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面(構筑物)建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
第 246 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礦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煤礦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三)廠房的層數及面積、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四)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木材加工間、材料倉庫、施工現場油漆間等為防火區,20m 以內禁止任何火種入內和使用明火。
(六)辦公樓、集體宿舍、木工間等的電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發現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熱等要立即更換。
(七)工地現場的電線要采用絕緣材料架高,不得穿過或纏繞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規定場所吸煙后應將煙蒂熄滅后放入煙灰缸,嚴禁將煙蒂直接倒入或扔進裝有雜物的垃圾箱或紙簍。
(九)對工人加強安全防火教育,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區禁止使用電爐、煤氣灶,禁止用大功率電燈,禁止亂接電
線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場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險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2篇 地面煤倉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來煤礦處理井上、下煤倉發生的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煤礦煤倉安全管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機電機運隊負責煤倉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日常使用、檢修和維護工作,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進一步加強對煤礦煤倉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負責),及時查找煤倉及影響煤倉安全的問題和隱患,制定專門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三、煤倉上、下口附近下風側位置必須設置瓦斯和一氧化碳報警斷電監控探頭,并保證靈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由通風科負責在煤倉上、下口設置瓦斯檢查點,安設瓦斯檢查箱和牌板,要分別對煤倉上、下口內的瓦斯等情況進行檢測和檢查。
五、煤倉上口必須設置堅固的設施,防止大塊煤、巖及大件雜物落入倉內而造成堵倉,煤倉使用時必須設有專人看管。
六、煤倉上蓋設備設施必須堅固,倉口要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煤倉必須制定防跑煤安全措施。嚴禁煤倉兼做流水道,煤倉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七、節假日、公休日或煤倉長期停用,必須將煤倉放空,保證煤倉正常通風,正常檢測,防止倉內瓦斯積聚。
八、煤倉上、下口至少20m范圍內每班要進行灑水消塵,嚴防煤塵堆積。
九、煤倉要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處理煤倉堵倉、倉內積水及倉壁掛煤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一、原則上嚴禁在煤倉范圍內明火施工。如情況特殊確實需要的,經總工同意后,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二、處理煤倉堵倉時,首選空氣炮處理,若空氣炮故障無法使用或無其它的辦法,可采用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爆破前必須檢查煤倉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爆破前必須灑水。
十三、在煤倉口附近必須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范圍內,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收火星;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及煤倉內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發生煤倉堵塞事故,應由調度室牽頭,安全、機電等相關科室配合進行調查分析、查找責任人并嚴肅處理。
第3篇 地面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2、距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
3、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4、欄桿的高度、材質、焊接要求、構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擋板設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銹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級、防火間距要符合gb5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進出口的設置應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顯珠標志,始終保持暢通。
第4篇 m礦地面煤倉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來煤礦處理井上、下煤倉發生的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煤礦煤倉安全管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機電機運隊負責煤倉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日常使用、檢修和維護工作,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進一步加強對煤礦煤倉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負責),及時查找煤倉及影響煤倉安全的問題和隱患,制定專門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三、煤倉上、下口附近下風側位置必須設置瓦斯和一氧化碳報警斷電監控探頭,并保證靈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由通風科負責在煤倉上、下口設置瓦斯檢查點,安設瓦斯檢查箱和牌板,要分別對煤倉上、下口內的瓦斯等情況進行檢測和檢查。
五、煤倉上口必須設置堅固的設施,防止大塊煤、巖及大件雜物落入倉內而造成堵倉,煤倉使用時必須設有專人看管。
六、煤倉上蓋設備設施必須堅固,倉口要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煤倉必須制定防跑煤安全措施。嚴禁煤倉兼做流水道,煤倉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七、節假日、公休日或煤倉長期停用,必須將煤倉放空,保證煤倉正常通風,正常檢測,防止倉內瓦斯積聚。
八、煤倉上、下口至少20m范圍內每班要進行灑水消塵,嚴防煤塵堆積。
九、煤倉要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處理煤倉堵倉、倉內積水及倉壁掛煤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一、原則上嚴禁在煤倉范圍內明火施工。如情況特殊確實需要的,經總工同意后,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現場貫徹落實。
十二、處理煤倉堵倉時,首選空氣炮處理,若空氣炮故障無法使用或無其它的辦法,可采用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爆破前必須檢查煤倉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爆破前必須灑水。
十三、在煤倉口附近必須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范圍內,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收火星;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及煤倉內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發生煤倉堵塞事故,應由調度室牽頭,安全、機電等相關科室配合進行調查分析、查找責任人并嚴肅處理。
第5篇 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
第 246 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礦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煤礦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三)廠房的層數及面積、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四)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木材加工間、材料倉庫、施工現場油漆間等為防火區,20m 以內禁止任何火種入內和使用明火。
(六)辦公樓、集體宿舍、木工間等的電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發現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熱等要立即更換。
(七)工地現場的電線要采用絕緣材料架高,不得穿過或纏繞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規定場所吸煙后應將煙蒂熄滅后放入煙灰缸,嚴禁將煙蒂直接倒入或扔進裝有雜物的垃圾箱或紙簍。
(九)對工人加強安全防火教育,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區禁止使用電爐、煤氣灶,禁止用大功率電燈,禁止亂接電
線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場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險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6篇 地面儲、裝、運系統的防塵管理制度
洗煤廠、運銷科負責各自工作范圍內的防塵管路及設施的日常維修并指定專人負責防塵工作。
通風科負責每月對產塵地點進行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的測定。
通風科每月必須對各地點防塵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按規定進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塵設施必須齊全,正常使用并按規定灑水、清掃或沖洗所管轄范圍內的煤塵。
皮帶走廊不得有厚度超過5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電器開關必須班班抹干凈,其上不得有厚度超過1mm的煤塵。
各皮帶、煤溜、機頭、機尾、電機、減速器上,必須班班清掃,5m以內不得有雜物。
各部皮帶架必須保證托輥齊全,轉動靈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轉載點噴霧及皮帶走廊內的所有防塵水幕,必須保證靈敏,正常使用。
定期沖刷積塵,每次沖洗都要有記錄可查,間隔時間不超過10天,記錄內容必須有沖刷時間、工作范圍及沖洗人員。
各單位要采取措施保證噴霧及沖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沖洗,污水集中排放。
第7篇 地面工業建構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2、距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
3、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4、欄桿的高度、材質、焊接要求、構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擋板設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銹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級、防火間距要符合gb5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進出口的設置應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顯珠標志,始終保持暢通。