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起重機械安全正常運行,更好地服務于生產,防止起重事故發生,使起重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起重設備
一、設備基本要求
1、標識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顯示額定起重能力和本廠編號,司機室門外應有設備維護責任人標牌和“十不吊”警示牌。
2、消防用具
每部車上至少配置一個滅火器,并保證壓力正常、無損壞、整潔。
3、起重信號
起重機械上必須配置警示音響信號,應能在工作場地范圍內清楚的聽到,危險區域和噪聲較大的區域應安裝聲光報警器,場外龍門吊應在近地面設置聲光報警,并隨大車運行警示。
4、照明
司機室、通道、電氣室、大車對地面應設照明,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大車照明應考慮防震措施,當動力電源切斷時照明電源不能失電。
5、上升限位器
應設墜坨式限位器或連桿式限位器,并能自動切斷電源,動滑輪與定滑輪設置間隙不應小于50cm,冶金吊液體金屬天車應設兩套上升限位器。
6、下降限位器
用于低于地面工作的起重機械應設下限位,限位動作間隙應能使滾筒上鋼絲繩至少保留二圈。
7、聯鎖保護開關
由建筑物登上起重機的門、由梯口進入司機室的門、由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必須設電氣聯鎖保護開關,當任何一個門打開時,起重機所有機構應均不能工作。
8、緩沖器
在大車、小車運行機構或軌道端頭應裝緩沖器。
9、行程開關與止擋
兩車之間、車與止擋之間應有防撞斷電開關,止擋應結實耐撞。
10、制動器
大車、小車、主副鉤各運行機構均應有可靠的制動器,制動器零部件不應有裂紋變形缺件,制動器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大、小車及吊鉤制動后溜車距離分別應符合下列公式,大車:v2/5000≤s≤v/15,小車:v2/5000≤s≤v/20,吊鉤:s≤v/100,式中v分別代表大、小車的運行速度和吊鉤的起升速度,大車滑行距離最遠不超過8m,小車不超過2.5m,冶金吊液體金屬起重設備起升機構應裝兩套制動器。
11、減速器
地腳螺栓、連接螺栓不得松動缺損,無異常聲響和漏油。
12、護罩和欄桿
大車、小車連接軸,鋼絲繩定滑輪,鉤頭滑輪均應有護罩,車上欄桿和爬梯及梯口平臺欄桿符合安全規定。
13、卷筒壓板
天車卷筒上鋼絲繩固定壓板螺絲不應少于2個,電動葫蘆不少于3個。
14、防傾翻安全鉤
在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小車應裝安全鉤,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15、掃軌板
在天車運行機構應裝掃軌板,掃軌板與軌面不應大于10mm。
16、防風設施
露天作業的龍門吊應備有鐵鞋,防風鏈或夾軌器。
17、防雨罩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電氣設備應裝有防雨罩。
18、電氣保護
當起重機發生短路、過流等電氣事故時能自動斷開電源,所有電器設施均不應有裸露現象,滑線上應有表示帶電的指示燈。
19、導電滑線防護板
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帶有絕緣材質的防護板,防止吊具與滑線意外接觸
20、道軌與車輪
道軌接頭間隙不大于2mm,固定壓板不應缺少、松動、嚴重磨損。運行時無啃軌和三條腿現象,車輪輪緣磨損量達原厚度50%或踏面磨損達原厚度的15%時應報廢。
21、吊具
鋼絲繩、鉤頭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2、司機室
司機室與起重機連接應牢固,有絕緣地板,有防暑防寒設施,視野良好,電器安全,衛生整潔。
23、主梁結構
符合上拱下撓標準,主梁腹板平整,無開焊腐蝕嚴重現象。
24、電磁盤
電器接頭完好,電纜無裸露,延磁保護起作用。
二、操作基本要求
1、天車工必須經過公司三級安全教育,通過專門技術操作培訓,并經過理論和操作技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天車。
2、天車工要求聽力、視力達到公司規定標準,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不應操作天車。
3、天車工必須懂得所操作設備的機械、電器性能,使用方法和緊急控制措施。
4、上崗職工必須掛牌操作,位置明顯,穿好絕緣鞋。
5、天車工必須懂得地面人員的指揮手勢和信號,懂得天車音響信號的使用方法,按規定運行。
6、認真執行“十不吊”、“四不走”、“六響鈴”規定
7、交班時,要交代清楚設備操作情況和存在問題,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各控制系統、制動器、限位器、安全聯鎖裝置,吊鉤、鋼絲繩等符合安全規定,經試車正常方可操作運行。
8、操作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不論任何人發出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9、天車工每日必須對各部進行自檢,工作中發現異常聲響應立即停車檢查,不準帶病運行。
10、不準封限位操作和操作限位失靈的機械,不準利用限位做停止使用,非特殊情況不準利用打反車做制動。
11、人離車前,必須斷開總電源,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露天龍門吊應做好防風措施。
12、主電源合不上時,不準塞硬物強制啟動。
13、平穩控制天車,防止撞車、撞墻、損壞機械。
14、不準從一部天車跨到另一部天車上去。
15、保持天車整體清潔衛生。
16、不準長時間懸空吊重物。
三、設備檢修維護保養基本要求
設備所屬單位必須建立維護保養制度、設備檔案和檢修維護保養記錄,明確每部設備的維護保養責任人,掛牌明示,并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保養,做好記錄
(一)周檢內容
1、檢查各制動器閘瓦的磨損情況,各銷軸磨損、潤滑情況,制動器工作狀況。
2、檢查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燒損狀況及接觸狀況,凸輪、滾輪和轉軸的潤滑狀況。
3、檢查各機構傳動狀況,檢查聲響是否正常。
4、檢查起重設備聯軸器上鍵的鏈接及所有鏈接螺栓部位,檢查各機構
傳動狀況,檢查聲響是否正常,是否牢固。
5、檢查使用半年以上的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6、檢查雙制動器的起升機構,檢查每個制動器力矩的大小。
7、檢查所有潤滑部位,按規定進行定期潤滑,保證設備具有良好的潤滑狀況。
8、對起重設備進行全面清掃,清除機上的污垢,消除減速器漏油的現象。
(二)月檢內容
1、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角型軸承等底座的地腳螺栓緊固情況是否牢靠,并應逐個緊固。
2、檢查繞線式電動機滑環與碳刷的接觸狀況和磨損程度,更換已磨壞的碳刷。
3、檢查鋼絲繩工作表面的磨損、斷絲狀況、潤滑狀況及壓板螺栓緊固狀況。
4、檢查各電線管口處電線絕緣層的磨損情況。
5、檢查各限位開關轉軸的工作狀況,并注油潤滑。
6、各減速器的潤滑狀況,對漏油部位應采取措施堵漏。
7、檢查定滑輪處鋼絲繩的纏繞狀況及其磨損狀況,對滑輪和軸要注油潤滑。
(三)半年檢查內容
1、檢查各機構制動器的閘皮磨損狀況,更換已損壞機件,對各轉動部位注油潤滑。
2、檢查電磁鐵的極面,清除其污垢,檢查短路環、電磁鐵線圈及其接線連接狀況。
3、檢查并調整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磁鐵沖程,閘瓦與制動輪間的間隙。
4、檢查所有減速器的齒輪嚙合和磨損情況,更換損壞件,消除漏油現象,清洗后注油潤滑,緊固所有連接螺栓和地腳螺栓。
5、檢查保護箱及控制屏內各種電器元件,檢查控制器、電阻器及各連接線座、接線螺絲的緊固狀況,檢查的同時要逐個進行緊固。
6、緊固起重機上所有的連接螺栓和緊固螺栓。
7、檢查大、小車車輪的運行狀況,輪緣及滾動面的磨損狀況,消除啃軌故障,對軸承進行潤滑。
8、檢查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況,對于不符合技術要求者,予以更換。
9、檢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縫是否有開焊、銹蝕等現象,各主要受力部位是否有疲勞裂紋,各種護欄、支架是否完整無損。
(四)日常保養
1、清掃司機室和機身上的灰塵和油污。
2、檢查制動器間隙是否合適。
3、檢查各傳動部位連接螺栓是否緊固。
4、檢查制動帶及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5、檢查電氣部分各觸頭是否密貼吻合。
6、檢查集電器的滑塊在滑線上的接觸情況。
7、檢查電鈴、限位開關、防風夾軌器等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五)一級保養
1、日常保養全部內容
2、按要求對鋼絲繩、齒輪聯軸器、制動器各鉸點、限位開關各轉軸、鏈條等進行潤換。
3、檢查減速器的油面是否在油標刻度線間。
4、檢查鋼絲繩壓板螺釘是否緊固。
5、檢查柱銷聯軸器彈性圈的磨損情況,間隙超過2cm的應更換。
6、檢查制動輪和銷軸的磨損情況,彈簧有無裂紋和永久變形。
7、檢查各滾動軸承運轉是否正常。
8、檢查電動機滑環和碳刷的磨損情況,消除灰塵、積碳。
9、檢查管口處導線絕緣層的磨損情況。
(六)二級保養
1、一級保養全部內容
2、滾動軸承加油
3、檢查行程和液壓電磁鐵油量及潤滑情況
4、清洗開式齒輪和鏈條上的臟油,重新注油
5、檢查起升機構吊鉤、聯軸器、減速器齒輪磨損情況
6、檢查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
7、檢查控制屏、保護盤、控制器、電阻器及各接線座連線螺釘是否緊固。
(七)小修的內容和要求(除定期保養內容以外)
a、機械部分
1、檢查清洗各齒輪減速器、液壓制動器的油缸,檢查各機械傳動裝置磨損情況,進行修理或更換。
2、檢查鋼絲繩磨損程度,進行保養或更新。
3、檢查大、小車車輪是否有啃軌現象,進行調整或修理
4、檢查橋架,走臺、欄桿等主要部件的狀態,修好開焊處和松緩處,擰緊、補充丟失的螺栓等緊固件。
5、檢查制動器各銷軸、制動輪、制動帶等磨損情況,進行調整或更換。
6、檢查吊鉤和吊掛裝置,修理不良處所,更換磨損到限的零部件。
7、檢查各聯軸器和軸的磨損情況,根據要求進行修理或更換。
8、檢查、疏通油管,修好漏油處所,按潤滑要求進行全面潤換、換油或加油。
9、負荷試驗,檢查行走、卷揚機構的速度、平穩性、音響及溫升。
b、電器部分
1、檢查電器箱、電阻箱、電磁制動器、保護盤、磁力控制器、限位開關及整修線路。
2、檢查電動機并清洗加油。
3、根據情況修復或調試部分電氣零件。
4、測量電動轉子、定子線圈、電磁制動器線圈、限位開關接線板、接線柱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
5、用扳手擰緊電阻器各部分螺絲(包括地腳螺絲)
6、清除電動機內的油污,刮凈滅弧罩內電弧痕跡(或銅屑)及黑灰。
7、在各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8、調整限位開關內橋式接觸點與靜接觸點,調整或更換主令控制器橋式觸頭的壓簧等符合要求。
(八)中修
1、小修的全部內容
2、對工作頻繁、負荷較大的機電部件進行拆檢、清洗、修理或更換并潤換。
3、按計劃對做好技術準備的機電部件進行更換。
4、對起重機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查,更換部分老化接線盒破損電氣元件。
5、鉤頭探傷每年至少一次。
(九)大修
1、機構部分的各機構全部分解,包括減速器、聯軸器、卷筒組、車輪組及取物裝置等部件,更換損壞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零部件,清洗后重新裝配并加油潤滑,更換鋼絲繩、各機構制動器及其打開裝置。
2、各機構電動機進行分散、烘干、組裝并加油潤滑,更換破損嚴重的電動機。更換各機構制動器的打開裝置,更換各機構破損的凸輪控制器,檢修保護柜和更換保護柜,更換全部線路的接線,重新配線安裝,更換照明信號系統的控制板等。
3、金屬結構部分,對已出現下撓或旁彎的主梁進行矯正修理并加固,對整臺起重機全部清洗干凈并涂漆兩遍加以保護。
4、大修計劃由各單位根據設備情況文字申請到技術部。
(十)檢修注意事項
1、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護及人工潤滑。
2、維修時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斷總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
3、不準用天車鉤頭做電焊地線。
4、檢修后車體上不準存放各種備件和雜物,以防掉落砸人和發生火災。
5、檢修人員在車上工作要同司機配合好,不準手扶小車軌道,并注意屋架碰頭。
6、使用電氣焊要執行相關安全規定。
四、考核規定
1、公司由安全處和技術部牽頭組成聯合檢查組,每月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參加人員為:技術部、安全處、各分廠天車維修工段長,檢查時間為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四下午14時(夏季為15時)。檢查內容按本規定進行。
2、未執行檢查保養制度或未做記錄,記錄不清或造假,一次罰責任單位100-200元,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按“完好設備考核辦法”處罰。
3、公司抽檢一項不合格處罰100元。
4、違反《違規違紀處罰標準》的按規定考核。
5、違反《三無班組考核細則》的按“三無班組”考核。
6、違章操作一次處罰100元
7、衛生一處不合格扣20元。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安全處 技術部
2023年10月1日
第2篇 起重機械設備一般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軌道和輪胎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藍、物料提升機等。建筑施工企業制造、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規定。 3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核準審批安裝資質,培訓考核操作人員,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4 .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二、起重機械的租賃
1 .從事起重機械租賃的單位,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單位出租起重機械應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 .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① 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② 屬國家明令淘汰,規定不準再使用的;③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3 .租賃單位起重機械檔案內容主要有: ① 相應的監督檢驗證明、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②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③ 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④ 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⑤ 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⑥ 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與累計運轉記錄。
三、起重機械的安裝
1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2 .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① 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②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③ 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④ 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⑤ 應急救援預案; ⑥ 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和其它要求;以上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3 .安裝單位在安裝與拆除起重機械前,由安裝拆除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地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4 .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 ( 施工升降機為一年 ) 。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
1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 .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 .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4 .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建筑工地起重機械首次啟用,使用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備案時應出具有關資料。 5 .事故處理。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有關安全技術管理
1 .塔吊 1.1 塔吊安裝與拆卸方案 1.1.1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5144—1994 《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gb / t9426—1999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1) 國家有關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2) 隨機的使用、拆裝說明書,整機、部件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及接線圖等; (3) 已有的拆裝工藝及過去拆裝作業中積累的技術資料; (4) 其他單位的拆裝工藝或有關資料。 (5)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6) 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7)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8)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9) 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10) 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11) 應急救援預案; (12) 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它要求。 1.2 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2.1 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安裝作業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以防止任何隱患存在,確保安全作業。 (1) 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序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2) 對所拆裝塔式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器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3) 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掛靴爬爪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 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全面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5) 拆裝作業中的輔助機械,如起重機、運輸汽車等必須性能良好,技術要求能保證拆裝作業需要。 (6) 檢查電源閘箱及供電線路,保證電力正常供應。 (7) 檢查作業現場有關情況,如作業場地、運輸道路是否已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8) 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9) 安全措施應符合要求。
1.2.2 拆裝作業中的安全技術 (1) 塔式起重機的拆裝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如需要加快進度,可在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的夜間作一些拼裝工作。不得在大風、濃霧和雨、雪天進行。 (2) 在拆裝作業的全過程,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以免妨礙作業并影響安全。對放置起重機金屬結構的下面必須墊放枋子,防止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3) 安裝架設用的鋼絲繩及其連接和固定,必須符合標準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4) 在進行逐件組成和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情況和鋼絲繩穿繞情況、電器線路等進行全面檢查。 (5) 在裝起重臂和平衡臂時,要始終保持起重機的平衡,禁止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 (6) 在拆裝作業過程中,如突然發生停電、機械故障、天氣驟變等情況不能繼續作業,或作業時間已到需要停休時,必須使起重機已安裝、拆卸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已鎖固牢靠,所有結構件已連接牢固,塔頂的重心線處于塔底支承四邊中心線處,再經過檢查確認妥善后,方可停止作業。(7) 安裝時應按安全要求使用規定的螺栓、銷、軸等連接件,螺栓緊固時應符合規定的預緊力,螺栓、銷、軸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護裝置。 (8) 在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限位裝置和限位器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護鏈、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9) 安裝作業的程序,輔助設備、索具、工具以及地錨構筑等,均應遵照該機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或參照標準安裝工藝執行。
1.2.3 頂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并調整好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 頂升作業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 1 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3) 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作業。如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加大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使上下塔身連接牢固。 (4) 頂升時,必須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起重臂和其他作業,頂升中如果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如短時間內不能排除故障,應將頂升套架降到原位,并及時將各連接螺栓緊固。 (5) 在拆除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連接螺栓 ( 銷子 ) 時,如出現最后一處螺栓拆裝困難,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 銷子 ) 。 (6) 頂升時,必須確認頂升撐角穩妥就位后,方可繼續下一個動作。(7) 頂升工作中,隨時注意液壓系統壓力變化,如有異常反應及時檢查調整。還要有專人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8) 頂升到規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9) 拆卸過程頂升時,其注意事項同上。但錨固裝置決不允許提前拆卸,只有降到附著節時方可拆除。 (10) 安裝和拆卸工作的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預緊力緊固,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吻合良好,液壓系統的左右操作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的電源。
1.2.4 附著錨固作業的安全技術 (1) 建筑物預埋附著支座處的受力強度,必須經過驗算,能滿足塔式起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下的載荷。 (2) 應根據建筑施工的總高度、建筑結構特點以及施工進度要求等情況,確定附著方案。 (3) 在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時,要通過調整附著桿的距離,保證塔身的垂直度。 (4) 附著框架應盡可能設置在塔身標準節的節點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應設斜撐加固。 (5) 隨著塔身的頂升接高而增設的附著裝置應及時附著于建筑物,附著裝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按照塔吊說明書執行。 (6) 布設附著支座處必須加配鋼筋并適當的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7) 拆卸塔式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除相應的附著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除附著裝置。 (8) 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拆除附著裝置。 (9) 附著裝置的安裝、拆除、檢查及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并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1.2.5 內爬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 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超過五級時,應停止作業。 (2) 爬升時應加強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經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 爬升過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 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過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同時要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使起重機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載荷。 (5) 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一般不得小于 3 個樓層。 (6) 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樓層的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應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 每次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必須立即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 起重機完成內爬式作業后,必須檢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緊固,樓板臨時支撐是否妥善等,確認無遺留問題存在,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1.3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3.1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 起重量 30kn 以下 ) 應 60 ~ 100kpa ,中型 ( 起重量 31 ~ 150kn) 應為 101 ~ 200kpa ,重型 ( 起重量 150kn 以上 ) 應為 200kpa 以上; (2) 每間隔 6m 應設一個軌距拉桿,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 1/ 1000 ,且不超過 ± 3mm ; (3) 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 1 / 1000 ; (4) 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 4mm ,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 1.5m ,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 2mm ; (5) 距軌道終端 lm 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 2m 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 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1.3.2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 c35 ; (2) 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 1 / 1000 ; (3) 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1.3.3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3.4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4ω 。
1.3.5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起重機,塔身上禁止懸掛標語牌。
1.3.6 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3.7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修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3.8 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1.3.9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3.10 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1.3.11 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3.12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4 / 1000 ,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3.13 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14 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3.15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緩就位速度作業。
1.3.16 作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不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17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業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 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線,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3) 升降時,必須調嘶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必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 銷子 ) 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 銷子 ) ; (4) 升降時,頂升撐腳 ( 爬爪 ) 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5) 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1.3.18 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2 / 1000 。 (3) 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 10 0 。 (4)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加固; (5) 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 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 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 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 (9) 軌道式起重機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1.3.19 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 2 ~ 3m 處。
1.3.20 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道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鋼軌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3.21 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 火漆或鉛封 ) 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1.3.22 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并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1.3.23 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1.3.24 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1.3.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3.26 使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 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 各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 供電電纜無破損。
1.3.27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連接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3.28 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噪音及異晌,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3.29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1.3.30 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 ( 零點 )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3.31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 ( 吊鉤不得小于 1m ,行走輪不得小于 2m ) 。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3.32 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3.33 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3.34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 0.5m 以上。
1.3.35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井字架 ) 。
2.1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井字架 ) 安裝拆除方案
2.1.1 安裝拆除方案的編制依據:《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 《起重機械設計規程》 gb / t3811-83 《建筑卷揚機》 gb / t1995 《起重機械規程》 gb6067-85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的使用說明書
2.1.2 安裝拆除方案的內容: (1) 工程概況作業條件 (2) 安裝前的準備: ① 合理確定安裝位置 ② 安裝材料準備 ③ 做好安裝人員的組織工作 ④ 按照說明書基礎圖 ( 設計 ) 制作基礎 (3) 安裝前的檢查: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地錨。安全保護裝置: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吊籠安全門、緩沖器、通訊信號裝置等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4) 安裝、拆除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安裝程序是;將底架按要求就位 → 將第一節標準節安裝于標準節底架上 → 提升抱桿 → 安裝卷揚機 → 利用卷揚機和抱桿安裝標準節 → 安裝導軌架 → 安裝吊籠 → 穿繞起升鋼絲繩 → 安裝安全裝置。物料提升機的拆卸按安裝架設的反程序進行。 (5) 安全技術措施
2.1.3 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2.1.4 安裝、拆卸安全技術交底書
2.1.5 安裝使用和使用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資料: (1)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3) 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4) 安裝合同及各方安全責任 (5)應急救援預案 (6) 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2.1.6 安裝后自檢驗收表
2.1.7 甲乙雙方互檢檢查驗收表
2.1.8 報主管部門后的檢查驗收記錄
2.1.9 主管部門核發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2.1.10 定期檢查的記錄表
2.2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 ) 安裝與拆卸升降機的安裝位置要視現場條件及設備情況而定,要盡量遠離架空線路并保持在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外。升降機運行時險情較多,應避開施工現場人員活動頻繁的場所。
2.2.1 龍門架的安裝順序 (1) 將底盤放置在基礎上與基礎預埋螺栓緊固,吊籃放置在底盤中央。 (2) 安裝方柱底節,每安裝兩個標準節 ( 一般不大于 8m ) 要做臨時固定,采用臨時纜風繩要使用鋼絲繩,節點及支承點要用螺栓聯結,不能用鉛絲綁扎。 (3) 兩邊立柱安裝應交替進行。節點螺栓規格必須按孔徑選配,不得漏裝,發現孔徑位置不當時,不能隨意擴孔,更不能以鉛絲綁扎代替,以免節點松動變形。 (4) 安裝標準節時應注意導軌的垂直度,導軌相接處不能出現折線和過大間隙,防止運行中產生撞擊。 (5) 立柱組裝到預定高度時,安裝天梁。 (6) 施工現場條件許可時,可在地面組裝,然后整體吊起,以減少高處作業。由于設計架體時,只考慮施工時的受力情況,所以在整體搬起之前,應對兩立柱及架體做臨時加固,以增強節點和立柱的抗彎能力。(7) 整體吊裝之前要在架體頂部系好纜風繩。選擇吊點時應按照原圖紙規定位置,起吊過程中注意觀察立柱的彎曲變形,防止節點損壞。 (8) 龍門架吊起后要進行初步校正垂直度,并緊固底腳螺栓和纜風繩,待一切工作就緒后,才能放松起吊索具摘除吊鉤。
2.2.2 拆除架體。 (1) 架體拆除前,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環境,包括架空線路、外腳手架、地面的設施等各類障礙物、地錨、纜風繩、連墻桿以及被拆除架體各節點、附件、電器裝置情況,凡能提前拆除的盡量拆除掉。 (2) 制定拆除方案,確定指揮人員,工作開始前應劃定危險作業區域。 (3) 分節拆除架體工作應注意兩點:第一,被拆除構件不能亂扔,防止傷人;第二,拆除后架體的穩定性不被破壞。如附墻桿在拆除前,應加設臨時支撐防止變形;拆除各標準節時,應防止失穩。 (4) 整體拆除前,應對龍門架立柱及架體進行加固 ( 方法同整體安裝 ) ,將吊鉤掛在拉緊索具,使索具及吊鉤鋼絲繩成垂直位置 ( 防止起吊時架體位移 ) ,再將底盤連接螺栓松開,最后將纜風繩與地錨連接處松開,拆掉附墻桿件,慢慢放倒架體。
2.2.3 穩固卷揚機 (1) 選型卷揚機的牽引力應滿足升降機額定起重量的要求。盡量選用正反轉卷揚機,吊籃的上下運行,皆靠動力控制,這種卷揚機使用安全,設備磨損小,架體晃動小。 (2) 位置卷揚機的位置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要選擇視線良好的、遠離危險作業的區域,一般低架升降機,卷揚機距第一導向輪 ( 地輪 ) 的水平距離約在15m 左右,按規程要求 “ 從卷揚筒中心線到第一導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 15 倍,無槽卷筒應大于 20 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 。以上規定其主要目的是以滿足鋼絲繩可以自動在卷筒上按順序排列,不致造成錯疊和脫離卷筒。 (3) 固定一般卷揚機除在后面埋設地錨與卷揚機底座用鋼絲繩拴牢外,還應在底座前面打樁,防止卷揚機位移或因后面單點受力而發生機座轉動。 (4) 鋼絲繩一端固定在天梁上,另一端固定在卷筒上,天梁處必須用三個繩卡卡牢,鋼絲繩的長度應按吊籃在最低的位置時卷筒上保留 3 ~ 5 圈。 (5) 其他裝置高架升降機和利用室內井道作為架體的升降機,應按照設計說明書要求安裝,保證司機操作室的各種信號裝置、通訊裝置靈敏可靠。
2.2.4 安全使用 (1) 升降機應由專業機構和專職人員管理。 (2) 組裝后應進行驗收,并進行空載、動載和超載試驗。空載試驗:即不加荷載,只將吊籃按施工中各種動作反復進行,并試驗限位靈敏程度。動載試驗:即按說明書中規定的最大載荷進行動作運行。超載試驗:一般只在第一次使用前,或經大修后按額定載荷的 125 %逐漸加荷進行。 (3) 專職司機操作。升降司機應經專門培訓,人員要相對穩定,每班開機前,應對卷揚機、鋼絲繩、地錨、纜風繩進行檢驗,進行空車運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升降機主要是運送物料,在安全裝置可靠的情況下,裝卸料人員才能進入到吊籃內工作,嚴禁各類人員乘吊籃升降。嚴禁超載運行。5) 禁止攀登架體和從架體下面穿越。 (6) 要設置靈敏可靠的聯系信息裝置,做到各操作層均可同司機聯系。 (7) 纜風繩不得隨意拆除。凡需臨時拆除的,應先進行加固,待恢復纜風繩后,方可使用升降機;如果纜風繩改變位置,要重新埋設地錨,待新纜風繩拴好后,原來的纜風繩方可拆除。 (8) 保養設備必須在停機后進行。禁止在設備運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需重新在卷筒上纏繩時,必須兩人操作,一人開機一人扶繩,相互配合。司機在操作中要經常注意傳動機構的磨損,發現磨繩、滑輪磨偏等問題,要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立即解決。 (9) 架體機軌道發生變形必須及時糾正。 (10) 司機離開,應降下吊籃,并切斷電源。
3 .施工電梯 ( 人貨兩用電梯 )
3.1 施工電梯 ( 人貨兩用電梯 ) 安裝拆除方案。
3.1.1 安裝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施工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 gb10053—1996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gb1005—1996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33—2001
3.1.2 安裝拆卸方案的編制內容: (1) 工程概況作業條件 (2) 人員組成及職責 (3) 安裝起重機械的選擇 (4) 安裝拆卸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5) 安全技術措施
3.2 外用電梯安裝與拆卸
3.2.1 安裝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升降機在安裝和拆除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隊伍來施工。安裝施工升降機前的準備工作:(1) 必須有熟悉施工升降機產品的特種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熟練的操作技術和一般故障的能力,清楚了解升降機的安裝工作。 (2) 認真閱讀全部隨機技術文件。通過閱讀技術文件清楚了解升降機的型號、主要參數尺寸,搞清安裝平面布置圖、電氣安裝接線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下列工作: ① 核對基礎的寬度、平面度、樓層高度、基礎深度,并做好記錄。 ② 核對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確定附墻架等的位置。 ③ 核對和確定限位開關裝置、限速器裝置、電纜架、限位開關碰鐵的位置。 ④ 核對電源線位置和容量。確定電源箱位置和極限開關的位置,并做好施工升降機安全接地方案。 (3) 按照施工方案,編制施工進度。 (4) 清查或購置安裝工具和必要的設備和材料。
3.2.2 安裝拆卸安全技術安裝與拆卸時應注意如下的安全事項: (1) 操作人員必須按高處作業要求,在安裝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將安全帶系好在立柱節上。 (2) 安裝過程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3) 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絕對不允許乘人。 (4) 每個吊籠頂平臺作業人數不得超過 2 人,頂部承載總重量不得超過 650kg (5) 吊桿額定起重量為 180kg ,不允許超載,并且只允許用來安裝或拆卸升降機零部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6) 遇有雨、雪、霧及風速超過 13m / s 的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3.3 外用施工電梯的安裝與拆除
3.3.1 電梯的安裝與拆除 (1) 電梯立柱的縱向中心至建筑物的距離,應按照說明書并視現場的施工條件確定,優先選擇較小距離,以利整機的穩定。一般地耐力應不小于 10t / m 2 ,澆 200 號混凝土基礎。 (2) 安裝和拆卸要有專人統一指揮,并熟悉圖紙、安裝程序及檢查要點。 (3) 裝上兩節立柱后,要在其兩個方向調整垂直度,并把平衡重、梯籠就位。 (4) 調試梯籠。調試導向滾輪與導軌間隙,以電梯不能自動下滑為限,并在離地面 10m 高度以內,做上下試驗 (5) 隨立柱的高度,必須按規定進行附臂連接,第一道附臂桿距地面位 10m 左右,以后每隔 6m ( 或按說明書規定 ) 做一道附臂連接,連接件必須緊固,隨緊固調整立柱的垂直度,每 10m 偏差不大于 5mm 。頂部懸臂部分,不得超過說明書規定的高度。 (6) 在立柱加節安裝時,梯籠內可以載兩名安裝工人和必要工具運行使用,因為此時尚未安裝上限位保險,所以必須控制梯籠的上滾輪,升至離齒條頂端 50cm 處;另外因梯籠處于無配置運行,工作時還必須用鋼絲繩做保險,把梯籠頂部與鋼絲繩牢固連接在立柱上,向下運行時,梯籠靠自身重量分段逐節下滑,每下滑一個標準節,停車一次,以免超速剎車發熱。 (7) 立柱接至全高后,裝上天輪組,將梯籠升高到離天輪 1.5m 左右,鋼絲繩繞過天輪,其下端與平衡重用卡子 ( 繩夾 ) 固定,鋼絲繩直徑為 18.5mm ,應使用 y6-20 型號的卡子,不少于 4 個,間距按100 ~ 120mm 。當配重碰到下面緩沖彈簧時,梯籠頂離天輪架的距離不小于 300mm 。 (8) 安裝完畢后,進行整機運行調試,荷載試驗按《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 在拆除平衡重之前,必須對升降機及附臂桿、制動器的間隙、主傳動機構的運行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拆除。 (10) 梯籠升至柱頂,使平衡鐵落地,然后再點動慢慢上升 50cm 左右,梯籠不發生下滑,即可開始按順序拆除。 (11) 先把平衡鐵拆下放平,拆下鋼絲繩及天輪組。 (12) 梯籠升至接近柱頂處,拆除立柱標準節,此時梯籠處于無平衡運行,應按第 (6) 條中的措施進行,每拆除兩個標準節,隨之把附臂支撐架同時拆下,拆下的附件裝入梯籠時,其吊重不能超載,因無配重載重量應折減。 (13) 安裝拆除附臂桿以及各層通道架設輔板時,梯籠應隨之停置在作業層的高度,不能在拆除過中,梯籠同時上下運行。 (14) 安裝和拆除人員必須按高處作業要求,掛好安全帶。 (15) 單驅動器的外用電梯,在安裝和拆除時,危險很大,因為在無配重情況下,起升梯籠困難,更不能按第 (10) 條中實行點動,當開始起升梯籠時,因無配重,由梯籠自重造成初始下滑,待電機克服慣性后,梯籠方可上升。梯籠因負荷加大,長時間使用產生過熱,給安裝和拆除工作帶來危險,易發生事故。
3.3.2 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 (1) 電梯應按規定單獨安裝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 (2) 電梯底籠周圍 2.5 弧范圍內,必須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停靠層的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欄桿應安全可靠。 (3) 限速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必須由專人管理,并按規定進行調試檢查,保持靈敏可靠。 (4) 必須經考核取證后的專職電梯司機操作。 (5) 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應分別作空載及滿載試運行,將梯籠升高離地面 0.5m 左右停車,檢查制動靈敏性,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6) 梯籠乘人、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使用。 (7) 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應按操作按鈕操作,嚴禁以碰撞行程限位來實現停車。 (8) 在電梯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能離開操縱崗位,作業后,將梯籠停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門和梯門。 (9) 風力達六級以上,應停止使用,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0) 多層施工交叉作業同時使用電梯。要明確聯絡信號。 (11) 電梯安裝完畢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應在首層高度的地方架設防護棚 ( 搭設要求參見高處作業章節 ) 。 (12) 各停靠層的通道口處,應安裝欄桿或安全門,其他周邊各處,應用欄桿和立網等材料封閉。 (13) 應嚴格控制載運重量,在無平衡重時 ( 安裝及拆除時 ) ,其載重量應折減 50 %。
3.3.3 電梯的安全操作規程 (1) 施工升降機應為人貨兩用電梯,其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負責,并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員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2) 地基應澆制混凝土基礎,其承載能力應大于 150kpa ,地基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 10mm ,并應有排水設施。 (3) 應保證升降機的整體穩定性,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筑物外墻面的距離宜選用較小的安裝尺寸。 (4) 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 5 / 10000 。 (5) 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離和最低附臂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出廠規定。 (6) 升降機的專用開關箱應設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饋電容量應滿足升降機直接啟動的要求,箱內必須設短路、過載、相序、斷相及零位保護等設置。升降機所有電氣裝置均應執行本規程。 (7) 升降機梯籠周圍 2.5m 范圍內應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和防護棚,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8) 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樓層編號標識燈。 (9) 升降機安裝后,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臂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 ( 包括墜落試驗 ) ,經試驗合格簽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10) 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需要拆檢調整時或每滿 1 年后,均應有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調整、檢修或鑒定。 (11) 新安裝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以及經過大修后的升降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升降機在使用前中每隔 3 個月,應進行一次墜落試驗。試驗程序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當試驗中梯籠墜落超過 1.2m 制動距離時,應查明原因,并應調整防墜安全器,切實保證不超過 1.2m 制動距離。試驗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對防墜安全器進行復位。 (1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 ② 齒條與齒輪、導向輪與導軌均接合正常; ③ 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無異常磨損; ④ 運行范圍內無障礙。 (13)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電纜、接地線完整無損,控制開關在零位。電源接通后,應檢查并確認各限位裝置、梯籠、圍護門等處的電器聯鎖裝置良好可靠,電器儀表靈敏有效。啟動后,應進行空載升降試驗,測定各傳動機構制動器的效能,確認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 (14) 升降機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當梯籠升離地面 1— 2m 時,應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當發現制動效果不良時,應調整或修復后方可運行。 (15) 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 (16) 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應鳴聲示意。在升降機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7) 當升降機運行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并采用有效措施將梯籠降至底層,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在運行中發現電氣失控時,應立即按下急停按鈕;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開急停按鈕。 (18) 升降機在大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以及導軌架、電纜等結冰時,必須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升降機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 (19) 升降機運行到最上層或最下層時,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20) 當升降機在運行中由于斷電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時,可進行手動下降,將電動機尾端制動電磁鐵手動釋放拉手緩緩向外拉出,使梯籠緩慢的向下滑行。梯籠下滑時,不得超過額定運行速度,手動下降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操作。作業后,應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3.4 外用電梯安全管理資料
3.4.1 外用電梯安裝拆卸方案
3.4.2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3.4.3 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
3.4.4 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1)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3) 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4) 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5) 應急救援預案; (6) 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它要求。上述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① 安裝單位自檢驗收表; ② 甲乙雙方互檢交檢驗收表; ③ 報上級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紀錄; ④ 定期檢查紀錄; ⑤ 核發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⑥ 每班作業前的試車紀錄; ⑦ 司機交接班紀錄; ⑧ 外用電梯載人控制措施。
第3篇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方法與技巧
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隨著人類生產活動規模的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要求愈來愈高,與此相適應的起重機械技術也在高速發展,使用范圍越來越廣。
特別近年來國有企業改制,民營企業迅速崛起,起重機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據濟寧市2000年~2005年五年起重機械的增加量統計,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6倍。但使用企業的起重機械管理水平發展相對滯后,由此引發的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說明國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落實《條例》精神,科學地對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揮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水平,高效、優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經營持續發展,是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 起重機械的選購安裝及檢驗
1.1 選型
企業在選購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起重機制造企業。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良,安全裝置齊全的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 安裝單位的選擇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2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 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第4篇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平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機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3)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根據被吊物情況,組織有關人員共同編制作業方案應急預案等。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
第5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方法技巧
建筑起重機械是現代經濟建設中改善物料搬運條件,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機械化,提高勞動生產率不可缺少的物流運輸設備。隨著人類生產活動規模的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要求愈來愈高,與此相適應的建筑起重機械技術也在高速發展,使用范圍越來越廣。
特別近年來國有企業改制,民營企業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機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據濟寧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機械的增加量統計,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6倍。但使用企業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水平發展相對滯后,由此引發的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說明國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落實《條例》精神,科學地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綜合管理,充分發揮建筑起重機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機的裝備技術素質和作業水平,高效、優質、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裝、生產、裝卸作業任務,保障安全生產,獲取最佳經濟效率,促進企業經營持續發展,是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的任務與目標。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機械的選購安裝及檢驗
1.1選型
企業在選購建筑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建筑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建筑起重機制造企業。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良,安全裝置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安裝單位的選擇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2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建筑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建筑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建筑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2.2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2.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3建筑起重機械運行管理
3.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3.2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建筑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建筑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建筑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建筑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F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建筑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4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4.1感官檢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督ㄖ鹬貦C械檢驗規程》(2002)296號所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聽:通過聽覺分析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建筑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建筑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建筑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建筑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4.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建筑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建筑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建筑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建筑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
4.3建筑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建筑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建筑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建筑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建筑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4.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建筑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2)電氣保護。
在建筑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建筑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建筑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建筑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4.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涂漆應良好。
4.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建筑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4.8安全標志
應檢查建筑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建筑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建筑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第6篇 起重機械專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規范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晉安監應急字[2005]70號《關于強化起重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三)長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四、定義
(一)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二)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辦法適用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抓斗、起重電磁鐵、起重真空吸盤專用吊具和索具。
五、職責
(一)安環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團)公司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安全監督。
(二)裝備處是(集團)公司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供應、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的日常管理,負責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
六、內容與要求
(一)總則
⒈吊具與索具系結物品,及其連接在起重機械上的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吊具與索具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規程。所使用的專用吊具與索具應有合格證。
⒋經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二)購置
⒈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后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的產品。
⒉購買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三)使用
⒈起重專用機械吊具與索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⒉使用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⒊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⒋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響應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四)考核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購買部門、使用單位違反下列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0.2%;情節嚴重的,否決相關部門/單位效益工資的2%,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⑴購買未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處
備案的生產廠家產品的;
⑵供應部門購買的產品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專用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辦法
⑶使用單位未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安全技術檢驗或發現安全隱患未進行整改的;
⑷使用單位未建立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檔案。
第7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水電廠
一、總則
㈠為保證安全生產,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引灤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廠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㈡本規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等。
二、起重機械使用
㈠各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裝置、轉動機械、制動裝置、閉鎖裝置、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機械和起重機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嚴禁起重機具帶病運行和無保護或解除保護運行。
㈢起重工作應有統一的信號,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信號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不準操作。
㈣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經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㈤起重司機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天車,天車操作完畢后,操作開關必須放在零位,并斷開電源。
㈥起重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自覺抵制違章指揮。嚴禁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㈦起吊物品時,物品不允許長期懸在空中,物品暫時懸在空中時,司機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離開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機不準停放在運行設備上方,應停放在定點位置或檢修場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斜向拖吊重物。吊鉤已掛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三、起重機械管理
㈠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設備負責人應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清掃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及時消除缺陷。
㈢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移動的起重機金屬結構通過行車軌道接地。
㈣起重機械(天車、門型吊等)上,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㈤使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注意事項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機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規定執行。
四、檢修與維護
㈠起重機械的安裝、大修、改造應由有資質的并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專業隊伍承擔。
㈡檢修分場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修、維護。
㈢所有起重機械必須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單位應建立維護臺帳。
五、安全檢驗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㈡新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驗。
㈢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技術監督部門執行,使用單位做好配合。
六、培訓與考核
㈠專職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每年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每兩年對起重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復審。
㈢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掌握起重設備的技術規范、數據、結構、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㈣凡違反本規定人員,由安監部門進行考核。
㈤起重機械維護、檢修,由生產技術計劃科按工程管理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第8篇 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項目方法要求
1、設計文件
檢查起重機械設計文件中有關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內容是否符合《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gb/t 28264-2022)的要求。
2、安全監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備
檢查起重機械的出廠配套件清單中是否有gb/t 28264-2022所要求的信號采集單元、信號處理單元、控制輸出單元、數據存儲單元、信號顯示單元、信息導出接口單元等硬件設施,并核查。
3、管理權限的設定
現場核實系統管理員的授權,進入系統后,需要有登錄密碼或更高級的身份識別方式。系統管理員輸入正確的密碼或其它識別方式后,能夠順利進入系統。
4、故障自診斷
開機進入系統后,現場核實系統有運行自檢的程序,并顯示自檢結果,系統應具有故障自診斷功能。系統自身發生故障而影響正常使用時,能立即發出報警信號。
5、報警裝置
在空載的條件下,通過按急?;蛳到y設計的報警信號現場驗證起重機械的各種報警裝置的動作。
系統的報警裝置能向起重機械操作者和處于危險區域的人員發出清晰的聲光報警信號。
當發生故障時,系統不但要報警,還應能根據設置要求對設備止停。
6、文字表達形式
現場目測系統顯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達形式為簡體中文。
7、通信協議的開放性
(1)現場檢查系統有對外開放的硬件接口,查閱相關說明書中通信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modbus、tcp/ip、串口等對外開放的協議;
(2)現場驗證系統通過以太網或usb接口能方便地將記錄數據導出。
8、顯示信息的清晰度
在司機座位上,斜視45°可清晰完整的觀察到整個監控畫面,包括視頻系統的畫面,畫面上顯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擾視線,清晰可辨。
9、系統信息采集源
對應gb/t 28264-2022中表1檢查信息采集源。
10、監控參數驗證
按照下述方法,對應gb/t 28264-2022中表2驗證具體產品的參數。
(1)起重量
現場起升載荷,檢查顯示器上是否顯示起重量,顯示計量單位為“t”,并至少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2)起重力矩
現場起升載荷,并進行變幅運動,檢查顯示器上是否顯示起重量和相應位置幅度,顯示計量單位分別為“t”和“m”,均應至少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顯示屏幕上,能實時顯示所吊運的物體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載的條件下,將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記錄此時顯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數值為g1,將激光測距儀垂直架設到吊具的正下方,測試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記錄為h1,起升機構緩慢運行一定的的高度,觀察顯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數值應實時變化,待穩定后記錄為h2,測量此時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記錄為h2,通過公式h=h2-h1計算出顯示屏上起升高度的變化值h,通過公式h=h2-h1, 計算出吊具實際測量上升的高度h,以上操作至少重復三次,h與h的數值應該一致。
(4)運行行程
起重機械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小車運行、大車運行等運行行程可實時顯示。
①計算起重機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過程中,起升卷筒轉動圈數,換算至鋼絲繩起升高度值,與監控系統顯示值對比;
②在空載的條件下,將小車運行到某一位置,記錄顯示屏上小車運行行程的數值為s0,并在小車運行的軌道上相應位置做標記,緩慢開動小車,移動一定的距離(一般不少于10mm),觀察顯示屏上小車運行行程的數值應實時變化,待小車穩定后記錄顯示屏幕上行程數值為s1,并在運行的軌道上做標記。用卷尺測量兩處標記的距離為s,計算出系統顯示的距離s=/s1-s0/,s與s數值應該一致;
③大車運行的行程驗證方法同第二條所述。
(5)風速
檢查系統應實時顯示風速值,記錄當前風速值,查看計量合格證;測量與起重機風速計同一位置的風速,與顯示值比較?,F場驗證時調低試驗報警門檻值,察看其有效性,系統應立即發出警報信號,在司機室和起重機周圍能清晰的觀察到聲光報警信號,起重機停止運行。
(6)回轉角度
系統應實時記錄并顯示起重機械的回轉角度,與監控系統顯示值進行對比,驗證其有效性和準確度。
(7)幅度
現場進行變幅運動,檢查顯示器上是否顯示相應位置幅度,顯示計量單位為 “m”,應至少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8)大車運行偏斜
在空載的條件下,慢速、點動操作起重機兩側支腿電動機,模擬大車運行偏斜狀態,觀察系統是否顯示并能發出報警信號。
(9)水平度
現場檢查系統中有實時顯示整體水平度的數值并記錄,用水準儀測量起重機主體結構前后支腿的高低差,驗證起重機的整體水平度。
(10)同一或不同一軌道運行機構安全距離
根據產品的設計要求及相關標準要求,系統應設置安全距離不小于d;當系統的安全距離小于d時,系統有正確響應?,F場設置信號反射器具,檢驗起重機械同一或不同一軌道存在碰撞危險時,在司機室和起重機械周圍能清晰的觀察到聲光報警信號,起重機械停止運行。
(11)操作指令
在空載的條件下,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起重機械的動作進行操作驗證,各種動作在顯示器上應實時顯示。試驗后,查看相關的記錄,信息能保存和回放。
(12)支腿垂直度
現場檢查系統中有實時顯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數據并記錄,將數字式角度儀架設到支腿的下橫梁上測量支腿的橫向垂直度并記錄,再將數字式角度儀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據支腿不同的形式,選取相應位置測量縱向的垂直度并記錄。驗證起重機械的支腿垂直度。
(13)工作時間
系統應實時顯示和記錄工作時間,計量起重機械各機構動作時間點、時間段,與監控系統對應值比較。
(14)累計工作時間
連續一個工作循環后,調取試驗過程中存儲的時間數據,現場驗證已完成的工作循環的時間系統應全部累加、記錄和存儲。
(15)每次工作循環
查看顯示屏幕上應該有工作循環的次數。根據起重機械的特點記錄每個工作循環的次數。調取試驗過程中存儲的時間數據,系統已完成的工作循環應全部記錄和存儲。
11、監控狀態驗證
按照下述方法,對應gb/t 28264-2022中表3驗證具體產品的狀態。
(1)起升機構的制動狀態
在空載的條件下,進行起升機構動作的操作,對于兩個及以上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應分別驗證其制動狀態,檢查在系統的顯示屏上應實時顯示制動狀態的信號。
(2)抗風防滑狀態
現場查看抗風防滑裝置的形式,進行夾軌器、錨定等抗風防滑裝置的閉合性試驗,檢驗監控系統顯示的防風裝置狀態是否一致。
(3)聯鎖保護(門限位和機構之間的運行聯鎖)
①門限位
進行門限位開關閉合試驗,檢驗監控系統顯示與門限位狀態是否一致。
②機構之間的運行聯鎖
根據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對于有聯鎖要求的起重機械,在空載的條件下,分別進行兩機構的動作,其聯鎖應滿足規定要求,顯示屏應實時顯示聯鎖狀態;對于架橋機,當進行過孔狀態的動作時,架橋機架梁狀態各機構操作應無動作。
(4)工況設置狀態
系統中應有對所有工況進行監控設置、顯示和存儲功能,現場查看顯示、調閱工況資料,驗證其有效性。
(5)供電電纜卷筒狀態
①系統應當能夠監控供電電纜卷筒狀態保護開關(過緊或過松)的動作狀態;現場操作供電電纜卷筒狀態保護開關斷開或閉合,觀察系統是否能識別供電電纜卷筒的狀態;
②系統應當能夠監控供電電纜卷筒狀態保護開關和起重機械大車運行機構的聯鎖狀態;當供電電纜卷筒狀態保護開關斷開時,操作起重機械大車運行機構啟動,觀察系統是否能夠發出報警信號并禁止大車運行機構運動。
(6)過孔狀態
按照架橋機的過孔走行方式進行過孔走行試驗,系統應實時顯示過孔的狀態,試驗后查看相關的過孔狀態記錄,系統應該記錄過孔時的操作命令和狀態。
(7)視頻系統
現場查看視頻系統的構成:安裝攝像頭數量、安裝位置、所監控的范圍。在一個工作循環的時間內,在視頻系統的屏幕上應觀察到起重機械主要機構各主要工況實時工作的監控畫面。
整個視頻系統應該全程監控起重機械工作的過程,能做到實時監控。一個工作循環后,調取相關視頻的信息,查看這些狀態的信息應完整保存。
注:對于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等至少需觀察到吊點、行走區域;對于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等至少需觀察到吊點;對于架橋機至少觀察到過孔狀態、架梁狀態、運梁車同步狀態;對于升船機至少需觀察到機房、承船箱。
12、系統綜合誤差試驗驗證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誤差不大于5%。
(1)起重量綜合誤差試驗
根據試驗工況將小車停放在相應位置,起升機構按100%額定起重量加載,載荷離地100~200mm高度,懸空時間不少于10min。整個過程中觀察系統應反映起重機械載荷的實時變化,待載荷穩定后觀察顯示屏上的載荷數值作為系統顯示的數據并記錄為qa;將現場經過標定的試驗載荷作為檢驗載荷的實際數據記錄為qb。選取在30%額定起重量與100%額定起重量之間其他兩點的載荷繼續進行重復上述的試驗。
做三次載荷試驗后,按照gb/t28264-2022中7.1的要求計算起重量綜合誤差。
(2)幅度綜合誤差試驗
按照gb/t28264-2022中7.2的要求計算幅度綜合誤差。對于流動式起重機在上述試驗的基礎上增加額定載荷下的試驗。
(3)起重力矩的綜合誤差試驗
按照gb/t28264-2022中7.3的要求計算起重力矩的綜合誤差。
13、連續作業試驗驗證
系統按照其工作循環能連續作業16小時或工作循環次數不少于20次,并能實時記錄。通過調取試驗后的記錄,查看相關的記錄,驗證系統的連續作業能力。
14、信息采集和儲存驗證
(1)實時性
在做空載實驗時,現場驗證系統具有起重機械作業狀態的實時顯示功能,能以圖形、圖像、圖標和文字的方式顯示起重機械的工作狀態和工作參數。待試驗結束后,調取保存的記錄,驗證起重機械運行狀態及故障信息有實時記錄功能。檢查系統存儲的數據信息或圖像信息應包含數據或圖像的編號,時間和日期與試驗的數據應一致。
(2)掃描周期
查看系統實際程序的掃描周期應不大于100ms。
(3)存儲時間
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對于系統工作時間超過30天的起重機械,現場調取之前存儲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儲情況;存儲時間不應少于30個連續工作日。對于系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天的起重機械,現場查閱存儲的文件,計算一個工作循環的時間內儲存文件大小,推算出是否能達到標準中所規定的要求,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0個連續工作日,視頻存儲時間不少于72小時。
調取試驗過程中存儲的數據,檢查系統存儲的數據信息或圖像信息的日期應按照年/月/日/時/分/秒的格式進行存儲。
(4)斷電后信息的保存
首先檢查系統應有獨立的電源即ups電源或電瓶等裝置?,F場驗證,當起重機械主機電源斷電后,系統能持續工作。調取連續作業的時間內存儲的數據,起重機械數據應完整保存。
(5)歷史追溯性
調取連續工作一個工作循環過程中存儲的所有信息,檢查系統存儲的數據信息或圖像信息應包含數據或圖像的編號,時間和日期與試驗的數據應一致。能追溯到起重機械的運行狀態及故障報警信息。
第9篇 外租和分包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企業與出租或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狀況要求及安拆、起重作業的安全責任等。
2施工企業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及其作業人員,應按本文件有關要求,對于進場、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查等過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出租單位或分包單位起重機械應納入施工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范圍。
3外租或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時,必須由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嚴格審查其相關資質。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機械,嚴禁租用或進場。
4審查內容:
(1)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登記手續、安全檢驗合格證;
(2)安裝單位應具備有效的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許可證書(原件);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效資格證原件;
(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租用或帶入施工現場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6出租單位和分包單位承擔起重機安拆作業時,必須編制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經施工企業機械管理、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
7起重機安拆作業前,安拆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對培訓交底過程進行監督,對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進行驗證。
8遵守施工項目部有關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服從施工項目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施工項目部機械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9施工項目部應將外租、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納入到本項目部的機械安全檢查中,并及時向出租和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起重機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10 對于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的起重機械,由于其安全技術狀況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施工項目部應采取清退出場。對于其安裝、拆卸、維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達不到本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應委托本企業的起重機械專業單位按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進行安全管理。
11 業主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應將外租起重機械和分包單位自帶起重機械納入到其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體系之中。
第10篇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 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作業人員應具備特種
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2、 總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并檢查督促安裝拆卸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①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施工條件;②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③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作業人員證書;④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制定的專項施工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⑤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⑥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吊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單位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的相關證件,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4、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安裝單位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管理時,總包單位應采取強制措施停止施工作業。
5、進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據建筑施工起重機械技術性能要求、施工現場環境、氣候條件、設備狀況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安裝、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經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前,應完成該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土建基礎的專項驗收;③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④組織安全作業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⑤檢查安裝、拆卸操作個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⑥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6、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檢驗和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機人生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8、產權單位、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原始資料、運行資料和歷次安裝原始資料等。
9、相關單位要按照規定辦理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初次登記、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牌》,把起重機械登記號噴涂在機身上,把使用登記牌置于該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第11篇 為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為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范租賃、拆裝、檢測、使用等單位的行為,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
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二、建設局對全縣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局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施工現場起重機械
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登記備案
1、登記備案
所有進入我縣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均應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備案。備案的條件、要求、程序按照相關文件執行。
2、產權備案
產權人購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后,必須由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租賃單位或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到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委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3、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
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拆裝單位登記
在我縣范圍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業務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到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備案手
續后,方可在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業務。
四、各方安全管理職責
(一)出租單位
1、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產權登記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
使用說明書。
2、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二)拆裝單位
1、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2、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2)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3)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4)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5
個工作日內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4、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5、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禁止拆裝未領取進市登記備案證書和產權登記證的大型機械設備。
(三)使用單位
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
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5、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進行附著的,必須委托原安裝單位實施,原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臺起重機械設備在一個工地使用時間每超過一年的,必須委托原檢測單位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6、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3)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7)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4)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5)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6)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檢驗檢測單位
1、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相應資質(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檢測業務。
2、檢驗檢測單位在檢測前必須核查自檢情況和技術資料,對于資料不齊安全或者自檢不合格的不予進行檢測,對于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不得進行檢測,對于未辦理進市登記備案和產權備案的也不予進行檢測。
3、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證檢測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有效。對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12篇 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安全與監督管理安全監理
根據建設機械現場安裝質量、安全使用、維修保養和檢測要求,主要有二個方面:建設機械文件資料審查和建設機械現場安裝、拆卸及使用過程進行全面的安全監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機械分類及其他建筑施工機械
起重類設備:塔機、履帶吊、汽車吊、龍門式起重機、桅桿式屋面吊;
升降類設備:建筑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鋼絲繩式貨梯;
其他類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吊籃、樁工機械、挖掘機;混凝土攪拌機、混凝土泵車、混凝土布料機、地下連續墻成槽機械;
二、建設機械現場施工安全管理、有關標準、規范及管理條例
建筑起重機械涉及的標準、規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gj80-9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著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
jzj33-2001????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gb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gb5972-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jgj88-92??????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59號《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
三、關于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機械應建立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原始資料
1)購銷合同
2)制造許可證
3)產品合格證
4)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5)安裝使用說明書
6)備案證明(ic卡)
(二)設備運行資料
1)定期檢驗報告
2)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定期維護保養記錄
4)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
5)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
6)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2、?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a.安裝前零部件檢查記錄
b.安裝后自檢驗收記錄
c.中間(兩次)檢測自檢驗收記錄
d.頂升加節、附墻自檢驗收記錄
e.拆卸前檢查記錄
f.基礎隱蔽工程驗收單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建設安全監理對施工現場建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第二十
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安全職責主要有《3項審核、2項監督和1項發現》。
(1)對設備資料的審核(3項審核)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2)對設備現場安拆裝及使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2項監督)
4.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5.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3)對建設機械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或發現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督管理(1項發現)
6.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據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
五、關于建筑起重機械評估
(一)建設部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59號《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機評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由于使用年限過久,存在設備結構疲勞、銹蝕、變形等安全隱患。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
用。
2.施工升降機評估
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磨損嚴重,鋼結構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存在安全隱患;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二)上海地區規定
根據市安監站07年45號和600號文的規定,塔機、升降機無設計使用年限的,超過10年無使用年限規定的應每年一次檢測評估、超過20年每年二次檢測評估,具體要求如下:
1.設備安裝前由設備單位向機械檢測機構提出申請;
2.設備安全評估主要對結構件的變形、銹蝕、焊縫、銷軸孔磨損或塑性變形進行檢測;
3.設備的主要結構件應處于拆卸狀態并便于檢測;
4.對主要結構件的檢測結果如超過國家規定報廢標準不可修復的,必須報廢;
5.對主要機構檢測如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復;
6.檢測評估完成后,對檢測要求整改的必須進行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應進行整機安裝,然后進行整機性能檢測,整機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對評估結論要求降級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評估結果要求使用。
六、關于塔機、升降機二次檢測
根據市安監站提出的對塔機、升降機應進行中間(二次)檢測,具體要求如下:
1.塔機、升降機安裝使用超過三個月,必須再次進行檢測;
2.塔機、升降機若附墻,必須提前五天申報后才能進行附墻撐桿的安裝,申報資料必須附附墻安裝方案,如附墻尺寸及安裝方法與原生產廠的產品安裝要求不符的,必須附設計計算書及安裝方案?,F場附墻撐桿安裝必須與安裝方案一致。
七、關于設備安裝質量檢測委托驗收資料
(1)安裝資料驗收資料
1 .租賃、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 .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4 .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a.安裝前零部件檢查記錄
b.安裝后自檢驗收記錄
c.中間(兩次)檢測自檢驗收記錄
d.頂升加節、附墻自檢驗收記錄
e.拆卸前檢查記錄
f.基礎隱蔽工程驗收單
5 .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
7 .安全生產許可證;
8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施工機械在安裝、使用、拆卸過程中安全監督
(1)建設機械安裝過程的安全監督
1)人員、設備安全監督
1.施工現場必須安排安全人員否則現場安全監督。
2.加強對現場安裝、起重和指揮人員的資格審查,嚴禁無證人員參與安裝工作;
3.安裝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安全教育及安裝方案的技術交底;
4.安裝人員高空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5.設備安裝、拆卸前必須對設備主要結構件、零部件和安全裝置的檢查;無自檢記錄及審批不得進行設備安裝;
6.對借用吊裝用的汽車吊應檢查其是否有年檢報告,無年檢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吊裝。
2)施工現場安裝安全監督
1.設備現場應劃定安拆裝范圍并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吊裝用汽車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應滿足吊裝總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導致整機傾覆。
3.施工現場嚴禁交叉作業。
4.注意吊裝現場周圍的高壓線,確保有效安全距離。
5.風力超過四級嚴禁安裝、加節頂升或拆卸。
3)設備資料、安裝調試驗收安全監督
1.安裝前對所有安裝所需資料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資料雙方齊全、有無漏簽名。
2.對設備安裝臨時改變安裝方案應由安裝單位負責人簽名認可;
3.設備安裝完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調試,自檢合格后,必須做載荷試驗并簽名確認;
4.設備安裝完自檢合格后,安全監理、施工單位應組織檢查驗收;
(2)建設機械使用過程的安全監督
1)設備驗收安全監督
1.對未取得合格報告前嚴禁提前使用。
2.經檢測對存在問題的,應在合格或整個合格的設備在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3.經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合格證,應由安裝單位移交施工單位歸檔。
2)人員安全監督
1.檢查設備操作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有無證上崗操作證,對中途人員的更換應及時予以重新確認;
2.檢查施工現場是否配備專職設備管理、維修人員和安全員;
3.檢查操作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是否進行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機械作業時,嚴禁違章超載、超員。
3)對設備運轉安全監督
1.檢查駕駛員每天使用前按規定要求對設備安全檢查的記錄。
2.檢查租賃或安裝單位對設備每月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檢查租賃或安裝單位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記錄。
4.檢查駕駛員對設備累計運轉記錄。
5.對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停止使用,
6.設備發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必須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指派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待修復正常并經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方可使用。
7.塔機不附墻使用滿3個月或需附墻應進行中間檢測,取得檢測合格報告方可繼續使用。
4)設備中間頂升、加節安全監督
1.設備中間頂升、加節、拆卸應有現場安全人員進行安全監督。
2.設備中間頂升、加節、附墻應做好安裝自檢記錄并簽名。
5)設備使用環境安全監督
1.設備維修時,必須注意用電安全。(升降機維修時,兩臺吊籠必須停機);
2.對塔機混凝土基礎周圍有開挖的,應加強對設備垂直度定期測量觀察;
3.風力超過六級以上或雷雨天氣禁止使用;
4.多臺塔機同一工地施工,必須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機與周圍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壓電線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3)建設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控制
1.設備拆卸應有拆卸方案及審批;
2.設備拆卸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符合要求后進行拆卸;
3.設備拆卸的其他要求與安裝要求相同。
4.設備拆卸后,應持設備ic卡在檢測機構予以拆卸注銷。
(4)起重機械操作的“十不準”“十不吊”
“十不準”
1.無證不準操作
2.酒后不準操作
3.操作時不準閑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準進入駕駛室
5.吊鉤不準過人頭
6.作業時不準上下車
7.吊物時不準長時間空中停留
8.安全裝置不準當開關使用
9.升降、變幅、回轉不準同時操作
10.工作時不準維修、調整機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6.吊鉤下站人或放有活動物不吊
7.埋壓地下的構件情況不明不吊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影響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設機械安全管理與有效規避風險
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加強對公司內部或分包單位或租賃安裝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以有效規避安全風險是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從思想上重視,同樣必須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層各類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技能。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按整改、落實,再檢查及持續改進的方法來確保設備的安全使用。
1.加強安全管理人員對建設機械的現場安裝、使用、拆卸整個過程的監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身對建設機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員對涉及建設機械的安全知識熟悉和理解;
4.對無強制檢測要求的建設機械(井架、樁機)可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5.加強對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定期安全檢查,對設備維修保養檢查和設備每天運行記錄的查驗;
6.加強對設備安裝、拆卸、操作、指揮、起重人員的資格審查;
十、建設起重機械常見事故隱患
(一)塔機、升降機、安裝、拆卸常見安全事故隱患
1.環境不安全因素:
1)超過規定風力或雷雨天氣進行安裝、拆卸、頂升加節;
2)設備安裝、拆卸與現場施工交叉作業無安全措施;
3)設備安裝位置不當與周圍設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礎地耐力不夠導致設備傾斜;
5)現場無安全警戒區域;
2.設備的不安全狀態:
(1)塔機不安全狀態
1)設備安裝用的吊裝設備無安全使用合格證。
2)設備老化、鋼結構嚴重銹蝕、變形或焊縫疲勞開裂。
3)標準節與加強節顛倒安裝。
4)外套架與回轉平臺未連接。
5)鋼絲繩磨損、斷絲嚴重造成斷繩。
6)臂架銷軸固定焊接擋板脫焊或固定套嚴重銹蝕。
7)塔機標準節、錨腳、預埋標準節自制開裂。
8)鋼絲繩防跳保護損壞或擋繩間隙不符合標準要求。
9)老舊設備標準節混用安裝。
10)混凝土基礎任意減小,計算書中對樁的強度及錨固鋼筋強度未作驗算。
11)頂升加節時,回轉機構未鎖定,在風力作用下或違章旋轉臂架,造成套架脫離標準節發生傾斜或傾覆。
12)頂升加節時,頂升橫梁未完全支撐在標準節踏步內造成脫落。
13)違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裝過程無專人統一指揮。
14)結構件連接固定漏裝或不符合規定要求。
15)基礎節預埋不符合規定要求。
16)附墻撐桿水平、垂直間距及固定框架安裝及附墻支座連接不符合規定要求。
17)標準節連接螺栓預緊力不一致。
18)塔機安裝、拆卸時,塔身獨立高度超過規定標。
19)塔身垂直度嚴重超標。
20)重要零部件的連接漏裝開口銷、螺栓未緊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鋼絲繩繩嚴重斷絲,繩端固定不符合規定要求。
22)安全裝置損壞。
23)臂架銷軸焊接擋板脫焊。
(2)施工升降機不安全狀態
1)升降機高度限位、極限限位失靈,限位檔塊位置設置不當;
2)傳動板固定松動,緩沖橡膠墊嚴重老化。
3)齒輪齒條嚙合磨損嚴重。
4)齒輪齒條背輪脫落。
5)平衡重導軌對接處不平整。
6)吊籠門框變形,底板嚴重銹蝕。
7) 升降機安全門門鉤損壞。
8) 升降機對重未裝或對重導軌接頭未對齊。
9)通訊裝置損壞。
10)安全器超過使用標定日期或使用報廢年限。
11)導軌架、吊籠及駕駛室底部嚴重磨損或銹蝕。
12)對重防松繩限位失效。
13)吊籠安全鉤設置位置錯誤。
14)制動器安全罩未裝。
15)標準節導軌架垂直度超標。
16)附墻支支座螺栓連接無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無證參與安裝、拆卸。
2)安裝、拆卸前無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揮失誤與司機配合不當。
4)違反安裝、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裝過程無專人統一指揮。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帶。
6)設備安裝前、后未進行檢查驗收及維修保養。
7)設備安裝拆、卸現場無安全人員監督。
8)對損壞的零部件、安全裝置不及時修理或更換。
(二)塔機、升降機使用過程常見安全事故隱患
1.環境不安全因素
1)超過規定風力或雷雨天氣進行吊運。
2)操作人員視覺障礙影響。
3)多臺塔機同時作業。
4)與周圍高壓電線、建筑物過近或碰撞。
5)深基坑開挖后造成塔機傾斜。
2.設備的不安全狀態
1)鋼絲繩從滑輪或卷筒跳出,鋼絲繩嚴重磨損或斷絲。
2)吊鉤防脫繩保險損壞。
3)安全裝置失效。
4)設備螺栓、銷軸連接固定松動或損壞。
5)層樓門未關閉。
6)升降機安全門門鉤損壞。
7)升降機對重未裝。
8)無通訊裝置損壞。
9)升降機高度限位設置不當或失靈,造成吊籠冒頂墜落;
10)安全器超過使用標定日期或使用報廢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人員、起重工、指揮無證上崗。
2)違章超員、超載或斜拉吊運。
3)塔機工作時,人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設備使用前無每天安全檢查記錄。
5)吊重捆綁不妥致使吊重墜落傷人。
6)設備發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修理。
7)設備無定期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8)設備使用前無每天安全檢查記錄。
9)安裝完無自檢驗收和專業檢測機構檢測驗收提前投入使用。
10)專職駕駛員離崗未關閉總電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發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墜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規定每三個月做墜落試驗。
十一、關于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維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應制定裝拆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機搭設,搭設人員應有高空作業上崗證。
3.井架物料提升機搭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搭設前應進行零部件檢查,對不符合安裝要求的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5.搭設后應組織自檢驗收。
6.定期組織設備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二)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時安全注意事項
1.登高作業時,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
2.安裝作業區域內應無人,防墜高空墜落物傷人。
3.臨時搭設的平臺應固定可靠,以防脫落造成傷人事故。
4.安裝時現場應設安全人員進行安全監督,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使用常見事故隱患
(1) 環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纜風繩固定樁土質松軟。
2)井架纜風繩固定受場地限制導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纜風繩固定受場地限制導致被混凝土攪拌車或其他車輛拉倒架體;
(2)設備不安全狀態
1)井架架體架設、基礎處理、架體纜風繩及附墻撐桿設置不當;
2)安全裝置不齊全;
3)防墜、停靠裝置失靈;
4)鋼絲繩嚴重磨損或斷絲
5)結構件嚴重變形、焊縫開裂;
6)無通訊聯絡裝置;
7)層樓門、吊籃門、進口出安全門損壞或缺失;
8)井架架體與基礎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人員無證上崗;
2)井架架體安裝拆除前未制定裝拆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3)安裝時無安全措施造成人員高空墜落;
4)設備損壞無人及時修理;
5)人員違章乘坐吊籃上下,超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