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環境保護及工業衛生工作,符合環境標志產品保障體系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工業企業衛生標準》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是指大氣(工業廢氣),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工業衛生是指工作場所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生產性粉塵及工作噪聲等。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公司環境監測和工業衛生的主管部門為行政部,職責為監督、檢查環保和工業衛生法規實施情況;負責組織、監測環境質量及工作場所工業衛生狀況;負責制定治理規劃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環境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沒有建成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整個工程不予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 購進生產設備,須同時購進相應的環保及工業衛生設施,因設備配置不全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及工業衛生不符規程的,由設備購進部門(供應部設備科)和使用單位負責與設備制造商協商,共同進治理,達標后方可投產使用。
第六條 使用化學品的生產部門,其工藝配方,應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則。因技術原因無法采用低毒、無毒工藝配方時,必須配備防毒設施。
第七條 引進使用新化學物品時應當附毒性鑒定資料,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治理達標。,
第九條 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部門要正確使用和認真維護處理設施。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環保設備和工業衛生設施。
第十條 各級組織和領導要經常對職工進行環境保護及工業衛生教育。教育職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愛護環境,保護環境。
第三章? 處罰
第十一條 因無故停用或拆除環保和工業衛生設施發生污染受到環保主管部門罰款的,按罰款額的50%從責任部門扣發,按罰款額的1%—5%,從責任者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標排污被環保部門處罰的,按罰款額的20%從責任部門扣除,按罰款額的1%從責任者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對未提供毒性鑒定資料,擅自使用新化學物品的責任者,扣發當月50%的獎金。
第十四條 隨意排放含制版廢液、廢油等國家規定的廢液、廢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在強噪聲環境中或在有害氣體崗位作業,不使用防噪聲耳罩或防毒口罩者,酌情扣減獎金并加強教育。
第十六條 對環保和工業衛生設施使用、維修不當,造成損壞的責任者,扣發當月獎金10—30%。
第十七條 由于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提請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