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眾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小區公眾管理規定: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1、業主在進行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時,請在上述行為發生后的一個月內與新業主(或租戶)一起到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結算有關費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新業主(或租戶)重新辦理入住手續。
2、因發生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而未到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的,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將會視該房屋產權屬原業主,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及一切經濟糾紛由原業主承擔。
3、房屋出租的,租戶可憑租約及業主委托書代為繳納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有關費用,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只將其視為代辦形式,所有因該房產發生的一切事務、費用糾紛仍由業主負責。
4、所有因房產出售、轉讓、饋贈、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等而成為房產承受人的,享受其相應的權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包括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戶手冊》以及其他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