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學籍管理規定范例
學籍管理規定
(一),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插班生經研究同意后憑轉學證和檔案方可取得正式學籍.
(二)、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由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及時人檔.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由教務處審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長室審批。
(四)、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市級醫閉證明,由教 委批準后方可休學,休學期不超過一年.休學后一般不能提前復學.
(五)學生有特殊原因經分管領導同意方準予轉學.
第2篇 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華晶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精神,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編制的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復讀、開除等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一、轉學
外市、縣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入的學生,應持有加蓋雙方學校公章、加蓋縣(市)文教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加蓋保定市教委學籍管理專用章,并給編制新學籍號的轉學證和《**省**市(縣)普通初中學生檔案》,辦理轉學手續,方可加入本校相應年級學習。
本校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出的學生,經雙方學校同意后,在轉學證上加蓋公章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二、休學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長時間學習,經教務處批準請假時間超過三個月者,身體沒有康復,還需繼續治療,班主任向教務處寫出書面證明材料,學生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憑請假條、藥費單據和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持休學證到文教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后,可辦理休學。
初一年級學生在入學時間一個月內不允許休學。
初三年級的學生,在第二學期內不允許休學。
贊助生一般不允許休學。
休學時間最長為一學年,若一學年后還不能夠復學,則為自行取消學籍。
三、復學
按上級規定,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若休學一段時間后,經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診斷證明,身體已恢復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學習,須本人申請并出具醫院主治醫師診斷證明書,由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方可提前復學。一般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
復學:若休學時間為四個月以內(從請假開始算起),需收取就讀費600元;若休學時間為五個月及以上,收取就讀費300元,并交納相應數額的住宿費和取暖費。跟下一年級就讀(指一學年之內)。
若休學一學年復學時,不再收取就讀費和其它費用。學生復學持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生康復診斷證明書、休學證和就讀資費單據,由教務處安排到下一年級相應班級學習。
四、留級、退學、開除
(按省教育廳規定辦)。
以上規定從2008年12月12日開始執行。
第3篇 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某某礦務集團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強化依法治教,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管理,根據《某某省義務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生入學
1、小學實行6 周歲入學,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2、小學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測試和選拔。初中新生憑《小學畢業證書》或《小學修業證書》報名入學。
3、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一律建在戶口所在地。對于長期居住在礦區而戶籍在非施教區的礦工子女,新生入學時可以建立學籍,并在學生電子檔案生源中注明“流動人口”。
4、新生(含轉入學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核對該生戶籍姓名。在小學、初中段,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確需更名的,應在新生入學一月內依法辦理更名手續。在確認各項內容無誤,
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本省內轉學、借讀等均不改變學籍號。
二、轉學
1、轉學條件:(1)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2)在本市內戶口及家庭住址跨區遷移。(3)集團公司職工因工作、生活變動等原因其子女需轉學的。(4)集團公司或辦學單位招聘的職工子女以及在礦區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轉學。
2、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住址遷移證明、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或經商、務工證明,到遷入學校和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同意接收證明。(2)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住址、遷移或工作調動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簽章,出具轉學證明及學生電子檔案,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3)報教育中心審批。(4)學生持轉學證明及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3、轉學時間:每學期初、末前后一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無特殊情況,其余時間不予辦理。
4、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借讀
1、借讀條件:(1)監護人出國、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邊、現役軍人,其子女需投靠親屬的。(2)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讀的。
2、借讀手續:(1)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2)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審核簽章,并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與借讀證明存根一并保存備查。(3)報教育中心審批。
3、辦理時間:學期初、末一周內辦理借讀手續。
4、借讀管理:(1)學籍: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借讀學校。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保留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原校。(2)考核: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3)收費:借讀學校按照省規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借讀學生收取有關費用。(4)對借讀生實行嚴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學生成績差而迫使或變相迫使學生外出借讀。
四、休學和復學
1、休學條件:學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一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
2、休學手續:(1)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材料包括:a、書面休學申請。b、學生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及其它證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2)學校審查后填寫《休學審批表》,簽署意見。(3)報教育中心審批。(4)學校開出《休學證明》交家長妥善保管。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診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或復印件);③《休學審批表》、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3、休學自傷病之日始,期限為一年。隨原年級就讀(不變更年級、學籍)的憑醫院的“健康證明”可隨時辦理手續復學。
4、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一年。休學期滿可以復學的,應提前一周辦理復學手續。
5、復學時,憑醫院的《健康證明》、《休學證明》和辦理休學手續以后的醫療費收據(或復印件)等,到學校填寫《復學審批表》,報教育中心審批。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健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或復印件);③《休學證明》;④《復學審批表》。
6、嚴格控制休學率。年休學率不得高于年級總人數的1%,對違規辦理休學的要追究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并給予糾正。休學率與學校綜合考核掛鉤。
五、畢業、升學
1、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縣借讀的小學畢業生,一般應回學籍所在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畢業證、安排升學。
3、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均合格者由畢業學校發給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畢業證。
4、學生畢業成績不合格的,準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發給修業證書,并記入學籍檔案。
5、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其它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
信息。
2、學生死亡和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并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注明。
3、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及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對弄虛作假者要追究責任并予以糾正。
5、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6、學校每學期放假前必須對中小學各年級學籍進行審核,填寫增、減員表報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學期進行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的問題。
第4篇 中專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州潤中專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行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開辦的中等職業教育班;適用于學年制和學分制學業水平管理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入學,也可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入學。
第四條 學校按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的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按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由學校在開學后到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對按專業大類招收的新生,入學后按專業大類注冊,確定專業方向后再按專業方向注冊。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
新生注冊獲得學籍或從外省轉入學籍后,江蘇省教育廳為該學生編制全省唯一的學籍號①及電子注冊號②。①學籍號為學生在校期間的唯一身份標識碼,不隨學生學籍的變動而變化。學籍號為一組22位編碼:1-8位為學校代碼(學校代碼為所屬組織機構對應的行政區劃代碼 + 2位的序號組成),9-12位為該學生的入學年份,13-18位為專業代碼(采用教育部2010版專業代碼,若修讀教育部2000版專業,則前兩位為0),19-20位為班級號,21-22位為班內學生序號。②電子注冊號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籍唯一標識,隨學生學籍的變動而變化。電子注冊號為26位編碼:1-4位為該學生的入學年份,5-12位為學校代碼(學校代碼為所屬組織機構對應的行政區劃代碼 + 2位的序號組成),13-16位為該學生的畢業年份,17-22位為專業代碼(采用教育部2010版專業代碼,若修讀教育部2000版專業,則前兩位為0),23-24位為班級號,25-26位為班內學生序號。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取得學籍的學生及時建立學籍檔案,基本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7.體檢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情況(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等)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按隸屬關系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應在新生報到后三個月內按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條件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者應注銷其學籍,并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中注明,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回家休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暫不取得學籍。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認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注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注冊學籍。學生就讀學校變更后,應通過學籍異動,將學籍從原就讀學校轉出,再轉入當前就讀學校。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三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生修滿規定總學分,且操行評定合格者,經學校批準,可以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因休學、留級以及少選學分而推遲畢業者,推遲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十四條 成績考核包括操行和學業兩個方面,是確定學生升留級及畢業的依據,并可作為選拔學生干部、評選各類先進、發放獎學金、推薦就業的依據。
第十五條 操行考核主要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中等學校學生守則、中等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按學期記載,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學業考核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的學業水平應當達到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的技能水平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的評定原則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的評定一般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績60分(或及格)以上為合格。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或學分均應按學期記載,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每學期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文化基礎課和學科型課程考試總評成績以期末考核為主,平時考核為輔(原則上按6:4計算。舉行期中考試的課程,其成績原則上按期末5:期中3:平時2計算)。項目型課程考試由學校按照教學計劃規定,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過程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學習態度和作業、技能、實驗、提問、測驗等情況綜合評定。考查課程的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平時的學習態度、學習成績綜合評定。各課程均應重視實踐技能和應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條 體育考核應按課程學習成績(或考查項目)及課外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不合格者應補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學校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九條 單列的實踐課、課程綜合訓練、畢業實習(頂崗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等均應考核,其辦法由學校自定。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不能參加考核,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經教務部門批準后緩考。
第二十一條 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或因事(病)請假經批準緩考的學生,均應在下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因不合格而補考的學生,成績達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或及格) 計,并注明補考字樣。試行學分制的學生可得到該課程規定的學分,但學分績點為1。因緩考而補考的學生,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該課程的相應學分和學分績點。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補考或重修。學年制的學生第二次補考由學校在畢業前安排。
第二十二條 學生無故缺考(含申請緩考但未獲批準)、考核作弊或協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績以零分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安排補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無故曠課或請假未經批準(含未獲準免聽),一學期中,一門課曠缺課(含實踐課)超過1/3,或缺作業、實驗報告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試,該課程學期成績按零分記,必須補考或重修。
第五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免聽和免試
第二十四條 試行學分制的學校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學分制教學計劃,并制定選課指南和試行學分制的實施意見。可以先試行學年學分制,后逐步實行完全學分制。學生選修課程應由教師指導,學分制實施意見中應明確學生申請多選或少選課程(學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規定每門課程的學分,凡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及格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為評價課程的學習質量,應采用學分績點。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的對應關系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見表一)。學生學期或學年的學習質量,可以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評定。優良級平均學分績點,由各校自行確定。平均學分績點達到學校規定的優良級標準,且操行合格可作為申請免聽、免修、選讀輔修專業的依據。
表一:課程成績與學分績點對應關系
百 分 制100-9089-8079-7069-6060以下
績點5-43.9-32.9-21.9-1 0
五級分制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不及格
績點 4 3 2 1 0
第二十六條 為鼓勵學生創新和發展個性特長,可設立獎勵學分。學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專利,或在省轄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創新競賽、技能競賽等活動中獲獎,或在校內創業和素質拓展等活動中成績顯著,學校可按具體情況給予獎勵學分。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各類技能鑒定或行業認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學校應給予相應的學分。(實施方案由學校制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基礎好、學習成績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其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學校規定的優良級標準,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每學期可允許免修或免聽1-2門課程,亦可按規定申請多選學1-2門課程。
第二十八條 免聽、免修課程應在開課前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單列德育課、實踐課、任選課不得申請免聽或免修。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需參加學校組織的免修考試(含理論和實踐兩部分)。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和相應的學分績點,成績達不到標準的不能免修。經學校批準免聽的課程,學生應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教學,完成規定的作業,并參加該課程的考試。
第三十條 學生通過國家組織的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考試、社會認可的培訓或技能等級考試,其課程標準等于或高于教學計劃中相同課程教學要求的,可憑有效的成績證明,申請免修、免試,經學校審核同意,該課程可以免修、免試,并取得該課程的成績或相應的學分和學分績點。
第三十一條 相同教育層次學校的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學生,如校際間簽訂有成績和學分互認協議,可根據協議,憑有關學校教務部門正式的課程成績通知單,取得該課程的成績或相應的學分和學分績點,并免修、免試。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原普通高中已學課程可由轉入學校進行學分認定或換算。
第六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踐課程),經考核合格或經補考后合格的課程累計門數大于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二者,準予升級。學生升級后,不及格課程由學校在畢業前安排補考。統計課程門數時,考試、考查課程均列入計算,一門課程分上、下兩學期開設的按兩門計入總數。
第三十四條 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門數達到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予留級;連續兩學期內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門數達兩學期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留入低一年級。學生學年不及格課程雖未達到總門數的三分之一或總學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要求留級者,學校應予同意。學生在學校允許的總學習年限內,留級次數不予限制。試行學分制的學校是否實行留級制度由學校自行決定。如實行留級制度,留級標準應以每學年學生所獲學分低于該學年累計總學分的三分之一為界。學生留級后,原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以上的課程,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第三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同意,可以轉學:
1.學生家庭居住地址遷移;
2.留級后或復學時學校無后繼班級;
3.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的個體發展;
2.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后或復學時原專業無后繼班級。
第三十七條 學校為適應市場需求,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進行專業調整。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須經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然后按下列規定辦理:
1.省內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報雙方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跨省轉學和不同類型學校間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學生在校內轉專業或在專業大類內轉換專門化方向,須經學校批準,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4.轉學、轉專業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對學生原學習課程情況與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比較,確定其轉入相應年級。對原修課程,學校可視具體情況認可其成績與相應學分。缺修課程(試行學分制學校指必修課與限選課),必須補學并取得規定的成績或學分。
第三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層次學校的學生轉學,轉學程序和課程成績(學分)的認定按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普通高中一年級以上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限轉入二年級第一學期,并應補學一年級的缺修課程。
第四十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學生因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時間超過一學期總課時的三分之一者;
2.學生因事或因病請假,一學期中累計時間超過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3.學生入學滿一年,年滿十六周歲,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
過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
第四十三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休學期間,學校對其在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學生休學期滿后,一般應于開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休學時間和學校實際情況轉入后續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確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四十五條 學校批準學生休學和復學,應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休學期間暫停享受國家助學金,復學后按規定繼續享受。
第四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有關單位。
1.休學期滿后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
3.在校學習時間(含中斷學習時間)超過總學習年限者;
4.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5.在校期間,不達晚婚年齡擅自結婚或生育者;
6.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60課時或在校學習期間曠課累計超過90課時者(曠課一天按6課時計或按實際課時計);
7.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者;
8.因其它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9.自愿要求退學者。
第四十七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退學學生的戶口應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實行跟蹤管理,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五十二條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校可以視情況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八章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分。
第五十四條 凡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軍訓、勞動等)和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必須事先請假并得到批準。凡未經批準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專業技能競賽、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創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專業技術操作能手”、“學習標兵”等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學分獎勵等),有關獎勵的資料和決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受上述紀律處分的學生,除開除學籍者外,有顯著悔改表現和進步的,可以撤銷處分。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的,留校察看期滿可撤銷處分;經教育,留校察看期間仍不悔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恰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學生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答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答復。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撤銷處分后,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學籍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學校應將撤銷處分的決定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情節嚴重者;
5.品行惡劣、道德敗壞且屢教不改者;
6.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六十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受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寫實性學習證明。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在學校集體戶的,均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六十二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應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驗
印的畢業證書:
1.操行考核合格;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4.原則上應取得相應或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幾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課程)不及格但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評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間受到紀律處分未撤銷者),以及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三年內,學業成績不合格的結業生可向學校申請返校補考,也可由學校派員或委托學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補考(命題和閱卷由學校負責),補考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操行評定不合格的結業生,由學生所在單位或學生所在地行政組織對其作出操行評定,經學校認定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計算。超過三年未取得畢業資格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凡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的學生均由學校報省或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在校期間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完第二專業主干專業課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寫實性證書。
第六十五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由原畢業學校提供學生畢業驗印名冊和在校期間的有關學籍證明,同時在縣級以上報紙上申明作廢,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運用國家和地方各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蘇教職〔2003〕31號)同時廢止。過去已按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的事項,均不再變更。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或修訂。
第5篇 橫扇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扇橫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三條 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入學。義務教育年限為三年。
第四條 新生實行免試入學,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五條 每年七月,在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我校。我校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編制全市統一規定的學籍號。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轉學
第八條 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準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遷移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
第十一條 轉學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四、休學和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十四條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
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十五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第十六條 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成績采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采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檔案。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第十七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十八條 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十九條 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六、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檔案。
學校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七、管理權限
第二十五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
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注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要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6篇 合肥六中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新生報到入學時間以錄取通知書規定為準。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義務教育學段(初中)完成證書、戶口簿等證件按時報到入學。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核,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報批準錄取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消入學資格。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學校應當在9月30日前報批準錄取的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學校在9月20日前,通過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完成新生學籍注冊上報工作。
新生經學校采集學籍信息后直接報市教育局審批。
第四條、學籍信息采集、審核、審批的任何環節發現新生不符合錄取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應當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個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五條、戶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學校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 借讀的學生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一)書面申請;(二)戶口簿;(三)義務教育學段(初中)完成證書;(四)中考準考證及成績單;(五)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
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外來借讀學生、外出借讀學生的名單匯總并填寫《肥合市普通高級中學接收借讀學生花名冊》、《肥合市普通高級中學外出借讀學生花名冊》,報市教育局備案。 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借讀。不得接收市區和四縣一市的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四縣一市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學生借讀。
第六條、班級學額不得超過50人。
第七條、同城區內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學生法定監護人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允許轉學。
轉學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一)轉學申請表;(二)戶口簿;(三)學籍檔案材料(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學生中考錄取大表、高中學生學籍表,其中課改年級學生還應附學分記錄和綜合素質評定記錄等材料)。
審批機關根據學生當年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和本市有關學校錄取分數線及班級學額情況,按照“同級同類方可轉入”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如本人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其他班級學額未滿的一般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獲得批準后,學校應當及時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轉學流程操作。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轉學應當由市教育局批準。學生從省外學校轉入本市,應當經市教育局批準。本市高中學生要求轉往外地就讀的,按照轉入學校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應當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醫藥費發票和診斷證明書等有關材料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學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高中期間休學不得超過兩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就讀。
休學期滿后,應當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應當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并報相應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復學后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表彰、獎勵或者處分學生,應當堅持原則,把握標準,慎重決定,及時存檔。學校應當在每學期結束前將受到獎勵、處分的學生信息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學生評先評優活動,應當查看并參考有關學生的獎懲信息。
第十條、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為學籍號,學籍號延用小學一年級入學學籍號,并作為學生的終身識別號,由學籍系統自動生成全省統一編號。學生轉出、休學、退學后的原學籍號不得重新啟用。
學籍管理系統中學生基本信息編碼的16位主號編碼規則以省教育廳下發的《關于做好中小學學籍信息審核和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號)為準,15位副號編碼規則以省教育廳下發的《關于實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學生基本信息編碼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號)為準。
第十一條、每月的第一個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辦理學籍變更的審批手續。辦理學籍變更時,學校應當填寫《肥合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匯總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市區普通高中(含高校附中)學籍變更直接上報市教育局批準,四縣一市普通高中報所在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補發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的,應當由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中相關證明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學校查驗證書存根后,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學生持經市教育主管部門驗證簽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關證明書申請表》、證書存根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設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的省教育廳窗口辦理。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省教育廳打印相關證明書后,再逐級辦理照片粘貼和加蓋校長簽字章、學校公章、鋼印等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學籍信息化管理。通過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電子學籍。要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每學期錄入和更新學生課程學習記錄、學分認定結果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業水平測試結束后及時錄入學籍管理系統,確保學籍信息完整準確。
學校應當設置學籍管理專柜,有條件的學校還應當設立學籍檔案室。學校應當及時、認真填寫學生學籍檔案,并應當將學生學籍表、學籍光盤(含每屆學生學籍信息)、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學生變更情況登記表、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明存根及學生獎懲材料等學籍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學生生病、出國、外出考試、外出學習要辦理請假手續,班主任可以批準一天假期,級部可以批準一周假期,請假一周以上須報學校批準,請假獲批準以后方可離校,擅自離校按曠課處理,曠課一個月取消學籍。
第十五條、學校原則上不同意任何學生外出借讀,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外出借讀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和家長寫申請,并提供對方學校的接收證明,報請學校批準后,方可離校,擅自離校按曠課處理,曠課達一個月,將取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未經學校同意,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就擅自離校或出國的,按曠課處理,曠課達一個月,將取消其學籍。
第十七條、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學生,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到我校借讀,必須先到教務處登記核查,符合條件的參加學校考核,考核合格后經學校研究方可辦理進校手續。
任何教師、班主任或部門不得擅自作主,違反規定,學校將嚴肅處理。
第7篇 二小入學、休學、轉學及學籍管理規定
義仰二小入學、休學、轉學及學籍管理規定
1、凡是本施教區,且持有有效證件的適齡兒童,均可到本校入學,新生工作由學校統一安排,家長需出示父母產權證、戶口薄及兒童防疫卡報名,經核實后,由家長填寫新生入學登記表,教導處給予入班安排。
2、在鹿城區務工的外來人員子女具備以下條件:(1)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2)父母辦理有效居住證(一年以上);(3)父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合同或有工商執照的,與本施教區的兒童一樣執有關證件報名。
3、轉入學生需先提出申請,在班名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經學校有關領導研究,校長簽批意見后,交轉學證書、成績報告單,教導處安排班次。凡轉出的學生,家長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然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并進行登記。
4、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學習,經長期(三個月以上)請假的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應由本人或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示區(縣)、市級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并上報區普教科備案。休學期滿復學時學校根據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意見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5、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兩天以上者,由教導處審批。發現不明原因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通知教導處。由教導處向校長室匯報,學生請假三天以上由教導處備案,并報告校長室。
6、學期末,各班學籍由班主任按項目填寫,轉入的要增添,轉出的要注銷,休學的要記載。學籍要實事求是,記錄要清潔、完整、美觀。同時要按區教育局規定要求,建立規范的電子學籍,每學期要根據學生流動情況及時變更。歷屆畢業生花名冊,考試成績,分配去向均歸檔保存。
第8篇 運動員學籍、學位管理規定
運動員學籍、學位管理規定
1.鑒于運動員擔負著學習、訓練與比賽的雙重任務等原因,對運動員的文化課程學習和體育訓練比賽作如下規定:
(1)因參加全國比賽和集訓,或參加省比賽并獲得前3名,正常學習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50%)+訓練比賽成績(50%);
(2)因參加省比賽和集訓并獲得省比賽前4-8名或市比賽前3名,正常學習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60%)+訓練比賽成績(40%);
(3)參加市比賽并獲得前4-8名的運動員的學科考試成績=考試成績(70%)+訓練比賽成績(30%);
訓練比賽成績由訓練成績(40%)+比賽成績(60%)組成,訓練成績的考核辦法按本規定第五項,第5條(4)款執行;比賽成績設立權重,主力隊員的權重系數為1,替補隊員的權重系數為0.9。每學期期末體育部根據隊員該學期的訓練和比賽情況,將訓練比賽成績和相關材料報學校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確認各門課程成績。
2.因外出訓練、比賽所耽誤影響較大的課程,經教務處同意可組織有關學院補課、輔導或辦理緩考等,為運動員完成課程學習任務創造必要的條件。
3.在規定年限內獲準畢業,但因文化課(CET、計算機、補考累計學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運動員,如其具備入校后比賽成績達到國家運動健將,獲得世界、全國性、省級比賽前八名或累計2次以上獲得市級比賽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體育部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報呈學校學位評審委員會討論批準授予學士學位。
第9篇 大學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華南大學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年3月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原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由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患病學生須離校治療,治療費用自理。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屆新生入學時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進行預注冊。學生注冊工作依照《華南大學學生注冊和學費繳納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合格獲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按規定的標準換算為學分績點。 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的依據,所有課程的考核都實行學分績點制。考核的具體工作依照《華南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與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八條 學生以主修專業的教學計劃為依據,在導師指導下,依照《華南大學普通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選擇課程。每學期所修讀的學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5學分,最低不少于15學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學年合計未取得30學分者,給予一次學業警告。
第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華南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跨專業選課、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考試規則。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依照《華南大學學生考核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而缺席者,根據《華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根據《華南大學本科生轉專業試行辦法》的規定申請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或五年,學生原則上應該在基本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可以在基本學制所規定的年限外延長二年,超過者不予注冊,不具有學籍。基本學制為四年的,修業年限為三至六年;基本學制為五年的,修業年限為四至七年。
第十七條 學生根據自身情況可以申請休學,休學須得到學校批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因病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華南大學學生醫療費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應征入伍時間不計算入學生修業年限內。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健康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期間受到三次學業警告的;
(二)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已滿未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的;
(三)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已申請復學但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 (部)簽署意見,職能部門審核,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學校對退學的學生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退學的學生須在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
第10篇 某鄉鎮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和市教體局學籍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全鎮學籍管理工作,杜絕學生亂轉學現象,有效地控制學生流失,提高學生在校鞏固率,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做以下規定: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校要成立學籍管理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學籍管理員任副組長,級部主任、班主任等有關人員為組員。學籍管理員要挑選熟悉學生情況、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擔任。
二、做好新生建檔工作。學年初,各校必須按鎮教辦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現“黑學生”現象。
三、強化學籍檔案管理。學生信息卡由教辦統一保管,學籍卡和中學生 登記表等檔案暫由學校妥善保管。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將學籍檔案分發到班級,由各班主任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操行評語公正、準確地記入檔案,然后由學籍管理員收集存放。保證做到有案必備、有案必清,無殘缺丟失現象。檔案保管質量和填寫質量將納入鎮教辦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考評內容。
四、規范轉入轉出程序。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一把手主管學籍工作制度,把住學生出入關,對各種轉學手續要嚴格審查,凡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一律不予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1、本鎮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者,學生家長要持轉出學校證明和接收學校證明到教辦辦理轉學手續。若未經轉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學生,則追究接收方校長責任。
2、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或戶口變遷等跨縣市、鄉鎮轉學者,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學手續:(1)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2)持轉出學校的證明,到轉入地(縣市或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證明;(3)持轉出證明和轉入證明到鎮教辦辦理轉學手續;(4)持鎮教辦的轉出證明和轉入地的轉入證明到市教體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5)然后將轉入證明和轉出證明存根交回鎮教辦。
3、外地轉入本鎮的學生,需持接收學校的證明到鎮教辦申請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入學時持轉出地學籍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和學籍檔案(本市內含學生信息卡)到鎮教辦辦理入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學生。
4、因病需休學治療者,小學生持鎮級以上醫院、中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到鎮教辦辦理休學手續。
5、復學學生的學籍不得直接建在檔內,應上報教辦辦理復學手續;對輟學生返校的要歡迎和支持,并及時上報教辦恢復學籍。
五、實行學生流動情況月報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學生流動情況檔案,學生流動原因,學籍管理員必須清楚。每月23號至25號由學籍管理員填報當月學生流動情況,轉入 、轉出、休學、流失要注明原因,對瞞報、漏報的學籍管理員通報批評。
六、控制學生流失情況與教學成績掛鉤。統考成績參評人數的計算以原始建檔人數為基數,減去轉出休學死亡人數,加上轉入人數即為該次考試參評人數。
七、學生鞏固率與學校工作、校長政績掛鉤。小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百,中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一,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二,則在年終工作評估中按權重扣除相應的分數,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二、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三的,則校長要向教辦遞交書面檢查,取消學校和校長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八、強化督導檢查。控制學生流失是學籍管理的重點、難點,鎮教辦將不定期對各校的制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學校不得擠壓、歧視、體罰學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學,確保學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九、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各校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規定,確保我鎮學籍管理工作沿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年終,鎮教辦對學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11篇 良輔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良輔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據《義務教育法》及《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臨沭縣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臨沭縣實驗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管理體制
在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縣基教科)統籌管理的基礎上,學校建立由分管校長負責、教導處主管、學籍管理員主辦的管理體系。
二、學籍管理
(一)新生入學與注冊
1、根據規定,我校只招收駐城戶口或符合駐城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
2、學校嚴格控制班額。在現有人數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每班不超過45人。
3、學校招收的一年級新生,家長要提供有效證件并經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核通過后,才能在我校建檔就讀,不能建檔的勸其回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
4、學籍檔案建立后原則上不予更名。
(二)轉學和借讀
1、轉出。在校學生需轉出的,應先到接收學校辦好接收證明,然后學校給予辦理轉出證明等手續。轉入外縣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辦理。
2、轉入。屬于我校招生范圍且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除有合法學籍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辦理學籍轉入手續:
(1)持父母調令(只限軍隊安置、組織、人事等部門調動到縣城工作的)家庭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明。
(2)父母在縣城經商且有連續一年以上的營業執照(一方須是法定負責人)、稅票(年稅額須在3000元以上)和戶口簿。
(4)父母在縣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和家庭戶口簿。
(5)對外來投資經商者其子女入學就讀,按縣委、縣府有關政策辦理手續。
3、借出。因需暫外出借讀的,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借讀學生在一個月內將借讀證明交回學校,如不按規定辦理,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到學籍主管部門(縣教育局基教科)辦理該生學籍注銷手續。
(三)休學
學生因病如需長期治療,須經鄉鎮級以上醫療(含鄉鎮級)證明且藥費必須在500元以上,經學校審查同意,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規定級別的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準,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
學生死亡,班主任應及時報告,由學校上報縣教育局基教科注銷學籍。
(四)畢業
學生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由班主任認真填寫、學校同意蓋章后,發給學生。
三、學籍信息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四、在校生管理。
各班級要認真做好在校生管理工作,及時填寫《控輟家訪記錄》,防止學生輟學。
班級發生學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學籍管理員,說明變動詳細情況,并督促家長完善相關手續。凡是手續未完成的學生,各班級不得接收或安排轉學。
第12篇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范例
某某礦務集團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強化依法治教,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管理,根據《某某省義務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生入學
1、小學實行6 周歲入學,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2、小學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進行測試和選拔。初中新生憑《小學畢業證書》或《小學修業證書》報名入學。
3、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一律建在戶口所在地。對于長期居住在礦區而戶籍在非施教區的礦工子女,新生入學時可以建立學籍,并在學生電子檔案生源中注明“流動人口”。
4、新生(含轉入學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核對該生戶籍姓名。在小學、初中段,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確需更名的,應在新生入學一月內依法辦理更名手續。在確認各項內容無誤,
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本省內轉學、借讀等均不改變學籍號。
二、轉學
1、轉學條件:(1)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2)在本市內戶口及家庭住址跨區遷移。(3)集團公司職工因工作、生活變動等原因其子女需轉學的。(4)集團公司或辦學單位招聘的職工子女以及在礦區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轉學。
2、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住址遷移證明、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或經商、務工證明,到遷入學校和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同意接收證明。(2)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住址、遷移或工作調動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簽章,出具轉學證明及學生電子檔案,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3)報教育中心審批。(4)學生持轉學證明及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3、轉學時間:每學期初、末前后一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無特殊情況,其余時間不予辦理。
4、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借讀
1、借讀條件:(1)監護人出國、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邊、現役軍人,其子女需投靠親屬的。(2)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讀的。
2、借讀手續:(1)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2)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審核簽章,并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與借讀證明存根一并保存備查。(3)報教育中心審批。
3、辦理時間:學期初、末一周內辦理借讀手續。
4、借讀管理:(1)學籍: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借讀學校。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保留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原校。(2)考核: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3)收費:借讀學校按照省規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借讀學生收取有關費用。(4)對借讀生實行嚴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學生成績差而迫使或變相迫使學生外出借讀。
四、休學和復學
1、休學條件:學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一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
第13篇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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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15篇 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要點解讀【2】
一、為什么要重新修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新頒發的《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何時試行
答: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先后頒發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上海市居住證、海外引進人才等政策,其中有關子女就學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同時,隨著上海基礎教育改革進一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學生評價制度改革、學籍電子化管理等各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2004年起,二期課程教材改革亦在本市全面實施。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8年頒布的《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許多規定已明顯不適用。因此,我們在充分調研、聽取意見,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對原《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4月起在本市中小學全面試行。
二、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中小學學制、中小學班級學額、非本市戶籍學生申請在本市借讀的規定、學生學業考核與綜合素質評價、處分申訴權、學生社保學籍卡、學生成長記錄等。
三、《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學校。
四、本市中小學學制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初中學制為4年,高中學制為3年。
五、本市小學入學年齡是幾歲
答:本市兒童小學入學的年齡為6歲,盲、聾、弱智等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歲。
六、本市中小學轉學有哪些規定
答:義務教育階段在讀學生,因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由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應向遷入地所屬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滬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轉學。
七、申請轉學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學生本人的戶籍證明、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學生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學生成長記錄冊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學生還需有高中錄取材料等。
八、轉學生如何編班
答:本市學生轉學,接受學校應該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的班級就讀。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學生,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的班級就讀。
九、那些對象可申請在本市中小學借讀
答:1、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中小學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3、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的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十、借讀生在學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讀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其中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借讀,與本市戶籍學生同樣標準收費。
十一、學生的學業考核評價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上海市中小學課程標準,學生的學業考核和評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十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休學
答:1、中小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學生和監護人可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2、中小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學生和監護人可持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十三、學生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怎么辦
答: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四、中小學的班級學額有什么具體規定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的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十五、什么時候申領學生社保學籍卡
小學、初中、高中的新生入學后,都需要申領社保學籍卡,具體的申領時間、地點和要求,當時由學校通知學生本人。
十六、學生申請跳級什么具體規定
答: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經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若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經過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學生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申請跨學段跳級的學生,必須參加該學段的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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