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廢棄物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正確處置現場作業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節約資源,特制訂本細則。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作業活動的廢棄物處置。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2022.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3 《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2022.8.1。
4 主要應對風險
4.1 管理缺失或個人失誤造成環境污染。
4.2 現場廢棄物處置不符合國家法規及地方標準。
5 釋義
5.1 一般廢棄物,是指比較常見的、對環境和人體相對安全的廢棄物,例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紙、廢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廢鐵等。
5.2 危險廢棄物,是指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5.3 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6 職責分工
6.1 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現場廢棄物的管理程序,監督檢查廢棄物的管理情況,審核廢棄物處置單位的資質。
6.2 垃圾場負責一般廢棄物和非油漆類危險廢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業部負責含油漆類危險廢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險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將危險廢棄物分類收集或包裝。
6.4 采辦部聯系具備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并組織簽訂廢棄物處置合同。
7 工作程序
7.1 廢棄物的分類
7.1.1 一般廢棄物
7.1.1.1 一般工業廢棄物
一般工業廢棄物包括非金屬、木托盤、包裝箱、鐵類金屬、非鐵類金屬、塑料、紙板等,應將這類廢棄物重新利用或回收。
7.1.1.2 辦公室廢棄物
這部分包括諸如生活垃圾和包裝材料(塑料和紙板)等,這類廢棄物應隔離分類存放,若可行應將其重新使用或回收。
7.1.2 危險廢棄物
危險廢棄物包括:
a) 廢稀料(hw06)
b) 含油廢物(hw08);
c) 廢油漆、漆渣、廢硒鼓墨盒(hw12);
d) 廢顯、定影液(hw16);
e) 廢日光燈管(hw29);
f) 其他廢物(沾有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廢電池、過期廢物、廢過濾材料、廢焊渣、廢砂輪片等)(hw49)
g) 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棄物。
7.2 廢棄物的貯存
7.2.1 在現場施工期間,應把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按國家法規標準的要求分開存放和管理,并進行標記。廢物產生單位將其產生的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區域,并將其分類放置,并記錄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特征以及危害。
7.2.2 所有廢棄物,特別是危險廢棄物應存放在專門的容器內;儲存液態廢棄物應采用二級保護。
7.2.3 危險廢棄物貯存要規范,應專門存放在危險廢棄物存放場所。盡量減少意外釋放的潛在危害。
7.2.4 危險廢物儲存場所要防雨、防滲、防揚撒、防曬、防火、防止污染水
體。要設置危廢標識、圍堰、溢漏回收設備設施,現場張貼管理規定、應急預案、
污染防治責任信息表。
7.2.6 廢棄物存放區應配備足夠的環保、消防應急設施,緊急情況時,應立即
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7.3 廢棄物的轉移
7.3.1 危險廢棄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轉移資質的單位轉移。
7.3.2 運送危險廢物的車輛應有運輸資質,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7.3.3 危險廢棄物轉移由危險廢物直接管理部門負責與處理單位聯系、處理,生產保障部和舾裝部要建立入庫、出庫臺賬,每季度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7.3.4 危險廢物處理單位按照法規要求辦理五聯單送至安全環保部備案;跨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要根據法規要求辦理包括但不限于五聯單等。
7.4 廢棄物的回收與利用
7.4.1 在施工期間的各個階段,可以收集和回收廢金屬及其它可再生材料(如電纜、銅芯、金屬刨花、廢油、舊電瓶等);此外,在項目施工中的白紙、鋁制飲料罐、包裝箱和紙板等也可回收利用。
7.4.2 生活、辦公區等產生的廢棄物也應由服務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回收、處理和利用。
7.5 廢棄物的處理處置
7.5.1 可回收廢棄物由具備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可回收的按照公司要求送至臨
時儲存場所,由資質單位分類處理。
7.5.2 嚴禁在場地焚燒或填埋廢棄物,嚴禁廢棄物污染水體,嚴禁私自處理廢
棄物。
7.5.3 生活垃圾、糞池污水、一般工業垃圾由生產保障部負責聯系具備處理資質的簽訂合同的單位統一處理。
7.5.4 危險廢棄物應委托給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并保留處理記錄
,危廢產生部門建立處置臺賬。
7.6 違規處理
7.6.1 所有承包商應遵守公司關于環境保護和廢棄物管理的要求。
7.6.2 所有承包商應自行審查和檢查其廢棄物的處理情況,并迅速改正其不足的和與公司要求不符合的運作狀況。
7.6.3 任何承包商人員和公司員工如凡未能以正確和安全方式收集、儲存或處理廢棄物的,都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7.7 培訓
所有從事廢棄物的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置的人員都應經過相應責任單位的專業培訓,并保留相關記錄報安全環保部。
8 附則
本辦法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