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發 文 號: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發布單位: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各類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進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國家監察.現將其中一些問題說明如下:
1.凡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企業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勞動局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另發);
凡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按《試行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勞動局申請安裝資格(申請的具體要求另發).2.從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對橋式和塔式起重機進行登記建檔,對其它起重機械的建檔工作日后逐步開展(登記建檔的具體要求另發).3.市勞動局在對起重機械制造、安裝單位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審定資格并頒發相應證書.資格審查可采用成立審查小組或審查委員會的形式進行.
4.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必須遵照市勞動局公布的各類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細則進行.
5.本《試行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起重機械是生產、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運輸設備,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與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實現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在本市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一噸和一噸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裝卸橋、自立式起重機、電梯、施工升降機、升降機及各種起重設備和輔具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必須貫徹執行國家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監察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起重機械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設計制造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規程規范及本辦法的規定.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主機同時設計、同時組裝配套.必須保證產品安全可靠,操作維修方便.設計單位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負有設計責任.
第六條 起重機械應由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行專業定點生產.凡我市生產起重機械的企業,必須將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市級以上鑒定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七條 因生產特殊需要,企業自制自用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應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和所依據的標準、質量保證措施等報主管部門審批,在市勞動局備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主要配套件和電器設備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工廠所生產的合格的產品.起重機械制造廠改裝和自制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電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經檢驗合格.
第九條 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必須具有質量檢驗部門簽字的產品合格證明書、起重機械說明書(包括起重機械主要性能參數、構造特點、使用范圍、各機構和系統原理圖、使用維護保養的說明和規定、軌道、基礎、附著裝置安裝圖、架設、拖運、保管、運輸及試驗調整的說明和規定)、裝箱單、隨機備件、隨機專用工具一覽表、易損零部件圖紙、配重、壓重圖紙等,以備用戶存檔查用.
起重機械制造廠對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負責.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應由專業安裝單位(包括專業性安裝自用起重機械的單位)承擔.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必須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申請表》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勞動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準試安裝.在對試裝的起重機械進行安全質量鑒定,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本規定的要求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安裝工作.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必須符合tj231-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并按出廠隨機技術文件及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負責,安裝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起重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資格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規定,并依有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藝.重大修理方案應經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或修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對修復完的起重機械應按國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