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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標準管理規定辦法(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1 13:15:06 查看人數:74

      國家標準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國家標準管理規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于國家標準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五)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六)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七)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下列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和環境質量國家標準;

      (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國家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國家標準;

      (七)互換配合國家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國家標準。

      其他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即發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

      示例:

      gb ×××××-××

      gb/t ×××××-××

      第五條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利于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環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六條 產品質量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定。

      第七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訂(含修訂,下同),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八條 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科技發展計劃、標準化發展計劃等作為依據。

      第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六月提出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轉發給由其負責領導和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

      第十條 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其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調后,于九月底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格式按附件1,2)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過程中有困難時,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統一匯總、審查、協調,于十二月底前將批準后的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下達。

      第十二條 執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按附件3),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 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計劃,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下達。

      第三章 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

      應經常檢查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應按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國家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國家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負責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征求意見。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可列出征求意見的表格,以利對意見的綜合、整理。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

      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八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技術歸口單位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

      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凡已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技術委員會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組織進行。

      參加審查的,應有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于四分之一。

      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國家標準送審稿可會議審查;其余的可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由組織者決定。

      會議審查時,組織者至少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函審時,組織者應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審單”(格式按附件5)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

      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國家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

      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

      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審單”。

      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審查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第(二)至(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

      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國家標準報批稿。

      國家標準報批稿和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報批稿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審批部門審批。

      國家標準報批稿內容應與國家標準審查時審定的內容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附有說明。

      報送的文件應有:

      (一)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國家標準報批稿四份,另附應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一份;

      (三)“國家標準申報單”(格式按附件8)、“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的國家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各一份。

      第四章 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編號、發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發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將批準的國家標準一份退報批部門。

      其中,藥品、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按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藥品、獸藥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另行安排。

      在國家標準出版過程中,發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負責起草單位聯系。

      如國家標準技術內容需更改時,須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需要翻譯為外文出版的國家標準,其譯文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翻譯和審定,并由國家標準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出版后,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負責起草單位提出“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按附件11、12),經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審核,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文并附“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批復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布。

      第五章 國家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國家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

      當國家標準重版時,在國家標準封面上、國家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國家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

      修訂的國家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 負責國家標準復審的單位,在復審結束后,應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

      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布。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總局1982年2月4日頒發的《關于國家標準的計劃編制、制訂和復審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國家標準修改、補充的暫行辦法》、原國家標準局1983年4月2日頒發的《關于報批國家標準工作若干補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頒發的《制訂工農業產品國家標準工作程序的補充規定(試行)》即行廢止。

      第2篇 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標準辦法

      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標準:檔案立卷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的檔案分類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續性,現根據《********公司檔案分類大綱》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檔案分類、整理、組織案卷、編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檔案信息系統的分類管理。

      2.********公司各級檔案室保存的檔案種類及其代字如下。

      字類目名稱代

      字類目名稱a文書檔案類c會計檔案類j基本建設類*聲像檔案類w實物檔案類t專題檔案類

      二.各類檔案的分類立卷辦法

      文書檔案的分類整理1、歸檔原則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準確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適應新技術應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歸檔范圍的規定,凡應歸檔的文件必須齊全完整。

      2、歸檔整理程序以件為歸檔單位,逐件整理歸檔。

      按分類、裝訂、排列、編號、裝盒、編目的步驟進行。

      “件”的含義:2.1單份文件,一份文件為一件;2.2各種報表、名冊、圖冊、書刊等,一冊(本)為一件;2.3正本與定稿、正件與附件合為一件;2.4文件處理單(表)與被處理文件合為一件;2.5來文與復文合為一件,如果分屬不同年度的可分開歸檔。

      3、分類按年度---部門---保管期限逐級進行分類。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決定該份文件的歸檔年度,即文件的歸檔年度可與文件內容所針對的年度不一致。

      4、裝訂4.1去掉原來文件上會生銹的金屬物,用細線或其它對紙張無損害的粘合劑重新將文件訂(粘)合。

      裝訂時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復文在前,來文在后。

      在每頁的右下角(背頁的左下角)編頁碼。

      各單位可自行嘗試不同的裝訂方法,但所選的裝訂材料不能生銹,不能對紙張產生直接或間接的損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紙規格的,要按a4紙規格進行折疊或裁剪,小于16開規格及破損的要進行托裱,對字跡模糊的文件要進行復制。

      4.3在該份文件的正文輸入計算機之前,不宜用乳膠或縫紉機來裝訂(因為會影響以后將該文件拆訂、掃描)。

      5、排列先將歸檔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開,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時間先后排列,并且盡可能將關系密切(如同一次活動、同一項工作、同一個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編號6.1在每件檔案首頁上方的空白處加蓋檔號章(格式見附圖1),并填寫有關欄目的內容。

      6.2檔號章的項目及填寫內容:類別號:文書檔案的類別號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兩類,填寫“長久”或“短期”。

      年度:該份檔案實際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公元紀年。

      機構:不分機構編檔號的單位此欄可不填。

      件號:以年度為界線,檔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順序號;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檔案只編一個流水號,件號不得重復。

      6.3在每年歸檔工作結束后,如發現有其它應歸檔文件材料未歸檔,可將該文件排在已歸檔文件之后編號歸檔。

      7、裝盒7.1檔案編號后,要按照編號順序裝入檔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寫“檔號”。

      (樣式見附圖3)。

      每一個檔案盒內只能裝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寫盒內文件備考表。

      盒內文件情況說明:主要用于填寫本盒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銷毀等需要說明的情況,如無上述情況,可暫不填寫。

      整理人:填寫本盒文件材料整理歸檔人姓名。

      日期:填寫歸檔的年、月、日。

      8、編目8.1編制《檔案目錄》8.1.1《檔案目錄》由“目錄夾封面和脊背”、“歸檔情況登記表”、“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四部分構成。

      8.1.2“目錄夾封面”(格式見附圖4)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類別、機構、期限、年度等六個基本項目;“目錄盒脊背”(格式見附圖2)項目由單位代碼、類別號、機構、期限、年度等五個基本項目組成。

      8.1.3“歸檔情況登記表”(格式見附圖5)內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數、保管單位和姓名、接收單位和姓名、備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不同的登記表填寫。

      8.1.4“歸檔說明”的內容包括:本年度立檔單位主要工作概況,本年度內設機構及主要領導人變化情況;本年度文書歸檔情況(含歸檔工作的組織情況、文件材料完整與否、檔案數量、有何缺陷和問題等)。

      8.1.5“歸檔文件目錄”(格式見附圖6)應包括以下基本項目: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需要時還可增加其它項目,如“文件格式”。

      件號:參見6.2。

      責任者:制發文件的組織或個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發文機關。

      文號:文件的發文字號。

      題名:即文件的標題,一般應照實抄錄。

      原文沒有標題的應當加擬標題,外加“[]”號;原文有標題但不能說明文件內容的,應重擬標題,重擬標題外加“[]”號,附于原標題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寫時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數字的右下角加“.”號或“-”號,以四位阿拉伯數據表示公元紀年。

      頁數:指每一份歸檔文件本身的有效頁面數。

      文件格式:指歸檔文件對應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ls、ppt、jpg、txt、wps、pdf等。

      8.1.6各種保管期限的歸檔件目錄,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裝訂在不同的目錄夾,連年續訂,直到該目錄夾裝滿。

      8.1.7“歸檔文件目錄”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圖書檔案中心。

      8.2編制其它檢索工具。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編制一些其它的檔案檢索工具,如“文號檔號對照表”、各種常用的專題目錄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檢索。

      9、電子文件管理9.1各單位檔案室日常在收集應歸檔紙質文件的同時,要收集對應的電子文件,對電子文件進行集中統一保管,并建立相應的移交電子文件簽名確認制度,以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

      9.2圖書檔案中心要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機讀目錄和電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時用光盤或磁帶機等進行備份,要求至少備份兩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使用。

      9.3各單位統一使用圖書檔案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計的檔案管理系統,統一將數據傳送到中心的檔案數據庫服務器,中心為每個單位建立一個單獨的數據庫以確保數據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應定期對各單位的檔案數據進行匯總。

      9.4處理電子文件,應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ls、mdb、ppt、jpg、txt、wps、pdf等;掃描原文的電子文件格式為:jpg。

      9.5為方便以后利用計算機進行全文查閱,要求各單位在進行電子文件導入時在“備注”欄填寫此份電子文件的關鍵字。

      檔案管理系統在執行文件導入時會自動將文件全文寫入數據庫,同時會在本機的指定目錄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與檔號相同。

      9.6一般情況下,圖書檔案中心使用一套數據庫副本供查閱,另一套數據封存且不得外借。

      第3篇 國家標準化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是為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而頒布的管理辦法,對國家實施技術監督標準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于國家標準化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衛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生部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衛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

      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

      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報送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應當按照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秘書處。

      審核通過的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報送衛生部。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衛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報程序。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以衛生部發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衛生部、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應當根據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洋標準化工作,加強海洋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洋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組織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海洋標準化工作要堅持“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際接軌、服務發展”,促進海洋科技進步,滿足海洋事業和海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鼓勵沿海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各方人員積極參與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從事海洋標準化活動的機構應將海洋標準化工作納入海洋發展規劃、計劃,并保障開展海洋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積極制定海洋國際標準,開展海洋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海洋標準與國外海洋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全國海洋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是國家海洋局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海洋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海洋標準化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標準體系;

      (二)組織擬定海洋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擬訂海洋國家標準;

      (四)組織制修訂、審核、發布和復審海洋行業標準;

      (五)組織海洋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六)指導海洋領域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機關各業務司,極地考察辦公室、大洋協會辦公室等單位(以下簡稱“業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體系以及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并給予條件保障;

      (二)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指導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組織本業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實施。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轄海區開展海洋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標委”)是國家海洋局海洋標準化決策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歸口的非法人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海洋標準化發展規劃,提出海洋標準體系、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分委會;

      (三)組織起草和審查海洋標準;

      (四)對存有異議的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承擔海洋標準的宣貫和技術咨詢服務以及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標準復審和修訂的建議,負責海洋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

      (六)承擔海洋國際標準化工作;

      (七)承擔國家海洋局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

      海標委下設秘書處,承擔海標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對海標委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并履行國家海洋局賦予的有關職能。

      第十一條 各分委會在海標委的領導下,承擔本專業領域的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標準的范圍和類別

      第十二條 海洋標準的范圍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和科學研究、海洋資源開發等方面,涵蓋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管理、海島保護與管理、海洋維權執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域綜合管理、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海洋信息管理與服務、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科技研究、極地考察、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利用、海水資源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海洋儀器裝備等方面。

      第十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海洋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海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制定海洋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以依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相應海洋地方標準。

      海洋地方標準發布后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分為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海洋推薦性國家標準。

      海洋行業標準為海洋推薦性行業標準。

      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

      以上規定以外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制定海洋推薦性標準。

      屬海洋業務工作急需、海洋重大專項實施急需或技術尚在發展中需統一的技術要求,可按有關程序制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四章 海洋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制定包括:標準立項、標準編制等環節。

      第十六條 制定海洋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海洋事業發展需求,列入有關規劃。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

      (三)有利于規范海洋經濟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四)做到與海洋標準體系、有關標準協調配套,合理處置涉及的專利。

      第十七條 海洋標準的立項包括:征集需求、申報、審核與協調、批準等環節。

      (一)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主要采取年度計劃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標準可根據實際適時增補計劃;

      (二)管理部門每年向業務部門征集重點海洋標準需求;

      (三)有關單位應根據海洋標準化有關規劃和重點海洋標準需求,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門提出海洋國家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請;

      (四)海標委受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匯總、組織審查,對存在異議的立項審查結果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征求業務部門關于項目立項建議的意見;

      (五)海洋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海洋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經公示后由國家海洋局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標準編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等環節。

      (一)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起草海洋標準,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二)海標委或分委會對本專業領域內的標準征求意見稿組織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國家海洋局網站等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海標委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四)分委會向海標委提交的標準報批稿等報批材料,經海標委審核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對存在異議的標準報批材料,海標委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管理部門就標準報批稿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九條 海洋地方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等,具備轉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條件的,可按照相應快速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過程中有關材料,由海標委和分委會分別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應定期將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報分委會,分委會匯總后報海標委,海標委匯總后報管理部門。

      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加強對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的督促和指導,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于連續半年沒有工作進展的項目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期限原則上控制在兩年以內。

      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延期申請,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觀情況無法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終止申請,經海標委或分委會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報管理部門。

      管理部門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對因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海洋局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

      第五章 海洋標準的審批發布和復審

      第二十三條 海洋國家標準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序審批、發布。

      海洋國家標準發布后,相應的海洋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海洋行業標準由國家海洋局審批、發布,發布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的出版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海洋行業標準由管理部門組織出版,海標委秘書處具體承辦。

      第二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復審是由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發布的標準實施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海標委根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組織分委會對海洋標準進行復審,分委會將復審結果報海標委,經海標委審查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審核、報批。

      第六章 海洋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海洋標準發布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積極實施海洋標準。

      強制性海洋標準,必須執行。

      不符合強制性海洋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

      推薦性海洋標準,鼓勵采用。

      鼓勵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積極引用和使用推薦性海洋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標準化監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對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對海洋標準開展試驗驗證,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鼓勵開展海洋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二十九條 海洋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范圍,鼓勵申報科技成果及標準化工作獎。

      國家海洋局對海洋標準制修訂和實施情況實行通報制度。

      對具有創新性、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海洋標準,以及在海洋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對海洋標準編制或實施標準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國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投訴、舉報違反海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海洋標準化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發[2022]51號)即行廢止。

      第4篇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輸變電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標準化建設,規范安全作業環境,倡導綠色施工,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結合輸變電工程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是指通過落實相關各方管理責任、開展全過程管理和進行量化評價考核,實現輸變電工程安全制度執行標準化、安全設施標準化、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化、現場布置標準化、作業行為規范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確保施工安全。

      第三條 公司在加強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的同時,鼓勵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倡導積極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裝備、施工工藝和管理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級單位建設管理的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kv送出線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其它輸變電工程建設可參照執行(管理流程圖見附件1)。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監督、指導、評價、考核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引導各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設標準化施統一配送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技術創新、推廣應用管理工作,持續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水平。

      第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本辦法,監督、檢查、評價、考核參建單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教育培訓和學習交流,組織研發和推廣應用新型、適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

      (三)監督所屬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統一配送工作。

      第七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以下同)及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落實本辦法,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管理制度,技術標準,檢查、評價、考核工程參建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

      (二)組織審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內容,按規定在合同中計列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落實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足額投入。

      (三)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落實,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不稱職的管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并對相關人員、單位提出考核意見。組織工程項目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學習,經驗交流活動。

      第八條 監理企業(監理項目部)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在本單位進行宣貫和教育培訓,確保監理項目部人員能夠勝任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監理工作。

      (二)依照本辦法及監理合同,監督、檢查、評價檢查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三)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反饋項目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力的施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和考核建議。

      第九條 施工企業(施工項目部)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照規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保證工程項目足額使用,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二)按照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標準,購置、制作、統一配送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以及試驗、檢驗和日常維修、保管等工作。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技術創新,不斷改進、完善或研發新型、適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持續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水平。

      (三)組織開展進場施工人員(含分包人員)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教育培訓和交底,督促、檢查作業現場落實。定期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保證檢查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整改治理。

      (四)考核評價工程項目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撤換工作不稱職的管理人員,處罰相關責任人及分包單位。

      第十條 設計單位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完善工程本體安全設施設計,為各類安全設施的使用創造條件。

      (二)及時交付地下電纜、管道、接地網等地下設施圖紙,保證變電工程“四通一平”工作開展,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創造條件。

      (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章 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按標準化要求為工程現場配置相應的安全設施,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日常檢查、保養等管理工作。按標準化要求布置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現場,教育、培訓、檢查、考核施工人員按規范化要求開展作業,落實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標準詳見附件2。

      第一節 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 安全隔離設施

      (一)危險區域與人員活動區域間、帶電設備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施工作業區域與非施工作業區域間、地下穿越入口和出口區域、設備材料堆放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應使用安全圍欄實施有效的隔離。安全圍欄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

      (二)高處作業面(包括高差2m及以上的基坑,直徑大于1m的無蓋板坑、洞)等有人員墜落危險的區域,安全圍欄應穩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抗沖擊強度。

      (三)變電工程濾油作業區和油罐存放區等危險區域、相對固定的安全通道兩側應采用鋼管扣件組裝式安全圍欄或門形組裝式安全圍欄進行隔離。

      (四)帶電設備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應采用安全圍欄進行隔離,安全圍欄宜選用絕緣材料,并滿足施工安全距離要求。

      (五)施工作業區域與非施工作業區域間、設備材料堆放區域四周、電纜溝道兩側宜采用提示遮欄進行隔離。

      (六)交叉施工作業區應合理布置安全隔離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孔洞防護設施

      (一)施工現場(包括辦公區、生活區)能造成人員傷害或物品墜落的孔洞應采用孔洞蓋板或安全圍欄實施有效防護。

      (二)蓋板應滿足人或車輛通過的強度要求,蓋板上表面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三)直徑大于1m、道路附近、無蓋板及蓋板臨時揭開的孔洞,四周應設置安全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牌。

      第十四條 施工用電設施

      (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標準布設。施工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時,應編制安全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施工用電專篇,明確安全用電和防火措施。

      (二)現場生活、辦公、施工臨時用電系統應實施有效的安全用電和防火措施。

      (三)直埋電纜埋設深度和架空線路架設高度應滿足安全要求,直埋電纜路徑應設置方位標志,電纜通過道路時應采用套管保護,套管應有足夠強度。

      (四)各級配電箱裝設應端正、牢固、防雨、防塵,并加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附近配備消防器材。

      (五)總配電箱、開關箱內應配置漏電保護器。配電箱內應配有接線示意圖和定期檢查表,由專業電工負責定期檢查、記錄。電源線、重復接地線、保護零線應連接可靠。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防護設施

      (一)起重機械(含牽張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有效,牽張設備應設置地錨錨固。

      (二)采用抱桿組塔時,抱桿、絞磨、卷揚機、地錨、滑車、鋼絲繩、繩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應正確配置。

      (三)分段分片吊裝組塔時,應使用控制繩進行調整。為保護設備或桿塔、構架鍍鋅層,宜使用吊帶。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防護設施

      (一)構架安裝和鐵塔組立時應設置臨時攀登用保護繩索或永久軌道,攀登人員應正確使用攀登自鎖器;

      (二)變電工程高處作業應使用梯子、高處作業平臺,推薦使用高空作業車。

      (三)線路工程平衡掛線出線臨錨、導地線不能落地壓接時,應使用高處作業平臺。

      (四)塔上作業上下懸垂瓷瓶串、上下復合絕緣子串和安裝附件時,應使用下線爬梯。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應使用絕緣梯或絕緣平臺。

      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

      (一)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宿舍、加工區、配電箱及重要機械設備附近,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砂箱、水桶、斧、鍬等消防器材,并放在明顯、易取處。

      (二)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油料、氧氣瓶、乙炔氣瓶、六氟化硫氣瓶等)等危險品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或實施有效隔離,并與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臨時休息棚保持安全距離,危險品存放處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消防器材應使用標準的架、箱,應有防雨、防曬措施,每月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定期檢驗,保證處于合格狀態。

      第十八條 架線跨越作業防護設施

      (一)架線跨越作業應搭設跨越架或承力索,跨越架搭設高度、寬度應滿足要求,搭設強度應能承受發生斷線或跑線時的沖擊載荷。

      (二)帶電跨越時,跨越架或承力索封頂網應使用絕緣網和絕緣繩。

      (三)跨越架需經取得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搭設,驗收合格后使用。架體上應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看護。跨越鐵路、公路時,跨越架應設置反光標志,跨越公路時,還應在跨越段前200m處設置限高提示。

      第十九條 預防雷擊和近電作業防護設施

      (一)桿塔和構架組立后、牽張設備放線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帶電設備區域的施工機械和金屬結構、鋼管腳手架、跨越不停電線路時兩側桿塔的放線滑車等應裝設工作接地線。

      (二)牽張設備出線端的牽引繩及導線上應裝設接地滑車。附件安裝時,作業區兩端應裝設保安接地線。

      (三)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和絕緣棒對停電設備或導線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壓后裝設工作接地線。

      第二十條 有害氣體防護設施

      (一)在存在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深基坑、地下隧道和洞室等,應裝設和使用強制通風裝置,配備必要的氣體監測裝置。人員進入前進行檢測,并正確佩戴和使用防毒、防塵面具。

      (二)地下穿越作業應設置爬梯,通風、排水、照明、消防設施應與作業進展同步布設。施工用電應采用鎧裝線纜,或采用普通線纜架空布設。

      第二節 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不同施工作業要求,按照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化要求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一般防護

      (一)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

      (二)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工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毒面罩、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三)從事坑井、深溝下作業的施工人員時應配備雨靴、手套、保安照明等或手電、安全繩等。從事混凝土澆筑、振搗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膠鞋(或絕緣鞋)和手套(或絕緣手套)。

      (四)從事水上運輸或跨越江河、湖泊架線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救生衣。

      (五)冬季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雨期施工應為室外作業人員 配備雨衣、雨鞋等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特殊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防護

      (一)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應佩戴安全帶,在桿塔上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宜(全高超過80m桿塔應)佩戴全方位防沖擊安全帶。在垂直攀登過程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攀登自鎖器,高處短距離垂直移動或水平移動應配備速差自控器、二道防護繩和水平安全繩。

      (二)帶電和近電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從事高壓電氣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必要時配備防靜電服(屏蔽服)。從事手持電動工具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防護眼鏡。

      (三)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絕緣手套、防護面罩、防護眼鏡。在高處進行焊接、氣割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四)在有塵毒危害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毒面具(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塵口罩、密閉式防護眼鏡和防護手套。

      第三節 現場布置

      第二十四條 總體要求

      (一)通過施工總平面布置及規范建筑物、裝置型設施、安全設施、標志、標識牌等式樣和標準,以期達到現場視覺形象統一、規范、整潔、樸素、美觀的效果。

      (二)現場施工總平面應按實際功能劃分為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辦公區、人員住所和材料站應遠離河道、易滑坡、易塌方等存在災害影響的不安全區域。工程參建人員要集中住宿,駐地要盡可能選擇人口密集、治安良好、交通便捷、通信暢通的社區;在偏遠農村地區,施工駐地要盡量靠近村委會、治安報警點,并在駐地醒目位置張貼就近派出所聯系人和報警電話。

      (三)施工作業場地應進行圍護、隔離、封閉,實行區域化管理。按作業內容分為施工作業區、混凝土攪拌區、材料加工區、設備材料堆放區等。

      (四)施工作業現場全面推行定置化管理,策劃、繪制平面定置圖,規范設備、材料、工器具等堆(擺)放。

      第二十五條 現場辦公區布置

      (一)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辦公室應獨立設置,做到布置合理、場地整潔,臨時建筑設施主色調與現場環境相協調。

      (二)工程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應與施工區、生活區分開隔離,并做到布置合理、場地整潔、墻體無污物。

      (三)施工項目部在辦公區或施工區設置“四牌一圖”。設置會議室,將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工程施工進度橫道圖、應急聯絡牌等設置上墻。適宜位置設置宣傳欄、標語等宣傳類設施。

      (四)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應應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并能利用電子郵件、傳真、無線通訊等方式實現圖文、聲訊信息的即時、可靠傳遞。

      第二十六條 現場生活區布置

      (一)包含分包的所有施工人員宿舍應通風良好、整潔衛生、室溫適宜。現場生活區應提供洗浴、盥洗設施和必要的文化娛樂設施。項目部生活區應設置水沖式廁所,缺水地區可采用旱廁,并保持潔凈。

      (二)食堂應配備廚具、冰柜、消毒柜、餐桌椅等設施,做到干凈整潔,符合衛生防疫及環保要求。應根據現場人員民族構成,單獨設立小餐桌等措施,確保少數民族員工用餐方便。炊事人員應按規定體檢,并取得健康證,工作時應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七條 變電站(換流站)工程施工區布置

      (一)實行封閉管理,采用安全圍欄進行圍護、隔離、封閉,有條件的應先期修筑圍墻。開工初期應首先完成站區環形道路的基層路面硬化工作。道路兩旁應設置公示欄、標語等宣傳類設施。應搭建臨時大門,控制人員車輛進出。

      (二)工具間、庫房等應為輕鋼龍骨活動房、磚石砌體房或集裝箱式房屋。臨時工棚及機具防雨棚等應為裝配式結構,上鋪瓦楞板。

      (三)材料、工具、設備應按定置區域堆(擺)放,設置材料、工具標識牌、設備狀態牌和機械操作規程牌。

      (四)作業區應進行圍護、隔離,設置施工現場風險管控公示牌等內容。

      (五)施工現場應配備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在適宜區域設置飲水點、吸煙室。

      (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工程現場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現場施工安全風險作業狀況,具體實施中應考慮永臨結合,節約費用。

      第二十八條 輸電線路工程施工區布置

      (一)施工區域應設置施工友情提示牌、施工現場風險管控公示牌、應急聯絡牌等,配備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

      (二)土石方、沙石、水泥、機械設備等應按定置區域堆(擺)放,材料堆放應鋪墊隔離,標識清晰,主要機械設備應設置設備狀態牌和操作規程牌。

      (三)基礎施工場地采用安全圍欄進行圍護、隔離。外來人員流動頻繁的桿塔組立現場、張力場、牽引場等,應采用提示遮攔進行維護、隔離,實行封閉管理。牽、張場應布置休息室、工具房和指揮臺,設置臨時廁所。

      (四)有條件的線路工程,可在高風險作業施工現場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四節 環境保護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國家工程建設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法律法規,倡導綠色施工,盡力減少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一)盡可能少占耕(林)地等自然資源,嚴格控制基面開挖,嚴禁隨意棄土,施工后盡可能恢復植被。

      (二)導地線展放作業盡可能采用空中展放導引繩技術,減少對跨越物的損害。

      (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中的噪聲與振動,降低噪聲污染。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應盡力保持地表原貌,減少水土流失,避免造成深坑或新的沖溝,防止發生環境影響事件。

      (一)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應采用彩條布鋪墊,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現場設置廢料垃圾分類回收箱。

      (二)混凝土攪拌和灌注樁施工應設置沉淀池,有組織收集泥漿等廢水,廢水不得直接排入農田、池塘。

      (三)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實施遮蓋、封閉等措施,減少灰塵對大氣的污染。

      第五節 作業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一般要求

      施工人員通過不斷的培訓學習,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遵章守規,做到作業行為規范化。

      (一)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帶胸卡,著裝整齊,正確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二)特種作業、特殊工種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非此類人員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三)施工作業前應檢查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落實,做到措施不落實不作業,嚴格依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紀律,不違章作業。

      (四)愛護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遵守使用規范,未經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嚴禁拆除、移動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設施。對于確需臨時拆除的設施,應采取相應的臨時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

      (五)施工人員應有成品和半成品保護意識,自覺維護施工成品、半成品和防護設施,嚴禁亂拆、亂拿、亂涂和亂抹。

      第三十二條 特殊作業要求

      (一)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全過程中不得失去保護,并有防止工具和材料墜落的措施。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應與帶電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設置提醒和警示標志,按要求設置專人監護。

      (二)進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處作業時,施工人員應采取相應的、有效的防高處落物、防人員墜落、防碰撞措施,并相互照應,密切配合。

      (三)起重作業中,施工人員不得進入起重臂、抱桿及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內角側,應正確使用起重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在施工機械附近作業時,施工人員不得在機械作業半徑內逗留、行走或工作。

      (四)停電作業時,施工人員在未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前,嚴禁接近帶電體。在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后,原帶電體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掛接工作接地線后,施工人員方可進行停電作業。工作接地線一經拆除,原帶電體即視為帶電,嚴禁施工人員靠近作業。

      (五)施工用電設施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維護管理,布設時應由專業電工指導監督,嚴禁私拉亂接。

      (六)車輛運輸作業,車況應良好。嚴禁無證和酒后駕駛。嚴禁超速、超重運輸,載物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和自卸車載人。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策劃

      (一)業主項目部編制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明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要求,并向參建單位交底。

      (二)監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安全控制措施、要點。

      (三)施工項目部按照業主項目部編制的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編制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經施工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列與提取

      (一)公司投資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在編制估算、概算書時,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列要求,按照規定的科目和費率計列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對環境復雜、“急、難、險、重”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特殊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所需支出。

      (二)項目法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在招標、合同簽訂時,應依據相關規定單獨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不納入競爭報價。

      (三)建設管理、監理等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四)建設管理單位在撥付工程進度款的同時,應按照工程現場投入計劃和實際情況,單獨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建設初期,可適當超前支付先期布置所需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三十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與使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計提、使用應立足滿足工程現場安全防護和環境改善需要,優先用于保證安全隱患整改治理和達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具體使用范圍見附件3。

      (二)施工企業應及時向施工項目部撥付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專業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專業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勞務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由總包單位統籌管理使用,確保相關費用全部用于分包人員和分包現場的安全生產。

      (三)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所需費用,經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同意,履行簽證手續納入工程結算,在總體施工費用中予以落實。對達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費不足的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應補充資金,滿足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超出部分從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一)施工項目部分階段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報審計劃,明確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種類、數量、使用區域和計劃費用,報監理項目部審核、業主項目部批準。

      (二)施工項目部按照審批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計劃,選配使用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進行設施和用品的采購、制作,提交施工企業統一配送。

      (三)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進場前,應經過性能檢查、試驗。施工項目部應將進場的標準化設施報監理項目部和業主項目部審查驗收。

      (四)施工項目部應安排專人對安全裝備設施進行登記管理,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領用發放臺賬和檢查試驗登記臺賬。

      (五)施工作業前,施工班組應按要求布設安全設施,領取安全防護用品,并發放給施工人員。

      第三十七條 教育培訓與交底

      (一)施工項目部應將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向有關人員培訓交底,明確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標準化布置要求以及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使用區域和配置標準。

      (二)施工作業前,施工項目部應開展施工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分專業、分工種向施工人員講解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作業行為規范。

      第五章 檢查評價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公司組織開展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和管理評價工作,并根據檢查和評價情況對工程參建單位進行考核。檢查和評價工作均可采用《輸變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表》(見附件4)。

      第三十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工作

      (一)省級公司、工程參建單位應定期組織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檢查可結合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等活動組織開展。

      (二)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布置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配置完成后,由施工項目部提出驗收申請,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照標準化布置和配置要求進行驗收,提出改進意見,施工項目部負責整改落實。

      (三)施工過程中,施工班組應每天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的使用情況和施工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檢查,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抽查,提出改進措施,保持安全常態化。

      (四)監理項目部應對重要設施、重大工序轉接是否滿足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對重要及危險的作業工序及部位進行旁站,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并填寫安全旁站監理記錄表。

      第四十條 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一)35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階段性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工作由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項目部組織有關專家、工程參建單位共同開展。省公司級單位組織管理評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工程總數的10%。

      (二)110(66)kv及以上新建變電工程在土建及構架安裝初期、電氣安裝中期分別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三)35kv新建變電工程、110(66)kv及以上變電改擴建工程,在電氣安裝中期,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四)施工周期超過5個月且線路長度大于10km的線路工程,在桿塔組立初期和架線施工初期,應分別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五)施工周期少于5個月,或長度大于5km、小于10km的線路工程,在桿塔組立初期或架線施工初期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管理評價工作;長度小于5km的線路工程,可根據工程特點確定是否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六)當一個變電工程配套的多條輸電線路工程項目同屬一個項目部管理時,可作為一個項目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 檢查和評價工作結束后,組織單位(部門)應及時公布檢查評價結果,提出問題清單和整改要求。工作完成一周內,按《輸變電工程安全管理評價報告(模板)》(見附件5),將整改情況報建設管理單位。

      第四十二條 對檢查和評價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和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排除,短時間不能完全排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項目部對檢查和評價結果及整改閉環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執行不力、評價為“較差”等級的工程項目,檢查組織單位(部門)應責令停工整改,給予通報批評。檢查和評價結果納入對監理、施工項目部綜合評價內容,在工程結算時,依據合同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總部將省公司級單位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省公司級單位將建設管理單位評價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企管〔2014〕140號之國網(基建/3)187-201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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