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遏制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實現安全環保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凡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項目立項到投產均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
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安全、環境監管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第五條 工程設計階段:
一般建設項目按兩個階段進行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一)初步設計: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編制《安全設施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具體落實安全環境保護措施與概算投資。安全設施、環境保護專篇編制完成后,并隨項目初步設計一并提交評審。
(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應遵循經評審通過的安全、環境保護專篇的相關要求予以落實。
第六條 施工階段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項目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遵循國家、省及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好項目建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1)建立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2)制定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及貫徹落實、監督檢查、考核獎懲措施。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安全意識。
(4)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檢查、考核工作,杜絕違章作業,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條 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一)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并擬投入試生產時,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及主要設備供應單位對項目投入試運行的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經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審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
(二)建設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完成項目的安全與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資料的匯總審核、申報審批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