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加強燃氣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保障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權責
3.1? 安全設備部職責:
3.1.1? 組織學習、宣傳、修訂《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3.1.2? 對過程實施監督控制。
3.1.3? 負責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3.2? 工程管理部職責:
督促檢查各施工單位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進行作業。
3.3? 運行、施工部門職責:
3.3.1? 嚴格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和《安全許可證》進行作業。
3.3.2? 負責本部門的二級及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四、定義
4.1? 帶氣、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運行中的燃氣設備、管網、壓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連接、焊接、切割作業或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動工具的臨時性作業。
4.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燃氣高壓管線和儲配站、門站、加氣站、高中壓站、中中壓站(撬)內帶氣、動火作業。
4.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中壓管網接改線和中低壓調壓站(柜)改造維修帶氣、動火作業。
4.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一、二級帶氣、動火之外的一切危險區域內的帶氣、動火作業。
五、參考文件
5.1?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
5.2?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5.3? 《城鎮燃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
5.4?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六、內容描述
6.1?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制定
6.1.1? 凡屬于帶氣動火作業的,應由作業施工單位編制作業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內容必須包括:
-作業內容、地點、時間
-作業概況
-作業組織機構及職責
-作業處原竣工圖紙及作業施工圖紙
-作業過程描述
-作業過程中的潛在安全風險
-風險防范對策措施
-作業單位蓋章,審核人簽字
6.1.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在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審核、審批前,公司安全設備部、工程管理部、技術設計部、運行管理部必須到帶氣、動火作業現場查看情況。并在審批單上提出安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6.1.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兩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帶氣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5? 緊急情況下搶修帶氣、動火作業或其它特殊情況帶氣、動火作業
可根據作業的部位和性質,可用非書面的形式向帶氣、動火作業級別相應的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嚴格按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后補辦帶氣、動火作業手續。
6.2?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批
6.2.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部門經理審批后,作業單位填報《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經理審批,作業單位分管領導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領導審批),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6.2.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副經理或經理領導審批后,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方可實施。
6.2.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作業單位安全員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經作業單位經理審核簽字(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審批),方可實施。
6.2.4? 在人員相對密集地點或影響用戶較多(500戶以上)停氣、降壓的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需報總經理審批。
6.2.5?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須作為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列入審批內容。
6.3?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6.3.1? 危險作業方案審批后,作業部門必須辦理相應的帶氣作業許可證,作業部門現場負責人帶至作業現場,由審批人員現場審批,審批內容包括:
-現場是否符合審核批準的作業方案的要求
-所有潛在安全風險是否已識別
-潛在安全風險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實
-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6.3.2?一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安全設備部副經理)或第二審批人(安全設備部經理)進行現場審批。
6.3.3? 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作業單位安全員)或第二審批人(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第三審批人(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進行現場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時,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副經理、經理審批)。
6.4?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及許可證的管理
6.4.1? 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的編號為該級別申請書編號后加“-yyyymmdd”+ “nnn”+“a”。“yyyy”為四位年,“mm”為兩位月,“dd”為兩位日,“nnn”為本年度三位序號,“a”為作業單位代號。工程公司代號為“a”,運行管理部代號為“b”,協作單位代號為“c”。
例如:2023年6月12日工程公司辦理的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在本年是第18個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其編號為:bzd-aq23/ver:1.0-02-20100612018a
6.4.2?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同第6.4.1款規定
6.4.3?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收集管理由作業單位負責(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負責)。
6.4.4?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與對應的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須成套,并建立登記臺賬。
6.4.5?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保管時間為作業結束后第二年度結束,即12-24個月。
6.5?帶氣、動火作業的指揮
6.5.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分管安全或生產運行的公司領導指揮。
6.5.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運行管理部負責人或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指揮。同時有幾個帶氣、動火點的作業,應設立總指揮,并指定其它懂業務的人員負責每個帶氣、動火點的具體指揮。
6.5.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運行管理部副職、工程管理部副職或工程公司副經理指揮。
6.5.4? 緊急情況搶修作業由首先到場的負責生產、運行或安全的最高領導指揮。
6.6? 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6.6.1? 降壓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所有閥門的運行情況,是否被土蓋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凈,并注油,開閉活動檢查,閥門的氣密性檢查。
(2)設置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0米)。
(3)作業現場附近應設壓力檢測點。
(4)檢查調壓站(箱)的工作狀況。
(5)開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標準。
(6)仔細檢查被換管道的情況,了解輸氣壓力、敷設方式、管道材質、管徑及長度,找準位置,認真預制好作為更換或新建的管線,確保符合施工要求。發現預制管道不符要求時應重新預制。
(7)了解停氣、降壓施工影響用戶情況,在停氣、降壓前,在相關居民區張貼通知書,告知用戶。影響范圍較大的全市范圍內停氣、降壓施工,同時還應在電視臺飄字幕或報紙刊登通知告知用戶。
(8)準備好通訊設備。
(9)按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氣和降壓
(1)停氣與降壓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整小區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提前一天通知用戶。
b、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雷雨天氣。
c、當采用關閉閥門停氣時,應事先進行關閉試驗。
(2)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與大氣安全隔絕。
b、降壓作業應有專人控制壓力,管內燃氣壓力不宜小于200pa,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6.6.3? 帶氣焊接質量控制程序
(1)作業單位負責派技術水平過硬的焊工進行焊接操作,項目經理和現場工程管理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如僅有運行管理部進行操作,現場指揮、安全監護人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
(2)帶氣焊接必須建立焊接臺帳(內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現場工程管理人員詳細記錄),一旦焊接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有可追溯性,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焊接和補口要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標準,發現有違反技術標準行為的現象,要從重處罰。
(4)應對焊接、補口嚴格檢查,確保帶氣、動火作業質量。
(5)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必須到場進行質量把關;每10次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對質量抽檢次數不少于2次。
6.6.4? 帶氣焊接程序
(1)降壓:在不妨礙大面積供氣的前提下,盡量采用調壓站(箱)降壓,也可實行閥門控制降壓。
(2)穩壓:通過控制作業管線兩端的閥門及放散閥,觀察壓力,進行放散及補氣等操作,使管內壓力穩定在作業要求范圍內。
(3)開天窗:在穩定壓力的情況下,對口徑≥dn150的管道進行切割開天窗。
(4)砌墻:在改線及多處焊接的情況下作業,必須采用耐火泥砌墻密封斷氣。
(5)吹掃放散:根據管段長短及管內雜物或積存油污情況,可采用氮氣吹掃或鼓風機吹掃的方法,取樣合格方可作業。
(6)切割:在管道內吹掃合格后方可進行切割作業,切割完畢后要對新預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處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連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墻。
(9)用燃氣置換吹掃新管段,必須取樣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蓋板。
(10)檢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壓力下檢查是否漏氣。
(11)除銹、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調度作業完畢。
(12)清理現場。
(13)對口徑<dn150的管道,帶氣作業準備步驟同口徑≥dn150的管道作業一樣,但不開天窗,可直接在動火部位開口、開洞點燃燃氣,再進行切割焊接。
(14)對所有規格管道動火作業,也可進行停氣,用惰性氣體或空氣徹底置換后,再進行動火作業。
6.6.5? 工程驗收
(1)在施工過程中,有關人員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進行動態監控,對不符合施工安全、質量規范要求的,應及時制止,并要求進行立即返工。
(2)對工程質量不符要求的,質量和安全控制人員應拒絕驗收。
(3)驗收合格后方可回填,準備通氣。
(4)驗收合格后,根據規定到場的人員必須全部簽字。(需監理到場的施工作業,監理必須簽字)。
6.6.6? 通氣
(1)恢復供氣應事前通知用戶。涉及到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戶,則不應在夜間恢復供氣。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禁止在用氣高峰期停氣。
(2)管道和設備在停氣作業完成后,應檢查置換是否合格,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
(3)管道和設備搶修或維修作業后,應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氣直接置換開始時應緩慢開啟供氣閥門,燃氣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氣后,應對新通氣管進行全線檢查。
6.7? 帶氣、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帶氣、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設置護欄或警戒線,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特別是大型接氣、改線、檢修作業,施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指定責任心強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監護,所有人員不得擅自進出現場。
6.7.2? 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氣直接置換燃氣時,應取樣檢測管內混合氣體中燃氣濃度和氧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分)測定均符合要求時(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氣濃度低于1.0%,),方可動火作業。
(2)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進行吹掃。
(3)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遇有漏氣等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6.7.3? 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長,均應重新測定管內燃氣含量,符合標準時,方可繼續作業。
6.7.4? 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管道和設備位于室外空曠處,確認不會發生燃氣聚積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內必須保持正壓,燃氣壓力控制在100-400pa范圍內,如管道內壓力低于100pa,必須停止作業,重新充氣置換,取樣合格后在壓力穩定的情況下方可重新動火作業。管道壓力超過400pa時,亦應停止作業,待壓力穩定在允許動火作業的范圍內,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引燃火焰時,要防止人員被燒傷,待火焰穩定后,操作人員方可操作。如壓力在100-400pa之間,火焰過大,無法操作時可適當降低壓力(經驗壓力為50~80pa),保證火焰長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徑≥dn150帶氣作業時,應按照開天窗、放球膽、砌防火墻、抹耐火泥等順序進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輸不帶氣設備進行操作。
口徑<dn150帶氣作業時,按常規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輸帶氣設備進行操作。
6.7.5? 一般情況下,帶氣、動火作業應盡可能移到安全場地進行,重點防火部位要做到盡可能不動火,確需在夜間進行的帶氣、動火作業,應提前通知用戶,特殊情況下必須逐戶檢查,夜間一般不恢復供氣,特殊情況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恢復供氣。
6.7.6? 帶氣動火過程中,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存在,帶氣動火部門有權停止帶氣、動火作業,并報告有關部門和帶氣動火審批主管領導,經采取可靠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帶氣、動火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6.7.7? 在帶氣、動火作業任務中,應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在動火過程中對動火作業的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停止違反動火方案的帶氣、動火作業。動火人員對違反操作規程的指令、方案有權拒絕操作。
6.7.8? 為了保證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必須做到:
(1)必須設置專人控制、監測管道壓力,專人負責停供氣、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過程中,應設置放散安全區域(半徑10米以內),放散安全區域內應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壓力合格后方可動火。
(4)采用斷氣隔墻進行停氣焊接,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保證隔墻不漏氣。
6.7.9? 帶氣作業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防”原則。
(1)防止原有天然氣管道內進入空氣。
(2)防止作業人員燒傷、中毒、窒息。
(3)防止作業現場著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內的空氣未吹掃干凈時,禁止對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進行動火作業,嚴禁用戶擅自點火用氣,防止產生爆炸。
(5)“四防原則”應貫徹接氣、改線、搶修施工的始終。
6.7.10? 帶氣、動火作業工作坑要通風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為中心與溝槽壁間的距離不能小于1米,與溝底的距離不能小于0.5米,同時留有長3米(以溝槽壁計起),寬0.5米的通道,便于發生意外情況時人員能夠立即撤出。
6.7.11? 接氣、改線、搶修操作區5米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氣瓶等應在操作區10米以外,夜間施工應采取防爆照明設備,嚴禁使用碘鎢燈。
6.7.12? 凡參加帶氣、動火作業人員,應穿純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釘鞋,嚴禁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動火警戒區域。
6.7.13? 帶氣操作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如銅制工具),若用鐵制工具,必須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黃油,以避免產生火花。
6.7.14? 作業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必要時應配備防毒面具。
6.7.15? 帶氣、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根據現場操作人員接觸情況,安排操作人員休息,輪流作業,操作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太長。
6.7.16? 作業結束后,應在燃氣的工作壓力下用肥皂水或檢漏儀檢漏,嚴禁用明火進行檢查。
6.8? 帶氣、動火作業的要求
6.8.1? 遵守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堅決禁止違反帶氣動火制度的帶氣、動火作業。
6.8.2? 帶氣、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整個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由指揮下達命令,其他任何人無權直接指揮。
6.8.3? 節假日、重大政治活動期間,非生產緊急需要,一律禁止帶氣、動火作業。
6.8.4? 帶氣、動火作業時,規定人員必須按時到達現場,各負其責,認真監督、負責帶氣、動火作業任務的實施。有關人員沒有到場時禁止作業。
6.8.5? 現場要有可靠的通訊設備、交通車輛、事故搶險設施。
6.8.6? 有關領導要確實擔負起帶氣動火施工的防火責任,在審批帶氣、動火申請時要嚴肅認真地審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簽字。
6.8.7? 凡是在重點防火部位(如門站、燃氣調壓站)及燃氣管網上施工必須履行帶氣、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得到批準后方可帶氣動火,否則一經發現對當事人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6.8.8? 帶氣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帶氣、動火作業操作規程,做到“三不帶氣動火”,即不是批準有效的帶氣動火申請不動火;未經認真檢查、逐條落實防火措施的不帶氣動火;沒有帶氣動火負責人及防火現場監護人的不帶氣動火。
6.8.9? 帶氣動火單位在帶氣動火前,必須對帶氣動火人員進行帶氣動火方案交底。
6.8.10? 帶氣動火許可證由帶氣動火現場負責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或轉移帶氣動火地點。
6.8.11? 防火安全員應對帶氣動火制度的貫徹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履行帶氣、動火作業規定。
6.9? 罰則
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處以500到2000元的罰款:
6.9.1? 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監護人員不落實,施工過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審批,作業許可證未辦理擅自進行作業的。
6.9.3? 審批人員簽發許可證未到現場認真檢查、核對的。
6.9.4? 作業人員無相關上崗資格證而進行作業的。
6.9.5? 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
6.9.6? 作業環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的。
6.9.8?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未配戴的。
6.9.9? 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6.9.10? 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
6.9.11? 未建立帶氣動火作業臺帳或臺帳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屬表單
7.1? 附件一: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編號: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帶氣動火作業臺帳(編號:bzd-aq23/ver:1.0-05)
八、關聯文件
無
第2篇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加強燃氣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保障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權責
3.1 安全設備部職責:
3.1.1 組織學習、宣傳、修訂《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3.1.2 對過程實施監督控制。
3.1.3 負責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3.2 工程管理部職責:
督促檢查各施工單位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進行作業。
3.3 運行、施工部門職責:
3.3.1 嚴格按照《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和《安全許可證》進行作業。
3.3.2 負責本部門的二級及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四、定義
4.1 帶氣、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運行中的燃氣設備、管網、壓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連接、焊接、切割作業或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動工具的臨時性作業。
4.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燃氣高壓管線和儲配站、門站、加氣站、高中壓站、中中壓站(撬)內帶氣、動火作業。
4.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中壓管網接改線和中低壓調壓站(柜)改造維修帶氣、動火作業。
4.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是指一、二級帶氣、動火之外的一切危險區域內的帶氣、動火作業。
五、參考文件
5.1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
5.2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5.3 《城鎮燃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
5.4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六、內容描述
6.1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制定
6.1.1 凡屬于帶氣動火作業的,應由作業施工單位編制作業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內容必須包括:
-作業內容、地點、時間
-作業概況
-作業組織機構及職責
-作業處原竣工圖紙及作業施工圖紙
-作業過程描述
-作業過程中的潛在安全風險
-風險防范對策措施
-作業單位蓋章,審核人簽字
6.1.2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在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審核、審批前,公司安全設備部、工程管理部、技術設計部、運行管理部必須到帶氣、動火作業現場查看情況。并在審批單上提出安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6.1.3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客戶服務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停氣或帶氣作業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4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前兩天提出方案,與工程管理部門或運行管理部協調帶氣時間,提前制定出詳細帶氣、動火作業方案,按程序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審批。
6.1.5 緊急情況下搶修帶氣、動火作業或其它特殊情況帶氣、動火作業
可根據作業的部位和性質,可用非書面的形式向帶氣、動火作業級別相應的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嚴格按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后補辦帶氣、動火作業手續。
6.2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批
6.2.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部門經理審批后,作業單位填報《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經理審批,作業單位分管領導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領導審批),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6.2.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經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工程管理部、運行管理部、安全設備部和技術設計部副經理或經理領導審批后,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方可實施。
6.2.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方案作業單位安全員審核簽字后,作業單位填報《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經作業單位經理審核簽字(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審批),方可實施。
6.2.4 在人員相對密集地點或影響用戶較多(500戶以上)停氣、降壓的二、三級帶氣、動火作業,需報總經理審批。
6.2.5 帶氣、動火作業方案須作為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列入審批內容。
6.3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6.3.1 危險作業方案審批后,作業部門必須辦理相應的帶氣作業許可證,作業部門現場負責人帶至作業現場,由審批人員現場審批,審批內容包括:
-現場是否符合審核批準的作業方案的要求
-所有潛在安全風險是否已識別
-潛在安全風險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實
-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6.3.2一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安全設備部副經理)或第二審批人(安全設備部經理)進行現場審批。
6.3.3 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由第一審批人(作業單位安全員)或第二審批人(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第三審批人(作業單位副經理或經理)進行現場審批。(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時,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副經理、經理審批)。
6.4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及許可證的管理
6.4.1 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的編號為該級別申請書編號后加“-yyyymmdd”+ “nnn”+“a”。“yyyy”為四位年,“mm”為兩位月,“dd”為兩位日,“nnn”為本年度三位序號,“a”為作業單位代號。工程公司代號為“a”,運行管理部代號為“b”,協作單位代號為“c”。
例如:2023年6月12日工程公司辦理的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在本年是第18個二級動火方案申請書,其編號為:bzd-aq23/ver:1.0-02-a
6.4.2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同第6.4.1款規定
6.4.3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收集管理由作業單位負責(作業單位為協作單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負責)。
6.4.4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與對應的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須成套,并建立登記臺賬。
6.4.5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包括作業方案)及帶氣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保管時間為作業結束后第二年度結束,即12-24個月。
6.5帶氣、動火作業的指揮
6.5.1 一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分管安全或生產運行的公司領導指揮。
6.5.2 二級帶氣、動火作業必須由運行管理部負責人或工程管理部負責人指揮。同時有幾個帶氣、動火點的作業,應設立總指揮,并指定其它懂業務的人員負責每個帶氣、動火點的具體指揮。
6.5.3 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由運行管理部副職、工程管理部副職或工程公司副經理指揮。
6.5.4 緊急情況搶修作業由首先到場的負責生產、運行或安全的最高領導指揮。
6.6 帶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6.6.1 降壓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所有閥門的運行情況,是否被土蓋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凈,并注油,開閉活動檢查,閥門的氣密性檢查。
(2)設置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0米)。
(3)作業現場附近應設壓力檢測點。
(4)檢查調壓站(箱)的工作狀況。
(5)開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標準。
(6)仔細檢查被換管道的情況,了解輸氣壓力、敷設方式、管道材質、管徑及長度,找準位置,認真預制好作為更換或新建的管線,確保符合施工要求。發現預制管道不符要求時應重新預制。
(7)了解停氣、降壓施工影響用戶情況,在停氣、降壓前,在相關居民區張貼通知書,告知用戶。影響范圍較大的全市范圍內停氣、降壓施工,同時還應在電視臺飄字幕或報紙刊登通知告知用戶。
(8)準備好通訊設備。
(9)按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氣和降壓
(1)停氣與降壓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整小區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提前一天通知用戶。
b、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雷雨天氣。
c、當采用關閉閥門停氣時,應事先進行關閉試驗。
(2)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與大氣安全隔絕。
b、降壓作業應有專人控制壓力,管內燃氣壓力不宜小于200pa,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6.6.3 帶氣焊接質量控制程序
(1)作業單位負責派技術水平過硬的焊工進行焊接操作,項目經理和現場工程管理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如僅有運行管理部進行操作,現場指揮、安全監護人員對焊接、防腐質量負責。
(2)帶氣焊接必須建立焊接臺帳(內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現場工程管理人員詳細記錄),一旦焊接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有可追溯性,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焊接和補口要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標準,發現有違反技術標準行為的現象,要從重處罰。
(4)應對焊接、補口嚴格檢查,確保帶氣、動火作業質量。
(5)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必須到場進行質量把關;每10次二級、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監理、質檢人員對質量抽檢次數不少于2次。
6.6.4 帶氣焊接程序
(1)降壓:在不妨礙大面積供氣的前提下,盡量采用調壓站(箱)降壓,也可實行閥門控制降壓。
(2)穩壓:通過控制作業管線兩端的閥門及放散閥,觀察壓力,進行放散及補氣等操作,使管內壓力穩定在作業要求范圍內。
(3)開天窗:在穩定壓力的情況下,對口徑≥dn150的管道進行切割開天窗。
(4)砌墻:在改線及多處焊接的情況下作業,必須采用耐火泥砌墻密封斷氣。
(5)吹掃放散:根據管段長短及管內雜物或積存油污情況,可采用氮氣吹掃或鼓風機吹掃的方法,取樣合格方可作業。
(6)切割:在管道內吹掃合格后方可進行切割作業,切割完畢后要對新預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處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連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墻。
(9)用燃氣置換吹掃新管段,必須取樣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蓋板。
(10)檢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壓力下檢查是否漏氣。
(11)除銹、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調度作業完畢。
(12)清理現場。
(13)對口徑
(14)對所有規格管道動火作業,也可進行停氣,用惰性氣體或空氣徹底置換后,再進行動火作業。
6.6.5 工程驗收
(1)在施工過程中,有關人員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進行動態監控,對不符合施工安全、質量規范要求的,應及時制止,并要求進行立即返工。
(2)對工程質量不符要求的,質量和安全控制人員應拒絕驗收。
(3)驗收合格后方可回填,準備通氣。
(4)驗收合格后,根據規定到場的人員必須全部簽字。(需監理到場的施工作業,監理必須簽字)。
6.6.6 通氣
(1)恢復供氣應事前通知用戶。涉及到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戶,則不應在夜間恢復供氣。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禁止在用氣高峰期停氣。
(2)管道和設備在停氣作業完成后,應檢查置換是否合格,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
(3)管道和設備搶修或維修作業后,應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氣。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氣直接置換開始時應緩慢開啟供氣閥門,燃氣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氣后,應對新通氣管進行全線檢查。
6.7 帶氣、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帶氣、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設置護欄或警戒線,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特別是大型接氣、改線、檢修作業,施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指定責任心強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監護,所有人員不得擅自進出現場。
6.7.2 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氣直接置換燃氣時,應取樣檢測管內混合氣體中燃氣濃度和氧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分)測定均符合要求時(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氣濃度低于1.0%,),方可動火作業。
(2)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進行吹掃。
(3)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遇有漏氣等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6.7.3 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長,均應重新測定管內燃氣含量,符合標準時,方可繼續作業。
6.7.4 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管道和設備位于室外空曠處,確認不會發生燃氣聚積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內必須保持正壓,燃氣壓力控制在100-400pa范圍內,如管道內壓力低于100pa,必須停止作業,重新充氣置換,取樣合格后在壓力穩定的情況下方可重新動火作業。管道壓力超過400pa時,亦應停止作業,待壓力穩定在允許動火作業的范圍內,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引燃火焰時,要防止人員被燒傷,待火焰穩定后,操作人員方可操作。如壓力在100-400pa之間,火焰過大,無法操作時可適當降低壓力(經驗壓力為50~80pa),保證火焰長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徑≥dn150帶氣作業時,應按照開天窗、放球膽、砌防火墻、抹耐火泥等順序進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輸不帶氣設備進行操作。
口徑
6.7.5 一般情況下,帶氣、動火作業應盡可能移到安全場地進行,重點防火部位要做到盡可能不動火,確需在夜間進行的帶氣、動火作業,應提前通知用戶,特殊情況下必須逐戶檢查,夜間一般不恢復供氣,特殊情況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恢復供氣。
6.7.6 帶氣動火過程中,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存在,帶氣動火部門有權停止帶氣、動火作業,并報告有關部門和帶氣動火審批主管領導,經采取可靠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帶氣、動火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6.7.7 在帶氣、動火作業任務中,應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帶氣、動火作業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在動火過程中對動火作業的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停止違*火方案的帶氣、動火作業。動火人員對違反操作規程的指令、方案有權拒絕操作。
6.7.8 為了保證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必須做到:
(1)必須設置專人控制、監測管道壓力,專人負責停供氣、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過程中,應設置放散安全區域(半徑10米以內),放散安全區域內應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壓力合格后方可動火。
(4)采用斷氣隔墻進行停氣焊接,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保證隔墻不漏氣。
6.7.9 帶氣作業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防”原則。
(1)防止原有天然氣管道內進入空氣。
(2)防止作業人員燒傷、中毒、窒息。
(3)防止作業現場著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內的空氣未吹掃干凈時,禁止對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進行動火作業,嚴禁用戶擅自點火用氣,防止產生爆炸。
(5)“四防原則”應貫徹接氣、改線、搶修施工的始終。
6.7.10 帶氣、動火作業工作坑要通風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為中心與溝槽壁間的距離不能小于1米,與溝底的距離不能小于0.5米,同時留有長3米(以溝槽壁計起),寬0.5米的通道,便于發生意外情況時人員能夠立即撤出。
6.7.11 接氣、改線、搶修操作區5米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氣瓶等應在操作區10米以外,夜間施工應采取防爆照明設備,嚴禁使用碘鎢燈。
6.7.12 凡參加帶氣、動火作業人員,應穿純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釘鞋,嚴禁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動火警戒區域。
6.7.13 帶氣操作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如銅制工具),若用鐵制工具,必須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黃油,以避免產生火花。
6.7.14 作業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必要時應配備防毒面具。
6.7.15 帶氣、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根據現場操作人員接觸情況,安排操作人員休息,輪流作業,操作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太長。
6.7.16 作業結束后,應在燃氣的工作壓力下用肥皂水或檢漏儀檢漏,嚴禁用明火進行檢查。
6.8 帶氣、動火作業的要求
6.8.1 遵守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堅決禁止違反帶氣動火制度的帶氣、動火作業。
6.8.2 帶氣、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整個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由指揮下達命令,其他任何人無權直接指揮。
6.8.3 節假日、重大政治活動期間,非生產緊急需要,一律禁止帶氣、動火作業。
6.8.4 帶氣、動火作業時,規定人員必須按時到達現場,各負其責,認真監督、負責帶氣、動火作業任務的實施。有關人員沒有到場時禁止作業。
6.8.5 現場要有可靠的通訊設備、交通車輛、事故搶險設施。
6.8.6 有關領導要確實擔負起帶氣動火施工的防火責任,在審批帶氣、動火申請時要嚴肅認真地審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簽字。
6.8.7 凡是在重點防火部位(如門站、燃氣調壓站)及燃氣管網上施工必須履行帶氣、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得到批準后方可帶氣動火,否則一經發現對當事人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6.8.8 帶氣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帶氣、動火作業操作規程,做到“三不帶氣動火”,即不是批準有效的帶氣動火申請不動火;未經認真檢查、逐條落實防火措施的不帶氣動火;沒有帶氣動火負責人及防火現場監護人的不帶氣動火。
6.8.9 帶氣動火單位在帶氣動火前,必須對帶氣動火人員進行帶氣動火方案交底。
6.8.10 帶氣動火許可證由帶氣動火現場負責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或轉移帶氣動火地點。
6.8.11 防火安全員應對帶氣動火制度的貫徹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履行帶氣、動火作業規定。
6.9 罰則
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處以500到2000元的罰款:
6.9.1 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監護人員不落實,施工過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審批,作業許可證未辦理擅自進行作業的。
6.9.3 審批人員簽發許可證未到現場認真檢查、核對的。
6.9.4 作業人員無相關上崗資格證而進行作業的。
6.9.5 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
6.9.6 作業環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的。
6.9.8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未配戴的。
6.9.9 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6.9.10 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
6.9.11 未建立帶氣動火作業臺帳或臺帳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屬表單
7.1 附件一:一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級帶氣、動火作業申請書(編號: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編號: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帶氣動火作業臺帳(編號:bzd-aq23/ver:1.0-05)
八、關聯文件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