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管理辦法
1. 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 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 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 程序:
1) 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 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 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 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 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 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 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 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 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 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 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 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 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 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 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 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 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 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 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 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 動火安全措施:
a) 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 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 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 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 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 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 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 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 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 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 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 安全措施和要求:
a) 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 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 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 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 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 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 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 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 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第2篇 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控制作業風險,保障作業安全,根據集團公司q/sy 1241-2009《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及《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以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第三條 動火作業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級林區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四條 動火作業許可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其動火作業許可管理程序或實施細則;施工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動火區域屬地主管單位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動火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第八條 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九條 相關作業人員職責
(一)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三)動火監護人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動火監護人應經過安全培訓,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四)動火作業人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責任停止動火。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條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關閉程序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參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第十三條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第十四條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涉及高處、進入受限空間、挖掘、管線打開作業等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管道局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動火區域屬地主管單位(非隸屬管道局)有明確動火作業相關規定,應遵循其規定要求實施動火作業管理。
第四章 作業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體執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根據分析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前,應對相關能源和物料的外部來源、動火區域采取隔離措施,并視其內部介質采取吹掃、清洗、置換措施。
(一)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林區內動火作業,應依據當地林業部門的相關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二)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三)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四)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m 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m 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高粉塵場所實施動火作業前,應根據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內部介質進行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粉塵等濃度檢測工作,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一)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二)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三)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四)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二十一條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第二十四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第二十五條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一)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二)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三)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六)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七)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h。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五章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高處動火作業應遵循:
(一)《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二)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三)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四)遇有五級以上風(含五級)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風(含六級)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二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應遵循:
(一)《管道局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作業,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三)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第二十條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應遵循《管道局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作業人員使用的安全繩必須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相關技術人員、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本辦法應在管道局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4篇 供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規范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簽發程序,按照《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 適用范圍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須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二、動火級別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劃分,一般分為二級(“四大”即: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及禁止明火區。
三、動火區域
1、一級動火區:調度樓內部所有場所、220kv變電站主控室、電纜層(室)、蓄電池室、注油設備、賓館。
2、二級動火區: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其他場所。
四、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公司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四、動火現場監護
1、二級動火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3、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五、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
(2)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六、動火工作票使用原則: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七、動火工作票填寫使用要求
1、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2、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須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有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第5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6篇 公司動火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宣鋼有限公司內部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3、術語
3.1重點防火部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3.2一級動火:是指凡在工程項目施工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對公司周圍單位(居民區域)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需要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動火作業。
3.3二級動火:是指重點防火部位施工和檢修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危險,對公司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動火作業。
3.4三級動火:是指部門、車間、工段在危險場所進行檢修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對部門、車間、工段、班組安全生產有影響的動火作業。
4、主要職責
4.1安全環保部是動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審查動火方案并上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二級以上動火方案的審查;負責對各級動火作業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檢查動火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2生產設備部負責組織一級、二級檢修動火作業方案審查,明確相關單位職責分工并檢查檢修動火作業方案落實情況;負責外委單位動火監督管理;負責涉及可燃氣體區域動火方案的報批。
4.3各動火單位負責動火方案的編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并具體組織實施。
5、工作程序
5.1動火方案審批
5.1.1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作業必須編制動火作業方案,三級以上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5.1.2動火作業方案由實施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制定。一般情況下,提前3天辦理報批手續;實施動火作業單位依據審批意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1.3檢修工程中的一級動火方案,由公司生產設備部牽頭組織安全環保部等相關部門參加審查討論后,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
5.1.4二級動火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門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審查討論后,提前1天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5.1.5三級動火方案,由車間組織討論,提前1天報部門、車間領導批準,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5.1.6特殊情況下的設備搶修動火作業,由相關部門根據現場情況決定其臨時動火方案,并經現場指揮負責人批準。
5.1.7凡涉及易燃場所方面的動火作業,其動火方案除執行重大動火管理辦法外,必須報經公司專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5.2消防監護
5.2.1一級動火作業需要消防車輛或警力進行監護,動火單位應提前2天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向政府消防部門匯報,協調落實。
5.2.2進入現場的消防車輛和警力由動火現場負責人統一安排。
5.3動火安全管理
5.3.1各單位負責加強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5.3.2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方案要求,清理可燃雜物,配置必備消防器材,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5.3.3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可將設備拆卸至安全地點后,再進行檢修動火。
5.3.4進行動火作業,應與易燃易爆場所保持一定防火間距,盡可能遠離正在生產的易燃易爆設備、容器和管道。
5.3.5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前,必須對周圍易燃、可燃氣體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其含量符合標準后,方可作業。
5.3.6對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的儲罐、設備進行動火作業前,必須認真進行處理,徹底清掃可燃物質,經氣體分析無爆炸危險時,方可作業。
5.3.7對輸送、儲存可燃、易燃氣體管道、設備進行動火前,必須有效隔斷相連管道、設備,進行氣體置換,經氣體含量分析符合安全標準后,方可作業。
6、相關文件
7、記錄
7.1動火方案;
7.2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7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8篇 動火作業票管理辦法
一、 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防腐作業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項目部專業專工、安監專工對動火作業票實施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四、 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在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三級動火是指一般動火。
(二)動火作業票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動火人或監護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單位持有;第三份留項目部安監專工備案。
(三)動火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作業票1天有效,二級動火作業票3天有效,三級動火作業票10天內有效。
(四)動火作業票的申請: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逐欄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與實際動火的地點、工作內容、動火人、監護人等的內容相符。
(五)動火票的簽發: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大唐環境項目部項目經理或施工經理簽發;
(六)動火票的審批: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防腐施工單位和大唐環境項目部安全專工審批。三級動火票由施工單位安全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審批人員要親臨現場檢查:動火區域及周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凈;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對沒有清理干凈的和未做防火隔離措施的應拒絕簽字;
(七)動火票的確認:動火人必須清理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動火前確認簽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級和二級動火票動火單位負責人、安監、消防負責人共同確認,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確認。
(八)、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
(1)一級和二級動火時,項目部安監專工、動火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業。
(3)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九)動火后確認:動火結束后,一、二級動火負責人和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確認無火種留下并在“動火后確認”簽名后方可離開。
(十)未經批準私自動火及不履行職責者,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9篇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
2.范圍
適用于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與質量要求。
3.管理規定
3.1動用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特種行業操作證。(焊工證)
3.2動用明火作業包括:電氣焊、噴燈、涮錫等。
3.3任何在管理區域內動用明火行為,必須獲得物業管理處的同意并取得物業管理處開具的《動火許可證》,物業管理處消防主管人員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
3.4《動火許可證》辦理工作規程
工作流程
工作內容
質量要求
動火申請
1
ü管理區域內客戶、裝修施工單位等如需動火作業,應提前一天,攜帶動火作業人《臨時出入證》與《焊工證》前往物業管理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ü物業管理處消防主管人員核實《臨時出入證》與《焊工證》有效性。確認無誤后,請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
ü申請手續齊全。
ü證件有效,人證相符。
現場確認
2
ü物業管理處消防主管人員確認作業地點、內容、時間、防護措施與現場監護人,現場核實以下內容:
a)現場是否配備消防器材。
b)現場是否設有動火監護人。
c)氣瓶壓力是否正常。
d)現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e)現場風力是否超過限定級別。
ü不符條件或情況不實者通知整改。
ü了解清楚,檢查認真,及時匯報。
ü動火現場有消防器材、有看火人、氣瓶壓力正常、無易燃危險物品、無交叉作業現象。
ü露天施工時,風力不超過3級。
簽發
動火許可證
3
ü符合動火條件的,物業管理處消防主管人員簽發《動火許可證》。
ü如動火場所屬重點、要害部位或危險場所,應由物業管理處經理審批通過。
ü不符合動火條件,不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待施工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
ü現場防護措施符合要求,驗證、審批人簽字。
ü《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現場操作人員保存,隨時備查。
動火作業
4
ü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應將《動火許可證》張貼在動火現場醒目位置,并主動配合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檢查。
ü動火作業時,當值秩序維護領班與巡邏崗秩序維護員加強動火現場的安全檢查,發現違章立即勸阻制止。
ü動火作業結束后,當值秩序維護領班到現場檢查確認余火清除后,方可讓動火人離開。
ü乙炔瓶、氧氣瓶須使用后立即搬離管理區域,禁止存放在管理區域內。
ü及時勸阻違規行為。
ü動火作業結束后仔細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資料歸檔
5
ü秩序維護領班/收回張貼在現場的《動火許可證》,每月交由檔案室保存。
ü記錄詳實,清晰,完整。
第10篇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加強燃氣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保障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權責
3.1? 安全設備部職責:
3.1.1? 組織學習、宣傳、修訂《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3.1.2? 對過程實施監督控制。
3.1.3? 負責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3.2? 工程管理部職責:
督促檢查各施工單位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進行作業。
3.3? 運行、施工部門職責:
3.3.1? 嚴格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和《安全許可證》進行作業。
3.3.2? 負責本部門的二級及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四、定義
4.1? 帶氣、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運行中的燃氣設備、管網、壓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連接、焊接、切割作業或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動工具的臨時性作業。
4.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燃氣高壓管線和儲配站、門站、加氣站、高中壓站、中中壓站(撬)內帶氣、動火作業。
4.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中壓管網接改線和中低壓調壓站(柜)改造維修帶氣、動火作業。
4.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一、二級帶氣、動火之外的一切危險區域內的帶氣、動火作業。
五、參考文件
5.1?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
5.2?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5.3? 《城鎮燃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
5.4?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六、內容描述
6.1?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制定
6.1.1? 凡屬于帶氣動火作業的,應由作業施工單位編制作業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內容必須包括:
-作業內容、地點、時間
-作業概況
-作業組織機構及職責
-作業處原竣工圖紙及作業施工圖紙
-作業過程描述
-作業過程中的潛在安全風險
-風險防范對策措施
-作業單位蓋章,審核人簽字
6.1.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在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審核、審批前,公司安全設備部、工程管理部、技術設計部、運行管理部必須到帶氣、動火作業現場查看情況。并在審批單上提出安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6.1.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兩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帶氣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5? 緊急情況下搶修帶氣、動火作業或其它特殊情況帶氣、動火作業
可根據作業的部位和性質,可用非書面的形式向帶氣、動火作業級別相應的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嚴格按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后補辦帶氣、動火作業手續。
6.2?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批
6.2.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部門經理審批后,作業單位填報《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經理審批,作業單位分管領導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領導審批),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6.2.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副經理或經理領導審批后,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方可實施。
6.2.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作業單位安全員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經作業單位經理審核簽字(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審批),方可實施。
6.2.4? 在人員相對密集地點或影響用戶較多(500戶以上)停氣、降壓的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需報總經理審批。
6.2.5?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須作為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列入審批內容。
6.3?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6.3.1? 危險作業方案審批后,作業部門必須辦理相應的帶氣作業許可證,作業部門現場負責人帶至作業現場,由審批人員現場審批,審批內容包括:
-現場是否符合審核批準的作業方案的要求
-所有潛在安全風險是否已識別
-潛在安全風險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實
-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6.3.2?一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安全設備部副經理)或第二審批人(安全設備部經理)進行現場審批。
6.3.3? 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作業單位安全員)或第二審批人(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第三審批人(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進行現場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時,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副經理、經理審批)。
6.4?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及許可證的管理
6.4.1? 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的編號為該級別申請書編號后加“-yyyymmdd”+ “nnn”+“a”。“yyyy”為四位年,“mm”為兩位月,“dd”為兩位日,“nnn”為本年度三位序號,“a”為作業單位代號。工程公司代號為“a”,運行管理部代號為“b”,協作單位代號為“c”。
例如:2023年6月12日工程公司辦理的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在本年是第18個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其編號為:bzd-aq23/ver:1.0-02-20100612018a
6.4.2?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同第6.4.1款規定
6.4.3?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收集管理由作業單位負責(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負責)。
6.4.4?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與對應的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須成套,并建立登記臺賬。
6.4.5?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保管時間為作業結束后第二年度結束,即12-24個月。
6.5?帶氣、動火作業的指揮
6.5.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分管安全或生產運行的公司領導指揮。
6.5.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運行管理部負責人或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指揮。同時有幾個帶氣、動火點的作業,應設立總指揮,并指定其它懂業務的人員負責每個帶氣、動火點的具體指揮。
6.5.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運行管理部副職、工程管理部副職或工程公司副經理指揮。
6.5.4? 緊急情況搶修作業由首先到場的負責生產、運行或安全的最高領導指揮。
6.6? 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6.6.1? 降壓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所有閥門的運行情況,是否被土蓋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凈,并注油,開閉活動檢查,閥門的氣密性檢查。
(2)設置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0米)。
(3)作業現場附近應設壓力檢測點。
(4)檢查調壓站(箱)的工作狀況。
(5)開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標準。
(6)仔細檢查被換管道的情況,了解輸氣壓力、敷設方式、管道材質、管徑及長度,找準位置,認真預制好作為更換或新建的管線,確保符合施工要求。發現預制管道不符要求時應重新預制。
(7)了解停氣、降壓施工影響用戶情況,在停氣、降壓前,在相關居民區張貼通知書,告知用戶。影響范圍較大的全市范圍內停氣、降壓施工,同時還應在電視臺飄字幕或報紙刊登通知告知用戶。
(8)準備好通訊設備。
(9)按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氣和降壓
(1)停氣與降壓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整小區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提前一天通知用戶。
b、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雷雨天氣。
c、當采用關閉閥門停氣時,應事先進行關閉試驗。
(2)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與大氣安全隔絕。
b、降壓作業應有專人控制壓力,管內燃氣壓力不宜小于200pa,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6.6.3? 帶氣焊接質量控制程序
(1)作業單位負責派技術水平過硬的焊工進行焊接操作,項目經理和現場工程管理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如僅有運行管理部進行操作,現場指揮、安全監護人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
(2)帶氣焊接必須建立焊接臺帳(內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現場工程管理人員詳細記錄),一旦焊接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有可追溯性,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焊接和補口要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標準,發現有違反技術標準行為的現象,要從重處罰。
(4)應對焊接、補口嚴格檢查,確保帶氣、動火作業質量。
(5)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必須到場進行質量把關;每10次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對質量抽檢次數不少于2次。
6.6.4? 帶氣焊接程序
(1)降壓:在不妨礙大面積供氣的前提下,盡量采用調壓站(箱)降壓,也可實行閥門控制降壓。
(2)穩壓:通過控制作業管線兩端的閥門及放散閥,觀察壓力,進行放散及補氣等操作,使管內壓力穩定在作業要求范圍內。
(3)開天窗:在穩定壓力的情況下,對口徑≥dn150的管道進行切割開天窗。
(4)砌墻:在改線及多處焊接的情況下作業,必須采用耐火泥砌墻密封斷氣。
(5)吹掃放散:根據管段長短及管內雜物或積存油污情況,可采用氮氣吹掃或鼓風機吹掃的方法,取樣合格方可作業。
(6)切割:在管道內吹掃合格后方可進行切割作業,切割完畢后要對新預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處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連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墻。
(9)用燃氣置換吹掃新管段,必須取樣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蓋板。
(10)檢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壓力下檢查是否漏氣。
(11)除銹、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調度作業完畢。
(12)清理現場。
(13)對口徑<dn150的管道,帶氣作業準備步驟同口徑≥dn150的管道作業一樣,但不開天窗,可直接在動火部位開口、開洞點燃燃氣,再進行切割焊接。
(14)對所有規格管道動火作業,也可進行停氣,用惰性氣體或空氣徹底置換后,再進行動火作業。
6.6.5? 工程驗收
(1)在施工過程中,有關人員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進行動態監控,對不符合施工安全、質量規范要求的,應及時制止,并要求進行立即返工。
(2)對工程質量不符要求的,質量和安全控制人員應拒絕驗收。
(3)驗收合格后方可回填,準備通氣。
(4)驗收合格后,根據規定到場的人員必須全部簽字。(需監理到場的施工作業,監理必須簽字)。
6.6.6? 通氣
(1)恢復供氣應事前通知用戶。涉及到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戶,則不應在夜間恢復供氣。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禁止在用氣高峰期停氣。
(2)管道和設備在停氣作業完成后,應檢查置換是否合格,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
(3)管道和設備搶修或維修作業后,應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氣直接置換開始時應緩慢開啟供氣閥門,燃氣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氣后,應對新通氣管進行全線檢查。
6.7? 帶氣、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帶氣、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設置護欄或警戒線,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特別是大型接氣、改線、檢修作業,施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指定責任心強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監護,所有人員不得擅自進出現場。
6.7.2? 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氣直接置換燃氣時,應取樣檢測管內混合氣體中燃氣濃度和氧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分)測定均符合要求時(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氣濃度低于1.0%,),方可動火作業。
(2)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進行吹掃。
(3)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遇有漏氣等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6.7.3? 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長,均應重新測定管內燃氣含量,符合標準時,方可繼續作業。
6.7.4? 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管道和設備位于室外空曠處,確認不會發生燃氣聚積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內必須保持正壓,燃氣壓力控制在100-400pa范圍內,如管道內壓力低于100pa,必須停止作業,重新充氣置換,取樣合格后在壓力穩定的情況下方可重新動火作業。管道壓力超過400pa時,亦應停止作業,待壓力穩定在允許動火作業的范圍內,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引燃火焰時,要防止人員被燒傷,待火焰穩定后,操作人員方可操作。如壓力在100-400pa之間,火焰過大,無法操作時可適當降低壓力(經驗壓力為50~80pa),保證火焰長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徑≥dn150帶氣作業時,應按照開天窗、放球膽、砌防火墻、抹耐火泥等順序進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輸不帶氣設備進行操作。
口徑<dn150帶氣作業時,按常規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輸帶氣設備進行操作。
6.7.5? 一般情況下,帶氣、動火作業應盡可能移到安全場地進行,重點防火部位要做到盡可能不動火,確需在夜間進行的帶氣、動火作業,應提前通知用戶,特殊情況下必須逐戶檢查,夜間一般不恢復供氣,特殊情況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恢復供氣。
6.7.6? 帶氣動火過程中,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存在,帶氣動火部門有權停止帶氣、動火作業,并報告有關部門和帶氣動火審批主管領導,經采取可靠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帶氣、動火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6.7.7? 在帶氣、動火作業任務中,應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在動火過程中對動火作業的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停止違反動火方案的帶氣、動火作業。動火人員對違反操作規程的指令、方案有權拒絕操作。
6.7.8? 為了保證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必須做到:
(1)必須設置專人控制、監測管道壓力,專人負責停供氣、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過程中,應設置放散安全區域(半徑10米以內),放散安全區域內應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壓力合格后方可動火。
(4)采用斷氣隔墻進行停氣焊接,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保證隔墻不漏氣。
6.7.9? 帶氣作業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防”原則。
(1)防止原有天然氣管道內進入空氣。
(2)防止作業人員燒傷、中毒、窒息。
(3)防止作業現場著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內的空氣未吹掃干凈時,禁止對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進行動火作業,嚴禁用戶擅自點火用氣,防止產生爆炸。
(5)“四防原則”應貫徹接氣、改線、搶修施工的始終。
6.7.10? 帶氣、動火作業工作坑要通風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為中心與溝槽壁間的距離不能小于1米,與溝底的距離不能小于0.5米,同時留有長3米(以溝槽壁計起),寬0.5米的通道,便于發生意外情況時人員能夠立即撤出。
6.7.11? 接氣、改線、搶修操作區5米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氣瓶等應在操作區10米以外,夜間施工應采取防爆照明設備,嚴禁使用碘鎢燈。
6.7.12? 凡參加帶氣、動火作業人員,應穿純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釘鞋,嚴禁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動火警戒區域。
6.7.13? 帶氣操作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如銅制工具),若用鐵制工具,必須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黃油,以避免產生火花。
6.7.14? 作業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必要時應配備防毒面具。
6.7.15? 帶氣、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根據現場操作人員接觸情況,安排操作人員休息,輪流作業,操作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太長。
6.7.16? 作業結束后,應在燃氣的工作壓力下用肥皂水或檢漏儀檢漏,嚴禁用明火進行檢查。
6.8? 帶氣、動火作業的要求
6.8.1? 遵守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堅決禁止違反帶氣動火制度的帶氣、動火作業。
6.8.2? 帶氣、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整個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由指揮下達命令,其他任何人無權直接指揮。
6.8.3? 節假日、重大政治活動期間,非生產緊急需要,一律禁止帶氣、動火作業。
6.8.4? 帶氣、動火作業時,規定人員必須按時到達現場,各負其責,認真監督、負責帶氣、動火作業任務的實施。有關人員沒有到場時禁止作業。
6.8.5? 現場要有可靠的通訊設備、交通車輛、事故搶險設施。
6.8.6? 有關領導要確實擔負起帶氣動火施工的防火責任,在審批帶氣、動火申請時要嚴肅認真地審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簽字。
6.8.7? 凡是在重點防火部位(如門站、燃氣調壓站)及燃氣管網上施工必須履行帶氣、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得到批準后方可帶氣動火,否則一經發現對當事人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6.8.8? 帶氣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帶氣、動火作業操作規程,做到“三不帶氣動火”,即不是批準有效的帶氣動火申請不動火;未經認真檢查、逐條落實防火措施的不帶氣動火;沒有帶氣動火負責人及防火現場監護人的不帶氣動火。
6.8.9? 帶氣動火單位在帶氣動火前,必須對帶氣動火人員進行帶氣動火方案交底。
6.8.10? 帶氣動火許可證由帶氣動火現場負責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或轉移帶氣動火地點。
6.8.11? 防火安全員應對帶氣動火制度的貫徹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履行帶氣、動火作業規定。
6.9? 罰則
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處以500到2000元的罰款:
6.9.1? 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監護人員不落實,施工過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審批,作業許可證未辦理擅自進行作業的。
6.9.3? 審批人員簽發許可證未到現場認真檢查、核對的。
6.9.4? 作業人員無相關上崗資格證而進行作業的。
6.9.5? 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
6.9.6? 作業環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的。
6.9.8?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未配戴的。
6.9.9? 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6.9.10? 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
6.9.11? 未建立帶氣動火作業臺帳或臺帳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屬表單
7.1? 附件一: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編號: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帶氣動火作業臺帳(編號:bzd-aq23/ver:1.0-05)
八、關聯文件
無
第11篇 加油站動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加油站動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險區域或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都稱之為加油站動火。主要包括以下作業:
1、使用電焊、錫焊、焊割等;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及明火照明等;
3、燒烤煨管、鑄、鍛、電鉆、砂輪作業等;
4、熬(澆)瀝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機動車輛進入儲油區和爆炸危險區;
6、使用非防爆的通訊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動火等級劃分
第三條? 加油站動火分為三級:
1、凡是在油品儲油區、加油區、汽車卸油區、雨棚、雨棚柱和桶裝油品(含潤滑油)儲存間或棚、油泵房、公路收發油棧臺、隔油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以及雖移出該區但盛裝過甲、乙類油品的各類油罐、油桶、輸油管線等均為一級動火;
2、凡是在加油站區域之內,一級動火所列的區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火災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電區域內對通常設備的動火(用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三章? 動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動火票的辦理要求
1、凡進行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2、三級動火(用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填報《加油站用火審批單》。
第五條?動火票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直屬公司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經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并報省分公司備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儲運安全部審查同意,經片區經理批準,并報市公司備案。
3、三級動火(用火)作業的《加油站用火審批單》由加油站長填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并備案。
第六條? 動火作業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請,施工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動火票,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分級負責。動火票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加油站、片區經營部、儲運安全部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票,必須以檔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級動火票儲運安全部必須報省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動火票辦理程序
1、一級動火前,由直屬公司主管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片區經理、儲運安全部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與當地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二級動火前,由片區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和儲運安全部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審核同意,片區經理批準。
3、三級動火前,由加油站長與片區經理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
第七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加油站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加油站填制動火票,其主管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主管領導和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分別由加油站長和施工單位安全員擔任主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負責動火作業,嚴格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動火票,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監督按動火票中的時間、地點、任務和作業內容進行動火。
第四章? 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 正常生產的儲油區、加油區、卸油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除生產必須外禁止動火。
第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填寫《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書》,且一張只限一處使用。
第12篇 安全用氣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1、動火需有資格證書;
只有獲得動火資格證的人員才能進行動火操作。
2、動火時確信無可燃物;
高空作業時必須確認作業下方無可燃物品如夾芯板、保溫棉等。如果業主要求,必要時應向業主請求動火申請,獲準后方可動火。動火區域必須配置滅火器。
3、氣瓶分開并設置回火器;
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分開5m以上,乙炔瓶上必須有回火器。
4、防止觸碰動火后的構件;
動火人員必須確保用火構件10分鐘內不得觸碰,以免燙傷。如果本人離開工作區域要安排他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