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1.1 為加強公司環保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管力度,杜絕污染事故,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廠區及周邊生活與生態環境,促進公司生產經營可持續發展。對《河南佰利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制定本辦法。
1.2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獎勵。
1.3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所屬一切生產單位、承包租賃單位及部分輔助單位。
1.4 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由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成立安全環保部,下設環保科,負責全公司的日常環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環境監測、統計、考核、環評等相關環保業務,以及配合當地或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認真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各分公司、車間設環保小組,設置兼職環保人員,負責本公司、車間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堅持“立足發展,環保先行”的環保理念,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實行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同時公司對環境污染防治實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公司鼓勵以廢治廢、綜合利用。
1.6 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擴建項目、有關“三廢”收集、貯存、處置、綜合利用、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管理、在線監控設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產單位和承包租賃單位應當把環保管理作為日常正常生產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單位內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總公司的要求進行處理。
1.8 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單位的“三廢”排放及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統一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有:
1.8.1審批排污單位拆除、停運、關閉、檢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設施的申請。
1.8.2 限期治理任務的落實、督導以及處罰。
1.8.3 對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1.8.4 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排污單位和個人做出處理。
1.8.5 對在建、新建工程項目進行環評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對公司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通報。
1.8.7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處罰。
1.9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其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
1.10 生產單位和承包租賃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0.1節約、合理用水,生產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減少廢水排放量。
1.10.2 加強廢水排放管道(溝渠)管理,嚴防跑、冒、滴、漏,杜絕漏排、亂排而造成增加污水處理系統負荷或環境污染行為。
1.10.3加強管理本單位分離出的廢渣,嚴格按照公司統一規劃的場所定點堆放(如硅渣、鋁渣、鈦渣、亞鐵、爐渣、粉煤灰及壓濾黃泥等),嚴禁排入廢水溝而進入廢水治理系統。生產過程中因事故發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絕將物料、渣、水等排入廢水治理系統。
1.10.4嚴格控制酸、堿廢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證廢酸、廢堿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廢水治理設施治理負荷。
1.10.5 各單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設施的設備維護、原料供應、廢物清運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10.6 各單位應按要求規范設置各自的排污口,嚴禁私設排污口或改變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安裝有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應對自動監控設備按照國家、省污染防治設施管理有關規定嚴加管理,確保正常運行,任何單位私自停運或破壞自動監控設備,將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處理。
1.10.8 在上級環保部門檢查時,單位主管領導或環保人員接通知后要及時趕赴處理設施現場,密切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1.11擁有污染防治設施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1.1必須建立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并適時進行補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證制度的適用性,如實填寫運行記錄并保存備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度、操作規程和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及報告制度,并掛牌上墻。
1.11.3 治理設施應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同等維護和同等保養,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運。保證設施的高效運行,主要設施月正常運行率在95%以上,重要環保設施(指停運后將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對群眾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危害的治理設施)要有足夠能力的備用設施,并且要保持備用設施的正常。重要環保設施的運行率必須達到100%。
1.11.4 各單位必須保障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房屋、水、電、氣、通信及設備安全等條件。
1.11.5 積極完成下達的限期治理任務。
1.12 公司品質管理部質檢中心負責對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1.12.1必須有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對樣品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1.12.1 采取的監測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標準。
1.12.3監測頻次隨機4次/日,每月28日為一月數據截止日,為保證數據的及時性,采用日報制并且當天報送至公司生產運行部和公司主管領導。
1.12.4在監測廢水方面若受控指標出現較大波動時(ph小于5、大于10,或懸浮物大于100mg/l),應及時向公司調度部門通報監測數據,由調度部門通知安全環保部和主管領導。
1.12.5他臨時性抽檢要積極配合,及時趕赴現場取樣,盡快做出結果,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報告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2.13.1防治設施因事故突發性停止運行的,必須立即停運其產污的生產線,及時向公司調度部門如實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同時調度部門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和主管領導通報有關情況,并設立單獨記錄臺帳,落實事態發展。
1.13.2防治設施需拆除、閑置、關閉、暫時停止運行維修的,并可預見有污染事故發生的,必須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環保部門提出申請(附表),環保部門初審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批,批復后方可實施。并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檢修工作,盡快恢復運行。
1.13.3 需新、改、擴建污染源防治設施的、需增減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改變位置設置的,應以書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詳細闡明必要性、設計依據、設計工藝、設備選型、投資及效益等情況。環保部門初審其報告可行性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批,批復后方可實施。
1.14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1.14.1沒有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操作規程、設施運行臺帳、記錄和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及報告制度的,每次罰款100元,防治設施運行臺帳、記錄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或字體不工整的,每次罰款50元。
1.14.2 損壞或遺失環保制度欄、標志牌等物品的,每項罰款100元,并責令其單位原樣補做。
1.14.3監測數據不真實,每次罰款100元;沒有按時向公司環保部門上報監測報告的,每次罰款50元;每日抽檢次數每缺1次,罰款100元;監測指標每缺1項,罰款50元;指標出現異常未作匯報的,每次罰款50元;臨時性安排抽檢而未能及時配合,延誤取樣時機的,每次罰款500元。
1.14.4 外排廢水ph、ss、cod、氨氮未達標的,每項次對治理單位罰款100元。
1.14.5 鈦白酸解、煅燒尾氣吸收循環液ph≥8,ph值每下降1,罰款50元;熱電鍋爐煙氣脫硫循環液ph≥8,ph值每下降1,罰款50元;氯氧化鋯濃縮蒸發尾氣、氧化鋯煅燒尾氣吸收循環液ph≥7,ph值每下降1,罰款50元。
1.14.6對干燥、粉碎等尾氣,配套建設有袋式除塵器的,應每班檢查,定期更換布袋,保證除塵效果,對巡檢不到位,布袋更換不及時,造成環境污染的,每次罰款500元;
1.14.7廢渣(硅渣、鋁渣、鈦渣、亞鐵、爐渣、粉煤灰及壓濾黃泥等等)沒有定點堆放或排入廢水溝而進入廢水處理設施的,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1.14.8廢水漏排、亂排而造成增加污水處理系統負荷或環境污染的,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1.14.9因設備備件、原料供應、廢渣清運等原因,致使治理設施停運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1.14.10 防治設施計劃性停運檢修的,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罰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罰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檢修報告的,罰款1000元。
1.14.11 生產過程中因設備事故,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物料、廢水、廢渣等排入廢水處理系統的,罰款500元;造成環境污染的,視情況予以加倍處罰。
1.14.12防治設施出現異常突然停運的,未按規定報告的罰款100元;造成環境污染的,視情況每次罰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環境污染的,視情況予以加倍處罰。
1.14.14 未經批準而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停運全部或部分防治設施等不正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罰款1000元。
1.14.15 未經批準而擅自改、擴建污染源防治設施的,罰款1000元。
1.14.16 未經批準而擅自增減排污口數量或改變排污口位置的,罰款1000元。
1.14.17 沒有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環保限期整改任務的,每次罰款1000元。
1.15 其它情況,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1.15.1環保部門例行執法檢查進廠時,門衛應禮貌待人,檢查執法證件無誤,登記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調度部門立即通知進廠方位、時間、姓名。因態度不端正,造成進門爭吵的,罰款100元(上級部門罰款,由保衛部門承擔);證件無誤,登記后不予放行的,罰款100元;沒有立即向調度部門匯報執法部門進廠情況的,罰款100元。
1.15.2調度室接環保檢查通知后,沒有及時通知到各單位負責人或環保人員而延誤檢查工作的,每次罰款100元。
1.15.3單位主管領導或環保人員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趕赴治理設施現場配合檢查的,每次罰款100元。
1.15.4各單位接到調度室環保檢查通知后,沒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響檢查工作的,上級部門的經濟罰款由本單位完全承擔,總公司對其單位處以1倍經濟罰款并予以通報。
1.15.5妨礙或拒絕公司環保部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對其單位罰款500元。
1.15.6 若發生其他情況將酌情予以處罰。
1.16 本辦法自2023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5年2月1日下發的管理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