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 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 職責
4.1 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 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 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 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 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 購置
5.2.1 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 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 安裝、檢修
5.3.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 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 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 安全檢驗
5.4.1 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 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 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 使用與管理
5.5.1 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 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 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 司機守則;
5.5.3.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5.5.3.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5.3.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 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5.4.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 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 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 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 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 軌道的安全狀況;
c)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 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 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 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100—500元。
第2篇 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 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 職責
4.1 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 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 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 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 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 購置
5.2.1 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 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 安裝、檢修
5.3.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 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 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 安全檢驗
5.4.1 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第3篇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發 文 號: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發布單位: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各類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進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國家監察.現將其中一些問題說明如下:
1.凡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企業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勞動局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另發);
凡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按《試行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勞動局申請安裝資格(申請的具體要求另發).2.從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對橋式和塔式起重機進行登記建檔,對其它起重機械的建檔工作日后逐步開展(登記建檔的具體要求另發).3.市勞動局在對起重機械制造、安裝單位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審定資格并頒發相應證書.資格審查可采用成立審查小組或審查委員會的形式進行.
4.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必須遵照市勞動局公布的各類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細則進行.
5.本《試行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起重機械是生產、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運輸設備,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與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實現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在本市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一噸和一噸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裝卸橋、自立式起重機、電梯、施工升降機、升降機及各種起重設備和輔具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必須貫徹執行國家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監察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起重機械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設計制造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規程規范及本辦法的規定.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主機同時設計、同時組裝配套.必須保證產品安全可靠,操作維修方便.設計單位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負有設計責任.
第六條 起重機械應由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行專業定點生產.凡我市生產起重機械的企業,必須將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市級以上鑒定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七條 因生產特殊需要,企業自制自用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應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和所依據的標準、質量保證措施等報主管部門審批,在市勞動局備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主要配套件和電器設備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工廠所生產的合格的產品.起重機械制造廠改裝和自制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電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經檢驗合格.
第九條 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必須具有質量檢驗部門簽字的產品合格證明書、起重機械說明書(包括起重機械主要性能參數、構造特點、使用范圍、各機構和系統原理圖、使用維護保養的說明和規定、軌道、基礎、附著裝置安裝圖、架設、拖運、保管、運輸及試驗調整的說明和規定)、裝箱單、隨機備件、隨機專用工具一覽表、易損零部件圖紙、配重、壓重圖紙等,以備用戶存檔查用.
起重機械制造廠對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負責.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應由專業安裝單位(包括專業性安裝自用起重機械的單位)承擔.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必須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申請表》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勞動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準試安裝.在對試裝的起重機械進行安全質量鑒定,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本規定的要求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安裝工作.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必須符合tj231-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并按出廠隨機技術文件及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負責,安裝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起重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資格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規定,并依有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藝.重大修理方案應經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或修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對修復完的起重機械應按國家有
第4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復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 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 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并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并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并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后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 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并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并關閉全部整改項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并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周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并簽字,月底匯總歸檔。
第十二條 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并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后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并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復查工作,并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 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 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 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 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 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于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后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后,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 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信號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信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信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 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條 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設備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接在起重設備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 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范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周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 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匯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 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運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 動臂吊裝設備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鉤后再收幅,不允許空鉤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載應平穩,嚴禁突然卸載。松鉤后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時再脫鉤。禁止小幅度空載回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各種類型起重機械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 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 兩臺或兩臺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桿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范圍內。
第四十九條 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筑物或設備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 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桿與障礙物相碰。回轉時要選擇較小的回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 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脫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 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 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 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 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 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 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按照各種類型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收車、將臂桿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上好夾軌鉗,并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桿趴下。
2.塔式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將副臂放至20-30度,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鉤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桿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回轉使臂桿處于自由回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后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置攬風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附件:1、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k50/50塔機潤滑及保養表
3、c5015塔機潤滑表
4、h3/36b 塔 機 潤 滑 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開機前的檢查
1.檢查軌道螺栓應無松動;
2.檢查壓重固定牢固;
3.保證電纜情況良好;
4.十字形底盤安全鏈應拉緊;
5.軌道雜物應清理干凈。
二、開車規則
1.切斷風向標;
2.松開夾軌鉗;
3.打開電閘盒;
4.領取電源開關鑰匙;
5.接通塔機電源。
三、工作狀態規則
1.檢查滅火器,熟悉操作規程;
2.開機后檢查緊急停車(切斷總電源);
3.檢查喇叭;
4.空載進行各種運動試驗;
5.行走時起重臂平行軌道。
四、停車規則
1.行駛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風);
2.吊鉤升至最高位置;
3.小車移至臂根接通風向標;
4.按下緊急行車按鈕切斷電源;
5.夾緊軌鉗;
6.關閉總電源,并上鎖;
7.斷開現場主配電盤開關;
8.系上安全鏈;
9.鑰匙交工地指揮,報告情況。
五、注意事項
1.塔機在回轉過程中,嚴禁返回轉開車,必須待車輛停穩后,再向反方向開。
2.不準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物體;
3.不準斜提載荷;
4.不準提升與地面或其他物體相連的重物;
5.當提升物體看不清楚時應該有人指揮;
6.有異常聲音應停機檢查,風速≥72km/h應停止工作;
7.安全裝置不得隨意變動。
第5篇 機運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機運公司廠三隊、維修車間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廠三隊、維修車間的起重機械、吊車要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每年參加由當地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參加的年審,并具有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全科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定期維護保養使用的起重機械,保證不違章操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設備部門報告。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
使用單位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廠三隊、維修車間應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和規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司索指揮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與檢修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協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物流中心負責檢查其特種作業人員(有效)操作證,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并對證件進行復印備案并存檔,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否則發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擔。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車輛安全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定的檢查內容。
(七)設備科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全科,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八)安全科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設備科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定期檢驗,安全科、設備科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6篇 水電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㈠為保證安全生產,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引灤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廠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㈡本規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等。
二、起重機械使用
㈠各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裝置、轉動機械、制動裝置、閉鎖裝置、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機械和起重機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嚴禁起重機具帶病運行和無保護或解除保護運行。
㈢起重工作應有統一的信號,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信號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不準操作。
㈣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經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㈤起重司機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天車,天車操作完畢后,操作開關必須放在零位,并斷開電源。
㈥起重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自覺抵制違章指揮。嚴禁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㈦起吊物品時,物品不允許長期懸在空中,物品暫時懸在空中時,司機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離開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機不準停放在運行設備上方,應停放在定點位置或檢修場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斜向拖吊重物。吊鉤已掛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三、起重機械管理
㈠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設備負責人應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清掃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及時消除缺陷。
㈢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移動的起重機金屬結構通過行車軌道接地。
㈣起重機械(天車、門型吊等)上,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㈤使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注意事項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機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規定執行。
四、檢修與維護
㈠起重機械的安裝、大修、改造應由有資質的并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專業隊伍承擔。
㈡檢修分場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修、維護。
㈢所有起重機械必須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單位應建立維護臺帳。
五、安全檢驗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㈡新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驗。
㈢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技術監督部門執行,使用單位做好配合。
六、培訓與考核
㈠專職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每年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每兩年對起重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復審。
㈢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掌握起重設備的技術規范、數據、結構、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㈣凡違反本規定人員,由安監部門進行考核。
㈤起重機械維護、檢修,由生產技術計劃科按工程管理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第7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 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第8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 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絕緣操作桿:檢查表面有無裂紋、脫漆;接頭是否牢固;握手標志清晰;不超試驗周期。
7.11.2 絕緣手套:檢查有無粘黏、漏氣現象;不超試驗周期。
7.11.3 絕緣靴:檢查靴底有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4安全帽:檢查帽襯與帽殼間距大于3cm;帽殼無裂紋;系帶調節靈活。
7.11.5 安全帶:檢查組件完整無裂紋;鉚釘無偏移;織帶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6 驗電器:檢查與絕緣操作桿連接牢固;電池有效;聲光清晰。
7.11.7 接地線:檢查塑料護套完好;無斷股;各部連接牢固,螺栓緊固。
7.11.8 圍欄網:檢查網繩無斷裂;警告標志(止步,高壓危險)完整。
檢查維護、實驗及保管
8.1.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8.5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
8.5.1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按《安規》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執行。各類常見工器具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頻耐壓試驗中試驗變壓器的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為4段。分段試驗電壓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數。
8.6 預防性試驗工作的安排
8.6.1 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鞋由各單位委托變電工程公司做試驗。
8.6.2 安全帶(繩)、梯子,各單位自行按周期組織進行試驗。
8.6.3 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后,試驗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貼不干膠制成的“試驗合格證”。
8.6.4 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責人應將每次試驗結果登錄在臺帳內,并保存好試驗報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內,房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與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絕緣桿一般應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時,支撐點間距不宜過大,以免操作桿變形彎曲。
8.7.3 絕緣靴、絕緣手套應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內,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品。手套應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時,手套內應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應按定置要求存放,對號入座。
8.7.5 工器具應有統一分類編號,編號原則為單位代碼—保管使用的班組站代碼—工具名稱簡稱—順序號。
8.7.6個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8.7.7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登記清冊,并做到實物與清冊一致。
報廢的要求
9.1. 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9.3.1 有下列情況的安全工器具應予報廢;
9.3.1.1 絕緣操作桿表面有裂紋或工頻耐壓沒有通過;
9.3.1.2 絕緣操作桿金屬接頭破損和滑絲,影響連接強度;
9.3.1.3 絕緣手套出現漏氣現象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4 絕緣靴底有裂紋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5 接地線塑料護套脆化破損;導線斷股導致截面小于規定的最小截面;成組直流電阻值小于規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過濾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結構松動,橫撐殘缺不齊,主材變形彎曲;
9.3.1.8 安全帽帽殼有裂紋;帽襯不全;
9.3.1.9 安全帶織帶脆裂、斷股;金屬配件有裂紋,鉚釘有偏移現象;靜負荷試驗不合格。
9.3.2 預防性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報廢,由各單位匯總后提出申請,出具試驗報告報公司安全總監審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嚴重缺陷或使用年限達到規定,需要報廢時,由各項目提出申請,敘述報廢的理由報安全總監,由安全總監組織鑒定后確定
附表一登高板(腳扣)、安全帶(繩)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種類
試驗靜壓(拉)力(n)
時間
(min)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腳扣
980
5
圍桿帶
2205
5
護腰帶
2205
5
安全繩
2205
5
附表二絕緣手套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電壓等級
工頻耐壓(kv)
持續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高壓
8
1
≤9
低壓
2.5
1
≤2.5
附表三絕緣靴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工頻耐壓(kv)
持續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絕緣桿(地線操作桿、驗電器操作桿)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額定電壓(kv)
試驗長度(m)
工頻耐壓(kv)
1分鐘
5分鐘
1
工頻電壓試驗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電容性驗電器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1
啟動電壓試驗
1年
起動電壓值不高于額定電壓的40%,不低于額定電壓的15%
2
額定電壓試驗
1年
在接觸電極上施加額定電壓并保持3分鐘,在該時間段內驗電器能正常工作且顯示信號沒有間斷
附表六梯子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施加1765n靜壓力,持續時間5min
第9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起重機械安全正常運行,更好地服務于生產,防止起重事故發生,使起重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起重設備
一、設備基本要求
1、標識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顯示額定起重能力和本廠編號,司機室門外應有設備維護責任人標牌和“十不吊”警示牌。
2、消防用具
每部車上至少配置一個滅火器,并保證壓力正常、無損壞、整潔。
3、起重信號
起重機械上必須配置警示音響信號,應能在工作場地范圍內清楚的聽到,危險區域和噪聲較大的區域應安裝聲光報警器,場外龍門吊應在近地面設置聲光報警,并隨大車運行警示。
4、照明
司機室、通道、電氣室、大車對地面應設照明,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大車照明應考慮防震措施,當動力電源切斷時照明電源不能失電。
5、上升限位器
應設墜坨式限位器或連桿式限位器,并能自動切斷電源,動滑輪與定滑輪設置間隙不應小于50cm,冶金吊液體金屬天車應設兩套上升限位器。
6、下降限位器
用于低于地面工作的起重機械應設下限位,限位動作間隙應能使滾筒上鋼絲繩至少保留二圈。
7、聯鎖保護開關
由建筑物登上起重機的門、由梯口進入司機室的門、由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必須設電氣聯鎖保護開關,當任何一個門打開時,起重機所有機構應均不能工作。
8、緩沖器
在大車、小車運行機構或軌道端頭應裝緩沖器。
9、行程開關與止擋
兩車之間、車與止擋之間應有防撞斷電開關,止擋應結實耐撞。
10、制動器
大車、小車、主副鉤各運行機構均應有可靠的制動器,制動器零部件不應有裂紋變形缺件,制動器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大、小車及吊鉤制動后溜車距離分別應符合下列公式,大車:v2/5000≤s≤v/15,小車:v2/5000≤s≤v/20,吊鉤:s≤v/100,式中v分別代表大、小車的運行速度和吊鉤的起升速度,大車滑行距離最遠不超過8m,小車不超過2.5m,冶金吊液體金屬起重設備起升機構應裝兩套制動器。
11、減速器
地腳螺栓、連接螺栓不得松動缺損,無異常聲響和漏油。
12、護罩和欄桿
大車、小車連接軸,鋼絲繩定滑輪,鉤頭滑輪均應有護罩,車上欄桿和爬梯及梯口平臺欄桿符合安全規定。
13、卷筒壓板
天車卷筒上鋼絲繩固定壓板螺絲不應少于2個,電動葫蘆不少于3個。
14、防傾翻安全鉤
在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小車應裝安全鉤,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15、掃軌板
在天車運行機構應裝掃軌板,掃軌板與軌面不應大于10mm。
16、防風設施
露天作業的龍門吊應備有鐵鞋,防風鏈或夾軌器。
17、防雨罩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電氣設備應裝有防雨罩。
18、電氣保護
當起重機發生短路、過流等電氣事故時能自動斷開電源,所有電器設施均不應有裸露現象,滑線上應有表示帶電的指示燈。
19、導電滑線防護板
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帶有絕緣材質的防護板,防止吊具與滑線意外接觸
20、道軌與車輪
道軌接頭間隙不大于2mm,固定壓板不應缺少、松動、嚴重磨損。運行時無啃軌和三條腿現象,車輪輪緣磨損量達原厚度50%或踏面磨損達原厚度的15%時應報廢。
21、吊具
鋼絲繩、鉤頭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2、司機室
司機室與起重機連接應牢固,有絕緣地板,有防暑防寒設施,視野良好,電器安全,衛生整潔。
23、主梁結構
符合上拱下撓標準,主梁腹板平整,無開焊腐蝕嚴重現象。
24、電磁盤
電器接頭完好,電纜無裸露,延磁保護起作用。
二、操作基本要求
1、天車工必須經過公司三級安全教育,通過專門技術操作培訓,并經過理論和操作技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天車。
2、天車工要求聽力、視力達到公司規定標準,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不應操作天車。
3、天車工必須懂得所操作設備的機械、電器性能,使用方法和緊急控制措施。
4、上崗職工必須掛牌操作,位置明顯,穿好絕緣鞋。
5、天車工必須懂得地面人員的指揮手勢和信號,懂得天車音響信號的使用方法,按規定運行。
6、認真執行“十不吊”、“四不走”、“六響鈴”規定
7、交班時,要交代清楚設備操作情況和存在問題,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各控制系統、制動器、限位器、安全聯鎖裝置,吊鉤、鋼絲繩等符合安全規定,經試車正常方可操作運行。
8、操作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不論任何人發出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9、天車工每日必須對各部進行自檢,工作中發現異常聲響應立即停車檢查,不準帶病運行。
10、不準封限位操作和操作限位失靈的機械,不準利用限位做停止使用,非特殊情況不準利用打反車做制動。
11、人離車前,必須斷開總電源,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露天龍門吊應做好防風措施。
12、主電源合不上時,不準塞硬物強制啟動。
13、平穩控制天車,防止撞車、撞墻、損壞機械。
14、不準從一部天車跨到另一部天車上去。
15、保持天車整體清潔衛生。
16、不準長時間懸空吊重物。
三、設備檢修維護保養基本要求
設備所屬單位必須建立維護保養制度、設備檔案和檢修維護保養記錄,明確每部設備的維護保養責任人,掛牌明示,并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保養,做好記錄
(一)周檢內容
1、檢查各制動器閘瓦的磨損情況,各銷軸磨損、潤滑情況,制動器工作狀況。
2、檢查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燒損狀況及接觸狀況,凸輪、滾輪和轉軸的潤滑狀況。
3、檢查各機構傳動狀況,檢查聲響是否正常。
4、檢查起重設備聯軸器上鍵的鏈接及所有鏈接螺栓部位,檢查各機構
傳動狀況,檢查聲響是否正常,是否牢固。
5、檢查使用半年以上的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6、檢查雙制動器的起升機構,檢查每個制動器力矩的大小。
7、檢查所有潤滑部位,按規定進行定期潤滑,保證設備具有良好的潤滑狀況。
8、對起重設備進行全面清掃,清除機上的污垢,消除減速器漏油的現象。
(二)月檢內容
1、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角型軸承等底座的地腳螺栓緊固情況是否牢靠,并應逐個緊固。
2、檢查繞線式電動機滑環與碳刷的接觸狀況和磨損程度,更換已磨壞的碳刷。
3、檢查鋼絲繩工作表面的磨損、斷絲狀況、潤滑狀況及壓板螺栓緊固狀況。
4、檢查各電線管口處電線絕緣層的磨損情況。
5、檢查各限位開關轉軸的工作狀況,并注油潤滑。
6、各減速器的潤滑狀況,對漏油部位應采取措施堵漏。
7、檢查定滑輪處鋼絲繩的纏繞狀況及其磨損狀況,對滑輪和軸要注油潤滑。
(三)半年檢查內容
1、檢查各機構制動器的閘皮磨損狀況,更換已損壞機件,對各轉動部位注油潤滑。
2、檢查電磁鐵的極面,清除其污垢,檢查短路環、電磁鐵線圈及其接線連接狀況。
3、檢查并調整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磁鐵沖程,閘瓦與制動輪間的間隙。
4、檢查所有減速器的齒輪嚙合和磨損情況,更換損壞件,消除漏油現象,清洗后注油潤滑,緊固所有連接螺栓和地腳螺栓。
5、檢查保護箱及控制屏內各種電器元件,檢查控制器、電阻器及各連接線座、接線螺絲的緊固狀況,檢查的同時要逐個進行緊固。
6、緊固起重機上所有的連接螺栓和緊固螺栓。
7、檢查大、小車車輪的運行狀況,輪緣及滾動面的磨損狀況,消除啃軌故障,對軸承進行潤滑。
8、檢查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況,對于不符合技術要求者,予以更換。
9、檢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縫是否有開焊、銹蝕等現象,各主要受力部位是否有疲勞裂紋,各種護欄、支架是否完整無損。
(四)日常保養
1、清掃司機室和機身上的灰塵和油污。
2、檢查制動器間隙是否合適。
3、檢查各傳動部位連接螺栓是否緊固。
4、檢查制動帶及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5、檢查電氣部分各觸頭是否密貼吻合。
6、檢查集電器的滑塊在滑線上的接觸情況。
7、檢查電鈴、限位開關、防風夾軌器等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五)一級保養
1、日常保養全部內容
2、按要求對鋼絲繩、齒輪聯軸器、制動器各鉸點、限位開關各轉軸、鏈條等進行潤換。
3、檢查減速器的油面是否在油標刻度線間。
4、檢查鋼絲繩壓板螺釘是否緊固。
5、檢查柱銷聯軸器彈性圈的磨損情況,間隙超過2cm的應更換。
6、檢查制動輪和銷軸的磨損情況,彈簧有無裂紋和永久變形。
7、檢查各滾動軸承運轉是否正常。
8、檢查電動機滑環和碳刷的磨損情況,消除灰塵、積碳。
9、檢查管口處導線絕緣層的磨損情況。
(六)二級保養
1、一級保養全部內容
2、滾動軸承加油
3、檢查行程和液壓電磁鐵油量及潤滑情況
4、清洗開式齒輪和鏈條上的臟油,重新注油
5、檢查起升機構吊鉤、聯軸器、減速器齒輪磨損情況
6、檢查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
7、檢查控制屏、保護盤、控制器、電阻器及各接線座連線螺釘是否緊固。
(七)小修的內容和要求(除定期保養內容以外)
a、機械部分
1、檢查清洗各齒輪減速器、液壓制動器的油缸,檢查各機械傳動裝置磨損情況,進行修理或更換。
2、檢查鋼絲繩磨損程度,進行保養或更新。
3、檢查大、小車車輪是否有啃軌現象,進行調整或修理
4、檢查橋架,走臺、欄桿等主要部件的狀態,修好開焊處和松緩處,擰緊、補充丟失的螺栓等緊固件。
5、檢查制動器各銷軸、制動輪、制動帶等磨損情況,進行調整或更換。
6、檢查吊鉤和吊掛裝置,修理不良處所,更換磨損到限的零部件。
7、檢查各聯軸器和軸的磨損情況,根據要求進行修理或更換。
8、檢查、疏通油管,修好漏油處所,按潤滑要求進行全面潤換、換油或加油。
9、負荷試驗,檢查行走、卷揚機構的速度、平穩性、音響及溫升。
b、電器部分
1、檢查電器箱、電阻箱、電磁制動器、保護盤、磁力控制器、限位開關及整修線路。
2、檢查電動機并清洗加油。
3、根據情況修復或調試部分電氣零件。
4、測量電動轉子、定子線圈、電磁制動器線圈、限位開關接線板、接線柱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
5、用扳手擰緊電阻器各部分螺絲(包括地腳螺絲)
6、清除電動機內的油污,刮凈滅弧罩內電弧痕跡(或銅屑)及黑灰。
7、在各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8、調整限位開關內橋式接觸點與靜接觸點,調整或更換主令控制器橋式觸頭的壓簧等符合要求。
(八)中修
1、小修的全部內容
2、對工作頻繁、負荷較大的機電部件進行拆檢、清洗、修理或更換并潤換。
3、按計劃對做好技術準備的機電部件進行更換。
4、對起重機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查,更換部分老化接線盒破損電氣元件。
5、鉤頭探傷每年至少一次。
(九)大修
1、機構部分的各機構全部分解,包括減速器、聯軸器、卷筒組、車輪組及取物裝置等部件,更換損壞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零部件,清洗后重新裝配并加油潤滑,更換鋼絲繩、各機構制動器及其打開裝置。
2、各機構電動機進行分散、烘干、組裝并加油潤滑,更換破損嚴重的電動機。更換各機構制動器的打開裝置,更換各機構破損的凸輪控制器,檢修保護柜和更換保護柜,更換全部線路的接線,重新配線安裝,更換照明信號系統的控制板等。
3、金屬結構部分,對已出現下撓或旁彎的主梁進行矯正修理并加固,對整臺起重機全部清洗干凈并涂漆兩遍加以保護。
4、大修計劃由各單位根據設備情況文字申請到技術部。
(十)檢修注意事項
1、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護及人工潤滑。
2、維修時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斷總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
3、不準用天車鉤頭做電焊地線。
4、檢修后車體上不準存放各種備件和雜物,以防掉落砸人和發生火災。
5、檢修人員在車上工作要同司機配合好,不準手扶小車軌道,并注意屋架碰頭。
6、使用電氣焊要執行相關安全規定。
四、考核規定
1、公司由安全處和技術部牽頭組成聯合檢查組,每月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參加人員為:技術部、安全處、各分廠天車維修工段長,檢查時間為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四下午14時(夏季為15時)。檢查內容按本規定進行。
2、未執行檢查保養制度或未做記錄,記錄不清或造假,一次罰責任單位100-200元,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按“完好設備考核辦法”處罰。
3、公司抽檢一項不合格處罰100元。
4、違反《違規違紀處罰標準》的按規定考核。
5、違反《三無班組考核細則》的按“三無班組”考核。
6、違章操作一次處罰100元
7、衛生一處不合格扣20元。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安全處 技術部
2023年10月1日
第11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章名】 通知
近年來,各施工企業陸續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經多次研究,討論、修改,現頒發《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并提出三點要求,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各施工企業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的聯系,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請各有關單位將貫徹執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及時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 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完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第12篇 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起重機械采購單位應審驗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所在地省級相關部門頒發的“安全認可證”、產品質量說明書及由當地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簽發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環處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有權拒絕使用無有效證件、存在明顯隱患的起重機械。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行車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使用單位可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和規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司索指揮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與檢修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單位調入公司從事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接收單位持此人特種作業人員(有效)操作證,到安環處、人力部等相關單位查驗備案后,方可從事作業,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定的檢查內容。
(七)(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雇用外單位起重機械和起重作業人員時,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并持上述有效證件到安環處備案,在公司辦理外委工程有關手續后,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八)(集團)公司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環處,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九)起重機械轉讓時,應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出具合格的檢驗報告書后,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轉讓過戶的手續。
(十)安環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督檢查。裝備處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定期檢驗,科技大學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安環處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十一)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確定報廢的起重機械,嚴禁轉讓和使用,同時收回有關有效證件。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