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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管理辦法(十一篇)

      發布時間:2024-01-25 14:46:02 查看人數:34

      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篇 廢棄物管理辦法

      為確保廢棄物的處置過程及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職責

      1.1、安全環保部

      1.1.1、負責廢棄物的管理、監督,協調生產過程中液體廢棄物的清理和處置;

      1.1.2、負責聯系排放污水水質的監測和污水處理過程的監督;

      1.1.3、負責危廢處置相關事宜。

      1.2、生產采購部負責設備設施安裝維修中廢棄物處置的歸口管理。

      1..2.1、負責對相關方施加必要的環境影響。

      1.3、各部門

      1.3.1、負責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的收集、分類、管理及運送至指定地點貯存;

      1.3.2、負責環境治理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和控制。

      2、廢水排放

      2.1、機械加工、少量酸洗產生的工藝廢水和生活污水。

      2.2、廢油、廢溶劑、酸堿廢液及其它廢液嚴禁倒入污水管網,由安全部與相關部門對接委外有資質的廠家處理。

      2.3、各部門生產工藝廢水應進入城市污水管網排往污水處理站處理,不可得隨溢隨排放或向城市雨水管網排放。

      2.4、若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安全部報告。

      3、固體廢棄物排放

      3.1、控制產生量

      3.1.1、工藝設計應不斷優化生產工藝,合理選擇和利用原輔材料和能源,減少原輔料的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3.1.2、采購部應對供應商施加影響,擴大免包裝領域或使用專用工位器具減少包裝,或采用回收包裝紙箱反復使用。

      3.1.3、操作人員應遵從工藝要求,優化利用原材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3.2、固廢處置

      3.2.1、廢棄物處理分類標準見附件。

      3.2.2、各單位應按要求設置廢棄物收集處(點), 分類標識醒目。并嚴格執行“工業廢棄物處理分類標準”,防止廢棄物混投。

      3.2.3、廢棄物投放容器應有醒目分類標識,對可能產生二次污染的廢棄物,應使用密閉容器存放,防止因風、雨、高溫等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

      3.2.4、一般廢棄物由責任部門送公司垃圾處理站處置。

      3.2.5、危險廢棄物處置,由安全部與相關部門對接委外處理。如有油污的手套、有油污的棉紗/布、有油污的鞋等。

      3.2.6、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廠家必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環保局出具證明等資料復印件。

      3.2.7、技改項目施工中的廢棄物及建筑垃圾,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施工合同(協議)中明確處置的責任方和處置方式。

      3.2.8、上述處置所涉及的相關方,有關責任部門應按公司規定對其施加必要的影響。

      3.2.9、安全部不定期對公司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存放、處理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應責成責任部門糾正并給予責任部門或責任人以經濟處罰。

      4、廢氣排放

      4.1、廢氣源主要是少量噴漆和焊接與離子切割等作業產生的廢氣。

      4.2、廢氣排放的控制:噴漆和焊接與離子切割廢氣采取強制通風或自然通風的方式,將污染物通過排氣筒采取高空排放進行控制。

      5、噪聲排放

      5.1、噪聲源主要是鈑金件的成型與效正,以及沖剪壓機械在上料、沖剪、落料過程中產生的。

      5.2、技術部應不斷優化技術工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降低噪聲產生量。

      5.3、在噪音作業場所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2篇 物業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

      物業項目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

      (一)服務中心物業產生的固體棄物遵照'分類投放、回收利用、集中保管、綜合評價'的原則進行。

      1、'分類投放',將服務中心物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分為四類,即一般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裝修垃圾。業戶或租戶和員工應將自身產生垃圾進行分類,并將不同類的垃圾投入相應垃圾桶或特殊處理(專指裝修戶要將其產生的裝修垃圾運到政府規定的地點進行統一處理)。

      2、'回收利用',服務中心物業產生的可回收垃圾投放后,再由專人進行回收,仍有利用價值的循環再用,也可以統一出售給已具備資格的回收商。

      3、'集中保管',在暫未找到廠家可以處理生活區產生有毒有害垃圾(而非工業產生)前,將分類投放的有毒有害垃圾集中保管,存放起來,直至找到可以處理此類生活區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的商家為止。

      4、'綜合評價',收購、處理服務中心物業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廠家必須是具備相應資格的,管理公司(服務中心)則負責資格的認定。

      (二)固體廢度物的分類

      1、'一般生活垃圾'包括果皮、剩飯菜、值物、紙巾、灰塵、碎布、皮革、陶瓷、花土等。

      2、'可回收垃圾'包括報刊、書紙、飲料瓶、橡膠制品、金屬等。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廢燈管、電池、醫藥制劑及用具、農藥罐(袋)、潤滑油罐、氣霧劑罐、廢的設備用油、滅火器使用后的廢棄物等。

      4、'裝修垃圾'包括碎磚、水泥、砂、木材等。

      (三)管理項目應內設置三色垃圾桶

      (四)黃色垃圾桶用于投放一般生活垃圾,綠色垃圾桶用于投放可回收垃圾,紅色垃圾桶用于投放有毒有害垃圾。

      (五)服務中心對業戶或租戶和員工進行針對垃圾分類投放的環境宣傳和培訓,以使管理區域內的垃圾分類投放、處理的做法持續有效的實行下去,服務中心的環境部負責人每周對垃圾分類投放、處理的效果進行檢查。

      第3篇 山東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并及時向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未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未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食堂廢棄物管理辦法

      1、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2、送餐負責人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3、食堂所有殘剩飯和菜等廢棄物全部分類處理。

      4、禁止任何員工私自將殘菜剩飯帶出食堂。

      5、殘菜剩飯由各餐別配送負責人負責集中并運出。

      6、禁止送餐負責人將殘菜剩飯用來加工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終止供應,并報主管部門查處。

      7、管理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第5篇 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

      (一)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監督部門;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行為發生。

      1.后勤部門為醫療廢物管理主管責任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回收及運送人員及其職業防護的管理;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登記、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2.醫院感染管理科為醫療廢物管理監督和指導部門,負責制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分類收集清單和流程并監督執行;負責全院醫療廢物處置的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現場的規范處理和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

      3.護理部門為醫療廢物管理監督執行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臨床科室執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時貯存、交接登記制度的落實情況;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管理知識培訓、防護用品配備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規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記等制度的落實。

      4.醫務、科研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醫技部門和相關科研實驗室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規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記等制度的落實。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hj421-2008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進行分類、收集、登記、轉運和暫存。本規定根據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在國家規范的基礎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醫療廢物的分類和收集

      1.分類收集方法見《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清單》(見附表 1)。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2.醫療廢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產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處置室、換藥室等常規放置醫療廢物桶外,治療室(僅限于治療室內產生的醫療廢物)、多重耐藥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應放置醫療廢物桶。

      ⑵醫療廢物桶在非使用狀態時應加蓋放置。

      ⑶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3/4 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緊實、嚴密。并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貼(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損傷性廢物產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裝滿 3/4 封口后轉運,不需要寫開啟時間。應根據臨床需要選擇合適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應不分離針頭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療車上應配備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處(宜掛在治療車邊上),治療過程中產生的銳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應二次分揀。

      4.受條件所限配藥與處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層醫療機構)應分區管理,污染區擺放醫療廢物桶和利器盒。

      5.交給集中處置中心的醫療廢物在收集時不需要毀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②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③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處置方法為非焚燒方法的地區,病理性廢物應送殯儀館焚燒處置。

      7.批量廢棄的過期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疫苗及血液制品,應收集后交危險廢物處置中心處置。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

      8.使用后的廢棄的消毒劑和化學試劑排入醫院污水系統;廢棄的過期消毒劑、化學試劑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學性廢液應交給獲得《湖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 hw49類廢物的單位)集中處置;二甲苯等化學性廢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廢液回收機回收處理。

      9.實驗室廢棄的尿液、引流液、腦脊液等標本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10.軟包裝輸液袋(瓶)不屬于醫療廢物,可以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響人民身體健康類的產品)。無法回收的應毀形后處理。 玻璃輸液瓶、一般性藥物的小藥瓶不屬于醫療廢物,可以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響人民身體健康類的產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濕、紙尿褲、衛生巾、衛生紙、b 超耦合劑擦拭紙等接觸患者完整皮膚的用品、各種器材、各種用品的外包裝、藥盒等不屬于醫療廢物。

      (二)醫療廢物的交接登記

      1.交接登記包括:科室與回收人員的交接登記、回收人員與暫存間人員的交接登記、暫存間與處置中心的交接登記。分別填寫《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危險廢物產生環節記錄表》(附表 2)

      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登記。

      2.特殊廢物的登記:

      ⑴胎盤登記: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傳染病產婦的胎盤、產婦放棄或者捐獻的胎盤,作為病理性廢物處置。應建立胎盤處理登記本,并使醫療廢物登記本和暫存間登記本記錄每天的數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記:取出的植入物如鋼釘、鋼板等按照醫療廢物處置。

      (三)醫療廢物的院內轉運

      1.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將分類包裝完整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單位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不應露天存放。

      2.醫療廢物轉運時宜設專用通道,無專用通道時應分時段密閉運送。

      (四)醫療廢物的院內暫存

      1.暫存間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存間,暫存間需設置廢物儲存室和更衣辦公室。暫存間應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有嚴密的封閉措施,有專人負責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需防鼠、防蠅、防蟑螂,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地面易于清潔和消毒;避免陽光直射;應有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達到規范設置要求。

      2.專用暫時貯存柜(箱)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教學及科研機構,當難以設置獨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時,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柜(箱),并應滿足下列要求:⑴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并有防雨淋、防揚散措施,同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放入周轉箱內后,再置于專用暫時貯存柜(箱)中。柜(箱)應密閉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鎖和固定裝置,做到無關人員不可移動,外部設置警示標識;

      3.臨床科室醫療廢物暫存間:臨床科室的治療室、換藥室、實驗室等產生的醫療廢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醫療廢物暫存間(污洗間或單獨房間),便于單位回收人員及時轉運。未設置的應及時轉運到單位的集中暫存間。

      第6篇 現場廢棄物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正確處置現場作業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節約資源,特制訂本細則。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作業活動的廢棄物處置。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2022.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3 《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2022.8.1。

      4 主要應對風險

      4.1 管理缺失或個人失誤造成環境污染。

      4.2 現場廢棄物處置不符合國家法規及地方標準。

      5 釋義

      5.1 一般廢棄物,是指比較常見的、對環境和人體相對安全的廢棄物,例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紙、廢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廢鐵等。

      5.2 危險廢棄物,是指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5.3 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6 職責分工

      6.1 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現場廢棄物的管理程序,監督檢查廢棄物的管理情況,審核廢棄物處置單位的資質。

      6.2 垃圾場負責一般廢棄物和非油漆類危險廢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業部負責含油漆類危險廢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險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將危險廢棄物分類收集或包裝。

      6.4 采辦部聯系具備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并組織簽訂廢棄物處置合同。

      7 工作程序

      7.1 廢棄物的分類

      7.1.1 一般廢棄物

      7.1.1.1 一般工業廢棄物

      一般工業廢棄物包括非金屬、木托盤、包裝箱、鐵類金屬、非鐵類金屬、塑料、紙板等,應將這類廢棄物重新利用或回收。

      7.1.1.2 辦公室廢棄物

      這部分包括諸如生活垃圾和包裝材料(塑料和紙板)等,這類廢棄物應隔離分類存放,若可行應將其重新使用或回收。

      7.1.2 危險廢棄物

      危險廢棄物包括:

      a) 廢稀料(hw06)

      b) 含油廢物(hw08);

      c) 廢油漆、漆渣、廢硒鼓墨盒(hw12);

      d) 廢顯、定影液(hw16);

      e) 廢日光燈管(hw29);

      f) 其他廢物(沾有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廢電池、過期廢物、廢過濾材料、廢焊渣、廢砂輪片等)(hw49)

      g) 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棄物。

      7.2 廢棄物的貯存

      7.2.1 在現場施工期間,應把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按國家法規標準的要求分開存放和管理,并進行標記。廢物產生單位將其產生的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區域,并將其分類放置,并記錄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特征以及危害。

      7.2.2 所有廢棄物,特別是危險廢棄物應存放在專門的容器內;儲存液態廢棄物應采用二級保護。

      7.2.3 危險廢棄物貯存要規范,應專門存放在危險廢棄物存放場所。盡量減少意外釋放的潛在危害。

      7.2.4 危險廢物儲存場所要防雨、防滲、防揚撒、防曬、防火、防止污染水

      體。要設置危廢標識、圍堰、溢漏回收設備設施,現場張貼管理規定、應急預案、

      污染防治責任信息表。

      7.2.6 廢棄物存放區應配備足夠的環保、消防應急設施,緊急情況時,應立即

      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7.3 廢棄物的轉移

      7.3.1 危險廢棄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轉移資質的單位轉移。

      7.3.2 運送危險廢物的車輛應有運輸資質,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7.3.3 危險廢棄物轉移由危險廢物直接管理部門負責與處理單位聯系、處理,生產保障部和舾裝部要建立入庫、出庫臺賬,每季度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7.3.4 危險廢物處理單位按照法規要求辦理五聯單送至安全環保部備案;跨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要根據法規要求辦理包括但不限于五聯單等。

      7.4 廢棄物的回收與利用

      7.4.1 在施工期間的各個階段,可以收集和回收廢金屬及其它可再生材料(如電纜、銅芯、金屬刨花、廢油、舊電瓶等);此外,在項目施工中的白紙、鋁制飲料罐、包裝箱和紙板等也可回收利用。

      7.4.2 生活、辦公區等產生的廢棄物也應由服務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回收、處理和利用。

      7.5 廢棄物的處理處置

      7.5.1 可回收廢棄物由具備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可回收的按照公司要求送至臨

      時儲存場所,由資質單位分類處理。

      7.5.2 嚴禁在場地焚燒或填埋廢棄物,嚴禁廢棄物污染水體,嚴禁私自處理廢

      棄物。

      7.5.3 生活垃圾、糞池污水、一般工業垃圾由生產保障部負責聯系具備處理資質的簽訂合同的單位統一處理。

      7.5.4 危險廢棄物應委托給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并保留處理記錄

      ,危廢產生部門建立處置臺賬。

      7.6 違規處理

      7.6.1 所有承包商應遵守公司關于環境保護和廢棄物管理的要求。

      7.6.2 所有承包商應自行審查和檢查其廢棄物的處理情況,并迅速改正其不足的和與公司要求不符合的運作狀況。

      7.6.3 任何承包商人員和公司員工如凡未能以正確和安全方式收集、儲存或處理廢棄物的,都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7.7 培訓

      所有從事廢棄物的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置的人員都應經過相應責任單位的專業培訓,并保留相關記錄報安全環保部。

      8 附則

      本辦法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7篇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衛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布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后,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并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涂統一規定的標識標志;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后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并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文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采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臺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準、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預案,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范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臺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8篇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3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準。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報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四章

      餐廚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并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

      第9篇 工廠廢棄物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適當處理、促進廢棄物的減少和再生利用,而規定有關管理辦法。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之廢棄物的產生至處理完畢為止的管理。

      3 定義

      3.1 廢棄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所規定的廢棄物,包括工業廢棄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3.2 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3 可回收廢棄物

      可再資源化的非危險廢物。

      3.4 不可回收廢棄物

      無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資源化的非危險廢物。

      4 運用方法

      4.1 運作體制

      4.1.1 管理體制

      1) 廢棄物處理業務的管理責任部門為管理部。

      2) 危險廢物由管理部指定專人管理。

      3) 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廢棄物管理責任者。

      4.2 廢棄物的削減

      4.2.1 管理部部選定政府承認之廢物回收商,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促進廢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門經理選擇以下適用的措施以促進排出廢物數量的削減。

      1) 將廢棄物交回收商處理之前,優先考慮公司內回收再利用。

      - 紙張的再利用

      - 舊文件夾的再利用

      - 打印機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時委托專門業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盤的復用

      - 其他措施

      2) 部門納入包裝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轉箱、包裝材最少化等)

      3) 現地供應商交付物品的包裝材、木棧板、不要的箱子由供應商帶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內廢棄

      4.3廢棄物的分類、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內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場所(臨時存放場所),并分別設置危險廢物、可回收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廢棄物的交委托商處理前的集中存放場所(最終存放場所),并指定管理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廢物、可回收廢物及不可回收廢物進行分類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臨時存放場所的分類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終存放場所。

      4.3.3 管理責任部門負責將臨時存放場所的廢棄物移送至最終存放場所。

      4.3.4 保管場所和保管設施的管理

      1) 臨時存放場所必須明確標識回收廢物種類、管理責任者名、回收時間等并進行妥善管理。

      2) 危險廢物的最終存放場所由管理責任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存放場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場所明確標識出廢物種類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管理部對廢物保管場所/設施進行定期點檢,確保設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責任者要對廢物保管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4) 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廢物的揚散、流失、滲漏、惡臭產生及火災發生。

      第10篇 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 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包裝責任)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成份、形態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要求,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并進行分類包裝;

      (二)(告知責任)向危險廢物運輸者和接受者說明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的要求,應對突發事故的措施,以及應當配備的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三)(標識責任)在所有待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或儲罐的醒目處清晰地粘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和標簽;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資質責任)運輸含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廢物的,應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車輛運輸許可證和運輸人員上崗資格證;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四)(安全運輸責任)運輸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

      (五)(應急處置和報告責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污染清除措施;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 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 [拋棄責任] 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 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包括:

      1、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主要組分、物理化學性質、數量、來源;擬轉移的目的、批次及時間;

      2、危險廢物接受者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包括設施的地點、類型、能力及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的處理方法;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許可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一)危險廢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利用處置擬接受危險廢物能力的;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 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四章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 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 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 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范本

      (一)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監督部門;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行為發生。

      1.后勤部門為醫療廢物管理主管責任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回收及運送人員及其職業防護的管理;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登記、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2.醫院感染管理科為醫療廢物管理監督和指導部門,負責制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分類收集清單和流程并監督執行;負責全院醫療廢物處置的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現場的規范處理和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

      3.護理部門為醫療廢物管理監督執行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臨床科室執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時貯存、交接登記制度的落實情況;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管理知識培訓、防護用品配備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規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記等制度的落實。

      4.醫務、科研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醫技部門和相關科研實驗室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規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記等制度的落實。參與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hj421-2008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進行分類、收集、登記、轉運和暫存。本規定根據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在國家規范的基礎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醫療廢物的分類和收集

      1.分類收集方法見《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清單》(見附表 1)。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2.醫療廢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產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處置室、換藥室等常規放置醫療廢物桶外,治療室(僅限于治療室內產生的醫療廢物)、多重耐藥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應放置醫療廢物桶。

      ⑵醫療廢物桶在非使用狀態時應加蓋放置。

      ⑶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3/4 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緊實、嚴密。并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貼(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損傷性廢物產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裝滿 3/4 封口后轉運,不需要寫開啟時間。應根據臨床需要選擇合適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應不分離針頭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療車上應配備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處(宜掛在治療車邊上),治療過程中產生的銳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應二次分揀。

      4.受條件所限配藥與處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層醫療機構)應分區管理,污染區擺放醫療廢物桶和利器盒。

      5.交給集中處置中心的醫療廢物在收集時不需要毀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②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③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處置方法為非焚燒方法的地區,病理性廢物應送殯儀館焚燒處置。

      7.批量廢棄的過期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疫苗及血液制品,應收集后交危險廢物處置中心處置。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

      8.使用后的廢棄的消毒劑和化學試劑排入醫院污水系統;廢棄的過期消毒劑、化學試劑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學性廢液應交給獲得《湖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 hw49類廢物的單位)集中處置;二甲苯等化學性廢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廢液回收機回收處理。

      9.實驗室廢棄的尿液、引流液、腦脊液等標本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10.軟包裝輸液袋(瓶)不屬于醫療廢物,可以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響人民身體健康類的產品)。無法回收的應毀形后處理。 玻璃輸液瓶、一般性藥物的小藥瓶不屬于醫療廢物,可以交給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響人民身體健康類的產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濕、紙尿褲、衛生巾、衛生紙、b 超耦合劑擦拭紙等接觸患者完整皮膚的用品、各種器材、各種用品的外包裝、藥盒等不屬于醫療廢物。

      (二)醫療廢物的交接登記

      1.交接登記包括:科室與回收人員的交接登記、回收人員與暫存間人員的交接登記、暫存間與處置中心的交接登記。分別填寫《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危險廢物產生環節記錄表》(附表 2)

      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登記。

      2.特殊廢物的登記:

      ⑴胎盤登記: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傳染病產婦的胎盤、產婦放棄或者捐獻的胎盤,作為病理性廢物處置。應建立胎盤處理登記本,并使醫療廢物登記本和暫存間登記本記錄每天的數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記:取出的植入物如鋼釘、鋼板等按照醫療廢物處置。

      (三)醫療廢物的院內轉運

      1.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將分類包裝完整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單位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不應露天存放。

      2.醫療廢物轉運時宜設專用通道,無專用通道時應分時段密閉運送。

      (四)醫療廢物的院內暫存

      1.暫存間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存間,暫存間需設置廢物儲存室和更衣辦公室。暫存間應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有嚴密的封閉措施,有專人負責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需防鼠、防蠅、防蟑螂,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地面易于清潔和消毒;避免陽光直射;應有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達到規范設置要求。

      2.專用暫時貯存柜(箱)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教學及科研機構,當難以設置獨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時,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柜(箱),并應滿足下列要求:⑴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并有防雨淋、防揚散措施,同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放入周轉箱內后,再置于專用暫時貯存柜(箱)中。柜(箱)應密閉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鎖和固定裝置,做到無關人員不可移動,外部設置警示標識;

      3.臨床科室醫療廢物暫存間:臨床科室的治療室、換藥室、實驗室等產生的醫療廢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醫療廢物暫存間(污洗間或單獨房間),便于單位回收人員及時轉運。未設置的應及時轉運到單位的集中暫存間。

      廢棄物管理辦法(十一篇)

      為確保廢棄物的處置過程及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1、職責1.1、安全環保部1.1.1、負責廢棄物的管理、監督,協調生產過程中液體廢棄物的清理和處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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