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通過開展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為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
第3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等。
第4條 主要職責。
1.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擬定年度質安培訓計劃、配合組織實施計劃、資料匯總與下發、總結。
2.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培訓計劃的審批和培訓的組織。
3.區域公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質安培訓,收集培訓效果反饋單并上報;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的質安培訓,并將培訓總結上報集團。
4.項目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
第二章 培訓計劃制定
第5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根據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上報次年度安全、質量教育培訓計劃,填報《培訓需求表》(《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附表)。
第6條 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對申報的培訓需求表進行審批。
第7條 審批過程中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可以和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協商調整培訓計劃,待雙方確定后,計劃審批通過。
第8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據客觀實際需要或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要求,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調整培訓計劃,填寫《培訓需求表》,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三章 培訓計劃實現
第9條 計劃審批通過后,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發布培訓計劃通知,并組織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的相關人員實施培訓計劃,工程管理中心進行協助。
第10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培訓。
第11條 培訓完成后,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將培訓用到的資料匯總后下發給區域公司和項目部。
第12條 區域公司和項目部參與培訓的人員對培訓效果進行反饋,填寫《培訓效果反饋單》,區域公司匯總后上傳給集團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總結
第13條 集團工程管理中心對《培訓效果反饋單》進行總結,填寫《總結記錄表》,同時存檔,并將《總結記錄表》交給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再根據反饋的情況,可以與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協商調整后續的培訓計劃。
第14條 培訓過程的詳細指導可參看《能力、培訓和意識控制程序》(出自《管理體系程序匯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15條 本辦法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16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7條 附件:(1)培訓需求表;(2)培訓效果反饋單;(3)培訓總結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