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2.1為加強污染源監管,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在線監控系統的作用,根據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2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2.3 公司自動監控系統是經過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公司進行日常環保考核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2.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拆除、破壞自動監空設施以及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
2.5 公司安全環保部環保科負責以下工作:
2.5.1根據上級環保部門下達的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任務,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5.2 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2.5.3 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2.5.4 負責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2.5.5 對不按照規定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2.5.6 在線監測設備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事先報經環境保護有關部門批準。
2.5.7 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檔案管理。
2.6 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2.6.2 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2.6.3 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2.6.5 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2.6.6 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2.7 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2.7.1 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2.7.2 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2.7.3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2.7.4 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自動監控設施檔案;
2.7.5 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保護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2.8 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保護有關部門批準同意。
2.9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按以下規定處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2.9.2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有以上二款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環保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
2.9.3 未按時定期進行比對的,罰款100元;指標出現異常未作匯報的,每次罰款50元。
2.10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