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問題規定
高級中學關于學籍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為全面貫徹執行省市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籍管理行為,現結合本校具體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規范化的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做好具體工作。
二、教務處是學校學籍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承辦有關手續。
三、凡屬省教委文件規定的正常轉學(指轉出)、休學、復學,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分管副校長一支筆審批,審批后的一切手續由教務處承辦。
四、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處理轉進轉出問題。
五、凡要求轉學、借讀到本校的,學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況,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家長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室集體研究,校長簽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長處領取登記表。(申請登記表由分管校長保存)
2.學生家長填好登記表,由分管校長簽署收費意見。
3.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學籍卡、分數卡片、轉學證明及前一學期的成績報告單到教務處編班,由教務主任填表簽字。
4.學生家長憑登記表到總務處繳費,會計收費后在表格上簽字蓋章。
5.學生家長將繳費收據等有關材料送至教務處,由教務主任將學生送達班級。
六、登記表和其它有關材料存教務處,一學年度匯總后送檔案室存檔,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教育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