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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11-06 19:30:03 查看人數:74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第1篇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小學學籍管理規定【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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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某鄉鎮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和市教體局學籍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全鎮學籍管理工作,杜絕學生亂轉學現象,有效地控制學生流失,提高學生在校鞏固率,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做以下規定: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校要成立學籍管理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學籍管理員任副組長,級部主任、班主任等有關人員為組員。學籍管理員要挑選熟悉學生情況、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擔任。

      二、做好新生建檔工作。學年初,各校必須按鎮教辦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現“黑學生”現象。

      三、強化學籍檔案管理。學生信息卡由教辦統一保管,學籍卡和中學生 登記表等檔案暫由學校妥善保管。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將學籍檔案分發到班級,由各班主任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操行評語公正、準確地記入檔案,然后由學籍管理員收集存放。保證做到有案必備、有案必清,無殘缺丟失現象。檔案保管質量和填寫質量將納入鎮教辦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考評內容。

      四、規范轉入轉出程序。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一把手主管學籍工作制度,把住學生出入關,對各種轉學手續要嚴格審查,凡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一律不予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1、本鎮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者,學生家長要持轉出學校證明和接收學校證明到教辦辦理轉學手續。若未經轉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學生,則追究接收方校長責任。

      2、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或戶口變遷等跨縣市、鄉鎮轉學者,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學手續:(1)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2)持轉出學校的證明,到轉入地(縣市或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證明;(3)持轉出證明和轉入證明到鎮教辦辦理轉學手續;(4)持鎮教辦的轉出證明和轉入地的轉入證明到市教體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5)然后將轉入證明和轉出證明存根交回鎮教辦。

      3、外地轉入本鎮的學生,需持接收學校的證明到鎮教辦申請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入學時持轉出地學籍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和學籍檔案(本市內含學生信息卡)到鎮教辦辦理入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學生。

      4、因病需休學治療者,小學生持鎮級以上醫院、中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到鎮教辦辦理休學手續。

      5、復學學生的學籍不得直接建在檔內,應上報教辦辦理復學手續;對輟學生返校的要歡迎和支持,并及時上報教辦恢復學籍。

      五、實行學生流動情況月報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學生流動情況檔案,學生流動原因,學籍管理員必須清楚。每月23號至25號由學籍管理員填報當月學生流動情況,轉入 、轉出、休學、流失要注明原因,對瞞報、漏報的學籍管理員通報批評。

      六、控制學生流失情況與教學成績掛鉤。統考成績參評人數的計算以原始建檔人數為基數,減去轉出休學死亡人數,加上轉入人數即為該次考試參評人數。

      七、學生鞏固率與學校工作、校長政績掛鉤。小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百,中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一,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二,則在年終工作評估中按權重扣除相應的分數,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二、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三的,則校長要向教辦遞交書面檢查,取消學校和校長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八、強化督導檢查。控制學生流失是學籍管理的重點、難點,鎮教辦將不定期對各校的制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學校不得擠壓、歧視、體罰學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學,確保學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九、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各校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規定,確保我鎮學籍管理工作沿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年終,鎮教辦對學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3篇 良輔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良輔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據《義務教育法》及《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臨沭縣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臨沭縣實驗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管理體制

      在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縣基教科)統籌管理的基礎上,學校建立由分管校長負責、教導處主管、學籍管理員主辦的管理體系。

      二、學籍管理

      (一)新生入學與注冊

      1、根據規定,我校只招收駐城戶口或符合駐城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

      2、學校嚴格控制班額。在現有人數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每班不超過45人。

      3、學校招收的一年級新生,家長要提供有效證件并經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核通過后,才能在我校建檔就讀,不能建檔的勸其回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

      4、學籍檔案建立后原則上不予更名。

      (二)轉學和借讀

      1、轉出。在校學生需轉出的,應先到接收學校辦好接收證明,然后學校給予辦理轉出證明等手續。轉入外縣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辦理。

      2、轉入。屬于我校招生范圍且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除有合法學籍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辦理學籍轉入手續:

      (1)持父母調令(只限軍隊安置、組織、人事等部門調動到縣城工作的)家庭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明。

      (2)父母在縣城經商且有連續一年以上的營業執照(一方須是法定負責人)、稅票(年稅額須在3000元以上)和戶口簿。

      (4)父母在縣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和家庭戶口簿。

      (5)對外來投資經商者其子女入學就讀,按縣委、縣府有關政策辦理手續。

      3、借出。因需暫外出借讀的,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借讀學生在一個月內將借讀證明交回學校,如不按規定辦理,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到學籍主管部門(縣教育局基教科)辦理該生學籍注銷手續。

      (三)休學

      學生因病如需長期治療,須經鄉鎮級以上醫療(含鄉鎮級)證明且藥費必須在500元以上,經學校審查同意,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規定級別的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準,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

      學生死亡,班主任應及時報告,由學校上報縣教育局基教科注銷學籍。

      (四)畢業

      學生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由班主任認真填寫、學校同意蓋章后,發給學生。

      三、學籍信息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四、在校生管理。

      各班級要認真做好在校生管理工作,及時填寫《控輟家訪記錄》,防止學生輟學。

      班級發生學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學籍管理員,說明變動詳細情況,并督促家長完善相關手續。凡是手續未完成的學生,各班級不得接收或安排轉學。

      第4篇 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要點解讀【2】

      一、為什么要重新修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新頒發的《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何時試行

      答: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先后頒發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上海市居住證、海外引進人才等政策,其中有關子女就學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同時,隨著上海基礎教育改革進一步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學生評價制度改革、學籍電子化管理等各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2004年起,二期課程教材改革亦在本市全面實施。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8年頒布的《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許多規定已明顯不適用。因此,我們在充分調研、聽取意見,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對原《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4月起在本市中小學全面試行。

      二、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中小學學制、中小學班級學額、非本市戶籍學生申請在本市借讀的規定、學生學業考核與綜合素質評價、處分申訴權、學生社保學籍卡、學生成長記錄等。

      三、《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學校。

      四、本市中小學學制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初中學制為4年,高中學制為3年。

      五、本市小學入學年齡是幾歲

      答:本市兒童小學入學的年齡為6歲,盲、聾、弱智等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歲。

      六、本市中小學轉學有哪些規定

      答:義務教育階段在讀學生,因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由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應向遷入地所屬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滬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轉學。

      七、申請轉學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學生本人的戶籍證明、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學生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學生成長記錄冊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學生還需有高中錄取材料等。

      八、轉學生如何編班

      答:本市學生轉學,接受學校應該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的班級就讀。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學生,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的班級就讀。

      九、那些對象可申請在本市中小學借讀

      答:1、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中小學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3、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的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十、借讀生在學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讀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其中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借讀,與本市戶籍學生同樣標準收費。

      十一、學生的學業考核評價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上海市中小學課程標準,學生的學業考核和評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十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休學

      答:1、中小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學生和監護人可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2、中小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學生和監護人可持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十三、學生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怎么辦

      答: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四、中小學的班級學額有什么具體規定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的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十五、什么時候申領學生社保學籍卡

      小學、初中、高中的新生入學后,都需要申領社保學籍卡,具體的申領時間、地點和要求,當時由學校通知學生本人。

      十六、學生申請跳級什么具體規定

      答: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經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若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經過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學生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申請跨學段跳級的學生,必須參加該學段的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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