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費管理辦法
海南東環鐵路有限公司文件
海東鐵安質發〔2022〕87號
海南東環鐵路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新建海南西環鐵路
安全生產費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三亞指揮部,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各施工、監理、設計單位:
為加強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與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393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財企〔2022〕16號)、《鐵道部關于鐵路工程設計概算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鐵建設〔2022〕24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海南東環鐵路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費管理辦法(修訂)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與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393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財企〔2022〕16號)、《鐵道部關于鐵路工程設計概算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鐵建設〔2022〕24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專門用于完善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 本項目安全生產費用額度為各施工單位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應周密安排,合理使用。各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禁挪作他用。
二、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海南東環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環公司)成立安全生產費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為組長,分管安全質量和計劃財務的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質部,主任由安質部部長擔任。
第五條 東環公司安質部和計財部是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費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費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成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上級和東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須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列支核算,不得挪用或擠占,一經發現,挪用費用的驗工不予計價,并按照觸安全紅線b類進行違規通報。東環公司計財部會同安質部負責定期檢查專戶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監理單位須認真核對施工單位提供的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發票和實物等,施工單位提供虛假發票和預付憑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考核。對監理單位審核不嚴或失職的處以2000元以上6000以下的考核。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東環公司、監理單位要對施工單位用于安全生產的物資設施建立的入庫、出庫臺賬定期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入庫、出庫、使用記錄臺賬一一對應,保證安全生產物資、設施真正用于安全生產,確保工程安全施工。
三、工作內容與程序
第十一條 依據《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投資預估算、估算、設計概預算費稅取值規定》(鐵建設〔2008〕11號)中投資預估算、估算、設計概預算中的安全生產費費率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的1.5%調整為2.0%,海南西環鐵路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費按此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下表中規定范圍使用:
安全生產費支出范圍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1.“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等)、“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溝槽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漿池等防護、防滑設施
2. 施工場地安全圍擋設施
3. 施工供配電及用電安全防護設施(漏電保護、接地保護、觸電保護等裝置,變壓器、配電盤周邊防護設施,電器防爆設施,防水電纜及備用電源等)
4. 各類機電設備安全裝置
5. 隧道及孔洞開挖過程中有毒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設備設施,隧道內粉塵監測設備設施
6. 地質災害監控防護設備設施
7.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等設備設施及備品
8. 機械設備(起重機械、提升設備、鍋爐、壓力器、壓縮機等)上的各種保護、保險裝置及安全防護措施
9. 爆破及交叉作業(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下管線進行施工、運輸作業等)所增設的防護、隔離、欄擋等措施
10. 防治邊幫滑坡設備
11. 高處作業中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帶、棚、護欄等防護設施
12. 各種安全警示、警告標志
13. 航道臨時防護及航標設置等
14. 安全防護通訊設備
15. 其他臨時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1. 應急電源、照明、通風、抽水、提升設備及鍬鎬鏟、千斤頂等
2. 防洪、防坍塌、防山體落石、防自然災害等物資設備
3. 急救藥箱及器材
4.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包括救援車等)
5. 救生衣、圈、船等,船只靠幫設備
6. 各種消防設備和器材
7. 安全應急救援及預案演練
8. 其他救援器材、設備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含臨近既有線或建(構)筑物施工所產生的影響等)
1. 超前地質預報(不含極高風險隧道),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費用
2. 水上及高空作業評估、整改
3. 危險源辨識與評估(高路塹開挖、深基坑開挖、瓦斯隧道、既有線隧道評估等)
4. 臨近既有線或建(構)筑物施工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 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支出
6. 應急預案措施投入
7. 自然災害預警費用
8. 爆炸物運輸、儲存、使用時安全監控、防護費用及安全檢查與評估費用
9. 施工便橋安全檢測、評估費用
10.其他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1. 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評價和咨詢費用
2. 各級安全生產檢查、督導與評價費
3.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費用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1. 配備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
2. 更新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1. 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等
2. 舉辦安全生產展覽和知識競賽活動,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3. 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
4. 專職安檢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專業培訓等
5. 全員安全及特種(專項)作業安全技能培訓等
6. 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支出
7. 其他安全教育培訓費用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 各種安全設備設施的檢測、檢查費
2. 特種機械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等檢查檢測費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高空、井下、塵毒作業的人員及炊管人員等)體檢費用
2. 辦理安全施工許可證
3. 辦公、生活區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觸電、防煤氣、防火患等支出
4. 與安全員有關的費用支出
5. 其他
(注:列入本表內的安全生產費支出項目不得在概算其他部分重復計列。)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四條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立即整改,施工單位應無條件增加不合格項的安全投入。
第十七條 站前與站后施工單位在交叉施工過程中,應互相配合、互相加強施工安全防護,如在施工中損壞已完成建設的鐵路安全防護設施,要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安全責任,所發生的費用不得納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而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隱患的,監理單位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責令其暫停施工,及時將停工令報東環公司,強制施工單位采取必要措施徹底消除隱患后,方可允許其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須在項目正式開工前對本項目計劃施工內容進行研究,對危險源進行識別研判并按風險等級編列危險源清單,結合該清單按項目年、季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作為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基本依據。并于正式開工前10日前將監理審核后的安全生產費使用計劃報東環公司安質部。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驗工計價實行發生費用進行計價,與建安工程同時計價,并附發票和預付憑證等費用復印件,每次驗工計價總額以實際支出費用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須將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的購買設備清單和匯總表報東環公司安質部審核,確認無誤簽認后方可納入建安工程的驗工計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使用、審核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所有安全生費支出由施工單位項目部安質部根據實際統一安排使用,所有安全生產費支出的單據、工程量清單由施工單位項目部安質部長審核簽認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要求配足施工安全用具。如因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而發生人身、設備事故的,東環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東環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發《關于印發<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東鐵安質發〔2022〕6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費審核匯總表
2.新建海南西環鐵路安全生產防護、維護等材料設備購置清單
新建海南西環鐵路( 標段)安全生產費審核匯總表
××年×季度
承包人: 工程范圍:
序號
項目名稱
計量單位
費用(元)
本期計價
本年完成
開累完成
余額(元)
證明材料復印件數量(張)
合計:
編制單位(章): 監理人(章): 東環公司安質部(章):
編制人:
安質部長: 審核人: 審核人:
單位負責人: 總 監: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建海南西環鐵路( 標段)安全生產防護、維護等材料設備購置清單
承包人: 工程范圍:
序號
設備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價
備注
第2篇 物資總庫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總庫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總庫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總庫、職工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物資總庫轄區內直接從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儲存、交通運輸、皮帶運輸作業的科室以及外協單位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三條總庫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二)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三)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六)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包括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總庫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室、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對總庫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總庫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辦法,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的程序,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六條 總庫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納入總庫財務預算。總庫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總庫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總庫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總庫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產費用支付、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xxxxx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能及時、足額的投入與使用,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有效的用于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專款專用,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一、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本項目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二、公司對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算辦法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并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安全生產費用采用計劃列支包干使用,結余公司不予結算支付,超支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或月度安全計劃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監理等單位反映情況。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管理辦法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五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并按施工進度計劃適時分解到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在每季末最后一月20日前申報下一季度安全生產費用季度計劃,于每月25日前申報下月月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
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按施工進度計劃申報方式逐級上報審查審批報備,經批復后執行。不編制、不上報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或未經批復、不按批復的計劃執行的,不予驗收計量結算。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見附表。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按經批復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進行驗收。安全生產費用需驗收合格后才能計量結算。
八、安全生產費用驗收必須查驗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季度使用計劃、月度使用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項目清單,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評估、安全檢查等支出須附該項活動文字和圖片資料,安全防護用品購置計劃、購置發票清單,安全文明標語和牌匾制作發票清單,現場安全文明設施驗收資料(包括圖片資料)等。
九、施工單位不按照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進行安全費用投入的,監理單位應書面通知該單位整改,并限定整改時間。對于超過整改期限及現場較嚴重的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拒不安全投入并不加以整改的,建設單位可安排代為購置與投入,費用直接從該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中扣除。
十、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必須在規定許可范圍內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4篇 某高速公路項目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與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07年第1號令)等法律法規,以及本項目招標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急預案演練等所需的所有費用,以及因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為保證工程安全生產要求整改的措施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第三條 本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為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是確保安全生產擬投入的最低費用;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實際,必要時適當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保證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及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五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六條 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條 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 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九條 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立即整改。
第十條 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隱患。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貫徹落實到位,防護措施有效。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施行按實簽證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要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和投入安全保護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結合危險源清單,列出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工程量清單,作為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 報批開工報告時,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費用支付計劃,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確認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已經到位后報請業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安全質量部對工程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列支須專項記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須認真核對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發票和實物等。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交、竣工驗收,業主、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 用于安全生產的物資設施,要建立入庫、出庫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入庫、出庫、使用記錄臺賬一一對應,保證安全生產物資、設施真正用于安全生產,確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5篇 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6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唐南京發電廠屬于高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四條 安全費用依據營業額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六條 企業編制計劃書的同時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安全標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培訓、職業病防護和勞動保護,以及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和預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如工程建設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治理、針對事故教訓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實技術標準及規范進行的設備和系統改造、提高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改造等。
(三)應急管理:預案編制、應急物資、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等。
(四)安全檢測、安全評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整改以及安全保衛等。安全法律法規收集與識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與維護、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技能競賽、安全文化建設與安全月活動等。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八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安全監察部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二條 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唐南京發電廠財務部、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船舶、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
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
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
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
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
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加油站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使用管理辦法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9篇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咨詢、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改建、新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標準、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標準化建設和咨詢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的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1]
第10篇 加油站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11篇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海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航空運輸是指以飛機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電力是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和電力建設等活動。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軋制成材有關活動,包括:鋼鐵、有色、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特指各種動力機械、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制造活動。
第四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礦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井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井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井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和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軍工危險化學品(火化工品)單位按照0.7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業務按照1%提取;
(二)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電力企業提取標準)電力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企業提取標準)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必要條款)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可提高標準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業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省級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提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六條(煤炭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礦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和實施預防職業危害技術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標準的研發及推廣應用支出。
第十七條(非煤礦山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應急用品支出;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和野外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出;
(六)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七)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八)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備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九條(危險品生產和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海洋、航空交通運輸企業運輸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購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防撞自動識別系統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一條(電力生產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電力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觸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使用范圍)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治理、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機械制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設備設施支出;
(二)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
(三)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
(四)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安全費用稅收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及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條(安全費用計劃管理)企業要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安全費用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最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企業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但不應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稅務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進行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違規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行為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12篇 高速公路項目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與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07年第1號令)等法律法規,以及本項目招標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急預案演練等所需的所有費用,以及因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為保證工程安全生產要求整改的措施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第三條 本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為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是確保安全生產擬投入的最低費用;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實際,必要時適當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保證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及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五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六條 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條 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 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九條 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立即整改。
第十條 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隱患。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貫徹落實到位,防護措施有效。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施行按實簽證支付。
第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要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和投入安全保護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與監理單位共同研究,結合危險源清單,列出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工程量清單,作為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 報批開工報告時,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費用支付計劃,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確認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已經到位后報請業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安全質量部對工程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列支須專項記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須認真核對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發票和實物等。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交、竣工驗收,業主、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 用于安全生產的物資設施,要建立入庫、出庫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入庫、出庫、使用記錄臺賬一一對應,保證安全生產物資、設施真正用于安全生產,確保工程安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