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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7-24 07:00:56 查看人數:59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輸變電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標準化建設,規范安全作業環境,倡導綠色施工,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結合輸變電工程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是指通過落實相關各方管理責任、開展全過程管理和進行量化評價考核,實現輸變電工程安全制度執行標準化、安全設施標準化、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化、現場布置標準化、作業行為規范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確保施工安全。

      第三條 公司在加強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的同時,鼓勵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倡導積極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裝備、施工工藝和管理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級單位建設管理的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kv送出線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其它輸變電工程建設可參照執行(管理流程圖見附件1)。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監督、指導、評價、考核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引導各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設標準化施統一配送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技術創新、推廣應用管理工作,持續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水平。

      第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本辦法,監督、檢查、評價、考核參建單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教育培訓和學習交流,組織研發和推廣應用新型、適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

      (三)監督所屬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統一配送工作。

      第七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以下同)及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

      (一)落實本辦法,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管理制度,技術標準,檢查、評價、考核工程參建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

      (二)組織審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內容,按規定在合同中計列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落實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足額投入。

      (三)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落實,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不稱職的管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并對相關人員、單位提出考核意見。組織工程項目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學習,經驗交流活動。

      第八條 監理企業(監理項目部)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在本單位進行宣貫和教育培訓,確保監理項目部人員能夠勝任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監理工作。

      (二)依照本辦法及監理合同,監督、檢查、評價檢查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三)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反饋項目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力的施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和考核建議。

      第九條 施工企業(施工項目部)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照規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費,保證工程項目足額使用,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二)按照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標準,購置、制作、統一配送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以及試驗、檢驗和日常維修、保管等工作。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技術創新,不斷改進、完善或研發新型、適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持續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水平。

      (三)組織開展進場施工人員(含分包人員)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教育培訓和交底,督促、檢查作業現場落實。定期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保證檢查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整改治理。

      (四)考核評價工程項目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撤換工作不稱職的管理人員,處罰相關責任人及分包單位。

      第十條 設計單位責任

      (一)落實本辦法,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完善工程本體安全設施設計,為各類安全設施的使用創造條件。

      (二)及時交付地下電纜、管道、接地網等地下設施圖紙,保證變電工程“四通一平”工作開展,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創造條件。

      (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章 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按標準化要求為工程現場配置相應的安全設施,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日常檢查、保養等管理工作。按標準化要求布置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現場,教育、培訓、檢查、考核施工人員按規范化要求開展作業,落實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標準詳見附件2。

      第一節 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 安全隔離設施

      (一)危險區域與人員活動區域間、帶電設備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施工作業區域與非施工作業區域間、地下穿越入口和出口區域、設備材料堆放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應使用安全圍欄實施有效的隔離。安全圍欄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

      (二)高處作業面(包括高差2m及以上的基坑,直徑大于1m的無蓋板坑、洞)等有人員墜落危險的區域,安全圍欄應穩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抗沖擊強度。

      (三)變電工程濾油作業區和油罐存放區等危險區域、相對固定的安全通道兩側應采用鋼管扣件組裝式安全圍欄或門形組裝式安全圍欄進行隔離。

      (四)帶電設備區域與施工區域間應采用安全圍欄進行隔離,安全圍欄宜選用絕緣材料,并滿足施工安全距離要求。

      (五)施工作業區域與非施工作業區域間、設備材料堆放區域四周、電纜溝道兩側宜采用提示遮欄進行隔離。

      (六)交叉施工作業區應合理布置安全隔離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孔洞防護設施

      (一)施工現場(包括辦公區、生活區)能造成人員傷害或物品墜落的孔洞應采用孔洞蓋板或安全圍欄實施有效防護。

      (二)蓋板應滿足人或車輛通過的強度要求,蓋板上表面應有安全警示標志。

      (三)直徑大于1m、道路附近、無蓋板及蓋板臨時揭開的孔洞,四周應設置安全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牌。

      第十四條 施工用電設施

      (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標準布設。施工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時,應編制安全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施工用電專篇,明確安全用電和防火措施。

      (二)現場生活、辦公、施工臨時用電系統應實施有效的安全用電和防火措施。

      (三)直埋電纜埋設深度和架空線路架設高度應滿足安全要求,直埋電纜路徑應設置方位標志,電纜通過道路時應采用套管保護,套管應有足夠強度。

      (四)各級配電箱裝設應端正、牢固、防雨、防塵,并加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附近配備消防器材。

      (五)總配電箱、開關箱內應配置漏電保護器。配電箱內應配有接線示意圖和定期檢查表,由專業電工負責定期檢查、記錄。電源線、重復接地線、保護零線應連接可靠。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防護設施

      (一)起重機械(含牽張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有效,牽張設備應設置地錨錨固。

      (二)采用抱桿組塔時,抱桿、絞磨、卷揚機、地錨、滑車、鋼絲繩、繩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應正確配置。

      (三)分段分片吊裝組塔時,應使用控制繩進行調整。為保護設備或桿塔、構架鍍鋅層,宜使用吊帶。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防護設施

      (一)構架安裝和鐵塔組立時應設置臨時攀登用保護繩索或永久軌道,攀登人員應正確使用攀登自鎖器;

      (二)變電工程高處作業應使用梯子、高處作業平臺,推薦使用高空作業車。

      (三)線路工程平衡掛線出線臨錨、導地線不能落地壓接時,應使用高處作業平臺。

      (四)塔上作業上下懸垂瓷瓶串、上下復合絕緣子串和安裝附件時,應使用下線爬梯。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應使用絕緣梯或絕緣平臺。

      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

      (一)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宿舍、加工區、配電箱及重要機械設備附近,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砂箱、水桶、斧、鍬等消防器材,并放在明顯、易取處。

      (二)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油料、氧氣瓶、乙炔氣瓶、六氟化硫氣瓶等)等危險品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或實施有效隔離,并與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臨時休息棚保持安全距離,危險品存放處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消防器材應使用標準的架、箱,應有防雨、防曬措施,每月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定期檢驗,保證處于合格狀態。

      第十八條 架線跨越作業防護設施

      (一)架線跨越作業應搭設跨越架或承力索,跨越架搭設高度、寬度應滿足要求,搭設強度應能承受發生斷線或跑線時的沖擊載荷。

      (二)帶電跨越時,跨越架或承力索封頂網應使用絕緣網和絕緣繩。

      (三)跨越架需經取得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搭設,驗收合格后使用。架體上應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看護。跨越鐵路、公路時,跨越架應設置反光標志,跨越公路時,還應在跨越段前200m處設置限高提示。

      第十九條 預防雷擊和近電作業防護設施

      (一)桿塔和構架組立后、牽張設備放線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帶電設備區域的施工機械和金屬結構、鋼管腳手架、跨越不停電線路時兩側桿塔的放線滑車等應裝設工作接地線。

      (二)牽張設備出線端的牽引繩及導線上應裝設接地滑車。附件安裝時,作業區兩端應裝設保安接地線。

      (三)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和絕緣棒對停電設備或導線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壓后裝設工作接地線。

      第二十條 有害氣體防護設施

      (一)在存在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深基坑、地下隧道和洞室等,應裝設和使用強制通風裝置,配備必要的氣體監測裝置。人員進入前進行檢測,并正確佩戴和使用防毒、防塵面具。

      (二)地下穿越作業應設置爬梯,通風、排水、照明、消防設施應與作業進展同步布設。施工用電應采用鎧裝線纜,或采用普通線纜架空布設。

      第二節 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不同施工作業要求,按照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化要求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一般防護

      (一)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

      (二)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工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毒面罩、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三)從事坑井、深溝下作業的施工人員時應配備雨靴、手套、保安照明等或手電、安全繩等。從事混凝土澆筑、振搗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膠鞋(或絕緣鞋)和手套(或絕緣手套)。

      (四)從事水上運輸或跨越江河、湖泊架線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救生衣。

      (五)冬季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雨期施工應為室外作業人員 配備雨衣、雨鞋等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特殊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防護

      (一)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應佩戴安全帶,在桿塔上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宜(全高超過80m桿塔應)佩戴全方位防沖擊安全帶。在垂直攀登過程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攀登自鎖器,高處短距離垂直移動或水平移動應配備速差自控器、二道防護繩和水平安全繩。

      (二)帶電和近電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從事高壓電氣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必要時配備防靜電服(屏蔽服)。從事手持電動工具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防護眼鏡。

      (三)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絕緣手套、防護面罩、防護眼鏡。在高處進行焊接、氣割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四)在有塵毒危害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毒面具(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塵口罩、密閉式防護眼鏡和防護手套。

      第三節 現場布置

      第二十四條 總體要求

      (一)通過施工總平面布置及規范建筑物、裝置型設施、安全設施、標志、標識牌等式樣和標準,以期達到現場視覺形象統一、規范、整潔、樸素、美觀的效果。

      (二)現場施工總平面應按實際功能劃分為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辦公區、人員住所和材料站應遠離河道、易滑坡、易塌方等存在災害影響的不安全區域。工程參建人員要集中住宿,駐地要盡可能選擇人口密集、治安良好、交通便捷、通信暢通的社區;在偏遠農村地區,施工駐地要盡量靠近村委會、治安報警點,并在駐地醒目位置張貼就近派出所聯系人和報警電話。

      (三)施工作業場地應進行圍護、隔離、封閉,實行區域化管理。按作業內容分為施工作業區、混凝土攪拌區、材料加工區、設備材料堆放區等。

      (四)施工作業現場全面推行定置化管理,策劃、繪制平面定置圖,規范設備、材料、工器具等堆(擺)放。

      第二十五條 現場辦公區布置

      (一)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辦公室應獨立設置,做到布置合理、場地整潔,臨時建筑設施主色調與現場環境相協調。

      (二)工程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應與施工區、生活區分開隔離,并做到布置合理、場地整潔、墻體無污物。

      (三)施工項目部在辦公區或施工區設置“四牌一圖”。設置會議室,將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工程施工進度橫道圖、應急聯絡牌等設置上墻。適宜位置設置宣傳欄、標語等宣傳類設施。

      (四)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應應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并能利用電子郵件、傳真、無線通訊等方式實現圖文、聲訊信息的即時、可靠傳遞。

      第二十六條 現場生活區布置

      (一)包含分包的所有施工人員宿舍應通風良好、整潔衛生、室溫適宜。現場生活區應提供洗浴、盥洗設施和必要的文化娛樂設施。項目部生活區應設置水沖式廁所,缺水地區可采用旱廁,并保持潔凈。

      (二)食堂應配備廚具、冰柜、消毒柜、餐桌椅等設施,做到干凈整潔,符合衛生防疫及環保要求。應根據現場人員民族構成,單獨設立小餐桌等措施,確保少數民族員工用餐方便。炊事人員應按規定體檢,并取得健康證,工作時應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七條 變電站(換流站)工程施工區布置

      (一)實行封閉管理,采用安全圍欄進行圍護、隔離、封閉,有條件的應先期修筑圍墻。開工初期應首先完成站區環形道路的基層路面硬化工作。道路兩旁應設置公示欄、標語等宣傳類設施。應搭建臨時大門,控制人員車輛進出。

      (二)工具間、庫房等應為輕鋼龍骨活動房、磚石砌體房或集裝箱式房屋。臨時工棚及機具防雨棚等應為裝配式結構,上鋪瓦楞板。

      (三)材料、工具、設備應按定置區域堆(擺)放,設置材料、工具標識牌、設備狀態牌和機械操作規程牌。

      (四)作業區應進行圍護、隔離,設置施工現場風險管控公示牌等內容。

      (五)施工現場應配備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在適宜區域設置飲水點、吸煙室。

      (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工程現場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現場施工安全風險作業狀況,具體實施中應考慮永臨結合,節約費用。

      第二十八條 輸電線路工程施工區布置

      (一)施工區域應設置施工友情提示牌、施工現場風險管控公示牌、應急聯絡牌等,配備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

      (二)土石方、沙石、水泥、機械設備等應按定置區域堆(擺)放,材料堆放應鋪墊隔離,標識清晰,主要機械設備應設置設備狀態牌和操作規程牌。

      (三)基礎施工場地采用安全圍欄進行圍護、隔離。外來人員流動頻繁的桿塔組立現場、張力場、牽引場等,應采用提示遮攔進行維護、隔離,實行封閉管理。牽、張場應布置休息室、工具房和指揮臺,設置臨時廁所。

      (四)有條件的線路工程,可在高風險作業施工現場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四節 環境保護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國家工程建設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法律法規,倡導綠色施工,盡力減少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一)盡可能少占耕(林)地等自然資源,嚴格控制基面開挖,嚴禁隨意棄土,施工后盡可能恢復植被。

      (二)導地線展放作業盡可能采用空中展放導引繩技術,減少對跨越物的損害。

      (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中的噪聲與振動,降低噪聲污染。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應盡力保持地表原貌,減少水土流失,避免造成深坑或新的沖溝,防止發生環境影響事件。

      (一)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應采用彩條布鋪墊,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現場設置廢料垃圾分類回收箱。

      (二)混凝土攪拌和灌注樁施工應設置沉淀池,有組織收集泥漿等廢水,廢水不得直接排入農田、池塘。

      (三)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實施遮蓋、封閉等措施,減少灰塵對大氣的污染。

      第五節 作業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一般要求

      施工人員通過不斷的培訓學習,提高安全技能水平,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遵章守規,做到作業行為規范化。

      (一)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帶胸卡,著裝整齊,正確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二)特種作業、特殊工種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非此類人員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三)施工作業前應檢查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落實,做到措施不落實不作業,嚴格依照施工方案施工,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紀律,不違章作業。

      (四)愛護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遵守使用規范,未經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嚴禁拆除、移動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設施。對于確需臨時拆除的設施,應采取相應的臨時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

      (五)施工人員應有成品和半成品保護意識,自覺維護施工成品、半成品和防護設施,嚴禁亂拆、亂拿、亂涂和亂抹。

      第三十二條 特殊作業要求

      (一)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全過程中不得失去保護,并有防止工具和材料墜落的措施。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應與帶電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設置提醒和警示標志,按要求設置專人監護。

      (二)進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處作業時,施工人員應采取相應的、有效的防高處落物、防人員墜落、防碰撞措施,并相互照應,密切配合。

      (三)起重作業中,施工人員不得進入起重臂、抱桿及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內角側,應正確使用起重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在施工機械附近作業時,施工人員不得在機械作業半徑內逗留、行走或工作。

      (四)停電作業時,施工人員在未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前,嚴禁接近帶電體。在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后,原帶電體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掛接工作接地線后,施工人員方可進行停電作業。工作接地線一經拆除,原帶電體即視為帶電,嚴禁施工人員靠近作業。

      (五)施工用電設施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維護管理,布設時應由專業電工指導監督,嚴禁私拉亂接。

      (六)車輛運輸作業,車況應良好。嚴禁無證和酒后駕駛。嚴禁超速、超重運輸,載物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和自卸車載人。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策劃

      (一)業主項目部編制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明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要求,并向參建單位交底。

      (二)監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安全控制措施、要點。

      (三)施工項目部按照業主項目部編制的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編制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經施工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列與提取

      (一)公司投資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在編制估算、概算書時,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列要求,按照規定的科目和費率計列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對環境復雜、“急、難、險、重”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特殊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所需支出。

      (二)項目法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在招標、合同簽訂時,應依據相關規定單獨計列安全文明施工費,不納入競爭報價。

      (三)建設管理、監理等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四)建設管理單位在撥付工程進度款的同時,應按照工程現場投入計劃和實際情況,單獨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建設初期,可適當超前支付先期布置所需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三十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與使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計提、使用應立足滿足工程現場安全防護和環境改善需要,優先用于保證安全隱患整改治理和達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具體使用范圍見附件3。

      (二)施工企業應及時向施工項目部撥付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專業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專業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勞務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由總包單位統籌管理使用,確保相關費用全部用于分包人員和分包現場的安全生產。

      (三)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所需費用,經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同意,履行簽證手續納入工程結算,在總體施工費用中予以落實。對達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費不足的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應補充資金,滿足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超出部分從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一)施工項目部分階段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報審計劃,明確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種類、數量、使用區域和計劃費用,報監理項目部審核、業主項目部批準。

      (二)施工項目部按照審批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計劃,選配使用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進行設施和用品的采購、制作,提交施工企業統一配送。

      (三)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進場前,應經過性能檢查、試驗。施工項目部應將進場的標準化設施報監理項目部和業主項目部審查驗收。

      (四)施工項目部應安排專人對安全裝備設施進行登記管理,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領用發放臺賬和檢查試驗登記臺賬。

      (五)施工作業前,施工班組應按要求布設安全設施,領取安全防護用品,并發放給施工人員。

      第三十七條 教育培訓與交底

      (一)施工項目部應將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向有關人員培訓交底,明確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標準化布置要求以及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使用區域和配置標準。

      (二)施工作業前,施工項目部應開展施工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分專業、分工種向施工人員講解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文明施工設施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作業行為規范。

      第五章 檢查評價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公司組織開展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和管理評價工作,并根據檢查和評價情況對工程參建單位進行考核。檢查和評價工作均可采用《輸變電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表》(見附件4)。

      第三十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工作

      (一)省級公司、工程參建單位應定期組織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檢查,檢查可結合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等活動組織開展。

      (二)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布置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配置完成后,由施工項目部提出驗收申請,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照標準化布置和配置要求進行驗收,提出改進意見,施工項目部負責整改落實。

      (三)施工過程中,施工班組應每天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設施的使用情況和施工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檢查,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抽查,提出改進措施,保持安全常態化。

      (四)監理項目部應對重要設施、重大工序轉接是否滿足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對重要及危險的作業工序及部位進行旁站,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要求,并填寫安全旁站監理記錄表。

      第四十條 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一)35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階段性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工作由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項目部組織有關專家、工程參建單位共同開展。省公司級單位組織管理評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工程總數的10%。

      (二)110(66)kv及以上新建變電工程在土建及構架安裝初期、電氣安裝中期分別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三)35kv新建變電工程、110(66)kv及以上變電改擴建工程,在電氣安裝中期,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四)施工周期超過5個月且線路長度大于10km的線路工程,在桿塔組立初期和架線施工初期,應分別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五)施工周期少于5個月,或長度大于5km、小于10km的線路工程,在桿塔組立初期或架線施工初期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管理評價工作;長度小于5km的線路工程,可根據工程特點確定是否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六)當一個變電工程配套的多條輸電線路工程項目同屬一個項目部管理時,可作為一個項目組織開展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 檢查和評價工作結束后,組織單位(部門)應及時公布檢查評價結果,提出問題清單和整改要求。工作完成一周內,按《輸變電工程安全管理評價報告(模板)》(見附件5),將整改情況報建設管理單位。

      第四十二條 對檢查和評價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和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排除,短時間不能完全排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建設管理單位或業主項目部對檢查和評價結果及整改閉環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執行不力、評價為“較差”等級的工程項目,檢查組織單位(部門)應責令停工整改,給予通報批評。檢查和評價結果納入對監理、施工項目部綜合評價內容,在工程結算時,依據合同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總部將省公司級單位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省公司級單位將建設管理單位評價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企管〔2014〕140號之國網(基建/3)187-2014)同時廢止。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輸變電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標準化建設,規范安全作業環境,倡導綠色施工,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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