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辦法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7 09:30:04 查看人數:59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第1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2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3篇 公司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4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5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5篇范文)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公司動火信息

      •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90人關注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 ...[更多]

      •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四篇)
      •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四篇)90人關注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 ...[更多]

      • 公司動火管理辦法(5篇范文)
      • 公司動火管理辦法(5篇范文)76人關注

        1、目的為加強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宣鋼有限公司內部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3、術語3.1重點 ...[更多]

      • 宣鋼有限公司動火管理辦法
      • 宣鋼有限公司動火管理辦法70人關注

        1、目的為加強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內部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3、術語3.1 ...[更多]

      • 宣鋼公司動火管理辦法
      • 宣鋼公司動火管理辦法46人關注

        1、目的為加強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內部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3、術語3. ...[更多]

      • 公司動火管理辦法(四篇)
      • 公司動火管理辦法(四篇)24人關注

        1、目的為加強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2、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宣鋼有限公司內部重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3、術語3.1重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