保證設施正常運行,警訊得到及時處置;

      (二)安裝的防范報警設施,與本單位的保衛組織聯網,有條件的可與當地公安機關或上級保衛組織聯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我省的單位和個人承接技防設施安裝,均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后,向相應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技防專業審查批準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技防專業審查批準手續,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國家和省屬單位的申請,由省公安機關辦理;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由市(州)公安機關辦理,并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省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我省承接技防設施安裝業務的,須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核發的有關證明,到我省省級公安機關交驗。

      第九條 生產國家和我省實行許可證或者準產證制度的技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 生產未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準產證制度的技防產品,必須通過省公安機關和省技術監督部門共同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有關標準進行的檢測;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生產定型鑒定。

      對于經過檢測鑒定確認為合格的產品,省公安機關應當發給其技防產品質量認可標志。

      第十一條 省外的技防產品在我省銷售,必須具有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的有關證明,并到我省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準許銷售證明。

      技防產品進出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技防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質量認可標志或者準許銷售證明之一的,方可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無本條前款規定證明之一的技防產品。

      第十三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者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并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的有關質量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技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向相應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安裝技防設施的審查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安裝技防設施的審查批準手續,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公安機關審查,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市(州)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的技防設施安裝,均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質量認可標志或者準許銷售證明的產品;

      (二)委托經過批準從事技防設施安裝業務的單位承接;

      (三)重點單位、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安裝,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國內企業承接。

      第十七條 技防設施安裝竣工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有公安機關參與的驗收。技防設施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承擔技防設施安裝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技防設施使用者保守秘密;

      (二)對從事技防設施安裝人員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的材料存檔。

      第十九條 新聞單位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對技防設施的涉密事項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查批準手續,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并在接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對于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超過規定期限,申請人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書的,視為獲得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從事技防產品生產、銷售以及承接技防設施安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銷售無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質量認可標志、準許銷售證明之一的技防產品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以及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技防設施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具有依法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據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

      第五條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認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獲得安全認證的,禁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著鑒定證明。

      第九條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級公安機關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地市級公安機關報送的企業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做出批準登記決定,填發生產登記批準書,并將批準登記書送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并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

      第十條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進貨驗證,驗明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會同公安機關審查認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范圍內從事檢驗活動。

      第十三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行業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由公安部組織實施,地方監督抽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或者會同地方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實施,并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二)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

      第十五條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檢驗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于進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五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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